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论文

来源:论文 时间:2016-07-26 10:23:4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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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论文(一)
讨论:老人跌倒了,扶不扶?

老人跌倒了扶不扶?

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涉及到道德论理问题,更是引发了社会热论。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法规规定我们扶老人是义务的。但是一旦超越了道德的底线,扶起老人,给予老人帮助的时候,我们往往就会面临被诬告的嫌疑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或许在过去千百年来,这只不过是再简单不过的举手之劳,但简单细微之处彰显出的却是整个社会道德的大问题,遗憾的是看起来如今这已经成了一个奢侈的社会公德,甚至可能会让心存善意和道德良知的“好人”们经济破产。跌倒老人该不该扶被全社会、被公众、被媒体热烈讨论的时候,其实已经证明某种程度上这个社会的公德已经破产了。显然,似乎作为社会人,谁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社会道德、价值观等显然并非法律的范畴,但现在却通过跌倒老人该不该扶的讨论,让道德与法律似乎成了一个必然的整体,靠法律来彰显和维护社会道德、来彰显公德,似乎变成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必然,这不能不说这和谐社会的悲哀;显然卫生部的技术性回复是根本解决不了跌倒老人该不该扶的社会病。这个问题,全社会需要反思,法律更要反思。

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老人跌倒是否应该扶起,不断引发道德争议。今年9月6日,武汉市一位88岁的老人在菜场口摔倒后,躺在地上1个小时,围观的人很多,但是就没人敢上前扶一把。最终,老人因为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一直以来,关于老人跌倒话题的讨论,有人将道德批判和技术专业的追问混为一谈,甚至用道德批评替代了对技术专业的追问。其实,道德和技术并不矛盾,帮助跌倒的老人,既需道德自觉,也需技术指南。解决道德问题,可以避免“老人跌倒无人帮的困境”,而多一些“扶跌倒老人技术指南”这样的科学知识,同样能让更多的人放弃恐惧心理,敢于伸出援手。

必须注意,用法律匡扶善良与正义,还不足以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一个真正文明、健康、有正义感的社会,还需要有较高的道德氛围做基础。一方面,被行善者要有认“善”的素质,不能善恶颠倒;另一方面,其他人对别人的行善行为,要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在遇到不道德行为时,能够毅然决然地站出来,帮助行善者摆脱可能出现的“不公正”困境,消除行善者的后顾之忧。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相信所有的人都会伸出行善之手的,善良和正义对社会和谐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的。

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要去扶老人,可是社会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我们每个人都有相应的义务同时也有相应的权利去扶老人,老人摔倒没有人去扶,是社会冷漠。我们有责任去帮助有需要的人。法律与道德两个之间我们必须做出一个交点的选择。现阶段已经进入老年社会。这么多老人在活动中,摔倒的事当然是经常发生的。看见老人摔倒了,难道我们真的眼看老人摔倒都不去扶一下吗?我相信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因为那样会使自己的良心不安,这更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社会现状,有一天我们也会老去的,有一天我们在

老年的时候摔倒了不也是渴望每个人都能过来扶一把吗?尽管这有可能给热心人带来法律责任,可是相对而言,法律道德还是公正的,我相信大多数老人都是会抱有感激之情的。

个人觉得这没有“该”与“不该”的问题,而是“必须”应该做的事。作为一个社会的公民,绝对没有理由眼睁睁的看着老人摔倒而袖手旁观。的确,媒体上越来越多的关于助人而反遭人污蔑的例子,可能给我们道德的天平上施加了自己利益的砝码,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一只害虫而毁了整片森林。要相信社会上没有那么多利欲熏心的老人。

老人跌倒了把他扶起来,这是中国几千年优秀文化尊老爱幼思想的最真实写照。这是道德,是义务,是责任。市场经济给我们灌输了“经济人”理性思想,淡不应该磨灭我们心中的道德。 我们要做出自己的爱心行动,来呼吁更多的人来为我们共同的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我们扶起的不仅仅是老人,更扶起了社会的良心。我们不怕被诬陷,因为我们做的是正义的事情,我们需要更多的人,为这个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不能因为有负面的事情发生,我们就忘却自己的本性。

古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这是传统的美德,应该赞扬。能帮就帮一把吧!虽然现在社会上有极个别的案例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如果社会真要因此而变得那么麻木的话,这样的社会也是没法生存的,如果实在不放心,

就大声呼喊起来,让更多的路人一起出手帮忙,这样或者要好些吧!

