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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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最新版本(一)
INCOTERMS 2010中文版

INCOTERMS 2010中文版

引言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将商业惯例反映在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价格术语,其描述了涉及货物从卖方到买方交付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费用和风险。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

2010 Incoterms 2010 in the income lessen over in the application, users should be explicit:

总结Incoterms 2010在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使用者应明确:

1 对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则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具有任意性。

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

2 此通则并不包含一整套的合同条款。

因此,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地强制性的法律较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3 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每种术语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构成所选术语的一部分。

4 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确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CA (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2010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1 一种新的术语——DPA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这是由一种新的术语,DAP,地点交货,取代DAF,DES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P术语,就像被取代的那些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2 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FCA,或者适用

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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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六种术语。EXW,FCA,CPT,CIP,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在船舷前面。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5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和DEQ属于本类术语。【INCOTERMS最新版本】

3 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4 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5 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6 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7 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8 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通则在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9 连串销售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术语的使用解释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但是由于一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通则打算在其正文中对以下被列出来的词语不再作解释,以以下注解为准。 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装‟和„存放‟: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 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2. 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 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或其他运输工具。。

在2010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2010通则没有涉及到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所以,相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INCOTERMS最新版本(二)
INCOTERMS_2000中文版

【INCOTERMS最新版本】 【INCOTERMS最新版本】

(INCOTERMS 2000)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 2000年1月1日生效)

引言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现在则是在二000年版本中作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

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臵,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要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2.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INCOTERMS最新版本】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一九八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一九九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3.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

Incotenn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比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l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一九九0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收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4.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5.Ineoterms的结构

一九九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

2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发货)

───────────────────────────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I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INCOTERMS最新版本】

D组(到达)

───────────────────────────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与Incoterms l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十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6.用语说明

在起草Incoterms 2000过程中,工作小组力求使这十三个术语中的不同表述尽可能地做到连贯一致,这样就避免了用不同表述表达相同的意义。而且,只要可能,

均使用了一九八O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

“托运人”(Shipper)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用同一个词表示两个不同的意思,这只是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词的缘故。商人们在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经常遇到这种困难。例如,“托运人”一词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交货”(delivery)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货”这个词在Incoterms中有两种不同含义。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条款中。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条款中。用于这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接受”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交货”一词还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为避免因买方提取货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贮藏费,这后一种义务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术语的合同中,买方有义务接受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在这方面,说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接受货物,而只是指买方接受这—事实,即卖方按C组术语A3 a)款订立运输合同,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如果买方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使用销售合同和适用的法律给予的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向卖方寻求补偿。如前所述,此项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适用范围。

当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可交给买方时,Incoterms 2000在适当之处使用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臵”的表述。这种表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将货物交与”的表述含义相同。

“通常”(usual)

“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如在EXW术语中表示交货时间的条款(A4)中,在C组术语下关于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和必须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条款中(A8、A3)。当然,说清楚“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

INCOTERMS最新版本(三)
《INCOTERMS 2010》新变化详析

  [提要]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的发布会上正式推出《INCOTERMS 2010》,并宣布生效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虽其已正式生效并使用几年,但许多外贸一线人员在对其使用中仍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对《INCOTERMS 2010》的关注度及重视度不够,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凭经验办事,或机械地沿用以往的传统或习惯做法。为此,笔者从《INCOTERMS 2010》的修订背景分析,阐述其新的变化,进而对《INCOTERMS 2010》的特点及不足进行评析。

