赤脚医生补助政策

来源:两会专题 时间:2018-07-13 08: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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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赤脚医生补助政策:全国2017年两会医改提案及乡村医生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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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要求各地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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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通知》提出,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不得挪用、截留。为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合理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  在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方面,《通知》指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相关阅读:  河南: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北京:乡村医生月补助有望达5500元  4月12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等多部门举行联合发布会,解读于3月25日印发的《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乡村医生的政府补助标准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3500元,部分条件艰苦的山区村医每月补助将达5500元。最快7月份,一些涉农区落地政策将实施。  山东:退出后每月20元  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自1月1日起,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意见》同时要求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新疆:9月前乡村医生全部上养老保险  今年5月新疆下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年9月底前,将解决全疆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乡村医生将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贵州:三类乡医可上养老保险  8月4日,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类乡村医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类,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类,第二类,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  第三类,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河北:乡村医生退出后每月400元  5月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从今年起,户籍仍然在河北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只要截至1月1日年满60周岁,就可领养老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的《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规定,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黑龙江:乡医退出后每月200~300元  07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吉林: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12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分类解决我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对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生活保障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退出后乡医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2月27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天津:建立老乡医退出机制  7月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补偿保障政策。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落实国家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探索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山东:退出乡医,据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  8月,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自1月1日起,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意见》同时要求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意见》规定,此次补助的对象要求是现为山东省户籍,新中国成立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山东省内村卫生室,或曾在山东省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年满60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离岗手续,之后即可按以上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江苏:地方给予补助,鼓励村医参加养老保险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因年龄较大或已离岗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乡村医生,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地区,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安徽:乡医工作30年,每月不低于330元  7月27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  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第二篇赤脚医生补助政策:中国2017年乡村医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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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7年乡村医生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深入推进的新形式,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场所条件,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服务能力,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合理规划、设置和建设村卫生站。  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的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站。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间村卫生站,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站。对目前仍没有村卫生站的行政村,鼓励采取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等多种形式设置村卫生站。  村卫生站的房屋面积要求不低于60平方米,基本医疗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进行配备。村卫生站应设立诊室、治疗室、防保室和药房,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应设立观察室。村卫生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服务的应将中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站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1000至3000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妇幼医疗工作需要配备女性医务人员。鼓励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到村卫生站执业。