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12-04 11:00: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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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共10篇)

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一):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是?( )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也是决策机构,但应办手续

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可以按照其情况分别办理( )不同
A.开业登记
B.工商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答案:ACD【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

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三):

下列担保物权的设定,能生效的是
A.甲与乙签订以甲公司享有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该项质押丙公司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但尚未向工商机构办理登记
B.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C.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质押物的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该设备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登记
D.甲与乙签订以某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BC

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四):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AS两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A股东以现金15万元出资,B股东
出资的35万元中,以一商标作价15万元,机器设备共作价20万元.双方签订合约协定,年终分红按4:6的公司重大问题有双方共同决定,公司合法登记成立后,因AB两人对公司问题产生巨大分歧,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最后,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作何处理公司又产生分歧,A要求解散公司 ,清算财产:而B坚持A退出受A的全部股权,并保留公司,尤其一人持有并经营,因对终止合作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A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并组对公司进行清算.问,该公司存续期,股东相互关系的处理是否合法?说明原因.B坚持A退出,由其承担A全部股权并保留公司,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您提问所指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但货币出资仅10万元,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对公司管理产生分歧并不是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因此A要求解散公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在处理公司解散的问题上也是比较审慎的,能够是公司存续,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解散公司.
如果B坚持A退出,那么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将转变为一人有限公司,有股东B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做变更登记.
百度知道专家组成员为您认真解答!
本人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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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五):

2.6合同无效确认权问题。
合同是否无效的确认权归(  )。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人民法院
  C.当事人主管部门
  D.仲裁机构
  E.未违约的当事人一方
多选,选哪个,关键是啥原因。谢谢。
二级建造师。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问题一、这个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包括哪些?
问题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算不算有关市场管理机关?【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六):

法律合同问题,房屋租赁合同修改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之房屋座落于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室内设备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上述房屋友好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租赁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用,不得擅自另作他用。

  二、租赁期限:暂定______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乙方每_____应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每次租金必须提前_____天内交清。
  
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押金,待不租或期满费用算清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押金,甲方每天按租金拖欠部分的2%加收滞纳金,并有权追回乙方所欠的租金和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六、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归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壹个月。如遇不可抗拒原因(如天灾、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在此例。
 
 七、乙方要遵守____的暂住条例,不得利用该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要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并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八、租赁期间内,乙方如中途让给他人转住(用),需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转租。
  
九、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交付:□水、电费 □电话费 □卫生费 □管理服务费。
  
十、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惜室内一切设备,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应负责恢复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原状,无法恢复的应酌情赔偿。
  
十一、 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乙方需续租,须提前半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乙方退出时,若有家具杂物等布置不搬者,甲方将视其为废弃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二、 合同签订之日的电表底数为______,水表底数为______,煤气表底数为______.
  
十三、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工商壹份,叁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题:请根据本合同的内容,结合所学的合同法知识,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帮帮忙啊 没人会吗

1,承租人(乙方)应补充乙方的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依照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出租房有权利也有义务要求乙方提供真实详细的个人信息
2,租赁期限要求明确(本合同系固定期限的租赁),同时应约定房屋交付日期及交付方式,以及交付情形,例如:
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3,租金及押金的交付方式要明确,支付方式:现金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月_____日前支付
4,合同主协议抬头应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第一条之前应加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这样的条款,明确该协议适用的法律
5,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不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不受理这种备案

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七):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第二次作业(行政处罚部分) 【简要案情】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该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该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行政罚款1万元,并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该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该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回答问题】关于该工商局的行为,下列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为什么?A. 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B. 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C. 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D. 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回答格式:1、A项正确(或错误) 理由: 2、B项正确(或错误)理由: 3、C项正确(或错误)理由: 4、D项正确(或错误)理由: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本案中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已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变更前的状态的决定,本身并非行政处罚,更不属于罚款,因此针对本案,由于万达公司的虚假验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变更登记这才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所以B项错误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因此C项错误关于D项,应当分清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与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继续状态的区别。万达公司凭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后该违法行为即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问题万达公司连续4年通过年检。只是说明其1997年5月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如前所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没有持续状态,工商局并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只能撤消原变更登记而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并不处罚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D项错误。

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八):

求2014年司考真题第七题的参考答案,网友回答的也可以。
七、(本题26分)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你好,我们这里有真题解析,可以来看一下。

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九):

3.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
A.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这道题c项不懂,答案是不仅代表公司还代表李红,第一,是不是因为提到了李红的担责才代表李红,如果合同不规定法定代理人担责,就只代表公司?第二,A项错误,答案是这是有效格式条款,甲公司是否还可以找李红追责,如果不可以,那C项还代表李红怎么解释?第三, 是否第四条仍有效,但已对李红失去了效力,只可以找乙公司赔偿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义务,无论哪个签字,意味着这个公司法定代表人意见,即所有法定代表人意思表达一致,均受合同条软约束。因此可以找李红,李蓝一起,或其中一人均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工商变更登记代理合同(十):

落槌价是否等于成交价?

×× 拍卖行:你行《关于拍卖方案中对拍卖成交价的规定能否限制拍卖人按拍卖成交价全额收取拍卖佣金的函》收悉.我们曾经就“佣金收取”的问题多次做出过复函.收到你公司咨询函件后,我们再次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复函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体现了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民商事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愿为民商事行为,也可以根据该意思自治原则形成合意,达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处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合同行为中,根据双方合意建立的合同,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这一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行为,而不应当限制或否定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说明,拍卖是一种买卖方式,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民事活动,这种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拍卖这种公开竞价的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交易愿望.拍卖活动应当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拍卖行为是一种民商事行为,拍卖当事人,即拍卖人与委托人及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成立并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三、《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活动的特别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拍卖企业从事的拍卖活动.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这一规定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佣金的比例加以约定,形成合意.在我国当前的拍卖活动中,委托人、竞买人与拍卖人在拍卖前约定佣金比例也已形成行业惯例,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你公司与竞买人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竞买合同》中约定“本次拍卖的佣金为成交价(即落槌价)的5%”.该约定对你公司和买受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你公司与买受人都不应当以其他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四、拍卖佣金是拍卖企业诚实劳动的合法收入,该佣金是拍卖人提供中介服务后收取的合理劳动报酬.本案中,拍卖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拍卖人应尽的全部义务,并且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你公司按照与买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佣金按落槌价的5% 收取”的约定向买受人收取因中介服务产生的佣金报酬,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落槌价”的称谓,“落槌价”是拍卖业界对拍卖成交价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称呼.《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这一规定表明,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应当称为“成交价”.成交价是拍卖师在拍卖中对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落槌表示成交时的价格,这一价格使其他竞买人的竞价失去约束力,同时明确表明这一价格不再发生变更.拍卖实践中,把经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定义为“拍卖成交价”,作为拍卖人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的计算依据已经成为行业惯例.综上所述,你公司是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本次拍卖中,你公司已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所有程序,尽到了拍卖人应尽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在与买受人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和买受人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你公司可以按约定的比例,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落槌价)5% 的佣金.摘自《中国拍卖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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