  关键词:《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变化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法律视角下《INCOTERMS 2010》在中国贸易中的适用性研究”(项目编号:2013SJD790059)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7日
  自1936年国际商会的第一版《INCOTERMS》面世以来,《INCOTERMS》已经在实践中经历了七十多年的历程,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在这期间为了使《INCOTERMS》更好地适用于国际贸易活动,国际商会先后对其做了7次修订,但其内容从历史上还是保留了必要的稳定性。纵观《INCOTERMS》的历次版本,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从使用范围上看,由于《INCOTERMS》内容明确、形式简练,能够提高买卖双方的贸易效率,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第二,从法律效力上看,《INCOTERMS》是在实践中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其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如《INCOTERMS 2000》在引言中说明:“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而新版本的《INCOTERMS 2010》也在引言中强调:“如果要使合同适用《INCOTERMS 2010》,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所选择的《INCOTERMS》适用《INCOTERMS 2010》。”第三,从使用方法上看,贸易当事人在使用《INCOTERMS》时十分灵活,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采用术语变形或补充说明等方法对术语的含义进行更改,使其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如《INCOTERMS 2010》在引言中提及:“贸易各方有时因各自需要意图修改某一国际贸易术语规则的适用。《INCOTERMS 2010》并不禁止这种修改,但是这样会带来一定的危险。因此双方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修改意欲达到的效果以避免不愉快的分歧。”
  诚然,每一版《INCOTERMS》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原因。自《INCOTERMS 2000》生效并投入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在这十多年里,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使得原有规定的瑕疵越来越明显,比如有关“船舷”的说法、码头装卸作业费用等问题,为更适用于各种交易的需要,《INCOTERMS》的修改势在必行。
  一、《INCOTERMS 2010》修订背景
  随着运输方式、贸易形式、交货方式等的发展以及自由贸易区的增加和交易过程中电子信息交换的大量使用,《INCOTERMS 2000》中部分对于贸易术语的规定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船舷原则”的规定不合理。由于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环节多、路途远、时间长等问题,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货物因为风险而损害或灭失的情况,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可能因为各种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这种由于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买卖双方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就需要一个适当的原则或规定来较为合理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不确定的意外损失。自《INCOTERMS 1936》开始直至《INCOTERMS 2000》中对FOB、CFR和CIF三种术语都是采用“船舷原则”作为分配依据。
  “船舷原则”是指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转移以货物是否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包括在装船过程中出现的货物跌落或灭失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相反,货物越过船舷后,包括在起航前和运输途中出现的货物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买方承担。然而,伴随着经济贸易地不断发展,这项已经用了70多年的原则无论是在《INCOTERMS》的规定上,还是在实际应用中,都存在着问题。
  从《INCOTERMS》的规定上来看,“船舷原则”存在两个矛盾:
  第一,“船舷原则”与《INCOTRMS》惯用规定矛盾。《INCOTERMS 2000》在引言中指出:“当出卖人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费用的义务便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而其在具体解释FOB、CFR和CIF术语时指出采用这些术语时风险的划分界线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由此可见,“船舷原则”与《INCOTERMS》惯用的规定实践相违背。
  第二,“船舷原则”与国际公约及国际货物运输惯例的相关规定矛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第67条规定:“若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至买方承担”。由此可见,《公约》有关运输合同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标志是第一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并且依据海上货物运输惯例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在2009年通过的《鹿特丹规则》,运输单据的作用之一是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已按运输合同接收货物的收据。显然,“船舷原则”的规定与全球规范货物交易的国际公约及国际货物运输惯例对此问题的规范相背离。
  从实际应用中来看,“船舷原则”有三点不妥之处:   第一,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货物从岸上被吊起、越过船舷至装入船舱的过程应该是一个连续的作业过程,人为的以船舷为界将其分成两段,不便于操作。
  第二,以船舷为界,如果承运人在装载货物的过程中,货物越过了船舷后跌落到甲板上,造成了货物的损失,那么应该由买方来承担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上述情况出现,承运人是不会签发清洁提单的,没有清洁提单,卖方就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此时,卖方的通常做法是先承担起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损失如自负费用补足货物,以取得清洁提单,方便顺利结汇。如此一来,“船舷原则”的规定就成了空设,卖方实际是以装运港船上为风险划分界线的。