由乡镇卫生院驻点的,必须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人员,并保证服务时间。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管理  (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县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从事护理、公共卫生等其他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二)规范村卫生站的名称和标识。各地级以上市卫生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统一规范当地村卫生站的名称、标识及宣传栏。由政府设置的村卫生站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站”的方式进行命名,其他性质的村卫生站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行政村有多个卫生站的,可在村卫生站前增加自然村名。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置的村卫生站识别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三)强化县级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部门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切实提高对农村卫生事业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站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对乡村医生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输液执业行为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液,对违规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推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站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将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站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村卫生站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信息公开上墙,统一统计信息、原始台账资料登记簿、基本医疗诊疗登记与处方以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完善业务技术规范和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五)加大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力度。各地要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我省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村卫生站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站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站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站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站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安全用药。  (二)将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鼓励各地在推进门诊统筹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门诊服务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将村卫生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要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基本持平,城乡居民医保支付70%.各地应结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对村卫生站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优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虚开单据和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部门应在核定村卫生站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村卫生站医生能做的要尽量下放的原则,明确划分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责任,并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医保资金进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要求,合理制订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标准。要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并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村卫生站进行补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可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生活问题。结合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工作部署,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允许60岁以上(含60岁)担任接生员、赤脚医生10年以上(含10年)的乡村医生,通过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0年)的缴费方式提高其新农保待遇水平。一次性趸缴费按照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缴一点、村集体经济补一点”方式进行,个人和村集体经济具体分担比例和缴费水平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新农保政策研究确定。  从2013年1月起,对已离岗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已离岗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已离岗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我省已离岗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审核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等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并研究制订具体方案。  七、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培养  省级、市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订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并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对县级卫生部门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给予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县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年度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镇卫生院要协助抓好培训计划落实。各级卫生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以及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采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在岗培训。  县级卫生部门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站工作。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督促指导所属县级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站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乡村医生养老的建议  1、切实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别乡村医生的不同情况,实行财政统筹,分类施保。一是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享受比农村合作医疗更加宽松的政策待遇。二是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问题。