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论文(二)
关于老人跌倒扶不扶的调查报告

关于“老人跌倒扶不扶”态度与行为不一致影响因素分析的

调查研究报告

摘要:“这么和你说吧,哥以前开的是大奔”;“人倒了还可以扶起来,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这是今年春晚小品《扶不扶》中两句流传最广的台词。第一句,点明结果;第二句,说明价值。在现实中,很多观众也表达了与小品中一样的困惑,如果真遇到摔倒的老人,我们到底扶还是不扶?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因老人被撞倒而引发的纠纷,让好人做不起,做好事变成功到惹是生非的烦心事,甚至因此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对于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来说,这个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今正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困惑。这一现象,不仅折射出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普遍的道德焦虑,也暴露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建设、道德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 老人跌倒 扶不扶 影响因素

一、导言

1.研究背景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判决结束后,彭宇一脸郁闷地站在法院门去【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论文】

【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论文】

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这可能是最早的我们或者是媒体关注的关于“老人跌倒扶不扶”最早的事件,而这个事件到现在已经衍生了许多版本如“天津许云鹤事件”、“江苏如皋殷红彬事件”、“北京朝阳区扶不起事件”等等。这些事件已经说明了“扶跌倒老人者反被讹诈”已经不单单是个别现象了,“不敢扶跌倒老人”也不是个别现象了。

看见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路上碰到需要救助的人,你会伸出援手吗?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因老人被撞倒而引发的纠纷,让好人做不起,做好事变成功到惹是生非的烦心事,甚至因此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对于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来说,这个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今正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困惑。这一现象,不仅折射出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普遍的道德焦虑,也暴露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建设、道德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也是当今社会需要迫切解决的社会问题。

2.调查目的:研究社会热点问题,将触及人们道德敏感的话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此来引导人们对新闻媒体的报道进行理性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被大家的盲目情绪遮蔽双眼,并鼓励人们积极思考,怎么

解决老人害怕在外面跌倒没人扶的问题。

3.小组成员:胡新荣 魏霞 陈环环 陈曼曼 赵永鹏 张乾

二、研究方法、内容、理论设想

1.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的资料收集方法是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

本次研究的资料分析方式是定量分析、定性分析

2.理论分析及设想

一般情况下,态度决定行为,行为是态度的外部表现,态度决定着人们怎样加工有关对象的信息,决定着人们对于有关对象的体验,也决定着人们对有关对象进行反应的先定倾向。态度是行为的决定因素,也是预测行为的最好途径。但是态度和行为在特殊的个体和环境下也会相互冲突。然而个体的行为一旦形成也会对态度产生反作用,如一个人现有某种行为(无论被动或主动),长时期的行为下来,养成了自然而然的习惯后,开始真正改变态度。

但是现实生活中,“口是心非”这种态度与行为不一致的现象也不在少数。社会态度有不同的层次,各个层次 对行为的调节作用不同。态度并非决定行为的全部因素,它只是行为的一种倾向性,即一种心理上的可能性 态度只是行为的一种倾向和准备状态,但并非行为本身 ,态度与行为不一致原因在于,决定一个人作出何种反 应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这些影响因素不能协 调一致时,态度与行为之间就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在周晓虹教授编写的《现代社会心理学》一书中将造成态度与行

为不一致的条件与因素归结为五个方面。分别是:①态度的一般性和行为的特殊性。②社会规范。③动机、能力等个人心理因素。④情境压力。⑤价值与代价。

我们以老人跌倒扶不扶态度与行为的不一致为设想,假定对老人跌倒持扶起态度的人群,在遇到跌倒老人时,其行为呈现出特殊性或者是与态度的不一致性,其没有去扶跌倒老人。以此展开调查,希望能以此为锲机,研究出导致其行为与态度的不一致的因素是什么?也即导致其不扶跌倒老人的真实因素是什么?