  第三,伴随着运输技术的不断更新、装卸方式的不断进步及新型运输工具的出现,尤其是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和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进入货物贸易的舞台上,“船舷原则”亦无意义。例如,在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中,卖方通常在货物装船前将货物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将货物装入集装箱,继而再将装有货物的集装箱装上船,由于集装箱的密闭性,在集装箱“越过船舷”时,根本无法认定集装箱内货物的真实情况,货物的检验通常在装箱时进行,若货物到目的地后发现损失,以“船舷”为依据进行判断无法执行。又或者,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采用传送带、自动装卸设备等进行装船和卸货,“货物越过船舷”这一风险转移标准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码头装卸作业费的规定不完善。码头装卸作业费(缩写为THC)是上世纪80年代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兴起而产生的。在集装箱运输方式出现前,按传统的运输方式操作,卖方需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承担货物装到船上直至运输到目的地的责任,所以承运人只收取运输费用即可,而货物在码头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由收、发货人在提取或交货时自行支付。但是,在集装箱运输中,卖方只需将集装箱交付给码头的堆场或货运站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如此一来,承运人就需要负责向码头支付把集装箱从堆场或货运站搬运至船上或从船上搬运下来的费用,所以承运人在向相应的货方收取费用时,会增收码头装卸作业费。然而,这一费用从出现至今虽存在二十多年,但业界对其准确称谓及具体含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货方和承运人可以通过约定来解决如何分摊这一费用的问题,也有专门的术语可以采用,如FIO、FO、FI等,但这些条款一般规定在运输合同中,在销售合同中,对于码头装卸作业费这一问题往往会忽略或规范得不够完善,从而容易引起纠纷。这里试举一例说明,如在某一销售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是CFR,那么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就是卖方,一般货物运输到码头的费用也就是由卖方支付的,但是卖方往往会在销售合同中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将运输费用转化到总价中,如此实际支付这部分费用的就是买方,在这部分运输费用中可能已经包括了码头装卸作业费。而当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付给买方时,很可能再次向买方索要卸载货物的费用,这样一来,买方实际分别向卖方和承运人重复支付了码头卸载作业费,显然增加了买方的负担,在交易过程中很可能出现纠纷。
  (三)与国际贸易实践的新发展不匹配。在区域经济集团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影响下,在电子通讯技术、运输方式等不断改进的背景下,《INCOTERMS 2000》中的相关规定也逐渐显示出其与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环境及相关贸易要求不匹配。这里笔者列举三点如下:
  一是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海洋、铁路、航空、公路和内河等任何单一的运输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国际货物运输迅速发展的需求,多式联运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国际运输中,而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集装箱显然已普遍使用于国际运输,因此《INCOTERMS 2000》中部分贸易术语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国际运输的需要。
  二是随着电子商务在贸易中的应用,在网络系统支持下的电子化交易磋商已经日益被广大贸易商所采用。虽然《INCOTERMS 2000》中规定了电子信息可取代传统的纸质文件,其与纸质单据具有同等作用。但在《INCOTERMS 2000》实施以来,又有许多关于电子信息方面的国际惯例出现,《INCOTERMS 2000》中的一些规定显然与在其之后出现的惯例的规定不一致。
  三是由于贸易术语使用方便、简化程序,其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国内贸易中,并且在如欧盟等集团成员间进行的贸易中,国家的界限已不十分重要,其更像是在进行国内贸易。但《INCOTERMS 2000》中对于贸易术语的解释仍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这将不利于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使用。
  二、《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
  鉴于《INCOTERMS 2000》在使用中出现问题及充分考虑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的基础上,国际商会早在2007年11月就决定对当时实施的《INCOTERMS 2000》进行修改,整个修订过程,国际商会共计划了九次草案组会议,从130多个国家商会中吸取了大量的建议。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的发布会上正式推出《INCOTERMS 2010》,并宣布生效日期为2011年1月1日。《INCOTERMS 2010》语言更明确,内容更清晰,结构更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一)相关贸易术语的基础变化。相对于《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中关于贸易术语本身做了如下调整:
  第一,贸易术语的数量发生了改变。《INCOTERMS 2010》中将贸易术语的数量由《INCOTERMS 2000》中的13种减少为11种。该惯例删去了《INCOTERMS 2000》中的四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以及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与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两个术语分别是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货运站点交货以及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用DAT取代了DEQ,并且将其运输方式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第二,贸易术语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在之前的《INCOTERMS 2000》中贸易术语被分成四组,分别是:E组的启运术语组、F组的主运费未付组、C组的主运费已付组和D组的到达术语组。而在《INCOTERMS 2010》中,贸易术语按照运输方式划分为两类:一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的术语组,包括七种贸易术语:EXW(Ex Works)工厂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以及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交货;二是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术语组,包括四种贸易术语: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和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三,术语中明确要求注明指定的交货地点。尽管《INCOTERMS》的适用具有悠久历史,但贸易实践中贸易术语的错误用法屡见不鲜。最常见的是,只标明贸易术语的英文缩写,而忽略其后应注明的交货地点,从而引发纠纷。《INCOTERMS 2010》为突显贸易术语之后必须注明交货地点的重要性,将术语之后地点的表示方式,从原来的以“--named place”改为“insert named place”,强调各贸易术语之后必须“insert(注明)”“named place of delivery(指定的交货地)”、“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的装运港)”、“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指定的目的港)”、“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指定的目的地)”或“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等地点,才是完整的贸易术语表示方式。
  第四,每一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使用说明。《INCOTERMS 2010》中在每一个贸易术语前都有一个使用说明(Guidance Note),与《INCOTERMS 2000》相比,该说明更加完善。这个说明列出了每一个贸易术语的基本原则,如何时适用、风险何时转移以及费用如何在买卖双方之间划分等,但需注意的是使用说明并非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正文的一部分。