对在岗乡村医生,建议采取政府补助,个人适当缴费的办法,将其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对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由卫生部门进一步清查摸底,按照其从事公共卫生事业工作的年限,比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由其个人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金,纳入社会养老统筹,社保部门每月为其发放一定数额的工资,让其安享晚年。  2、整合农村基层卫生资源。将村级卫生室列入国家正式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编制统一管理,按辖区人口数划拨卫生经费,按要求配置相关设备及医护人员;将村级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逐年加大投入,逐步改变村级卫生所房屋破旧、设备简陋、缺医少药的情况,为乡村医生创造更加优越的工作环境。  3、加强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创造条件积极鼓励乡村医生学习深造。将工作业绩突出的乡村医生逐步转制为国家正式卫生工作者,列入财政编制,享受国家规定同等学历、工龄档次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工龄、职称核定工资标准,以所在乡镇为单位,政府财政补足发放。  4、加强村级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人口比较集中、设施相对完备、管理规范到位的村级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范畴,充分发挥其基层卫生服务保障作用。  全国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一览  1.安徽  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2.江苏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因年龄较大或已离岗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乡村医生,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3.江西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注册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离岗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4.黑龙江  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国办发文件要求,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5.吉林  对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生活保障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辽宁  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具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首诊功能,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公益性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7.山东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乡村医生按较高档次缴费  8.河北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具体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9.甘肃  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村医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对目前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通过基础养老金加发工龄补助的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办法。  10.天津  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11.重庆  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2.福建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较高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缴费按相关规定确定,缴费档次及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13.广东  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14.广西  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15.贵州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淮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16.海南  符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范围的乡村医生,可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7.河南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18.湖北  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9.内蒙古  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  20.宁夏  符合条件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龄退岗后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工作年限的认定按实际从事乡村医生的时间累计到60岁为止,期间未从事乡村医生的年限不计算在内;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村医,按其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给予每年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给予每年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商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21.青海  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对村医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鼓励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村医),且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村医已在村医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年满60岁后返聘或延长工作年限的,不得重复享受村医报酬和老年生活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岁后不得享受老年生活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的老村医,除按规定发放当年的生活补贴外,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老年生活补贴?发放老村医生活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州)县财政各按70%?30%的比例分担?  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其中: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老村医,每人每月分别按150元和500元的标准提供养老服务?  22.山西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社会养老金。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进一步落实老年退养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对符合退养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缴费补助和退养补助,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对已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23.湖南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24.浙江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25.云南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6.陕西  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27.四川  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8.