3.调查内容:

通过调查各类人群对老人跌倒扶不扶问题的看法和态度,了解其内心的真实想法,进而进行态度与行为的对比分析,找到其扶与不扶的真实的主客观因素。了解其态度与行为的相关关系,探索其行为选择的原因。然后在洛阳市高校和社区进行随机访问调查,了解其关于老人扶不扶的态度与看法。【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论文】

三、研究分析

1.样本概括

本次调查由于时间,财力,物力等限制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查,只在洛阳市的洛阳理工学院、洛阳师范学院、洛阳科技大学三所高校和龙祥、龙和、龙盛、尨富等社区展开调查,但洛阳市是中部的中型城市也有其独特的代表性。本次调查共发放180份问卷,实际收回180份,有效回收率100%;根据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了60个进行个案访谈。

2.结果分析

【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论文】

(1)

从上面两个样本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有85.6%的被调查者在“您对老人的感情”这一项中选择“喜欢”和“同情”,只有0.6%、一个被调查者选择了不喜欢老人。有83.3%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应该去扶跌倒老人的选项”,只有3.3%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不该去扶跌倒老人”。我们可以分析出被调查者们许多家里都有老人或者是生活中接触的老人也不少,他们在被调查者心里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对老人也普遍呈现出尊重的态度,在老人跌倒时大多数人也认为应该去扶,这样一个态度也说明了群众并没有丧失社会主义价值观、乐于助人的高尚品质,群众就整体来说还是正义的。

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论文(三)
老人摔倒扶不扶(反方)

大家好! 首先,请允许我指出对方辩友辩论中存在的三个问题: 第一,对方辩友认为“不扶”就是道德缺失,应该扶起“摔倒的传统的美德”。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偷换了概念,不扶并不意味不施救,不jn扶更不等同不关心爱护老人。据报道,去年一月份,杭州街头一位八旬老人摔倒了,虽然没有一位去“扶起”老人,但人们纷纷伸出援手,有人递枕头,有人送被子,有人打120,请问对方辩友,难道你能说这些热心施救的人,是道德缺失了吗,是不尊重不关爱老人吗? 第二,老人摔倒需要帮助,这个帮助应该是多方面的、多角度的,是因人而异的。根据医学专家介绍,老人大都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摔倒以后,他们如果是自己爬起来,本不会落下后遗症。一旦被别人用强大的外力硬生生地拽起来,就很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轻则落下严重的疾病,重则就会丧命。因此,针对老人这类特殊群体, 从更好地保护老人的角度出发,先不扶,采取其他急救措施,等待专业救援是最佳的选择,这也是对老人负责任的做法。对方辩友认为老人摔倒就应该搀扶,未免太就是论事、太不尊重医学、太感情用事了。其结果,很可能好心犯大错,反而害人老人。 第三,对方辩友站在传承、弘扬传统美德的角度出发,认为不能因为一个彭宇案,不能因为有部分以德报冤素质不高的老人存在,就因噎废食。对此,我们非常赞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是我们的优良品质,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弘扬、去实践。但是,一腔热血固然重要,方式方法更为关键,对方辩友太纠缠于细枝末节,未免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病。要知道,重塑人们助人

为乐的信心和善良感,需要全社会重视,需要依靠法律的武器,需要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去弘扬正气,驱除邪气。仅靠一两个彭宇,前赴后继,盲目地扶,这样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究竟会有多大帮助? 综上,我方认为,老人摔倒,我们不该扶。 第一,按照医学的原理,遇到老人摔倒这种事情,还是要请医护人员来处理。千万不要不懂洋炮乱掰机子,好心办坏事。

第二,我提醒大家,要帮助别人,也要保护自己。要知道,放任邪恶,让邪恶得逞,无疑等同于助纣为虐。

反方辩词:

卫生部9月6日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 跌倒是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伤害死亡的首位原因。发现老年人跌倒时应该怎么办?卫生部6日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扶不一定就能救。不扶不表示不帮。

从道德方面来说,我们不扶并没有错,我们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帮助老人。

从安全角度来说,我们不知道老人的具体情况,有时候,扶他反而有可能害了他。

还有碰瓷事件也可以提出来。

正方辩词

只是出现了一些这样的老人,我们就应该选择漠视吗?哪怕因为你的漠视,一个生命就消逝吗?