  第五,术语中列举买卖双方义务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完善。《INCOTERMS 2000》是通过A、B两栏的对比把买卖双方同一类义务按照先卖方后买方的形式列举在一起,而《INCOTERMS 2010》则采用了A、B两栏分页对比的方式,左边一页描述卖方义务,右边一页相对应的位置描述买方义务。同时,个别义务的名称因贸易实践变化的需要及该惯例本身内容上的调整而进行了改动及完善。如《INCOTERMS 2000》中描述:“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1 支付价款”,而在《INCOTERMS 2010》中则改为:“A1 卖方一般义务;B1 买方一般义务”。
  (二)部分贸易术语的规定完善
  第一,取消了“船舷原则”的概念。对于FOB、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问题,《INCOTERMS 2000》中规定:“买卖双方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作为交货风险的划分界限”,风险的划分问题强调了“船舷”的概念。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行为,若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出现风险和损失,对于风险的归属是很难进行准确划分的,容易出现贸易纠纷,所以在《INCOTERMS2010》中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对于FOB、CFR和CIF三个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为:“风险的承担方自货物装上船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也就是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第二,进一步阐明了码头装卸作业费用的划分。《INCOTERMS 2010》为了避免买方重复支付码头装卸作业费用的现象,开始重视对这项费用的划分问题,在CFR、CIF、CPT、CIP、DAT、DAP和DDP术语的A6和B6中都明确了此类费用的分摊,即“若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交货点发生了卸货费用,则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无权要求买方补偿该项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装上船舶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根据运输合同规定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卸货费;买方承担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该费用应由卖方支付的外。”由此可见,《INCOTERMS 2010》不鼓励重复性收费,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
  第三,细化并集中规定了保险的相关内容。在《INCOTERMS 2000》中把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在了A3和B3中,而把买卖双方为对方提供保险信息材料的规定放入了A10和B10的“其他义务”中,不易于使用者清楚了解。在《INCOTERMS 2010》中则把有关保险事项的内容加以集中,从A10和B10泛泛的条款中抽出,都规定于A3和B3的有关保险合同要求项下。除此之外,与《INCOTERMS 2000》相比,《INCOTERMS 2010》更多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特别是2009年的修订版本里的具体规定考虑进来,纳入到A3和B3条款中。在CIF和CIP贸易术语下,价格中包括保险费,卖方需投保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而对于购买保险《INCOTERMS》一直坚持的原则是:“如果买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另外要求的话,卖方的义务仅限于为买方购买最低限度的险别。”这一点在《INCOTERMS 2010》中也得到了继承,并且直接把《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中险别的名称规定到术语当中:“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卖方只需购买最低险别的保险,即‘条款(C)’,同时,如果买方负责提供信息和承担费用,可以要求卖方帮助办理其他附加险险别‘条款(A)’和‘条款(B)’。”如此,《INCOTERMS 2010》更具体,并能更好地呼应《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的规定,与其保持内容上的接轨。   第四,补充了关于连环贸易处理中的相关规定。在商品的销售过程中,有一种与最简单的直接销售相对应的销售模式,即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被频繁地销售多次,我们把这种销售模式称作连环贸易或链式销售(String Sales)。在连环贸易中,处于“销售链条”中端的销售商不再承担“装船和运输”的义务,因为该义务已由“销售链条”始端的销售商完成,所以处于“销售链条”中端的销售商的义务转变为如何获得已发运的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贸易模式下的应用,《INCOTERMS 2010》对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将“获得已发运货物(procure goods shipped)”作为相关贸易术语中“装运货物”的替代性义务。这为连环贸易下处于“销售链条”不同位置的当事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而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第五,进一步明确了电子信息与纸质单据相同的法律效力。在《INCOTERMS 2000》中已规定了电子信息可取代传统的纸质文件,其与纸质单据具有同等作用。但自《INCOTERMS 2000》实施以来,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加快,国际电子商务统一惯例陆续颁布,如2001年和2005年联合国分别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明确了电子信息只要实现传统纸质形式下的书面、签字及原件所需实现的功能,则可享有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2009年联合国又颁布了《鹿特丹规则》,其中更进一步明确规定“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排他性控制或转让与运输单证的签发、占有或转让具有同等效力”。为保证规定与相关国际惯例的有效接轨,《INCOTERMS 2010》在A1/B1项中均规定,“由一条或多条电子信息组成的整套信息,以及若适用时与对应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其功能等同于相应的纸质文件。”即在买卖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信息和纸质单据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也对“电子记录或程序”予以了界定。
  (三)其他相关修订
  第一,强化了贸易安全责任。自“9・11”事件以来各国商人更加关注贸易安全化,认为各国海关有其绝对权限来实施货物边境控制,决定是否允许特定货物通过其边境。美国在“9・11”事件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货运安全的措施,并通过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标准框架》( 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 ),美国、欧盟、日本、中国等对该标准框架已经有所规范。国际商会为配合全球供应链安全性和便利化的发展趋势,在《INCOTERMS 2010》的A2和B2项中增加了与安全相关的清关手续;A10项中新增卖方必须提供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及其交换和存取的安全性,以及符合贸易便利化与贸易安全化标准的要求。因此,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
