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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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结清证明(共10篇)

个人借款结清证明(一):

什么是垫资?在什么情况下会有这种情况?
请具体说明!打比方最好!形象化点!不要说的那么书面化,什么情况下能垫资?需要什么条件垫资?

垫资   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
  “ 何谓“垫资”?在房产中介客户经理那里,它已经成为一个常用词汇了.
  记者走访了宁夏路上6家房地产中介,称自己的房子要出手,而下家的首付还不足以付清原来的贷款,有5家中介毫不犹豫地说: “没问题,我们可以解决.”当记者问通过什么手段解决时,他们表情神秘地不作回答; 当记者提示是不是过“垫资”时,他们仅点点头.记者佯作不解,问这些“垫资”公司是不是合法的?有一中介甚至称: “当然,这家公司是中国银行底下附属的!”
  “垫资”购房业务全流程
  “垫资”,就是在购房过程中,下家首付不足时,由所谓的“款服务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拿出资金,帮下家补足首付款以帮助完成购房的行为.当然,借款人要收取2%至5%的“垫款”手续费,说得通俗一点,这种“垫资”行为类似民间高利贷.
  过去,由于大多数银行都开设了“转按揭”业务,如果买房人和卖房人在同一家银行贷款,可以很轻松地完成贷款转移.即使不在同一家银行贷款,由担保公司介入的担保函也能促成贷款转移,上下家的交易也显得流畅.“资”的主要发挥空间在一些投机客身上,他们想缩短房产交易时间以及贷款发放的等待期,于是宁愿付出多一点的成实现资金快速流动.如今,随着一年内“转按揭”停止,一年外“转按揭”业务已名存实亡,这种“垫资”业务便趁虚而入,开始成为房地产交易中的常用手段.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子还有100万元的贷款未还,而下家的首付款只有80万元,那么上家有20万元的贷款空缺无法还清.上家要有20万元的现金也就罢了,如果没有,这次交易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因为只有贷款付清,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才能与下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于是这20万元成为“垫资”的业务来源.
  “房地产之窗”的一位贷款服务人士向记者介绍了所谓“垫资”业务的流程,该流程是由贷款服务公司和中介合作来完成的.首先与卖家和买家双方各签订一份全程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是整个房产交易过程由中介来全权办理,包括交易、还款、放款等,并进行公证; 与此同时,卖房人向原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此后,中介和卖房人一起,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中介为卖家垫付欠银行贷款的资金以提前还贷,还清银行贷款后,即可取消所抵押产的抵押权证; 中介受买家委托继续以此抵押房产申请贷款,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则直接进入中介账户,介在扣除自己所垫付的费用以后,再将剩余的资金还给卖房人.至此,中介所提供“垫资”服务结束,买家也顺利获得按揭贷款并买房成功.
  他还透露, 4月6日以后,改变的不仅仅是“上手抵押注销”和“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不再并办,房地部门还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后,还有一个不得进行挂牌交易的沉默期,时间大约为28天.28天以后,上、下家才可以进行交易,银行凭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发放住房贷款,这一过程又要20个工作日,大概又是28天.两个28天就是整个“垫资”服务的全部时间.
