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

来源:事迹材料 时间:2018-12-04 11:00: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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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共10篇)

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一):

求2014年司考真题第七题的参考答案,网友回答的也可以。
七、(本题26分)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你好,我们这里有真题解析,可以来看一下。

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二):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虎门销烟的具体办法 在虎门海滩高地挖掘两个纵横各15丈的大地,池底平铺石板,由沟道放水入池,然后撒入盐卤,投入切开的烟土浸泡半日,再投入生石灰,池内立即沸腾、翻滚,烟土变成滓沫,不能再收合成膏,待海水退潮,启放涵洞,使销毁的鸦片随潮入海。
材料二 广州:处理假货要物尽其用不再付之一炬 处理假冒伪劣商品能否不再用“大火一把,付之一炬”的办法?广州市工商局日前在答复市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时表示,该局近年来已对假冒伪劣商品逐步实行分类处理、物尽其用的处理办法。不久前,市政协委员在有关提案中提出,处理假冒伪劣商品过去通常的做法是将它们运到郊外空地上,浇上几桶汽油,大火一把,烧得浓烟滚滚,以显示政府打假的决心,这种做法既浪费汽油又污染环境,更可惜的是将假冒伪劣商品中大量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烧掉了,所以用付之一炬的方法不是处理假货的最好方法。政协委员建议广州市执法机关在处理假冒伪劣商品时应在专人指导下,将没收的假货分类处理,而且所有这些处理必须在执法人员的严格监督下完成。 市工商局表示,今后将对假冒伪劣商品实行分类处理,对于假冒伪劣商品包装的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等分别交给造纸厂、塑料厂、玻璃厂进行处理,做到既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又能做到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利国利民。
结合上述两则材料,谈谈你对当前打假问题中出现的“一烧了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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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不能只注重形式。 (答案不唯一,合理即可)

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三):

行政法概论1412模拟卷1求高手
、单选题 (共10题,每题1分,
1.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应负的义务不包括 (1分)
A.向相对方提供证明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效文件
B.向相对方提供证明其权限范围的有效文件
C.变更合同需征求相对人的意见
D.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
2.王某向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工商局以材料不全为由一直未予办理,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符合法定条件,工商局应予办理,遂判决工商局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营业执照.该判决属于( ) (1分)
A.确认判决 B.变更判决 C.撤销判决 D.履行判决
3.下列各项中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执行中代执行的是 (1分)
A.道路旁的违章建筑的拆除 B.行政拘留
C.罚款 D.没收违法所得
4.( )是行政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1分)
A.行政职权的产生 B.行政职权的变更
C.行政职权的消灭 D.行政职权的行使
.
5.对_________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1分)
A.行政裁决 B.行政处罚
C.行政处分 D.行政复议决定
6.行政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 )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的总和.(1分)
A.行政管理主体 B.行政管理客体
C.行政管理内部 D.行政管理主体与客体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1分)
A.市消费者协会 B.商务部
C.上海市税务局 D.县级人民政府
8.下列哪些活动形成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1分)
A.公安局给所属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B.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
C.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D.人民法院审查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9.“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体现了行政合理原则中的( ) (1分)
A.平等对待 B.控制裁量权滥用
C.不偏私 D.信赖保护
10.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主要适用于解决 ( ) (1分)
A.B.
C.D.特殊事项问题

B
D
A
D
B
D
A
B
D
B

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四):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开展“打假”过程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搜查普通居民住宅,被告上法庭并败诉。法院判处工商执法人员败诉,体现出
A.法律面前一等平等
B.公民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C.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D.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要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


题干反映法律与执法人员的关系,不是公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B不选。只有违反了特定的法律义务才受到法律的惩罚,违背道德等不属于法律范围的义务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C不选。材料中执法人员的行为不是犯罪,达不到专政的程度,D不选。

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五):

财经应用文写作:修改通知文稿.
修改通知文稿.要求:1、根据原文提供的素材,为其加上事由和文种;2、指出原文从主送机关到落款中错误,并给予修改.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公安局
(86)××字第05号
全县各旅店业: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全县旅店业进行一次整顿.我们研究召开旅店业负责人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1986年3月12日在××招待所报到,会期两天.
二、参加会议人员:全县国营、集体、个体旅店业来一名负责人,不得缺席,否则按停业处理或取缔.并请公安分局、派出所和工商所负责人出席会议.
三、差旅费自理.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地区工商局,行署公安处三科
求科普,【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关于对旅店业进行整顿的通知×商[1986]5号各旅店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对全县旅店业进行整顿.经研究决定,召开旅店业负责人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会议时间是1986年3月12日上午9时整,在××招待所报到,会期为两天.2.参加会议的人员:全县国营、集体、个体旅店业负责人一名,不得缺席,违者按停业处理或取缔.同时邀请公安分局、派出所和工商局负责人出席会议.3.差旅费自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公安局1986年3月10日报:县政府办公室送:行署公安处三科发:地区工商局【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