我相信很多人都是愿意帮助他人的,只是害怕被讹诈,但请明白,这终究只是少数派。

我相信在做的同学们本质上是好人,并且我们身边的大多数人也都是好人,既然有这么多好人,我们为什么要在性命攸关的场合前去迟疑、去怀疑?!

我们可以要求第三人、第三方证明,我们可以录像取证;有人说一个社会上的见义勇为需要取证记录是一种悲哀,那么,因为害怕被讹诈就放弃见义勇为,就是人性的沦陷。

社会上已经反映了道德沦陷的问题,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有责任以身作则。【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论文

所以,选择合适的方法帮助别人,是每一个好人都应该做的。

反方 不扶。首先,老人摔倒可能会引起诸多问题,很多病症对于患者来说你去扶她只会使情况变糟。其次,现代人的道德素质问题,并不是我们想要质疑他人人品,而实现如今这个社会这样的案例太多了,我们想要去扶,只是扶不起这个责任。再者,就算老人人品没问题,若是因为你的搀扶使他在摔伤时所造成的问题更加严重,老人的亲属要求你进行赔偿,这种状况也并不是没有的。而最让人难过的事,确实存在一些人通过这件事而因此诬赖搀扶者的情况。

我们扶得起一位老人,但扶不起一堆责任。

一,对方辩友认为“不扶”就是道德缺失,应该扶起“摔倒的传统的美德”。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偷换了概念,不扶并不意味不施救, 不扶更不等同不关心爱护老人。据报道,去年一月份,杭州街头一位八旬老人摔倒了,虽然没有一位去“扶起”老人,但人们纷纷

伸出援手,有人递枕头,有人送被子,有人打120,请问对方辩友,难道你能说这些热心施救的人,是道德缺失了吗,是不尊重不关爱 老人吗?

第二,老人摔倒需要帮助,这个帮助应该是多方面的、多角度的,是因人而异的。根据医学专家介绍,老人大都患有心脏病、高血压、 脑血管疾病,摔倒以后,他们如果是自己爬起来,本不会落下后遗症。一旦被别人用强大的外力硬生生地拽起来,就很有可能造成非常 严重的后果,轻则落下严重的疾病,重则就会丧命。因此,针对老人这类特殊群体, 从更好地保护老人的角度出发,先不扶,采取其他 急救措施,等待专业救援是最佳的选择,这也是对老人负责任的做法。对方辩友认为老人摔倒就应该搀扶,未免太就是论事、太不尊重 医学、太感情用事了。其结果,很可能好心犯大错,反而害人老人。

第三,对方辩友站在传承、弘扬传统美德的角度出发,认为不能因为一个彭宇案,不能因为有部分以德报冤素质不高的老人存在,就因 噎废食。对此,我们非常赞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是我们的优良品质,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弘扬、 去实践。但是,一腔热血固然重要,方式方法更为关键,对方辩友太纠缠于细枝末节,未免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病。要知道,

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论文(四)
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道德与法律解析

  摘 要 对于老人跌倒“扶不扶”这一困局,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通常会从道德和法律两种极端的角度加以解读;相应地,关于如何破解“扶不扶”难题,也有两种截然对立的主流观点,即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扶不扶”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有综合运用道德和法律两种调控方式,才能顺利破解“扶不扶”的难题。

