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9-17 18:00: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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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共10篇)

:土地承包合同(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但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没有记录在案,这种人员要由家庭中达成共识,确定其承包经营权,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登记为共有人才合法.

:土地承包合同(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先说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面说说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其实上面的都是法规,不见得能看明白,说白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你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范围、主体性质 【:土地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发布日期:2008-03-04 08:44关键词:
  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土地承包合同(四):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b转让船舶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转让所有权效力
c因拆除房屋消灭物权的,自登记时物权消灭
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是发生效力

A是对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船舶和车是一样的 适用动产的移转制度即交付即转移所有权,但是登记是对抗要件.
C物权客体消灭时 权利消灭.
D继承是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立即由所有继承人共有.但是遗赠不是.遗赠至少还得在两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期间届满的话视为放弃遗赠.从这个角度来讲D应该是不对的.
但是貌似D也可以选.
看是单选还是多选了

【: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五):

下列纠纷中,不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有(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A、C、D我认为选C、D 《经济法基础》书p15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法规处理的行政争议.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整顿:(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主体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选什么?请写出你的见解,并写出理由的,A我不大理解,
【:土地承包合同】

(2)农业集体经济主体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这就是A的范畴,因此不适应《仲裁法》.而适应《合同法).

:土地承包合同(六):

土地法案例分析
甲村委会与乙村村民赵某签订承包合同,将甲村的50亩荒地承包给赵某,承包期3年,承包费9万.赵某依合同付款后,未经批准在该地上建起了三间临时住房.甲村村民代表与赵某进行交涉,要求其返还土地,并拆除房屋.但赵某以与村委会签过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同意.
村民们一气之下将赵某的临时住房拆除.赵某于是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赔偿损失.
请问
(1)本案中赵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某的房屋是否可以由村民拆除?
(3)此案法院最终将作如何判决?
(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包.这种情况下谁将取得承包权?

(1)该合同全部无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以上法条,甲村委会有权对自己辖区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利,有权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该合同在承包方式,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条款方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存在,【但是根据题干中指出赵某是乙村村民,违反了第十五条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法定限制】.根据合同法,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且该合同属于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因而是全部无效合同.

(2)赵某的房屋不能有村民直接拆除
根据我国土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监督土地使用情况的主要负责人,他有责任发现土地使用违法行为并要求停止该行为继续,而村民没有这个权利.因此,村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

(3)本案法院应当判决村民赔偿赵某合理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土地使用权和临时建筑的所有权都属于物权范畴,根据以上条款,村民对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权属有争议是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手段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行使权利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赵某涉嫌土地使用权违法的,法院应当责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作为另案处理.

(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上述条款中都提到了,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本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承包给王某.如果外村的赵某具有更优厚的条件,那么应当承包给赵某,同时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形式进行审查.

希望对你有些帮助.

:土地承包合同(七):

什么是自留地?

  答: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依法用于农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自留地和承包地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自留地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地可以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可以是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没有使用年限,承包地有承包期限.
    自留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地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留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土地承包合同(八):

中国农村土地法
我家是92年搬到抚顺一个农村 当时给了每户每人1.36亩地共5口人应该是6.8亩地.但是全家人一直在外地打工没有种地 至于这些土地村里怎么安排我们也不知道,现在回到当地想要这块土地 但是大队说我有土地所有权无种植劝,而土地种植权归大队所有,这块地的所有权,种植劝 是否都能归我.
我去找过律师 只要是农村帐上有你家的地 可以起诉大队.就是以前的地 村里 根本就没给过我家,只是在账本上有,之所以我没种变成了荒地或 一直是大队雇人种植的 那么有什么区别 大队就有权收回种植权吗?

你可以先到大队查一下,你家地的承包合同有没有,如果有就说明,地是你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耕地或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如果你家没有转为城镇户口,你有查过大队有你家的承包合同,大队是违法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按这条规定,大队是有权收回你家的承包地的,因为你家这些年一直都没种.
由此看来,是大队私自把你家的的包出去了,案情比较复杂,建议你找个律师,打官司.

:土地承包合同(九):

1991年2月,刘某与某乡政府就该乡一片荒山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5年,边界清楚。此后,刘某在荒山上栽种了花椒树,经过10年辛勤的培育,这些花椒树都进入了丰产期,刘某的收入也是一年比一年增加。但却引起了一些人的“红眼病”。2000年3月,乡政府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新的乡政府领导没有与刘某商量,就擅自作出决定,将刘某承包的荒山中的O.5亩山地和地上的80棵已进入丰产期的花椒树分给了张某管理、收益。刘某不服,经多次交涉无效,于2001年11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乡政府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非法分割的O.5亩山地,赔偿经济损失等。
  请问:乡政府变更行政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乡政府变更承包合同的行为违法,你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合同(十):

(6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农民将国家的土地承包,国家与农民订立合同,规定农民将相当数量的农产品上缴给国家后(即所谓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其它的余粮则由农民自由处理,可在自由市场出售。
材料二

早期对外开放格局
改革开放最伟大的成就是彻底改变了中国人的精神面貌,不仅解放了生产力,而且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虽然今天的中国依然存在贫困现象,但是,改革开放毕竟使数亿中国人永远告别了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生活。改革开放缔造了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传奇”。
——《时代周刊》
(1)材料一描述的是什么政策?(1分)它在当时的农村有什么积极作用?(1分)
(2)根据材料二中的示意图和所学知识,归纳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及特点。(2分)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结合当今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趋势,你认为我们应如何加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2分)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分)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发展。(1分)

(2)经济特区一沿海开放城市一沿海经济开放区一内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2分)

(3)坚持改革开放,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树立大国形象,走和平崛起之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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