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六):

办公室里的好人好事,可以提供材料,小作文,人物名字可自编,字数大约500字左右.
公司里的好人好事,可以涉及网络通信类的事宜~

因为有爱,我们心灵相通;因为有爱,世界不再孤单.当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有多少人不顾自己、家人的安危,奔赴在抗震救灾的第一线,有多少人在失去亲人后,毅然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范银富,四川绵竹市工商局的一名普通的工商干部,一名普通的员再一次向灾区人民捐了“特殊党费”,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曲爱的颂歌,诠释了爱的真谛.
爱,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也许它就在一句无微不至的关怀中,也许就在一句轻声的问候里……俗话说:万事开头难.记得我刚来财务室时,对于这个陌生的领域我充满了好奇,但同时又有几多担忧,怕自己工作出现差错,在第一个月做账过程中,银行存款收入过渡户贷方多出三千元钱,对了好长时间怎么也对不上,一时间我心急如焚,不知如何是好,下班后当我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时,丈夫已经端上了热腾腾的饭菜,问明原因后,立即安慰我说:“不要着急紧快吃饭,我相信你下午一定能把这个问题解决好的”,顿时一股暖流流入我的心田,果然在同事的热心帮助下,账很快对上了,我欣慰地对我的同事说“真的太谢谢你了”,是的同事之间平时没有什么豪情壮语,但是就是这个小小的帮助让我特别感激.回想我们成长的道路,每一次遇到困难,不正是我们的父母、亲人、领导和同事的关心使我们一次次坚强起来,使我们从一棵棵小树长成一棵棵苍天大树.爱就在我们身边,请珍惜我们的亲情、友情、爱情,它是你前进的一盏灯,引导着你一步步前进,也让我们在窘境中如沐春风.
平凡之中见真情,平凡之处显真爱.让我们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这世界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我的演讲完了,

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七):

塑料废弃物所带来的环境问题
常见的塑料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及危害,有什么合理的治理建议
有没有图片?

