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来源:记者节 时间:2018-10-29 11:00: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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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共9篇)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一):

(14分)辨析题:2008年至2012年,各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超过121073件,至少166299人因职务犯罪被查处。按照记者的统计,这5年间查处厅局级以上高官最多的当数北京检察机关,为117人;其次是河南、湖北、广东和重庆,分别为93人、71人、69人和60人。据调查显示这些案件之所以能够被侦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百姓为办案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证据。因此有人认为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就能够防止权力的滥用。请谈谈你对这一观点的看法。

(1)题目的观点不科学/不合理/不全面。(2分)

(2)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这有利于国家机关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有利于减少腐败现象,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4分)

(3)防止权力的滥用,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缺一不可。要建立健全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法制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4分)

(4)政府官员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众多的诱惑面前始终保持廉洁自律不为利益所动。总之,要防止官员的腐败除了要加强百姓监督之外还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官员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等从而形成合力制约政府官员贪污。(4分)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二):

国家反贪污贿赂管理局日前表示,要严肃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的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
A.我国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B.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必须依法赔偿
C.对人民负责,才能科学民主决策 D.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D

之所以“有权必有责”,因为政府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D符合题目指向。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三):

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属于 
[     ]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②司法机关的监督 ③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 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C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四):

英语翻译
、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反渎职侵权局、技术科、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科、民行科、职务犯罪预防局”,这些要做成中英文的门牌,老师可不可以帮忙.

The district
The hall
Complaints Department
The anti-corruption and bribery Bureau
The bailiff team
The Political Department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room
Anti malfeasance Bureau
Technology Department
Office
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he public prosecution department
Supervision of Science
The Civil Division
The Crime Prevention Bureau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五):

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198781人,提起公诉167514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148931人。在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群众举报48671件,占32.1%。这说明
①我国政府积极履行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
②惩治贪污犯罪,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关键
③我国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 
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可以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权力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D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六):

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属于(B) A.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B.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C.劳动法律关系 D.监督
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属于() A.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B.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C.劳动法律关系 D.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我觉得这道题答案是有问题的。你只需要分清楚几个概念就好,不必拘泥于答案。

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它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之间或者行政主体与所属的公务员之间因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市政府与市政府的工作人员之间。
3.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外部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交警对违章驾驶司机的罚款处理;比如环保局对超标排放公司的处罚。
4.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这几个概念中,你应该能看出来,行政职务关系其实是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
答案A才是正确的。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七):

请人担任职务的成语是()表示访问的成语是()

请人担任职务的成语是(三顾茅庐)
表示访问的成语是(不速之客)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八):

7名班委中有A、B、C,有7种不同的职务,现对7名班委进行职务具体分工.
(1)若正副班长两职只能由A、B、C三人中选两人担任,有多少种分工方案?
(2)若正副班长两职至少要选这三人中的1人担任,有多少种分工方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1)(正,副)
(A,B)(A,C)(B,C)(B,A)(C,A)(C,B)
六种方案
(2)设班委代号为1,2,3,4,A,B,C
满足题意的有(1,A)(1,B)(1,C)(2,A)(2,B)(2,C)(3,A)
(3,B)(3,C)(4,A)(4,B)(4,C) 12*2=24个事件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_,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九):

如何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之所在.所以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及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地位,是正确界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又一个共通的关键性问题.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我国刑法上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多处规定,如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管理、协调、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另一类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对于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利用职务之便仅限于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观点从字面上来看符合法律的规定.(2)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工作上的便利.(3)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本人现在和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其中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解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我们认为,利用职务之便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渎职性来设计的,主要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所以利用的职务之便,必须现实地与其职权有关.
  由此,利用职务之便就应当具备这样几个质的规定性:1、滥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合法地拥有相应的权力.在我国从事公务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身份,这种身份的取得至少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即必须是经过法定的形式而产生的,在我国主要有选举、任命、聘用、委派、委托等几种方式.我们认为,这里需要确定的是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至于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称职、是否通过贿选甚至“买官”等形式而取得职务,都不应当成为决定职务合法性的关键因素.但是,如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的,不应当认定为贪污贿赂犯罪,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滥用的职权必须是确实存在的,而不是尚未取得或者已经离任的职务,即所利用的职权必须具有现时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问题:一种情况是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即将赴任的职务的影响,进行索贿、受贿等等,能否构成受贿罪;另一种情形是已经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来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获得各种非法利益.我们认为,尚未赴任时收受、索取贿赂的,应当区别情形对待:如果收受贿赂后确实到任,而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那么,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实际上利用了其现实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应当定罪;如果收受、索取贿赂后,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取得了职务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都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对于第二种情况,离任后利用其影响力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并没有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也不应当认定;但是如果先为他人谋取利益,离任后收受贿赂的,应当认为他们之间存在约定的事后受贿,可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所利用的职权必须具有直接性,即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务具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所拥有的职权是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的必然条件,没有特定职务就不能利用这样的条件,职务与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必然性.例如,直接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可以不通过任何第三人就直接非法地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4、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权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便利条件是因为特定的职务条件而形成的,不具有相应的职务就不可能形成这样的便利条件为其所用.所以,这里的职务之便不是利用工作中对作案地点、时间的熟悉,如某机关的普通公务员利用自己对单位地形的熟悉、对单位出纳工作习惯的熟悉,盗窃了单位的现金,虽然他既符合了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也非法占有了公共财产,但是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这名普通的公务员与单位财务部门的现金之间没有任何职务上的关系.所以,这些仅仅是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与职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职务之便作扩大解释,不但扩大了打击面,而且也不符合贪污贿赂犯罪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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