新疆  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负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通过乡村医生个人补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篇赤脚医生补助政策:2017年全国乡村医生待遇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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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乡村医生待遇一览  据国家卫计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对于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贫困地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公共卫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  指导意见提出,统筹推进贫困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贫困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机构控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加强医院成本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拓展深化军民融合发展领域,驻贫困地区军队医疗机构要融入贫困地区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创新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贫困地区可先行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合理核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实际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制订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分期分批对贫困地区乡村医生进行轮训,2017年前完成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加快健全贫困地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统筹做好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按规定参与药品配送。  北京乡村医生待遇最高每月达5500元  4月13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明确表示,2016年年底北京市乡村医生由人员管理转为岗位管理,每月政府补助拟从1600元增至3500元;此外,针对山区、半山区的不同情况,各涉农区在基本补助基础上可再增加补助500元至2000元。  北京市乡村医生面临一半的缺口  据介绍,目前本市共有3919个行政村,其中847个为医疗卫生服务“空白村”。市卫计委副主任毛羽说,按照方案,参照国家“一村一室”的要求,各涉农区,即除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以外的13个区,原则上每村要设置一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主。到2019年底,全面实现农村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本市注册乡村医生共有4600余人,这个数字与实际需求相比,少了一半。更让人担心的是,目前本市近九成的乡村医生年龄都在50岁以上,随着“高龄”村医陆续退休,村医的缺口会更大。为了留住村医,同时吸引更多人才进入村医队伍,方案提出,在今年年底前,本市乡村医生全部从人员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村医岗位按不低于乡村服务人口1‰的标准来设置,也就意味着乡村中每千人至少拥有一名村医岗位人员。  北京市鼓励优先招聘退休医务人员  区级医院、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出适宜人员承担乡村医生岗位工作。此外,本市还将选择符合培养条件的农村青年,按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方式,定向培养医学大专毕业生。学生毕业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聘用到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各地乡村医生补助政策  1、山西晋中为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从2015年起,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暖、信息网络及维护费等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不低于3000元;从2016年起,在落实原有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人口不足500人的行政村每月补助村卫生室700元,对人口在500人至1000人的行政村每月补助村卫生室400元。  2、内蒙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该方案明确,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法注册的在岗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3、福州2015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献身农村一辈子的村医将老有所养,由各县(市)区财政向乡村医生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福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目前,该政策已实施,有关参保对象的年龄计算时间截点为 2015年1月1日。  4、四川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为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监管,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案由:  乡村医生(简称村医)是植根广大农村基层的卫生工作者,是3级医疗卫生网的网底,发挥着健康守门人的作用。但是目前村医队伍正在萎缩,特别是边远山区有房无人的现象很普遍。主要原因是村医收入不平衡,边远山区偏低;乡村医生身份特殊,老无所养;乡村医生技术力量薄弱,医疗设备不完善,等等。  背景:2010年11月,我省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一般诊疗费制度。村医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定额补助(目前贫困村每人每月500元,非贫困村450元)、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补助和基本药物补助4大块。对3000人的村委会,村医平均每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人口比较集中的还更高。而对400人的村委会,村医平均每月收入不足800元,同时边远山区地广人稀,工作开展难度大,难以招到和留住乡村医生。  建议:上级教育和卫生部门加大力度针对缺少乡村医生的问题,进行免费农村医学中专生定向培养,让缺少乡村医生的山区尽快补上,让坝区乡村医生有竞争意识,提高管理的依从性,更加规范乡村医生的服务;在定额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方面向人员稀少边远的村卫生室明显倾斜,提高他们收入,缩小乡村医生收入差距;顶层设计出台政策解决乡村医生老有所养问题;为村卫生室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并加大对村卫生室人员的培训力度。  做了45年乡村医生的徐玉伦,年过七旬却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愁。像徐玉伦这样的乡村医生全国还有102万人,大都年过半百,是时候考虑他们的养老问题了。  “苦我吃了,贡献也做了,该说的我一定要说。说不说是我的事,办不办是你的事。”近几年来,泰安市东平县戴庙乡中金山村70岁的乡村医生徐玉伦一直想找个合适的渠道,说说乡村医生的待遇和养老问题。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村医马文芳议案解决乡村医生的待遇和养老问题,这让徐玉伦重新燃起希望。  春节前一连26天,60岁的马文芳乘坐长途汽车、公交车行走于河南、山东、湖南三省的100个自然村,共走访了100位乡村诊所医生,其中就包括徐玉伦。  脱离乡村医生这个队伍,就是彻底的农民了  徐玉伦的卫生所,邻近主街,没有挂牌子,甚至连一个标志性的红“+”字都没有。  “村里人都知道,不用挂牌子。”房子是近年新建的,钱是由徐玉伦的子女凑的。“以前的房子成危房了,在山上,村民去找我看病也不方便。”徐玉伦说。  房子从外面看上去还比较“场面”,堂屋三间,西侧房屋是储藏室,里面堆放着一些农具,还有一个铁皮的粮囤,算是最值钱的“家底”了;东侧两间房,一间是厨房,一间是卧室,没有客厅。  临街的两间东屋,就是徐玉伦的诊所了,药架上摆满了药,桌子上堆放着一些医学书籍。墙角处堆放着几十块煤球,“天冷的时候才点炉子,防止药冻了,失效了就麻烦了。”  诊所的墙壁上挂着“新农合定点医疗”的牌子。  平时,他的诊所门是关着的,“一天来不了几个人,我不能老在这里靠着,地里有活的时候还是得下地干活,有人生病了就到地里去叫我。”  看到记者嘴上长泡,徐玉伦说:“你这是上火。”说着,从药架上找出一盒药,倒上水让记者服用。  “你看到了吧,你来这么长时间了,一个来看病的都没有。”徐玉伦拿出一盒药,“这一盒药好几块钱,只有1毛钱的利。我还不收诊断费。”  徐玉伦说,有时候他一天接不到一个病号,也有可能一天来两三个,“一个月也就100多块钱的收入。”为维持生计,他还要下地,靠3亩地种植小麦、棉花和南瓜生活。  “还真不如开个小卖部,至少不用承担如此高的风险啊。”但他舍不得就这样把自己一辈子的“手艺”丢了。  当然,有更多的人不想脱离乡村医生这个队伍,否则,就是彻底的农民了,他们之所以一直在坚持,是希望有朝一日国家能够给“乡村医生”一个说法。  徐玉伦一直在等待一个消息:“第10235号议案立案没有?上面有没有什么答复?啥时候给答复?”  