白色污染就是一次性难降解的塑料包装物.比如一次性泡沫快餐具还有我们常用的塑料袋等.它对环境污染很严重,埋在土壤中很难分解,会导致土壤能力下降,如果焚烧会导致大气污染,所以现在提倡不用或少用此物,购买东西时最好自备工具,减少它的利用.
一、“白色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
塑料制品作为一种新型材料,具有质轻、防水、耐用、生产技术成熟、成本低的优点,在全世界被广泛应用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塑料包装材料在世界市场中的增长率高于其它包装材料,1990-1995年塑料包装材料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9%.
我国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1995年,我国塑料产量为519万吨,进日塑料近600万吨,当年全国塑料消费总量约1100万吨,其中包装用塑料达211万吨.包装用塑料的大部分以废旧薄膜、塑料袋和泡沫塑料餐具的形式,被丢弃在环境中.这些废旧塑料包装物散落在市区、风景旅游区、水体、道路两侧,不仅影响景观,造成“视觉污染”,而且因其难以降解对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据调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4万吨;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9万吨.天津市每年废旧塑料包装物也超过10万吨.北京市每年废弃在环境中的塑料袋约23亿个,一次性塑料餐具约2.2亿个,废农膜约675万平方米.人们对此戏称为“城郊一片白茫茫”.
“白色污染”,的主要危害在于“视觉污染”,和“潜在危害”:
1、“视觉污染”.在城市、旅游区、水体和道路旁散落的废旧塑料包装物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影响城市、风景点的整体美感,破坏市容、景观,由此造成”视觉污染“.
2、“潜在危害”.废旧塑料包装物进入环境后,由于其很难降解,造成长期的、深层次的生态环境问题.首先,废旧塑料包装物混在土壤中,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将导致农作物减产;第二,抛弃在陆地或水体中的废旧塑料包装物,被动物当作食物吞入,导致动物死亡(在动物园、牧区和海洋中,此类情况已屡见不鲜);第三,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很难处理:填埋处理将会长期占用土地,混有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堆肥处理,分拣出来的废塑料也因无法保证质量而很难回收利用.
目前,人们反映强烈的主要是“视觉污染”问题,而对于废旧塑料包装物长期的、深层次的“潜在危害”,大多数人还缺乏认识.
二、国内外防治“白色污染”的一般做法
1、国外防治”白色污染“的有关情况
早在1985年,美国入均消费塑料包装物就已达23.4公斤,日本为20.1公斤,欧洲为15公斤.进入九十年代,发达国家人均消费塑料包装物的数量更多(我国1995年人均消费塑料包装物和其它塑料制品为13.12公斤).从消费量来看,似乎发达国家的“白色污染”应该很严重,实则不然.究其原因,一是发达国家很早就严抓市容管理,很少有人随手乱扔废旧塑料包装物,基本消除了“视觉污染”.二是发达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较高.以美国为例,80年代以前,处置废塑料主要方式是填埋,后来发现塑料长期不降解,九十年代以后,他们转而走回收利用的路子.
现在已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旧塑料包装物被回收利用,少部分转化为能源或以其它方式无害化处置,也基本消除了废旧塑料包装物的潜在危害.
美国制定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对固体废物管理、资源回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研究、系统建设及运行、发展规划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利福尼亚、缅因、纽约等10个州先后出台了包装用品的回收押金制度.日本在《再生资源法》、《节能与再生资源支援法》、《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等法律中列专门条款,以促进制造商简化包装,并明确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各自的回收利用义务.德国在《循环经济法》中明确规定,谁制造、销售、消费包装物品,谁就有避免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置废物的义务.德国的《包装条例》将回收、利用、处置废旧包装材料的义务与生产、销售、消费该商品的权利挂钩,把回收、利用、处置的义务分解落实到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细微环节,因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2、我国防治”白色污染“的方法及其利弊分析
目前我国开始从行政和技术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防治“白色污染”.
在行政方面,一是加强管理.例如,社会上较为关注的铁路两侧的”白色污染“问题,通过加强管逗已取得显著改观.铁路部门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在沿线分区划段包干.部分旅客列车采用袋装垃圾,禁止旅客向窗外抛弃废物.乘务员也不象以前那样,将车箱垃圾直接扫出窗外,而是将垃圾袋卸在车站,由车站集中处理.目前,采用袋装垃圾的列车越来越多,随意向车外扔垃圾的现象越来越少.已有2.9万公里的线路两侧基本消除了“白色污染”.实践证明,加强管理是防治“白色污染”的有效手段.
第二,禁止使用一次性难降解的塑料包装物.杭州是我国最早禁止使用一次性泡沫快餐具的城市.杭州市于1995年9月15日由市容环卫局、工商局、卫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使用泡沫塑制快餐盒的通告》,将此通告在《杭州日报》上连续刊登三天.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个体流动商贩仍在出售泡沫塑料餐具.最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35条规定:禁止销售、使用泡沫塑料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违者可处500~5000元罚款.该《条例》将于1997年9月15日起实施.武汉、哈尔滨、福州、广州、厦门、宁波、汕头等城市也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禁止本地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白色污染”的危害.但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单靠禁止是很难彻底解决“白色污染”问题的,上述颁布禁令的城市都要求用纸制品或可降解塑料制品代替原来的难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但是替代品在价格和品质上均无法与普通塑料制品竞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行政命令,不考虑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操作起来是很困难的.
第三,强制回收利用.清洁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可以重复使用,或重新用于造粒、炼油、制漆、作建筑材料等.回收利用符合固体废物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通用原则.回收利用不仅可以避免“视觉污染”,而且可以解决“潜在危害”,缓解资源压力,减轻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负荷,节约土地,并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这是一个标本兼治的好办法.但回收利用应该在废旧塑料包装物进入垃圾之前.从垃圾场里重新分拣废旧塑料包装物,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废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因分拣出来的废塑料制品太脏,也难以按材质分类,质量无法保障.北京市环保局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回收利用为主,替代为辅,区别对待,综合防治”的技术路线.1997年6月1日,北京市环保局与市工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废弃的一次性塑制餐盒必须回收利用的通告》,要求在北京市生产、经销一次性塑质餐具(包括托盘、碗、杯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回收利用废弃餐具,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回收利用.《通知》还规定1998年的回收率必须达到30%,1999年达到50%,2000年达到60%.《通告》发布后,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立即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提出自己的回收利用计划和具体保证措施.这是北京市解决“白色污染”的一个突破口.在取得实效后,将逐步增加强制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制品的种类和比例,最终消除“白色污染”.天津市环保局完成了《天津市防治“白色污染”工程可行性调研报告》,提出了一整套防治方案,确定通过回收再利用达到节约资源、消除污染的目的.目前正在制定“回收利用计划书”、“试点工作运行图”、“试点工作进度大纲”,并在筹备成立“天津市‘白色污染’防治产业协会”.
