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证明模板

来源:模板 时间:2018-11-24 11: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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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证明模板(共8篇)

个人财产证明模板(一):

两个人是一个人的证明怎么写

写个财产证明材料可以的,到时有产权纠纷时,出示即可.有法律效力.可以,写好后盖上手印.写的格式可以到百度里面搜一下.直接私下签协议并不

个人财产证明模板(二):

英语翻译
根据XX部门的要求,我们需要上报所有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的资产证明,因此请您帮忙询问***公司的具体资产数值,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XX department,we need to report all with my company with the business of the company"s assets proof,so please ask * * specific assets value,thank you!

个人财产证明模板(三):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是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B.打算退出公司的股东
C.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时的所有股东
D.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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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个人财产证明模板(四):

财产清查中遇有账实不符时,用以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有( ).
A、盘存单
B、盘盈盘亏报告单
C、银行对账单
D、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E、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多选题

应该是BD,银行对帐单也不能作为调帐的依据 ,只能作为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依据.

个人财产证明模板(五):

戊戌变法的失败,证明资产阶级改良的道路在中国行不通是正确的吗.个人认为是错误的,应该中国现代史行不通
各位给个说法
我的认为是戊戌变法的失败证明.在中国现代史是行不通,就是缺了几个字眼,否则中国现在怎么会发展得好呢,源于资产阶级的改良嘛

历史是记述以前发生的事情,我们在不停的学习历史.目的就是“以史为鉴”.从中汲取教训提高自己.历史也是不容改变的,已经发生的事情是改变不了的.
戊戌变法的失败已经是铁板钉钉的历史事件了,已经永远改变不了了!
资产阶级的改良是戊戌变法中的关键,可惜失败了.谁也没有力量也没有能力去改变历史,失败了就代表这条路走不通,走的通的话就会成功的.所以下这个结论也是绝对有历史依据的!

个人财产证明模板(六):

怎么证明样本方差是总体方差的无偏估计

n-1的由来——样本方差无偏估计证明推导公式,样本方差与自由度
证明S2(x)=1/(n-1)∑[xi-E(x)]2为var2(x)的无偏估计
需证明E(S2)=var2(x)
∑[xi-E(x)]2=∑[xi-1/n∑xj]2,∑条件为j=1→n
=1/n2∑[(n-1)xi-∑xj]2,∑条件为j=1→n且j≠i
=1/n2∑[(n-1)2xi2-2(n-1)∑(xi xj)+ ∑xj2+2∑xj xz],∑条件为j=1→n,z=1→n,且j≠z≠i
E∑[xi-E(x)]2=1/n2∑[(n-1)2 E(xi2)-2(n-1)∑E (xixj)+ ∑E (xj2)+2∑E(xjxz)],
知抽样样本相互独立E (xixj)=E(xi)E(xj),且var(x)= E(x2)- E(x)2,且∑有n项,∑有n项,∑有n-1项,∑有(n-1)(n-2)/2项
E∑[x-E(x)]2=1/n2∑[(n-1)2E(xi2)-2(n-1)(n-1)E(x)2+(n-1)E(xj2)+(n-1)(n-2)E(x)2],
=1/n2∑[(n-1)2 var2(x)+ (n-1) var2(x)],
=1/n2 * n *[(n-1)2 var2(x)+ (n-1) var2(x)]
=(n-1) var2(x)
所以E(S2)=var2(x)
自由度是指当以样本的统计量来估计总体的参数时,样本中独立或能自由变化的数据的个数称为该统计量的自由度.如果E(x)为一常数u,那么 var2(x)=1/n∑(x-u)2 .抽样样本方差估计中 E(x)由样本本身确定.当平均数的值和其中n-1个数据的值已知时,另一个数据的值就不能自由变化了,因此样本方差无偏估计的自由度为n-1.

个人财产证明模板(七):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我觉得好难区分啊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答案BD 可是我觉得收据只能证明被告给了原告钱 不能证明清偿了他的那笔特定债务啊
请分析一下到底应该怎么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呢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张某死后,李某要求继承其财产,理由是二人是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需要用下述间接证据加以证明。第一,李某从五岁开始就是张某抚养成人的;第二,近十年来张某由于年迈体弱多病,一直由李某赡养与伺候,张某死后的丧事费也是由李某负担的;第三,张与李多年来一直生活在一起,群众公认为父子关系。通过以上三方面的间接证据,足以说明张某与李某属于养父与养子的关系,故张某的财产应该由李某继承。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 ,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反之,就为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第三,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效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所在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就本题而言,收据上的金额如果和借条上的金额一致,直接可以证明原告收到了这笔钱。被告付钱给原告,正是因果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条是真实的,原告就只剩下两个选择:1、承认被告还了钱。2、不承认。不承认的话被告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告返还。总之,收据可以直接对抗借条,从经验法则出发也可以认为这个收据是直接证据。

个人财产证明模板(八):

求2011关于生命健康权2人格尊严权3隐私权4、受教育权5、财产所有权6消费者的权益的案例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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