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来源:制度 时间:2018-12-08 11: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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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共9篇)

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一):

宪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二):

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一、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 15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1、基本人权
  (1)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的含义:基本人权又称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六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可分为: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权的含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合法律规定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便谈不上行使其他权利了.
  ②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自由.政治表现自由又具体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将自由绝对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然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反对和依法打击邪教.
  基本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的身体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内容.
  (5)社会经济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和受教育权.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它具体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现实的和有保障的.
  首先,宪法明确宣示自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其次,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其运行方式,确保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最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3、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重合的.同时,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founding rules).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认为,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就有两个:一个是资本主义原则,一个是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传统都有差异,因此,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尽一致,如德国把联邦制奉为宪法原则,但法国却把共和制列为不可修改的对象.这里所介绍的宪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宪法、包括我国宪法在内都一般应予以确认的,即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三):

现行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四):

宪法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它深刻的经济、思想、政治和法律条件.
1、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1)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
(2)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
(3)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反对特权.只有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和商品所有者的利益的最大化.
(4)市场经济要求统一而公平的规则.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建立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最相适应的政治外壳是民主制度.宪法的内容即民主制度,涉及到资产阶级或者无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这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要将宪法奉为国家根本法的决定性原因.
2、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封建社会末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潘恩等提出了许多激动人心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口号和思想,以反对和批判封建统治所赖以存在的思想体系.如以“法治”批判“人治”,以“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神授”,并提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权力分立论”“民主”“自由”“正义”等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口号和理论.这些学说和理论一经提出即能够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认同和响应,唤起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的理论基矗
3、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矗资产阶级在长期的反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建立了以普选制、代议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适应的资产阶级以全体人民代表的名义进入议会和国家机构,反映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和要求.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之后便将这种政治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4、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使得封建社会的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要求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的法律.当越来越多的单行法律的出现时,不同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会越来越明显,这时宪法应运而生,因为只有宪法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内部的和谐一致.

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五):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在什么时候颁布的?什么会议通过的

1954年第一次人恩代表大会1954年宪法总结了人民革命的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以根本法的形式巩固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并且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为我国的进一步发展规定了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它的基本原则和结构,以及关于国家组织的基本结构为以后的几部宪法确立了基本的模式.无论是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还是文字等都是正确的,是一部很好的宪法.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确认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发行的基本路线,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它确认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规定对一小撮敌对分子进行专政;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根本意志;因而它不同于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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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六):

试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试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A、依法治国B、依法行政C、依宪治国一和尊严.

A.依法治国.

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七):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维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反对 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共同纲领》
材料2:“1954年在日内瓦会议时福斯特·杜勒斯拒绝同周恩来握手,因此,我走完舷梯时决心一边伸出我的手,一边向他走去。我们的手相握时,一个时代结束了,另一个时代开始了。”
——尼克松回忆录
材料3:“第三,坚持包容精神,共建和谐世界。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相互借鉴,推动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实现振兴和发展;应该加强不同文明的对话和交流,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使人类更加和睦。”
——摘自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
(1)上述材料反映出我国外交政策的出发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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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国际背景指出我国20世纪50年代外交政策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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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个时代结束了,另一个时代开始了”反映了中美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对当时国际形势和国际局势分别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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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举出两个实例,说明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与世界各国更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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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维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
(2)50年代,当时世界出现两极格局,新中国提出了“一边倒”的外交方针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中美关系由冷战对峙开始走向正常化。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世界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
(4)①中国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挥了积极作用。②中国十分重视发展与东盟的关系。1997年为缓解东盟经济危机作出了重大贡献。③中国积极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2001年中国领导创立“上海合作组织”。

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八):

查找以弘扬宪法精神为主题的内容

在今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详细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坚持走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明确提出要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 重要作用”,进一步把依法治国提高到了新的高度,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贯 穿到了改革发展的全过程,覆盖到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 各方面,这成为我们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那么,什么是宪法精神,而我们又为什么要弘扬宪法精神呢?宪法精神是: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2、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精神 3、改革开放的精神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如今,我国的经济总量的世界排名跃至世界第二,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增 强.“中国模式”不仅需要经济的高速增长,也需要国家理性、公共治理的进步.深入理解宪法及其精神,对于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是专门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关系的法律.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 用是宪法的基本精神.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首先是在政 府行为中体现宪法精神、宪法原则.政府的权力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审计、问 责等戴在政府上面“紧箍咒”越来越多,权力运行才会越来越透明.弘扬宪法精神有利于民族和国家统一,有利于更好地改革开放,有利于小康社会的实现

为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九):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是什么?

1.“六观”:
一要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执法 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持清正廉洁.这是检察人员共同的 根本宗旨、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和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本质要求,也是全体检察人员团结 奋斗的精神力量.
二要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 推进,做到执法时想到稳定、办案时考虑发展.
三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更新 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管理,使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 严、权威,又感受到人民检察官的关爱和温暖.
四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 一的业绩观,一的业绩观,坚持以数量为基础、质量为生命线、效率为保 障、效果为根本、安全为前提,做到五者协调统一、相辅相 成.
五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始终 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 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
六要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 可持续的发展观 确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加强对各项检察工作 的统筹协调,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2.“六个有机统一”:
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检察工 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党对检察工 作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 民,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定不移做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服务 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深化对科学发展主题 的认识,既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要在检察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三要坚持围绕“四个维护、两个促进”的根本目标,努 力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适 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依法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的 同时,更加注重犯罪预防,更加注重司法保护,更加注重教 育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坚持全面正确有效发挥检察职能,维 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要坚持贯彻检察工作总要求,努力实现强化法律监 要求 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法律监督为立身之本,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 规范监督;坚持以强化自身监督为发展之基,严以律己,切 实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证,做到信仰坚定、思想成熟、素质过硬、品德高尚、作风务实、 一身正气.
五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 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 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确保良好法律效果;必须 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党的执政地 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处理案件,确保 良好政治效果;必须注意把握办案时机,改进方式方法,注 重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争取积极社会评价,确保良好社会效果.
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实现继 承、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 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须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发展.要坚持解放思想,继续更新不合时宜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与时俱进,既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又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 问题、总结新经验,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3.“四个必须”:
第一,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任何公权力都有边界,检察权的行使始终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界限.检察机关的 法律监督必须由法律专门授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检察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 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避免和防止权 力滥用.
第三,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特 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别是要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及执法环境、执 法能力、 执法保障方面的新变化新要求,努力形成重点突出、 布局合理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
第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符合诉讼原理.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应与违法情形的性 质、程度及诉讼阶段相适应,遵循诉讼经济、分工制约等原 则,保证诉讼活动有序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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