  第二,明确了术语的内外贸适用的兼容性。近年来,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盟、东盟)、自由港以及自由贸易区等的不断扩大,其成员间的贸易通常不再涉及海关关税,边境的概念也逐渐淡化。由此可见,贸易集团、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和经济联盟等极大地缩小了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差别。除此之外,一些国家的商人也越来越多地在国内贸易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例如美国国内贸易近年来出现了更愿意以国际贸易术语取代传统使用的统一商业代码(UCC)的现象。考虑到上述国内和“国内化”贸易使用贸易术语情况不断增加的现象,国际商会在《INCOTERMS 2010》除了在A2/B2及A6/B6项目中保留了“只有在适用时,才产生遵守进出口手续要求的义务”的规定外,还为《INCOTERMS 2010》增加了一个副标题――“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以此来正式确定了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
  第三,将INCOTERMS注册为商标。当下,INCOTERMS已被国际商会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并在《INCOTERMS 2010》中做出了版权声明和商标使用规则的要求。国际商会发表正式声明:“INCOTERMS是国际商会的注册商标,INCOTERMS规则的条文就其整体或部分均受制于国际商会的版权……国际商会保护其商标和版权拥有权。只有国际商会的初始INCOTERMS规则的文本才能视为并入买卖合同的权威文本。”因此,如果要在合同或信用证中引用,需要注明注册商标的标识。
  三、对于《INCOTERMS 2010》的评析
  (一)《INCOTERMS 2010》的特点。对于调整后的《INCOTERMS 2010》的特点,笔者尝试做出如下评析:
  第一,内容更简洁,分类更清晰,操作更方便。《INCOTERMS 2010》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通过一系列的修订而体现了简洁明了,便于操作的特点。在内容上,新版本将贸易术语的种类由13种调为11种,通过对术语的重组、更新和替换使得其进一步的简化和准确,同时通过增加的使用说明帮助使用者为一笔特定的交易快速准确地选择出一个最适当的贸易术语;在分类方法上,新版本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化分为两类,简单明了,方便使用者进行选择;在形式上,新版本中对于买卖双方的义务采用左右A、B两栏的形式罗列,便于使用者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对各方义务做出清晰的对照及比较。
  第二,修订过程更专业,修订立场更中立。在《INCOTERMS 2010》的引言中指出,国际商会的专家委员会是由来自世界各地和各商事机构在商事法律和实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专家所组成的。国际商会在对《INCOTERMS》的修订过程中,通过听取专家委员会的讨论和意见,能够很好地满足各地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需要。同时,在《INCOTERMS 2010》的引言中还指出:“这是《INCOTERMS》历史上第一个对买卖双方的规定保持中立的版本。”在《INCOTEMS》早期版本中的规定主要从卖方出发,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对等、不平衡,如在《INCOTERMS 1980》中CIF术语项下卖方的责任有12项,而买方为8项。但是,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国际意识的崛起,买卖双方地位、权利均衡化成为大势所趋,新版本的《INCOTERMS 2010》体现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化,从而使得其各项规定能够得到买卖双方的认可和采用,令其更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跨领域的统一性更强。《INCOTERMS》虽然是调整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但其在内容上不可避免的也会对运输、保险、合同等有所提及,在这样跨领域的内容上,《INCOTERMS 2010》继承和发扬了以前版本中在用语和规定上与其他领域规则保持一致的做法。在支付方面,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刊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即《UCP 600》)的规定相协调;在合同方面,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即《CISG》)中的相关表述相统一;在保险方面,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条款相一致;在电子信息方面,与相继颁布的国际电子商务统一惯例,如《电子签名示范法》和《鹿特丹规则》等的规定相接轨。
  (二)《INCOTERMS 2010》的不足。虽然《INCOTERMS 2010》与之前版本相比有改进之处,力求使贸易术语更贴近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并使其更适合区域内贸易包括国内贸易的需要,但仔细分析新版本后发现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一,新版本中未涉及贸易术语变形的解释或规定。现阶段,在国际贸易活动中,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仍占主流地位,所以诸如FOBST、CIF LINER TERMS等贸易术语的变形也被广泛使用,然而,目前对贸易术语的变形全球并没有统一的官方解释,容易产生贸易纠纷。作为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新版本的《INCOTERMS 2010》中虽对贸易术语及术语的解释等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及规范,却没有涉及有关贸易术语变形这一亟须统一解释的问题。
  其二,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的规定实质上是一种妥协。国际商会为避免买方为同一服务支付两次费用,在相关贸易术语的A6和B6项中明确了该类费用的分担问题,即“若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交货点发生了卸货费用,则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无权要求买方补偿该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装上船舶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根据运输合同规定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卸货费;买方承担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该费用应由卖方支付者外。”由此可见,新版本的《INCOTERMS 2010》不鼓励重复性收费,但众所周知,目前国际班轮工会仍享有一定的垄断豁免权,国际商会虽试图解决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权的问题,但限于其地位和能力以及世界海运理事会的反对,《INCOTERMS 2010》的上述规定的本质是对承运人与货主双方博弈的一种妥协,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的争议现象。
  其三,“连环贸易”在FOB及CFR术语中的应用存在争议。所谓“连环贸易”是发生在货物运输途中的,载货船只已经离港在海上航行。一般情况下,无论是FOB亦或CFR术语的最初买方都必须在货物被装运前向保险公司为货物投保,支付保费,并取得保单,且FOB的买方或CFR的卖方向船公司支付运费,取得提单,至此,上述FOB或CFR买方的购货成本已为CIF成本。所以,如果要转售此在途货物,必须在购货成本即CIF成本之上增加一定的利润与其后续买方进行交易,并向后者提供提单和覆盖航行全程的保单。如此一来,如果买方拟向其后续买方转售在途货物,必须采用CIF术语。然后,在《INCOTERMS 2010》中对FOB和CFR术语所作的新规定中,其都适用于在途货物的转售,也就是持有在途货物的货主可按FOB或CFR术语转售货物,而不向其后续买方提供覆盖全程的保单,这样后续买方必须自行投保,但此时载货船只已驶离装运港,并航行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该货物有可能已经遭受损坏或灭失。显然,在此种情况下,没有保险公司会为上述在途货物办理保险,那么采用FOB或CFR术语作为“连环贸易”的术语无法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朱念.《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版的比较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1.5.
  [2]孙楚楚.论INCOTERMS 2010对贸易术语惯例的发展及其影响[D].苏州:苏州大学,2012.
  [3]沈钦钦.我国出口企业贸易术语选择问题研究[D].山西:山西财经大学,2011.

