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免税政策

来源:策划书 时间:2016-08-22 09:58:4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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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免税政策(一)
军品免税合同作业指导书最终完整

军品免税合同签约送审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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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目的

为确保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军品免税合同严格按照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制定的装备合同模板(见附件)要求签订,同时对其送审流程进行指导,特制定此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军品免税销售合同。

3. 军品免税合同定义及分类

3.1军品免税合同定义

公司因将自己生产的武器装备直接或间接销售给军方,而与其签订的合同。

3.2军品免税合同的分类

军品免税合同主要分为装备采购合同和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合同模板见附件)。

4军品免税合同(合同模板见附件)内容规定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准确填写军品免税销售合同,现将装备采购合同与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的具体内容释疑如下:

4.1装备采购合同(见附件1)

4.1.1许可证编号:为公司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4.1.2合同编号:公司与客户双方约定的合同号;

4.1.3签订地点: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所在地;

4.1.4密级:公司签订合同的密级程度可分为秘密、机密等级;

4.1.5装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公司销售的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4.1.6单价、金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单价、金额;

4.1.7交货进度:公司与客户在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时间;【军品免税政策】

4.1.8需方信息:包括客户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4.1.9需方主管部门鉴证:驻客户军事代表机构的上级部门鉴章;

4.1.10供方信息:包括公司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4.1.11供方主管部门鉴证:无需鉴章;

4.1.12约定事项:包括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及检验要求,随机的资料、备件,产品的包装、保管、发运;产品的交付,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的约定,售后服务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变更及解除及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

4.1.13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期限;

4.2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见附件2)

4.2.1合同编号:公司与客户双方约定的合同号;

4.2.2签订地点: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所在地;

4.2.3签订日期: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日期;

4.2.4密级:公司签订合同的密级程度可分为秘密、机密等级;

4.2.5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销货方销售的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4.2.6单价、金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单价、金额;

4.2.7交货进度:公司与客户在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时间;

4.2.8需方信息:包括客户的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等;

4.2.9需方许可证编号:客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4.2.10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客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注册编号;

4.2.11需方军事代表机构鉴章: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的军方最终用户的军事代表机构鉴章(此处军方机构必须鉴章);

4.2.12若客户是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的承制单位则客户承制的军事代表机构必须在合同“需方军事代表机构鉴章”处鉴章;同时在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处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注册编号;

4.2.13供方信息:包括公司的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编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等;

4.2.14供方许可证编号:公司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4.2.15约定事项:包括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供方应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产品计价方式的约定;交(提)货地点和方式的约定;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的约定;产品的包装标准、产品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及其费用负担的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的约定;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期限的约定;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的约定;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约定、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

4.2.16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期限;

4.2.17备注:合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的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5.军品免税合同送审

5.1公司内部送审

5.1.1责任部门及职责

军品免税合同签订部门:签订军品免税合同并将符合规定的军品免税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

财务部:接收公司军品免税合同签订部门报送的军品免税资料,审核整理后,报送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

5.1.2 内部送审流程及时间要求

军品免税合同签订部门签订军品免税合同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最迟期限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同时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确认申请汇总表一式二份(必须是Excel格式)及汇总表的刻录光盘1张报送财务部。

5.2公司外部送审

5.2.1责任单位及职责

财务部:负责军品免税资料向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送审。

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包括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综合处(以下简称北京市国防科工办)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

5.2.2 外部送审流程

财务部将每季度军品免税合同签订部门报送的军品免税资料经初步审核整理后,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北京市国防科工办初审鉴章,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国防科工办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后,经北京市国防科工办返还公司存档。

军品免税政策(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免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

通知

财税字[1994]011号

颁布时间:1994-4-2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

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

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

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

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

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航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

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出口不再退税。

二、关于消费税

(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

外销售,都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属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

税。

三、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军品免税政策】

四、资源税

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要

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按照财税[2007]17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 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军品免税政策(三)
增值税减税免税须知

增值税减、免税税务认定须知

(二楼209室)

一、企业经营军品免税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规定,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调拨)的军品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指文件中列举的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军品免税政策】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经营军品免税的书面申请书。

2、《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3、企业生产经营军品的购销(订货)合同复印件。

4、国防科工委加盖公章的生产合同证明复印件。

5、企业经营相关产品为军品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二、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免税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二)认定申报材料

【军品免税政策】

1、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免税的书面申请书。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三、福利企业退税认定【军品免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对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与全部或部分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职工就业审定表》复印件。

6、《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复印件。

7、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8、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鉴定证明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四、企业经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免税、减税、即征即退认定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

(1)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经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书面申请书。

2、《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3、工业企业提供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开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证明复印件。

4、商业企业提交由供货企业出具的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购货合同复印件。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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