他清楚地记得,3月3日下午3点10分,北京的一个记者给他打过一个电话,询问行医的收入情况、种地的情况等,他知道,这应该是马文芳在两会上议案的功劳。  今年春节前,马文芳曾找到他,调查关于乡村医生的现状。  马文芳是一位名人。他是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苏刘庄村村民、乡村医生,行医42年。  马文芳头上的光环很多:全国劳模、全国优秀乡医、全国健康卫士楷模、2008年北京奥运会火炬手、感动中原人物,曾受到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接见……  但是,最让马文芳感到自豪和管用的还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头衔。今年的全国两会,他已经是第四次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呼吁关注乡村医生的待遇和养老问题了。  以前的3次呼吁都没有引起重视,他认为是“很多人不了解这个群体”。  于是,今年春节前,他自费对乡村医生进行了走访和抽样调查。  调查结果让马文芳忧心忡忡,“在调查的100个乡村医生中,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53岁,平均年龄63.14岁;行医时间最长的60年,最短的31年,平均43.6年;月收入最高的1000元,最低的50元,平均月收入342.7元;身体健康的84人,有各种疾病的16人。”  “乡村医生队伍后继乏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正面临着‘人走网破’的威胁。”马文芳直言,而这些卫生所还要担负着公共卫生服务,担负着村民的健康管理。  今年33岁的褚衍栋,从枣庄市卫校毕业后,一直在家乡的卫生室一边行医一边种地,他曾告诉马文芳,“每年收入四五百块钱,养老也没有保障,不想再干了!”  据统计,目前全国乡村医生共有102万人,担负着农村防疫、医疗、保健、协助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工作。  马文芳的议案,受到了很多乡村医生的关注,这其中就包括行医45年的徐玉伦。  “议案提交后得三个月之后才给答复。”马文芳告诉本报记者。也许,没有人比他更想知道答案了。  “赤脚医生”在农村曾很有面子  徐玉伦入行行医,其实很偶然。  “当时整个大队1000多号人,就两个卫生员,一个70多岁了,一个年轻的业务还不是很熟练,根本不够用啊。”  1966年,初中毕业的徐玉伦被推荐去卫生院。整个大队当时也只有5个初中毕业生,这已经算是高文凭了。徐玉伦也有去参军的机会,但他放弃了,“我觉得还是在农村锻炼好。”  有资料显示,1965年,中国有140多万名卫生技术人员,高级医务人员80%在城市,其中70%在大城市,20%在县城,只有10%在农村,医疗经费的投入农村只占25%。  1965年6月26日,时任卫生部部长钱信忠将这组数字汇报给毛泽东后,毛泽东震怒了:“卫生部不是人民的卫生部,改成城市卫生部或老爷卫生部,或城市老爷卫生部好了。”  毛泽东指示:“应该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培养一大批‘农村也养得起’的医生,由他们来为农民看病服务。”  根据毛泽东的进一步指示,普及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一个“半农半医”的群体由此迅速崛起。  徐玉伦正是那个时代的产物,经过几次培训之后,他开始背起药箱为群众看病。  而“赤脚医生”则是农民自发叫起来的,因为南方的农村都是水田,只能赤脚下田,所以赤脚就是劳动的意思,“赤脚医生”就是既要劳动也要行医。  “那时候挣工分,一个月有多少天,我们就会拿多少天的工分。哪怕是大年初一,有人生病了,过  来叫,也得去。”那时候也没有“加班”的说法,徐玉伦曾经一晚上被叫起来七八次,“我都不敢脱衣服睡觉。”  “新中国成立初期,疟疾、麻疹、天花等传染病流行。”徐玉伦天天提着壶、端着碗、拿着药,挨家挨户去送药。“看到药咽到肚子里了才走。”  疟疾的根源是蚊子,徐玉伦回忆说,当时他在村里村外逐个水井、地窖、山洞熏灭蚊子。“现在,这些传染病都没有了,你说说是谁的功劳?”  辛苦虽辛苦,可是徐玉伦觉得这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  那时候,“赤脚医生”在农村是“很有面子”的岗位,村民对“赤脚医生”十分尊重,医生在村里的地位很高,甚至要超过村干部。谁家来了客人请“赤脚医生”去作陪,客人和主人都会觉得是件很荣耀的事。  1968年9月,当时中国最具有政治影响力的《红旗》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从“赤脚医生”的成长看医学教育革命的方向》的文章,1968年9月14日,《人民日报》刊载,毛泽东在当天的《人民日报》上批示“赤脚医生就是好”。随后《文汇报》等各大报刊纷纷转载。“赤脚医生”的名称走向了全国。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赤脚医生”手册》的发行量仅次于“毛选”。  1985年初,卫生部作出停止使用“赤脚医生”这一称呼的决定,原来的“赤脚医生”要进行考核,合格的将被认定为乡村医生,取得从医资格后可以继续行医。“赤脚医生”的历史至此也就结束了。  当时,徐玉伦所在的村子里共有三名“赤脚医生”,通过了考核之后,分道扬镳,自谋生路。  “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  徐玉伦提起同村的王兴勤、李守枝和方芝兰(音),语气酸酸的,“他们比我小,早早就退休了,现在挺舒服,平时散步、打牌,很悠闲,每个月领着将近3000元的退休金。”  他口中的这三个人,都是当年的民办教师,和“赤脚医生”一样,都是我国在一定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多年来一直享受同等待遇,有人称之为“孪生兄弟”。  1979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全国136个边境县的8万余名中小  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揭开了党和政府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序幕。  1994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从此有了历史性的转折。  1999年至2000年,全国有25万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逐渐退出讲台。  民办教师问题的解决,让乡村医生感受到了不公和冷落。  同为“孪生兄弟”,境遇为何如此悬殊?  一位曾经的民办教师认为,很多乡村医生没有考虑或者有意回避一个问题:“包产到户后,赤脚医生转变成乡村医生,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身份已经悄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与民办教师不同,乡村医生已经‘市场化’了,靠‘手艺’来养活自己,而且有个别医生赚得还不少。而民办教师呢?不可能靠收孩子的学费来养活自己吧?”  “大家各干各的,挣一块花一块,挣不到就只能靠地里刨食。”徐玉伦也说,为了多赚钱,有个别的乡村医生也变了味,“啥病都能看,啥病都有‘祖传秘方’,开始学会忽悠人了。”  但是,乡村医生依然承担着很多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2003年,非典期间,戴庙乡医院召集开会,徐玉伦接到了一个任务:为回乡务工人员测量体温。  “当时乡医院只给了一件白大褂,一个口罩,如果传染的话,首先是我,但是人命关天。”徐玉伦没有退却,因为他认为这是他的职责。  徐玉伦忙了三个月,非典结束后,他去医院要钱,医院让他去村委会要,村委会则称没有这方面的开支,结果他没有得到一分钱的酬劳。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时候他们防疟疾、灭蚊子还有工分,现在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徐玉伦却不知道该找谁要钱。  去年9月份,徐玉伦写了一份《干了一辈子农村医生老来无人管》的文章,“写好之后我专门找了个大学生看了看,内容没犯什么错误吧,犯错误的事情我不干。”他把这篇文章邮寄到北京一家报社,却如泥牛入海。  从2008年开始,戴庙乡的一些老乡村医生就推荐他为代表,为大家奔走呼吁养老问题。  他不想被戴上“越级上访”的帽子,因此从乡医院开始,县、市、省卫生部门逐级反映。  “苦我吃了,贡献也做了,该说的我一定要说。说不说是我的事,办不办是你的事。”他说话很大胆,但是他办事很谨慎,担心犯错误毁了自己一辈子的清白。  马文芳的出现让徐玉伦看到了希望。马文芳认为,要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国家应尽快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明确乡村医生身份,将乡村医生的人事关系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提供一定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保障工作人员基本生活。同时逐步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聘用与退休制度,切实解决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的问题,这样才能筑牢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  今年4月初,有媒体报道,山东省政府将采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基础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由村卫生室承担,对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统筹安排。  去年11月份,徐玉伦去了一趟北京,去找他的一位初中同学,目的就是看看这位同学能不能帮他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以前的同学都比他混得强”,徐玉伦的老伴插了一句。  那是他第一次去北京,经过天安门时,他驻足,盯着毛主席像,仿佛看到了自己年轻时背着药箱,意气风发地走在乡间小路上,村民们热情地挥着手向他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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