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宪法监察法

来源:爱牙日 时间:2018-10-07 08: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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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监察法(共10篇)

学习宪法监察法(一):

我国行政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规定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
  (2)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
  (3)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
  (4)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补救的规范均为行政法律规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
  (2)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3)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行政法规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现形式
  除上述6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学习宪法监察法(二):

现行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学习宪法监察法】

学习宪法监察法(三):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的作文800字

按人大党组通知的要求,我在会前认真的学习了刚刚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和相关的宪法方面的知识,刚才又听了几位副主任作的专题发言,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这份修正案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在执政党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了新的行动纲领的前提下,通过修宪,及时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学习宪法监察法(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强化了监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安全上的责任,增加了检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这些修改有利于(  )
①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        ②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③完善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        ④预防腐败以保证清正廉洁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C




【学习宪法监察法】

学习宪法监察法(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秦始皇、汉武帝在中央设置的类似功能的官员或机构分别是
①太尉   ②御史大夫   ③司隶校尉  ④丞相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D




学习宪法监察法(六):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属于
A.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B.中共纪检部门的监督
C.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D.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C




学习宪法监察法(七):

宪法的地位对青少年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直接关系貌似没有.
间接关系嘛,应该说青少年是祖国未来,也是国家将来社会主人翁,国家主人应当具备公民意识,良好的法律意识,因此从小就要对宪法有了解,认真学习本国宪法是任何国家公民培养必须的.
宪法的最高地位,需要得到公民信仰,法治社会也需要全体公民包括青少年在内认真学习宪法,这应该就是两者关系.

学习宪法监察法(八):

法律监督、财务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社会监督是不是包括财务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

区别是监督职能部门不同,联系为都是第三方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公民自然人、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司法监督、财务监督等需相关授权职能部门操作.工商税务税收审计是财务监督的主要手段.

学习宪法监察法(九):

宪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学习宪法监察法(十):

宪法读后感

[宪法读后感]
\x09\x09\x09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读后感
刘连瑞
石河子大学
  关于宪法哲学的书,我阅读的很少,刚阅读完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一书,感受到国家的尊严和威望是那么神圣,国家权利的不可动摇性,宪法读后感.一部宪法是国家和人民的法律,现在我感觉自己随时可以拿起宪法来保护自己.很早以前我对宪法是个盲,现在我意识到国家宪法就如同国法家规一样,任何国家、民族、家庭没有了纪律那就乱套了.从哲学意义上说,
也就是从其本原的意义上而言, 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
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在国民的意识中,宪法是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但是纵观中国社会,有多少人的宪法权利遭到了无情的践踏?比如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等;而这些被践踏的权利有没有通过宪法的保护而得到救济,答案是否定的;再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何其漫长的过程,一个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就如同没有宪法,那么人民的权利将从何得到保障!
  从的书中所提到的宪法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有几个老百姓都很关切地问题:比如中国的专政问题;国籍选择权;人权保障等等.一提到专政我就想起了世界历史上的几件恐怖事件,斯大林时期1935年1月至1941年6月22日期间,前苏联大约有2000万人遭到迫害,其中有七百万人被枪毙,被杀害者中有两万多人是当局为了灭口而处死的特工人员.他们先前是专政工具,尔后根据专政的需要,不由分说就变成了专政对象.我也看过关于这一时期的历史记载,很多人都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斯大林是个暴君,虽然他对早期苏联的独立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贡献,但是如果一个国君犯了灭绝人性的事,错杀了很多无辜的生命,世世代代都会遭到后人谴责的.即使他对国家有很大的贡献,但其功过是永远抵不消的.就跟毛泽东一样,我觉得他跟斯大林很像兄弟俩.尽管毛对中国的建国有重大的贡献,文化大革命却是对中国经济的摧毁,对知识分子是一种浩劫,对正派人是一种非理性的打击.
 