  关键词 扶不扶 举证责任 责任豁免 敲诈勒索
  作者简介:郑坤,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旅游与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万雅琴,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思政课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64-02
  老人跌倒“扶不扶”,这原本不应当成其为问题,但如今却已经俨然成为横亘在社会公众面前的一个巨大而现实的难题。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中国从来不缺乏道德楷模,历史上,舍身求法者前赴后继;现实中,舍己救人者亦层出不穷。普通民众虽无法达到此等境界,但一般而言,面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问题,绝大多数人都会给出肯定答案,毕竟中国人相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更何况,面对跌倒老人伸手搀扶,举手之劳便可救人性命,何乐而不为?但现实偏偏与依据常理作出的推断相背离。
  一、“扶不扶”的困局由来
  (一)被误读和放大的“彭宇案”
  “扶不扶”问题的始作俑者大概要属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据称当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下公交车时与一位徐姓老太相撞,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某的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事后面对老人10多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的索赔,彭宇辩解称自己只是在做好事,人并不是自己撞的,而徐老太及其家属则一口咬定彭宇就是肇事者。双方对簿公堂的结果是法院判决认定彭宇就是撞倒徐老太的肇事者,应当承担被害人损失的40%,共计应支付赔偿金45000多元。
  彭宇案最引人非议之处在于其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总之,彭宇对素不相识的徐老太如此尽力救助,只能说明他做贼心虚,他自己就是肇事者。根据事后媒体的跟踪报道来看,法院判决认定彭宇是肇事者确有充足证据,这一认定本没有错,但令人费解的是,主审法官放着现成的、充分的证据不加以援引,却偏偏要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推断”出彭宇是肇事者,更要命的是,这位法官所认知的“社会情理”与大多数社会公众截然相反。一时间,“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呼声开始大行其道。随后,越来越多的“搀扶跌倒老人反被讹诈”的负面新闻频频见诸报端,公众的良知不断受到拷问,社会道德底线一次次被挑战,最终形成了至今困扰广大社会公众的“扶不扶”困局。
  (二)新闻媒体的选择性报道
  中国人历来相信“人之初,性本善”,是“性善论”的坚定支持者。我们从小就接受并信奉“世界上有好人也有坏人,但总体而言还是好人多”的道德理念。以往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总是占据着相当的篇幅。但近些年来,随着各种新媒体、自媒体的兴起,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始受到严峻的挑战。在自媒体时代,接近“零门槛”的新闻传播方式造成了“人人即媒体”局面,各种小道消息、负面新闻成为最受关注的炙手可热的新闻素材。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传统的好人好事已经令许多人觉得了无新意,而以“彭宇案”为代表的“搀扶老人反被讹诈”的案件恰好满足了相当一部分公众对新闻报道求新、求变的猎奇心理,每每引来数以千万计的网友们的围观和吐槽。社会公众有此偏好,那么部分新闻媒体自然愿意“投其所好,送其所要”,按照受众们的需求作出选择性报道自然也就不足为奇。当人们在喋喋不休地争论究竟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的时候,我们可能已经误入歧途。实际情况可能是坏人会变老,好人也会变老;坏人没有变多,好人也没有变少。我们感觉社会上坏人越来越多很可能只是新闻媒体的选择性报道带来的错觉。
  二、“扶不扶”困局的原因分析
  (一)“扶不扶”的道德解读
  很多人认为“扶不扶”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或者主要是道德问题,只能用以道德为主的调控手段解决。“彭宇案”之后,有媒体惊呼,该案件“致使中国社会道德滑坡30年”,此后,每当有类似案件出现,总会有人发出“道德大滑坡”的感慨。2014年马年春晚上的小品《扶不扶》中的经典台词“人倒了还可以扶起来,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在一夜之间红遍大江南北,更是把这种道德评判拔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遇见老人跌倒不敢去扶已俨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我们无须过度谴责那些冷眼旁观、见死不救的路人,他们中多数人良心未泯,他们与鲁迅先生笔下生活在旧中国的麻木不仁的“看客”有本质的区别。我们更需要弄清楚的是,在举手之劳便可救人一命的关头,他们为什么“不敢去扶”?
  (二)“扶不扶”的法律解读
  也有不少人认为“扶不扶”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或者主要是法律问题,必须用以法律为主的调控手段解决。在面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民众给出了这样的答案:可以扶,但首先要为自己保留有效的证据。如果有目击证人愿意作证,或者有监控探头全程记录,又或者能够用自拍来自证清白,才会去扶,否则将不会去扶。“做好事要先保留证据”,这既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法治的悲哀。须知证据的收集、保存需要耗费时间,且受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并非信手拈来,而跌倒老人的救助则分秒必争,十万火急。危急关头,要求有证据能证明清白才做好事,实际上在很多时候等于拒绝做好事,只不过换了一种比较委婉的说法而已。   三、“扶不扶”难题的破解
  (一)愿不愿扶――道德调整
  讨论“扶不扶”问题,前提是先要解决“愿不愿扶”的问题。像孟子对杨朱的评价“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这种极端利己主义者,虽然不见容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但不可否认,这样的人也确实存在。很多网友建议“见死不救”应当入刑,主张在刑法中设立“见死不救”罪。这其实混淆了道德与法律各自的调整范围,也不符合当今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在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条件下,陌生人之间的见死不救行为只是违反道德,通常并不构成犯罪。法律可以阻止人为恶,但很难鼓励人行善。对于那些极端自私自利、缺乏最起码社会责任感的人,只能通过道德教育、感化的方式鼓励他们改变其原有的利己主义的行为模式。