在技术方面,一是采取以纸代塑.纸的主要成份是天然植物纤维素,废弃后容易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解,因此可以解决前面所说的“潜在危害”,但也会带来新的环境问题:首先造纸需要大量的木材,而我国的森林资源并不富裕;其次造纸过程中会带来水污染.另外,在性能、成本等方面,纸制品尚不能与塑料制品抗衡.目前,我国也有以甘蔗杆、稻草为原料生产一次性餐具的做法,但尚处于试验阶段.
二是采用可降解塑料.在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过程中加入一定量的添加剂(如淀粉、改性淀粉或其它纤维素、光敏剂、生物降解剂等),使塑料包装物的稳定性下降,较容易在自然环境中降解.目前,北京地区已有19家研制或生产可降解塑料的单位.试验表明,大多数可降解塑料在一般环境中暴露3个月后开始变薄、失重、强度下降,逐渐裂成碎片.如果这些碎片被埋在垃圾或土壤里,则降解效果不明显.使用可降解塑料有四个不足:一是多消耗粮食;二是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仍不能完全消除“视觉污染”;三是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不能彻底解决对环境的“潜在危害”;四是可降解塑料由于含有特殊的添加剂而难以回收利用.
三、我国在治“白色污染”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防治“白色污染”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规
防治“白色污染”不能光靠企业或个人的自觉性,应有强制性措施,约束公民和餐饮、交通等行业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如,要求企业或个人对自己生产、经营、消费活动中产生的废旧塑料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对随意抛弃、堆放废旧塑料包装物的行为进行处罚等.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全国性法规.
2、缺少相关的经济政策
要调动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回收、加工、利用企业的积极性,需要给予这些企业以优惠政策.现有的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尚不足以使废旧塑料包装物回收利用行业形成良性的市场机制.为了不增加政府负担,同时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应要求产生废物者自行回收利用,不能自行回收利用的企业或个人要交纳回收处理费,用于对回收利用者的补偿.这种做法在国外已较为普遍,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类经济政策.
3、管理工作跟不上
城市、风景旅游区、交通干线、水域的“白色污染”主要是管理不力造成的.餐饮、商业、铁路、水运部门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旧塑料包装物没有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听任顾客直接扔在地上或水中,甚至一些工作人员对已收集起来的废物又抛弃到车窗外或水中.城市街道和旅游区的配套设施还不健全,商场、饭店、公园等繁华地段的垃圾箱密度太低,还没有设置分类垃圾箱.市容环卫部门虽有规定禁止乱扔废物,但执法、检查的人员少,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现象较为普遍.
4,管理思想不统一.
我国相当多的地区对“白色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防治“白色污染”问题还未提上议事日程.有的地方主张以纸代塑或使用可降解塑料来解决“白色污染”,有的地区则主张靠回收利用来解决问题,管理思想还不统一.
5、人们的环境意识还靠进一步提高
城市居民的环保观念虽比前几年有所提高,开始关注环境问题,但还没有落实到自身的行动上,随手抛弃废物,乱倒、乱堆废旧塑料包装物的行为随处可见.新闻媒介对“白色污染”的报导大多集中在以纸代塑和采用可降解塑料等技术方面,缺少对居民日常行为的引导教育.塑料包装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没有责任感,既没有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也没有回收、利用、处置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外部压力.
四、防治“白色污染”的对策建议
总结国内外防治“白色污染”的实践经验,结合目前“白色污染”现状及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防治“白色污染”应遵循“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强化管理为核心,以回收利用为主要手段,以替代产品为补充措施”的原则.
防治“白色污染”,首先要解决“视觉污染”问题,使市容、景观有明显改善.这主要是靠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要依法强化管理,促使企业和个入对自己产生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妥善收集、处理.防治“白色污染”,更重要的是解决废旧塑料包装物对生态环境长期的、深层次的危害.这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法规和经济政策,对废旧塑料包装物实施全面回收利用;防治“白色污染”,还应加强研究开发符合实际的替代(绿色)包装用品.现就加速我国防治“白色污染”的进程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防治“白色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行业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白色污染”危害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教育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愤.在自身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的同时,积极制止身边的不良行为.
2、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管理.按照“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强化管理为核心,以回收利用为主要手段,以替代产品为补充措施”的防治原则,一是加强对“白色污染”危害性的宣传,引导和教育市民自觉防治“白色污染”;二是对大量产生废旧塑料包装物的行业(如铁路、水运、民航、旅游、饭店、餐饮、零售等),要通过强化管理,改变无人负责、无序堆放、随意抛弃的现象;三是采取强制措施,从回收集中产生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如一次性泡沫餐盒)入手,逐步提高废旧塑料包装物回收利用率;四是加强替代包装产品的开发、研究,努力减少废旧塑料包装物的产生量等.
3,尽快制定颁布国家防治“白色污染”的有关法规,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废旧塑料包装物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对塑料包装物的生产、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分别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和引导政策,控制不易回收利用的废旧塑料包装物的产生量,鼓励提高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
4、制定适当的经济政策,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除“白色污染”的良性运作机制.运用经济手段,鼓励和促进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治“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我有个建议,不过得先投资一笔,由于现在人们日常买卖用塑料很多,特别是塑料戴,我们可以促进用布袋的好习惯,所以可以做这个宣传,发布袋啊~~~~~~~~~~~