  “垫资”费用高达5%以上
  高额的服务费是“垫资”的最显著特征.根据记者了解的信息,在限制一年房“转按揭”前,这一业务的服务费大约按垫资额的2%收取,因为当时周期相对较短,大约一个月,贷款服务公司的利润大概是月息2%,这个费用也在买家所能承受范围之内.但现在,随着一年内“转按揭”业务的停止,该服务费已经在“水涨船高”,4月6日以后,由于房地产交易完成的时间延长到了两月,“垫资”的费用开始上涨到4%,有的公司已经提高到5%以上.按前面的例子,如果“垫资”20万元,那么需要付出的费用就达到8000元,大大增加了卖房人的成本.
  由于“垫资”是帮助上家来还清贷款的,于是这笔费用也就成为房人的额外负担.当然有的交易可以双方说定由买方承担,根据中介的说法,由此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
  除了4%的“垫资”服务费,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双方还要额外付出的是各400元的手续费、250的公证费,来委托中介完成交易全过程
  “垫资”过程风险凸现
  无论是行还是法律界,有关专业人士都提醒房产交易双方在使用这种“垫资”工具时须万分慎重.由于缺少了担保公司和银行的介入,这一交易过程风险重重.
  过去的“转按揭”,主要是债务人的变更,即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因借款人转让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房产,贷款银行向购买该抵押房产的购房人(下家)发放贷款,同时,原借款人通过售房款归还贷款.这一切过程都由银行操作,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小.
  如今,对于卖房人来说,收回房款增加了很多风险指数.由于银行放款要先放到贷款服务公司的账户,而如今的贷款服务公司又是鱼龙混杂,不规范也不合法,如果碰上恶意诈骗的贷款服务公司,卖房人只有自认倒霉.
  对于买房人来说,风险则更为突出.首付款付出去之后,这笔资金如何监管成为问题关键,过去有这种案例,就是卖家在收到首付款之后,突然说房子不卖了,从而引起复杂的财务纠纷.
  “垫资中介”极力转移风险
  对于贷款服务公司这谓的“垫资中介而言,也不是一笔包赚不赔的买卖.这一不被监管部门允许的业务仍然有很大风险.
  据悉,在有关规定中,不允许公司法人单位“垫资”给自然,因此目前这类业务都是由贷款服务公司的个人出面.在过去,种“垫资”的风险几乎没有,由于有沉默期限制,“垫资”公司的资金马上会由后来的贷款买房人补足.但的政策大大延长了“垫资”的时间,从而扩大了“垫资”的成本和系统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垫资”服务过程中,贷款服务公司通过各种措施来转移风险,以保证自己不受损失.一是通过公证来保证全套交易由中介操作; 二是在签订公证协议时,卖家需要将买房以及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都交给中介保管,包括房产证、还款记录、身份证、口本、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一直到小产证出来; 三是银行发放给下家的贷款必须先进到中介的账户,中介在扣除垫资款和服务费之后再付给家房款.
  即便如此,有些风险仍旧是他们无法控制的,比如说,在“垫资”帮上家还清贷款之后,银行不批给下家贷款么办?“垫资”公司一般通过和银行打通关系,要求银行先作出审批之后,他们再放款,但在如此严厉的政策之下,银行是否和“垫资”公司合作还是个问题.
  “过去我们就知道有过这样的例子,结果是打官司打到了法院,而法院查封房产需要原告支付保证金,害得“垫资”公司又多支付了笔钱,案子还拖了一年不能解决.”中泰担保公司总经理助理季国浩告诉记者,“但担保公司可以介入这个过程,例如可以为‘垫资’的自然人作担保,但由于风险很大,对于这个业务,我们也在考虑当中.”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朱德林的说法更为这些“垫资”公司敲响了警钟.他说,现在房地局的政策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吓退那些为虎作伥的“垫资”公司,但是面临巨大的资金支出风险和相当长时间资冻结的风险,他们现在要好好计算一下了. █