  国籍选择权,这是很多中国人关心的问题.因为现在全世界有很多的华人,而且华人在世界上的影响是我们国人都有目共睹的,比如很多的华人企业家,他们有着强大的人脉资源和精神物质财富,很多有威望的华人企业家他们有自己的企业王国,这是很多国人企业家不能相提并论的.还有很多的诺贝尔级别的华人科学家,他们所取得的成就令我们赞叹不已.还有很多优秀的华人在为发达国家服役,他们也是他国国籍.咳!在这个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中国需要的科学家和企业家等等一系列人才真是太匮乏了.如果中国把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单一国籍选择进行修改,承认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将有大批的优秀华人肯定会选择回国发展或投资.这样中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就指日可待了,谁都知道在香港这个国际大都会,世界各地的富豪、科学家、企业家等等都有外国国籍,他们也是双从或多国国籍人士.由于他们早期都去国外学习,通过国外多年的打拼然后把很多技术财富都带回来了,为当地的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人权保障,谈到这个问题我就想起了美国.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注重人权的国家之一,美国对孩子的特别重视让我赞叹不已.他们对孩子从小的教育是受到国家特别重视的和照顾的.我最近在媒体上看过一些新闻,在美国关岛上的一些学校教室被老鼠破坏了,他们的教室现在就要重建,读后感《宪法读后感》.他们的孩子如果吃到了不良食品影响到了他们的健康,这些食品厂家肯定会受到重罚.因为美国真正对人权的保护从一个人从小开始直到人老病死,并且美国的法律中大部分州没有死刑,只有终身监禁.这也是对人权的保护,这也是对人权的崇高敬意,也是对生命的尊重.而中国就不行,中国的人权问题在世界政坛上还不是很完善,中国对孩子从小的教育不够,中国对孩子的教育补助也没有特别的拨款,中国现在没有上学的孩子很多,特别穷困的地区就更不用谈了.什么时候我们中国对孩子的人权保护比美国更好,我们现在的孩子就可以成为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才,我们国家的建设就有了保障,那我们的民族将会更团结,中国人的生活水平会更上一层楼.
宪法司法化舆论的背后,是渴望宪法实施的强大的人民意志,机制可以讨论,但人民意志不可忤逆.因此,必须虔敬地通过兑现民主承诺、实践公议民主和强化程序正义的渠道,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真正激活纸面上的民主和法治司法宪政主义在政法原理上,也是成问题的.真正的民主是法治(包括法的安定性、司法独立和人权保障)的基础和推动者.[3]
法治也唯独在对权力的民主控制(是程度大小的问题,而非有无问题)及支撑它的社会经济基础存在的国度,才能确立和发展下去.试图以司法宪政主义来限制民主,不仅将导致民主的萎缩,也将破坏法治本身的正当性和实效.关于它自身,关于它试图规训的民主过程,司法宪政主义都是建立在可疑的规范和经验假定之上的,法治与人治的辩论始终在继续,知识分子倡言自由主义、人道主义,却避拒法治,这在台湾相当普遍,因为受到传统影响的知识分子有几个特殊的文化意识因缘导致了这种结果.其一是文化意识因缘,牵涉到中国价值系统的特性,中国文化内倾讲求道德的内在超越.其二是牵涉到国学的人为误区,受到西潮冲击的国学思维,将法治与法家的误同,法治难入主流.其三是牵涉到司法形象的恶劣.政府与人民将司法改革排在优先顺序之末,当然会造成司法正义的不堪闻问.在这些文化因缘的寻索中,我们迫切需要司法改革,重树形象.
 宪法学人,最好是公允且深入地了解和剔择人间共同的宪法哲理,努力感受、观察、理解和表达此时此地最根本的宪法难题和政法环境;分析性和创造性地运用宪法学概念,从历史和当下的政治实践的常与变、苦与乐、经验和教训中,挖掘、提炼和发挥规范性资源(原则和规则的体系),以缓解或化解此根本性难题.如此一来,宪法学才可获得实在的经验基础,才可获得厚重的历史正当性,才可兼具解释和批判的效能.
尽管现在我的学识水平不能完全理解江教授之观点,读罢全文,仍然收获颇多,对于开阔视野,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帮助很大.\x09\x09\x09\x09\x09\x09\x09
\x09\x09  〔宪法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jieri91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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