INCOTERMS最新版本(四)
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摘要:Incoterms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在国际经贸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为适应国际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最新修订完成了《Incoterms2010》。其在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数量的增加与删除、风险责任的划分、适用的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多新变化,也引起了新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解决《Incoterms2010》在适用中可能遇到的这些新问题,对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6-0085-06
  在目前为数众多的国际贸易惯例中,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当属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①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基础于1936年编纂并公布的。此后,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其进行了六次修订或补充。2007年国际商会开始对Incoterms进行第七次修订,历时3年完成,称为《Incoterms2010》,②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目前国际经贸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③
  一、修订的背景原因
  自从《Incoterms 1980》之后,国际商会基本上每10年对Incoterms进行一次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发展的需要。当然,每次修订都有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例如,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1980》时,其主要原因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开始采用电子数据交换,以及集装箱运输、滚装滚卸、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的兴起。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1990》时,主要是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普遍应用,因而承认以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的纸单证。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2000》时,因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规模越来越大,为方便交易和简化手续,明确了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装货和卸货义务,同时对FAS和DEQ术语下买卖双方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以及交纳关税的义务做了合理的变更。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2010》时,考虑到了中国招生考试网络进行的产品生产、广告、销售和分配活动”,④互联网通过网络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可以与各个用户的计算机联结,从而使异地相处的交易当事人能够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签约,也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约。在交易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还要跟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如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以及海关、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单证的交换,即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支付等。⑤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国内贸易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怎样界定电子数据交换的法律效力一直是焦点问题。在《Incoterms 1990》中,最早规定了卖方可以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在《Incoterms 2000》中,已经认可可以用电子通讯方式代替纸质通讯方式,但并没有具体明确其法律效力。在最新的《Incoterms2010》中,明确承认电子通讯方式与纸质通讯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前提是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国际惯例,并认为这种规定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④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1998年英文版,第1页。
  ⑤参见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5页。(三) 国际贸易中采用集装箱和滚装滚卸运输方式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贸易术语中被广泛采用的FOB、CIF和CFR都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这一标准是与传统的吊装吊卸运输方式相一致的。但是,随着运输方式的现代化,集装箱运输和滚装滚卸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被越来越普遍地使用。在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实行的是“门到门”、“仓至仓”的运输方式;在使用滚装滚卸时,货物是从能够打开的船门直接装货和卸货的。因此,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界线已经无法适用。早在编纂《Incoterms 2000》时,国际商会就曾试图取消或改变“越过船舷”这一标准,但因为一些持比较保守观念的国家的反对而未成功。而最新制定的《Incoterms2010》则顺应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对FOB、CIF和CFR这三种广泛应用的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标准作出了重大的变更。   (四)针对危害国际社会安全的国际恐怖主义,需要加强对货物的安全检验工作
  恐怖主义活动不仅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加大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风险,使得国际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上涨,从而增加进出口货物的成本和费用。这种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安全检验工作由谁来负责,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谁来负担,都需要在新修订的Incoterms中加以规定。正如《Incoterms2010》序言中指出的:“现在人们高度关注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需要确认货物不会对生命和财产有威胁,除了其自身固有的属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针对21世纪头10年国际经济贸易的形势变化,结合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2010》时,对贸易术语的分类、贸易术语的删除与增加、主要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等方面都作出了重新规定,并增加了有关货物安检、连环销售以及贸易术语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一)对贸易术语分类进行了调整
  在《Incoterms 2000》中,按照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到最大的顺序将13种贸易术语分成E、F、C、D四组。其中,E组只有EXW一种术语,F组包括FAS、FOB和FCA三种术语,C组包括CFR、CIE、CPT和CIP四种术语,而D组则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术语。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交易当事人根据各自愿意承担的责任来选择某种贸易术语来订立合同。而在《Incoterms2010》中,则根据适用运输方式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类:第一类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类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包括FAS、FOB、CFR、CIF。《Incoterms2010》对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更符合国际贸易的现实,它主要考虑了集装箱运输和滚装滚卸方式的广泛应用以及它们与传统吊装吊卸方式的区别,更方便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贸易术语的选择。
  (二)对贸易术语的增加与删除
