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11-23 08: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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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共10篇)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一):

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2、从管理方式还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5、从适用税率角度来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元的 5 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其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不同?

  浩富中国中关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指出《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中规定有: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
  三项条款;在约定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合同期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同时规定最低工资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因为本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把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按80%折算后试用期的工资就会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中对此方面的规定是: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4类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随时通知”改为“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增加了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也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满足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需要.
  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对此条款的规定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则把劳动纪律并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增加了对保持双重以上劳动关系且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两种情形.
  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形《劳动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代通知金制度可以使劳动者有较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
  八、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预防性保护和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老职工的保护.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法》中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另外,它规定根据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消失等情况,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十、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比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等内容都是《劳动法》中没有的.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三):

律师应不应该和私人助理签订劳动合同?
这里的私人助理是说律师因自身需要,而单独聘请的私人助理。月薪是律师个人发放的。这样的私人助理现在基本没有合同保障。《劳动法》总则中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只强调了企业用人,也就是说如果是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律师就应该签订合同。但是律师个人聘请的助理属于不属于事务所的员工呢?

1、律师不具备法人主体,与私人助理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必签订劳动合同。
2、虽然不能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要求签订协议,内容在双方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下,都生效。
3、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才属于《劳动法》调解范围,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律师的助理是与律师事务所请的,则可以要求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劳动合同。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四):

某工人与老板签订了一份30天的劳务合同:工作一天可得报酬48元,休息一天则要从所得报酬中扣掉12元.该工人合同到期后并没有拿到报酬,他最多工作了几天

设他工作了x天,
48x=12(30-x),
x=6,
他最多工作了6天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五):

该用什么方法要回应该得到的报酬呢?
谢谢你的及时答复,合同内容如下:
上次内容:
我爸爸(乙方)与另外一个人(甲方)签定了劳务合同.按照合同的工程价及结算方式,甲方将按照图纸所计算的方量支付劳务费.我爸爸签定合同后,租赁工程机械进行施工操作,由于混凝土基础位于地面以下,在工程机械刨开上面的土层以后,才发现施工的面积要远大于图纸所计算的面积.原来的图纸只是该混凝土基础最开始建设的图纸,后来多年在该基础四周进行加固的混凝土并未在该图纸上体现.由于工期限定比较短,当时的工程监理(武钢人员)要求我爸爸增加工程机械,保证工期按时完成.他说到时候甲方肯定会按照实际的土方量支付劳务费.我爸爸当时也没有细想,为了能够按时完成工期,就增加租赁更多的工程机械进行施工.当时并未将甲方请至现场进行签证.施工结束后,甲方只肯按照图纸计算所得的土方量支付剩余劳务费,约7万元左右.可是按照工程机械的施工台班计算,我爸爸需要支付工程机械11万左右的租赁费用.只所以工程机械租赁费用远远超支,就是由于大量的土方量在图纸中并未体现.现在甲方以工程中未做任何额外签证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图纸以外的劳务费.我爸爸由于个人失误,未事先请甲方进行签证.我爸爸作出让步,只需要甲方按照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用,愿意放弃其他劳务费.可是甲方坚持只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甲方说他按照合同办事,其他事与他无关.

我无法打开你的合同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六):

帮忙翻译成英文!要快!要准确!
公司改名之后,我司需要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变更劳动合同,所以需要贵司提供一份书面证明,大致格式及内容如下:
我司于XX年XX月XX日与贵司签订的派遣劳务合同,现由于我司原因,公司名称于XX年XX月XX日起,由XXXXXX变更为XXXXXX,特此证明.
法人签字
请将法人签字的原件快递给我,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10层,邮编100022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

after changed our company"s name,we need to change the labor contract for those who signed,so we need your written document,the form and content as follows:
our company have signed labor dispatching contract with your company on 月日年 .now,for the sake of our company changed the name from to on 月日年,this is to certify that.
signature: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七):

劳动法作业,急用啊!!!
1、松园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指派李某到天利公司工作。2012年10月18日与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部分条款如下: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动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披露。
李某工作时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天利公司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李某找松园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工作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天利公司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用工费用,且已及时将李某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试分析:
(1)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条款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地方? 请详细说明理由。
(2)李某的医疗费应该由哪家单位赔付?为什么?

2、邓雄于2008年11月5日进入南通市飞龙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前邓雄的月工资为1550元,之后调整为1650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邓雄基本上没有享受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中只有2009年6月至9月实行过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2010年8月20日,公司以邓雄多次在夜班睡觉为由予以辞退。邓雄被辞退后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公司拒绝。
现在邓雄委托你作为他的代理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双方的详细情况可以自己拟定
用人单位所在地——崇川区
要求:
(1)代邓雄写委托书、仲裁申请书。
(2)说明仲裁需要哪些证据以及证据来源。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

1(1)劳务派遣协议需要约定岗位,不可分割周期,需要向员工告知,参见《劳动合同法》59、60条(2)派遣公司赔付,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参见《劳动合同法》58、92条
2(1)请求支付加班费,参见《劳动法》44条。请求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46、47条
(2)证据:支付工资的记录(银行),加班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工作中有签章的单据(在公司中找)

题目出的不错啊,哪个学校?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八):

英语翻译
谁能帮助我翻译一下这段句话,大体意思能明白但实在是不会翻译成中文.这是劳务合同中关于劳务纠纷的一段话.This agreement will be interpreted inaccordance with,and is subject to,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Bothparties submit irrevocably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in China withrespect to any dispute relating to or concerning this agreement.

本协议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文来解释,并受其制约.订约双方任何关于或涉及此协议的纠纷都将无条件地服从中国法院的管辖.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九):

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支付.正常情形下,关于月工资的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如劳动者停薪留职、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况,又该怎样确定月工资,进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呢?一、对于劳动者停薪留职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停薪留职后找到固定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或生活补贴.如果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其经济补偿金基数归零.停薪留职不满12个月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平均工资(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不可抗力,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搬迁、产品更新换代等使得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者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甚至回家待业享受生活费补贴时,如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三、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但这并不等于经济补偿金也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而应按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四、对劳务派遣后解除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三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的,按劳务派遣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劳动者因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带薪休假,如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造成劳动者无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期间的生活费.七、企业破产清算,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人员正常计算.

个人家政服务劳务合同(十):

张某2008年2月年应聘至某报社,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在某报社从事兼职校对员工作,每天下午到报社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报社对张某进行考勤管理。张某在报社的劳动待遇与校对量挂钩,与该报社全日制职工的待遇不同。2012年10月15日,报社以张某在从事校对工作时出现重大差错、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取消张某临时校对资格”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口头对张某予以辞退。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某报社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与报社签订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报社认为,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基于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回答:(1)张某与某报社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为什么?(2)张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本案中,张某能否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什么?

答:一,张某与某报社属劳动关系。因为,张某提供有偿劳动服务并接受某报社管理。
二,张某虽属劳动关系,但属非全日制用工。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69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张某符合以上法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三,本案中,张某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因为,相关法律及《社保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 ,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注:但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按月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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