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信合同

来源:重阳节 时间:2018-10-18 11: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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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合同(共10篇)

宜信合同(一):

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

宜信合同(二):

请问协议、契约、合同、条约有什么不同
准确的回答

  合同,又称为“契约”.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合同是指确定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协议.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身份合同;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狭义的合同不仅包括债权合同,还包括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是<合同法>调整的合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既不是上述的广义合同,也不是狭义合同.
  条约的生效与失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对缔约国开始发生拘束力.生效方式和日期取决于条约的规定或缔约各方的协议.双边条约的生效大约有3种方式:1.自签字之日或规定之日起生效,不需批准或交换批准书.这种条约多是一些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或文化等方面的协定.2.自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不需交换批准书.缔约双方如在同一天批准条约,条约即在该日生效;如果日期不同,则自缔约一方最后通知批准的日期起生效.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意义重大、政治性强或永久性的边界条约的生效通常采取这种方式.有些多边条约要全体签字国批准才生效,有些只需一定数目的国家或某些特定国家提交批准书即生效,如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中、法、苏、英、美五国以及其他过半数的签字国向美国交存批准书后即生效.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口头协议是有效的,但主张口头协议存在的当事人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宜信合同(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委托合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委托合同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
B.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
C.委托合同可以就一项或数项事务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D.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A.委托合同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
B.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
C.委托合同可以就一项或数项事务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D.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宜信合同(四):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

2、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3、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4、合同履行的原则详细介绍
5、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6、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7、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8、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
9、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0、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如果是购销合同
,合同履行地就是交货的地点;如果是建设或安装合同,合同履行地就是施工的地点.
2、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4、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如果其中一方在合同履行地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三、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1、合同法第62条规定: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3、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5、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6、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7、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8、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宜信合同(五):

8.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不包括
A.要式
B.不要式合同
C.双务
D.诺成

B,根据合同法分则借款合同

宜信合同(六):

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宜信合同】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3合同的种类《合同法》把合同分为十五类:
  (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宜信合同】

宜信合同(七):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请尽量详细点,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这主要体现该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中.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如下区分: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一些不符合成立条件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如仅仅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可通过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通过解释合同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现出来,从而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充分鼓励交易(1).而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对于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的探究来加以认定.在此情况下,因无效合同内容或形式具有违法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危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处理时就不能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据合同的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

宜信合同(八):

问个银行贷款方面的法律问题
2000年7月,某市个体运输户赵某与该市某银行签订贷款43000元的合同。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1年的一辆轿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约定2001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 2001年5月,赵某在运输途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托运方大笔资金,到2001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2个月偿还贷款,但是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还贷。于是,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轿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王某,得款48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利息等。赵某却认为轿车作价太低,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 双方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3、如法院查证轿车作价确实偏低,且王某系银行相关信贷人员的亲属,问银行与 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效力为( B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 为什么银行和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谁帮解释下?

1.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将抵押物折价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款项,应与抵押人协议,而不得单方擅自折价得款,更不得刻意压低价款而损害抵押人利益. 2.。《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系银行相关信贷人员的亲属,银行就不顾抵押人的利益,低价变卖抵押物,从而侵害了处于被动地位的赵某的利益。因此,法院应认定银行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宜信合同(九):

合同法多选题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论述中,正确的有( )。
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D.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ABD C是错误的,应当是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宜信合同(十):

经济合同的种类

1、 购销合同;
2、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3、 加工承揽合同;
4、 货物运输合同;
5、 供用电合同;
6、 仓储保管合同;
7、 财产租赁合同;
8、 借款合同;
9、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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