个人借款结清证明(二):

2010年9月5日生效的一年期个人贷款利率为7.29%,小陈准备购买一部汽车,购车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车款,这时正好某商业银行推出一种一年期优惠贷款业务,年利率为x,且x∈(0.045,0.062),贷款量与利率的平方成正比,因此,小陈申请这种一年期优惠贷款.(利息=贷款量乘以利率)
(1)写出小陈采用优惠贷款方式贷款应支付的利息h(x);
(2)一年期优惠利率x为多少时,两种贷款的利息差最大?

(1)∵贷款量与利率的平方成正比,
∴贷款量为kx2(k>0),应支付利息h(x)=kx2•x=kx3,x∈(0.045,0.062);
(2)若小陈采用2010年9月5日生效的一年期个人贷款,则应付利息为0.0729kx2
小陈的两种贷款方式的利息差为y=0.0729kx2-kx3,x∈(0.045,0.062).
y′=0.145kx-3kx2,令y′=0,解得x=0或x=0.0486.
当x∈(0.045,0.0486)时,y′>0,当x∈(0.0468,0.062).
∴x=0.0468时,利息差取得极大值,即一年期优惠利率为4.68%时,利息差最大.

个人借款结清证明(三):

利息计算的问题
举例说明:我在拍拍贷上投标50元6个月,年利率百分之16.那到期后我的本息合计是不是应该这样算呢:本金50×年利率0.16÷12个月得每月所得利息约为0.67元×6个月得到利息约=4元+本金最后是54元.那为什么拍拍贷上给我计算的到期本息合计是52.23元?
最关键的一点忘了说,是分期返还的
【个人借款结清证明】

拍拍贷采用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入者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贷款初期和后期所还本金不同是由于每月的还款额相等,因此在贷款初期每月的还款中,剔除按月结清的利息后,所还的贷款本金就较少;而在贷款后期因贷款本金不断减少、每月的还款额中贷款利息也不断减少,每月所还的贷款本金就较多. 即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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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结清证明(四):

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分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分额的合伙人追偿。

个人借款结清证明(五):

1 某公司现在借入4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半年计息一次.公司在第一年偿还1000万元,第三年偿还1750万元,则在第五年末应还款多少才能将借款还清?
2
王先生正打算购买自己的住宅,他向银行申请了总额10万元的住房抵押贷款,准备在未来25年内分期等额偿还.若年利率为12%,每半年计复利一次,试计算:
(3)假定到第10年末,王先生想一次还清这笔贷款,应该付款多少就可结清这笔贷款?(87296.15元)
(4)假定到第10年末,银行利率由12%调高到14%,则未来15年每月等额偿还贷款应该是多少?(1139.66元)
3
3-1]两种股票A和B的收益率、概率分布如下:
经济状况 收益率 (%) 收益率% 概率
繁荣 、 5 30 0.4
正常 15 10 0.4
衰退 25 -10 0.2
( 3\x09上述投资组合的无风险收益率是多少?
4假设你只能在A和B两种证券中投资.由于A既有较高的期望收益率又有较低的风险,任何一个理性的风险厌恶型投资者都不会选择投资于B证券.请说明你是否同意这一观点,为什么?

1.假设年末支付有效年利率i=(1+3%)^2-1第五年还款额=(4000-1000/(P/F,i,1)-1750/(P/F,i,3))/(P/F,i,5)2,求出有效年利率i,十年分期的现值PV(10-PV)乘以复利终值系数得出结果.3.缺少条件4.不知道哪个是A,不过根据风...【个人借款结清证明】

个人借款结清证明(六):

超超家利用国家贷款100万元,购买了银河山庄的一套住房,在交了首期付款后,每年需向银行付款y万元,预计x年后结清余款,y与x的函数关系如下图所示,试根据图象所提供的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1)确定y与x之间的函数表达式,并说明超超家交了多少万元首付款;
(2)超超家若计划用10年时间结清余款,那么每年应向银行交付多万元?
(3)若打算每年付款不超过2万元,超超家至少要多少年才能结清余款?

(1)设y=

k
x
,把点(5,12)代入得k=60,所以y=
60
x

令x=1,求出y=60,
则100-60=40,所以超超家交了40万元首付款;
(2)当x=10时,y=6,那么每年应向银行交付6万元;
(3)当y≤2时,x≥30,即超超家至少要30年才能结清余款.

