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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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江门社保:2017年广东江门社保查询个人缴费基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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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提高社保基金投资效率是世界上所有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问题,而提高投资的风险管理水平又是提高投资效率的关键,因此,社保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成为关注的焦点。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江门社保查询个人缴费,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江门社保查询个人缴费:https://rsfw.jiangmen.gov.cn/Jmqyfwpt/index.do
  江门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范围
  关于2016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即5525元×300%)。缴费费率按现行标准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工资上下限维持不变,其中,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缴费工资上限为7224元(即2408元×300%);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缴费工资上限为8718元(即2906元×300%),缴费费率调整另行通知。
  三、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部分调整
  2016社保年度,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为1375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3527元(即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300%)。我市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江人社发[2016]18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率
  2016社保年度,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为1375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3527元(即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300%)。缴费费率按现行标准不变。
  五、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率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3527元(即江门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30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3527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工资标准(1350元/月)。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下限,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缴费工资上限为基数计算缴费。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单位和个人要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应收数与预收数进行对比结算,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差额部分缴款期限统一延至2016年12月31日。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篇江门社保:2016广东江门社保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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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门市首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
一、政策文件:《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江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首批名单的通知》
二、实施时间:2016年2月1日起
三、主要内容:
(一)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
从2016年2月1日起,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参保人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生育保险报销过渡期结束前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衔接
(1)2016年2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过渡期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2016年2月1日前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人,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2016年2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按过渡期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保人2016年2月1日后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且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按产前检查和住院相应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结算。
相关链接: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江门市首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
②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率暂缓调整
一、政策文件:《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率的通知》
二、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主要内容:
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暂缓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及缴费率。
(一)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7224元。
缴费比例:一是以单位参保的,单位按缴费工资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二是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8.5%缴纳;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6.5%缴纳。
(二)该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政策施行期满后,将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研究是否进行调整。
③江门市下调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政策文件:《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实施时间: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三、主要内容:
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江门市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在2015年社保年度原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统一下调0.05%,即:
一类行业单位费率由0.5%调整为0.45%;
二类行业单位费率由0.7%、0.8%、0.9%、1.0%、1.1%、1.2%、1.3%分别调整为0.65%、0.75%、0.85%、0.95%、1.05%、1.15%、1.25%;
三类行业单位费率由1.05%、1.2%、1.35%、1.5%、1.65%、1.8%、1.95%分别调整为1.0%、1.15%、1.3%、1.45%、1.6%、1.75%、1.9%。
用人单位10月、11月多征收部分的工伤保险费将由社保征收机构作退费处理,工伤保险费率在调整期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仍按照我市社保年度内原规定执行。
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一、政策文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三、主要内容: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两定”资格审查,愿意承担我市医疗保险服务的各类依法设立的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指导意见》和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确定工作流程的规定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下同)备案,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协议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分别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和《印发的通知》中规定的申请条件执行。
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备注 01、缴费工资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但不得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
02、企业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养老2408元至14958元,失业、工伤保险1375元至12042元,生育保险1350元至12042;医疗保险2408元至7224元。
03、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标准如下:

第三篇江门社保:2015年度广东江门社保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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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门市多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有所调整,涉及养老金、医疗保险、职工工伤、失业保险金、职工生育险等方面。比如5月1日起,江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等。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7月起提至100元/人·月  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发放终身。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从2014年7月起,江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至95元/人·月。其中,新会区从2015年1月起为115元/人·月,自2014年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此外,根据省的要求,从2015年7月起,江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由95元/人·月提高至100元/人·月。  外来工新生儿可参医保  今年,江门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二级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2014年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2014年的50%提高到55%;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江门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江门市就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要到指定医院就医  2015年1月1日起,江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  失业保险调为1080元/月  今年5月1日起,江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据了解,早从1月1日起,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资格验证等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的,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可享受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到免费就业推荐的“一条龙”服务。  职工生育保险有新规定  今年,江门职工生育保险有新规定。其中,从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0.45%调整为0.8%,缴费工资上下限保持不变(即下限为1375元,上限为10713元),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待遇方面,江门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01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2015年7月1日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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