  在《Incoterms 2000》中共有13种贸易术语,而修订后的《Incoterms2010》中则删除了D组中的四个术语,即DAF、DES、DEQ和DDU,而新增加了两种D组术语,即DAT和DAP,因此《Incoterms2010》中共有11种贸易术语。DAT术语的中文名称是运输终端交货,该术语类似于DEQ,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DAP的中文名称是目的地交货,该术语类似于DAF、DES和DEQ,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但卖方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同样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Incoterms2010》只所以合并减少了《Incoterms 2000》中的D组术语,主要是因为现代国际贸易商人更多采用的是发货合同,而非到货合同。而《Incoterms 2000》虽然规定了五种D组术语,但现实中商人却很少使用,因此,国际商会考虑了此种现状对原来的D组术语做了大幅度的改动。 关于《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2010》中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删除与增加见下表:
  《Incoterms 2000》5 《Incoterms2010》序号5分 组5英文缩写5 中 文 名 称5分 类5英文缩写5 中 文 名 称123456789101112135E组F组C组D组5 EXW5工厂交货FAS5船边交货FOB5船上交货FCA5货交承运人CFR5成本加运费CIF5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5运费付至CIP5运费、保险费付至DAF5边境交货DES5目的港船上交货DEQ5目的港码头交货DDU5未完税交货DDP5完税后交货5适用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适用海运及内河运输5EXW5工厂交货FCA5货交承运人CPT5运费付至CIP5运费、保险费付至DAT5运输终端交货DAP5目的地交货DDP5完税后交货FAS5船边交货FOB5船上交货CFR5成本加运费CIF5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三)重新界定了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
  我们知道,FOB术语是最早产生的贸易术语,它是当时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航海贸易中产生的习惯做法,久而久之,推而广之,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成为约束商人贸易的行为规则,并进而演变出了CFR和CIF,FOB、CFR和CIF长期以来被国际贸易的商人广泛采用,成为最有影响的贸易术语。它们的一个主要共同特点就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当事人风险转移的界线,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则由买方承担。众所周知,在国际航运实践中,船舷的判断标准一向疑云叠生,如何确定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船舷内还是船舷外,以及货物越过船舷是否就意味着真正完成了交货,是卖方与买方以及承运人长期纠缠不清的困惑,也是《Incoterms 2000》悬而未决的问题。⑥虽然Incoterms每次修订时都有过废除船舷标准的主张,但直到《Incoterms2010》之前,始终没有得到国际商会的采纳。如前所述,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是与吊装吊卸的传统运输方式相一致的。但是,以集装箱和滚装滚卸为代表的现代运输方式的兴起和广泛应用,由于没有船舷或无需越过船舷,使船舷标准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如果继续坚持船舷标准,就可能使这三种传统的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被人们抛弃。有鉴于此,在《Incoterms2010》中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废除了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界限的标准,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要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这一标准的改变,不仅适应了现代运输方式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反映了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避免了以往装卸货物围绕船舷这一虚拟垂直线而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且新标准的采用,也从理论上解决了以往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与费用界线不一致的问题。以FOB为例,按照以前的规定,在FOB条件下,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当然是船舷,但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却无法以船舷为界线,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操作过程,FOB条件下卖方实际要承担将货物装上船之前的所有费用。《Incoterms2010》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使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标准统一起来。   ⑥王淑敏:《Incoterms2010:自由穿梭于国际贸易与运输之间的新规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1期,第109页。(四)扩大了对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适用于国内贸易以及关于保险范围的新规定
  与《Incoterms 2000》仅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不同,《Incoterms2010》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Incoterms2010》在确定买卖双方义务时明确规定,只有在需要时买卖双方才有义务办理出口或进口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这主要是基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考虑。另外,在处理进出口货物保险的问题上,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2010》时充分考虑了2009年修订的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当事人的投保责任和投保范围。比如,按照《Incoterms2010》相关条款规定,在采用CIP或CIF术语时,卖方对货物投保的最低额必须达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或其他类似保险条款所确定的内容,而且,应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进一步扩大保险范围。此外,《Incoterms2010》还规定,如果由买方负责对货物进行投保,则卖方有提供货物方面信息的义务,以方便买方的投保。
  (五)新增了连环销售时当事人责任义务划分的规定
  《Incoterms2010》在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及CPT和CIP术语中,首次提到了“String Sales”(即连环销售或链式销售)。连环销售是一种与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在商品销售特别是大宗商品销售中,货物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沿着销售链运输的过程中经常被多次买卖。在这种情况下,是由最初的销售商负责将货物装船,而连环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负责装运货物。因此,连环销售的中间销售商不对买方承担将货物装船的义务,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所以,针对连环销售方式下卖方的交货义务,《Incoterms2010》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的义务。
  (六)其他修订内容
  关于货物运输的安全问题,《Incoterms2010》明确指出货物在除了其自身属性的情形之外,不会对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关于采用电子通讯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只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意或存在商业惯例,电子通讯方式即具有与纸质通讯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关于货物运输过程中集散地的操作费用,《Incoterms2010》对此作出明确分配,解决了以往存在的此项费用重复支付的情况。《Incoterms2010》还明确了某些概念的特定含义,如“承运人”、“交货”、“链式销售”等。在《Incoterms2010》中,承运人特指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交货指货物灭失与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的点。链式销售指商品交易中常见的,商品在运至销售终端过程中(即商品销售至最终用户前)被多次转卖形成销售链。⑦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⑧
  三、适用《Incoterms2010》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果交易双方当事人已采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彼此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⑦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⑧前引③。
  ⑨前引①,第560页。