个人借款结清证明(七):

为了购房,王老师在2008年初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年利率10%,按复利计算(即年利息计人次年的本金生息),这笔贷款分2年等额归还,则每年要还多少万元?()得数保留两位小数)
请用算式解答,望仔细说明过程.正确答案是5.76万

按照两年等额归还,设第一年末和第二年末分别归还x万元,则
x/(1+10%) + x/(1+10%)^2 = 10
1.1x+x=12.1
2.1x=12.1
x=5.7619
取两位小数,每年归还5.76万

个人借款结清证明(八):

数列的分期付款问题
假设我现在需要买10000元的家具,实行分期付款,期限1年,每期1个月,每期付款数相同,购买一个月以后每一次付款,一年后第12次付款全部付清.如果月利率为1%,每月复利一次计算,请问每期付款多少元(精确到0.01元)
希望能给出算法,答案低于833.33元的就不用发了,

等额本息按揭还款,您是不是怀疑银行多收您钱了?
设每月付款x元,
第一次付款时应付利息为r1=10000*0.01=100,
则第一次归还本金m1=x-100元,
第二次付款时利息为r2=(10000-(x-100))*0.01=101-0.01x,
本金为m2=x-(101-0.01x)=1.01x-101=1.01*(x-100),
.
用数学归纳法可以证明:m(n)=(x-100)*1.01(n-1)为等比数列,
n=1省略,
假设m(n-1)时命题成立,则:
m(n)=x-r(n)
=x-0.01*(10000-(m1+m2+...m(n-1)))
等比数列求和
=x-0.01*(10000-(x-100)*(1-1.01^(n-1))/(1-1.01))
化简得
=(x-100)*1.01^(n-1)
所以m12=(x-100)*1.01^11,
又因为12次正好还完10000元,所以m1+m2+...+m12=10000
所以10000=S12=(x-100)*(1-1.01^12)/(1-1.01)
剩下的就是解这个一元一次方程了,我想你不希望结果中有1.01的12次方,所以用window的函数计算器算了一下:
解得x≈888.49
然后用Excel验算一下,银行多收了你三分钱,你就算了吧
月份 还本 付息 欠款余额 还本付息合计
1 788.49 100.00 9211.51 888.49
2 796.37 92.12 8415.14 888.49
3 804.34 84.15 7610.80 888.49
4 812.38 76.11 6798.41 888.49
5 820.51 67.98 5977.91 888.49
6 828.71 59.78 5149.20 888.49
7 837.00 51.49 4312.20 888.49
8 845.37 43.12 3466.83 888.49
9 853.82 34.67 2613.01 888.49
10 862.36 26.13 1750.65 888.49
11 870.98 17.51 879.67 888.49
12 879.69 8.80 -0.03 888.49

个人借款结清证明(九):

甲乙两人于2004年初签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化工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该协议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乙实物(主要是机器设备)作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0万元出资;(2)由甲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物;(3)公司成立后由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次年3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工容器制造场订立买卖合同。约定:(1)化工容器制造场向A公司出售A公司生产线上所需要的特种反应炉两套,共计500万元;(2)2005年9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30%的贷款150万元于8月31日前支付,货物验收时支付50%,剩余20%最迟于2006年2月1日前付清。2005年6月,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A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8月25日,甲以A公司名义支付了首付款。9月,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甲即以A公司名义与化工容器制造场进行了反应炉的验收并支付了合同规定的款项。截止2006年4月1日,共计付款400万元,尚欠100万元未付,由甲以A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甲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6年5月甲在车祸中丧身。化工容器制造场向A公司索要余款。A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A公司名义订立,但当时A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甲的个人所为;(2)甲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特种反应炉子包含在甲个人出资的机器设备中,其所欠的债务应由甲个人承担。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化工容器制造场遂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甲以A公司名义所定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约束力?为什么?

甲以A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实为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公司核准登记前被称为设立中公司,此种公司无法人资格,其内外关系一般视为合伙,发起人多被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如公司最终获准登记,则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有关债务亦由公司承担。在本案中,A公司成立前,甲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以其名义从事的合同订立行为应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成立后的A公司追认。A公司成立后,接收了合同项下的特种反应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甲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标的的验收以及甲以A公司名义付款、出具欠条等行为表明成立后的A公司已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同时这些行为也使化工容器制造厂有充分理由相信A公司已对该合同予以追认,该合同自应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A公司主张该合同与其无关不能成立。

个人借款结清证明(十):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 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营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 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债务,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向丁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向乙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乙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的数额;向丙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请用法律依据说明.(2)合伙企业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分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分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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