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

来源:制度 时间:2018-10-22 11: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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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共8篇)

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一):

现行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

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二):

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 15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1、基本人权
  (1)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的含义:基本人权又称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六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可分为: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权的含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合法律规定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便谈不上行使其他权利了.
  ②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自由.政治表现自由又具体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将自由绝对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然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反对和依法打击邪教.
  基本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的身体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内容.
  (5)社会经济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和受教育权.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它具体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现实的和有保障的.
  首先,宪法明确宣示自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其次,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其运行方式,确保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最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3、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重合的.同时,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founding rules).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认为,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就有两个:一个是资本主义原则,一个是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传统都有差异,因此,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尽一致,如德国把联邦制奉为宪法原则,但法国却把共和制列为不可修改的对象.这里所介绍的宪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宪法、包括我国宪法在内都一般应予以确认的,即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三):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B、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C、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D、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A、B、C、D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四):

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简介(1954年制定)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该宪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名称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简称: 宪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形式: 法律
类别: 宪法 宪法、国家法
原文文件
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现行宪法之前,49年以后的中国存在过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三部宪法中,对现行宪法影响最大者当属1954年宪法.现行宪法既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起草的,又是对1954年宪法的发展.
一、现行宪法为什么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
现行宪法之前的.一部宪法是1978年宪法,而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宪法,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在前一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之所以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而不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主要原因是:
1、这次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叶剑英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这次修改宪法,一定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在明年上半年公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我们这次修改宪法要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历史经验.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我们自己的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参考当代外国宪法,尤其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吸收其中好的先进的东西.一个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一个是“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这是毛泽东同志领导制定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总结的两条立宪经验.我们应该仍然充分重视这两条经验.
2、1978年宪法是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通过的,处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部宪法是一部不成功的宪法.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当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30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文化大革命中的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1978年宪法中还有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的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
3、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之中通过的,这部宪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规范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不可能作为现行宪法起草的基矗
二、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主要表现
(一)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方式
1978年宪法只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宪法,而没有具体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1954年宪法第29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即是按照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的.
1954年宪法在由全国人大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三次规模巨大的全民大讨论,参加讨论的达到了一亿五千多万人,提出了经过整理的意见138万条.现行宪法在修改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即决定要按照1954年宪法制定时的模式进行全民讨论.现行宪法的这次全民讨论从1982年5月至8月共进行了四个月,比1954年宪法要长一个月,参加的人数达到几亿人之多.为了能够充分地进行全民讨论,原定于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推迟到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1954年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这在当时是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的.这条经验或者说是指导思想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许多规定上,都是如此.例如,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对于一些在目前条件下做不到的就没有规定,或者是按照中国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而对于各国普遍所采用的制度或者规定,予以采纳.如关于政治避难的规定.
(三)宪法结构
1954年宪法的结构是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现行宪法在起草过程中,秘书处部分成员曾想改变这一结构,但最后还是坚持了这一基本结构.只是将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提到国家机构之前,基本结构并没有变化.
(四)宪法规范
1954年宪法的规范表述和文字是比较符合法的基本要求的.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方面则嬖谧疟冉涎现氐娜毕荨F渲凶罡镜氖侵苯右昧煨涞挠锫迹煨涞挠锫际游腋痉ǖ哪谌荩痹诠娣缎陨弦膊豢蒲АO中邢芊ㄔ蚧揪勒苏饬讲肯芊ǖ娜毕荨R皇窃谀谌萆细∪憾窃诰咛逄跷纳细晟啤@缭诠竦淖诮绦叛鲎杂傻墓娑ㄉ希?975年宪法和I1978年宪法规定,违背了宪法规定这一自由的基本出发点,现行宪法的规定则更为科学.
(五)国家机构
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l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和检察机关的设置,使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分配非常不正常,1978年宪法仍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这两部宪法关于政府的设置、性质和地位的规定也比较含糊.现行宪法不仅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还将文化大革命中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并增加设置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
(六)公民基本权利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非常简单化的,某些规定也是非常不科学的.现行宪法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在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新的权利内容或者某些提法作了改变.
1954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的最根本之处,我认为,在于对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最高法所应该持有的基本态度.在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特别是最高领袖非常关注,并倾注了极大的心血.中国共产党的两大领袖毛泽东和刘少奇分别就宪法草案作了报告,报告中不仅对宪法是什么,为什么要这么重视宪法的制定作了说明,尤其是对宪法通过以后,应当如何进行实施作了要求.现行宪法是在国家基本恢复正常秩序,将国家的中心任务转移到进行经济建设,发扬民主、建设法治,这样一些背景下修改的,修改时的重视,是为了实施宪法.现行宪法通过以来的实施状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五):

我国行政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规定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
  (2)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
  (3)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
  (4)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补救的规范均为行政法律规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
  (2)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3)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行政法规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现形式
  除上述6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六):

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B.编制中央预决算草案
  C.具体组织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的执行
  D.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E.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答案】BCE,谁能告诉我AD哪错了,我怎么觉得都对
【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

理解这道题的前提是“部门”预算
A:中央预决算预备费主要是针对特殊情况才可以动用,一般由预算管理部门如预算处决定是否使用。
D:跟A的解释一样,监督由预算处来管理。

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七):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答案是D AB错在哪?

A 项,《立法法》第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所以A 错误
B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规章没有规定收费的权利

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有(,)(八):

我国宪法是如何制定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又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的性质、任务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章政权机关,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第3章军事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第4章经济政策,规定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的方针和任务.第6章民族政策,规定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7章外交政策,规定外交政策的原则.《共同纲领》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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