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在银行的保证金的质押合同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6-09-07 11:43:3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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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的权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予、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 甲方以债券、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

保证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

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

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

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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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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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额大写)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非经乙方同意,甲方

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

称: ;保证金专户账号: ;开户银

行: 。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 。利

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

的其他担保。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

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

(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

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

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

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

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

更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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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

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

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

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

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

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

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

应款项,甲方不应提出任何异议。

四、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

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

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五、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

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

(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

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

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

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

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

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

【三】:保证金质押合同

保证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

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合同用语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债务人”是指以下第 项的全部债务人:

(一)因购置座落于项目所属之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二)因购置甲方依法销售的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三)因购置以甲方为中介销售的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四)。

二、本合同所称“主合同”是指乙方向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

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保证金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

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

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

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

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第四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在主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主合同贷款金额的比例将保证金

存入保证金专户,首笔存入的保证金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当保证金余额即

将低于乙方发放贷款余额的%时,乙方需在甲方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补存保证

金,补存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发放新贷款。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

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 ;保证金专户账

号 ;开户银行: 。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

间存入保证金,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账户中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保证金专户。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

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

可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

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对

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

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

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

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

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

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

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

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

应款项,甲方不应提出任何异议。

四、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

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

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五、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

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

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

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乙方债

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

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

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

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

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www.fz173.com_房屋贷款在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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