  ⑩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张玉卿:《〈鹿特丹规则〉的“单证托运人”之规定——兼与FOB卖方权益零保护观点之磋商》,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年第2期,第8页。第一,《Incoterms2010》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属性和特点。而国际贸易惯例不同于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的适用效力是非强制性的。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明示地选择接受某一种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也可以通过合同排除一项国际贸易惯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具体交易。在某种特定的贸易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形下,交易当事人如果要使其交易关系受某种特定的惯例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合同明确选择适用该项国际贸易惯例。⑨例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已经编纂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除了国际商会制订的Incoterms外,还有国际私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以及美国商会等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而且,即使是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也有不同时期的各种版本,《Incoterms2010》只是其中的一种版本。《Incoterms2010》虽然已经正式生效,但并不意味着包括《Incoterms 2000》在内的过去被广大商人普遍使用的旧版本就自动失效,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Incoterms 2000》等更早的版本来确定彼此的责任与义务。由于不同版本的Incoterms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意图采用Incoterms中的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彼此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时,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其采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出处。如果采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则应当将《Incoterms2010》作为所采用的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体现在所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应当正确理解和处理买卖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与《Incoterms2010》中有关贸易术语规定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主要目的,是简化合同内容,缩短谈判时间,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特别规定来确定、修改、补充或限制有关贸易术语中关于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内容。相关贸易术语中关于双方当事人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的规定,只有在买卖合同中没作出具体约定或没有与贸易术语不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总之,在双方当事人采用《Incoterms2010》中某种贸易术语时,如果《Incoterms2010》有关贸易术语规定与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生矛盾,合同条款具有优于贸易术语的法律效力。   第三,应注意贸易术语与合同准据法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的同时,仍然有必要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⑩而按照国际商会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是用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并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其他权利义务的规定。Incoterms只规定与交付货物有关的交货日期和地点、费用分担、租船订舱、保险、清关、风险转移、收取货物、检验等方面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提单签发给谁,以及违约及违约后果等Incoterms并不调整。因此,在合同条款对上述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必须通过合同确定的准据法加以解决。所以,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采用了《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并不意味着解决了所有的权利义务问题,当然也不意味着不再需要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恰恰相反,在采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的同时再明确用来支配合同关系的准据法,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准据法预期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其二,在《Incoterms2010》未涉及的事项以及合同条款未作约定的事项上,通过准据法来加以确定。
  第四,应注意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配套关系。虽然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并不直接涉及贸易术语问题,但贸易术语与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却是紧密相联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采用的运输方式来确定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如前所述,《Incoterms2010》将11种贸易术语分为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以及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两大类,国际贸易的商人应根据适宜的运输方式来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如采用海运,则应在FOB、CFR、CIF等术语中选择其一;如采用集装箱进行多式联运,则应在FCA、CPT、CIP等术语中选择。目前,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我国的商人还是更多地按照固有习惯采用FOB、CFR、CIF等术语,但这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通过集装箱进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趋势是不相符的。我国商人应尽快熟悉并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变化,在外贸实践中更多地选择FCA、CPT、CIP等适应现代贸易方式的贸易术语,这样才能更好地简化交易、减少风险并提高贸易效率。
  第五,应注意贸易术语与其他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对应关系。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各国商人大多采用银行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并普遍适用国际商会编纂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简称《UCP600》)。我们知道,按照《UCP600》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要求受益人即卖方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即符合合同规定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因而,信用证支付方式只能与象征性交货方式的贸易术语相对应,而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那些贸易术语,则不能采用信用证方式来付款。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与合同约定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不对应,则可能引起争议,从而导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碍。如前所述,《Incoterms2010》的11种贸易术语,如果从交货方式来划分,也可以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两大类。如EXW、DAT、DAP、DDP等术语属于实际交货方式,而FOB、CFR、CIF等术语则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因此,如果国际贸易中的商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UCP600》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那么,他们就应当同时约定使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做到两者配套衔接。另外,双方当事人应熟练掌握《UCP600》对卖方交单义务的具体要求,保证卖方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UCP600》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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