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八):

十万火急咨询行政处罚问题
2.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行政决定。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在此期间,A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未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律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3)本案中,A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另外上访之类的也可以,只是这个就不是行政许可法的问题了,一般不建议上访
(2)工商局明显属于不作为,另外也违法了许可受理期限的规定
(3)行政诉讼只需要提供提交许可申请的证据,如果有受理回执就更好,

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九):

工商初审组织机构变更是什么意思
我们公司一个法人一个监视.现在要修改营业范围初审不通过,问组织机构要不要变更.该怎么修改

楼主,你变更营业范围不通过的原因是什么?一般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局都会批,只要你提供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表这些材料.组织架构要不要变更是看你公司实际情况而定的,如果法人,监事发生变更,都要进行变更备案.对应的要求看工商局网站都有!

工商局副科长事迹材料(十):

谁有2011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证据学》作业1答案     
一、问答题     
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后,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解了.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    
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    
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    
(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    
(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充、修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    
(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    
答: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6、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的过程.(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相适应的.(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    
二、选择题     
ABCD
B
ABD
ACD
ABC
ABCD
A
A
BCD
A    
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
三、1、(1)、被告人詹国平的辩解为直接证据;而物证(如收缴的赃款、现场遗留的桶、鞋以及尸体等)、证人证言(如姜晓霞、李青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如电信局的通话记录)都是间接证据.    
1、答:(1)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答案要点:要答出起码2个要点a 孤证不能定案,但如果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适用规则,同样可以定案.(答出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b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会必然导致漏罪.(注意展开分析).     
2、答:在本案中,主罪中作案工具的照片和次罪中现场照片及用于作案的氧气瓶的照片是传来证据,因为它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经过了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对无法直接取得物证的固定,所以属于传来证据;其他为原始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都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主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为言词证据,不论记载方式如何,它们都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其他为实物证据,因为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主罪中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被告人的口供为直接证据,因为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其他皆为间接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学》作业2答案     
问答题     
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    
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     
  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    
  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     
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    
  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证明的结论,也只能是相对的.    
  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    
  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轻易地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无法将其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各种价值;科学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    
  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面: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    
  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而且,依据这些原则建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6、我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无疑是好的.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的.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二、选择题     
C
AD
C
D
ABD
B
C
A
C
A    
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具体内容自行发挥)    
1、答:(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a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b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即走私的数额.c 证人证言 d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走私和受贿事实的供述.    
(2)上述证据中,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它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    
2、答:(1)本案中的县工商局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说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从理论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是处在主张者的地位上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也都说明应该由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中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a 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还应当提供所依据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b 刘某是否实施了被处罚的行为,即刘某是否实施了县工商局加以处罚的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c 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d 县工商局的处罚目的正当;e 该处罚行为与刘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适应,无显失公正的情形.     
3、答: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1)和(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的固定,不是第一手的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    
本案中言词证据是(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4)法院的调查和庭审笔录, (2)和(3)是书证,其中(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单位不能作为证人,(3)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4)是物证,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实物证据.    
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4、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    
(3)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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