  (二)敢不敢扶――法律调整
  通过道德手段解决了“愿不愿扶”的问题后,“敢不敢扶”的问题,则属法律的调整范畴。法律应当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能让好人流汗、流泪又流血。“扶不扶”之所以成为难题,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因为见义勇为的施救者没有很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好人流汗、流泪又流血的现象屡屡出现,甚至有施救者因不堪被诬陷讹诈自杀以证清白;另一方面,是由于在此起彼伏的“跌倒老人讹诈施救者”事件中,几乎没有任何人被真正严格地追究过法律责任,唯一的例外可能是2013年发生在四川达州的“小孩被讹”事件中,达州警方经过调查认定在该事件中,“老人系自己摔倒,老人及其儿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母子被处行政拘留,因老人年满70岁依法不予执行,老人儿子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2015年8月24日,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发布消息,达州曾扶老人被讹三男孩获“搀扶老人奖委屈奖”,奖金5000元,这距离三男孩扶老人已过去整整26个月。 这只是一个特例,绝大多数情况下讹人的老人及其家属都是以“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草草了事。
  对比实施讹诈行为的受助者与好心的施救者双方的损失和收益,我们发现,双方的损益严重失衡:施救者被讹后,历经千辛万苦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最多不过再获得一份所谓的“委屈奖”;而以怨报德的讹诈者最多只需付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代价,而一旦讹诈成功,其收益将是数以万计乃至十万计的经济收益。老人动辄讹人,并非是老人变坏了或是坏人变老了,而是法律在鼓励人们为恶。
  (三)扶了以后――道德与法律双重调整
  在解决了“愿不愿扶”和“敢不敢扶”的问题后,应当解决好“扶了以后”的善后工作,这需要借助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调整。
  1.道德层面的调整。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敬和褒奖。“搀扶老人奖委屈奖”虽然让人感到心酸和无奈,但毕竟是社会对施救者行为的一种肯定。西方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正义具有时效性,迟到的正义当然不是完整的正义,但总比完全没有正义要好得多。正如美国大法官休尼特所言:“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另一方面,被救助者应当心怀感恩,要有最起码的良知,绝不能以怨报德。当然,我们也无须过度指责那些讹人的老人。以怨报德固然可恨,如果考察其行为动机,多数情况下,受助老人也是迫于跌倒后产生的巨额医疗费无力负担的现实经济压力而做出的无奈之举。
  2.法律层面的调整。法律层面,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在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中严格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如被救助人主张其跌倒或受伤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被救助者应负举证责任。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施救者就是侵权行为人。
  其次,设立见义勇为责任豁免规则。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卫生部于2011年发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是一个反面典型。《指南》虽然只是一份医疗急救技术规范,但在施救者因搀扶老人造成被救助的老人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甚至在事实上将成为决定施救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评判标准。 以医学领域的专业标准来要求普通民众的施救行为,这违反了见义勇为责任豁免规则,卫生部应当对《指南》予以修正。
  再次,被救助者反诬施救者应负法律责任,其责任性质通常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被救助者的反诬行为造成救助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据此,被救助者的反诬行为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构成“敲诈勒索”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在现行法律中相当困难,除非反诬者采用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才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相当罕见。
  最后,设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如果有好心施救者因搀扶救助老人而被讹诈,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基金承担,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好心施救者的法律风险。
  总之,老人跌倒“扶不扶”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愿不愿扶”要靠道德调整,“敢不敢扶”则要靠法律调整,至于“扶了以后”的善后事宜,则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调控。只有综合运用道德和法律两种调控方式,才能顺利破解“扶不扶”的难题。
  注释:
  彭宇案判决书.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2-02/08/content_33 38 388_2.html.2012-0-08/2015-10-02.
  小孩被讹获委屈奖.http://gz.people.com.cn/n/2015/0825/c344102-26114700-2.html.2015-08-25/2015-10-02.
  郑坤、万雅琴.《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的法律解读.法制博览.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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