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微感言

来源:毕业感言 时间:2018-11-30 18: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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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微感言(共8篇)

监察法微感言(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强化了监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安全上的责任,增加了检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这些修改有利于(  )
①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        ②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③完善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        ④预防腐败以保证清正廉洁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C




监察法微感言(二)

行政执法的原则和特征是生什么

  一、行政执法监察的特征
  行政执法监察是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换和选择性.相对人则处于服从地位.尤其是在有关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以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极易造成执法者的违法、越权,以至不正之风等弊端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执法监察.
  行政执法监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行政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检验、考察判断其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其功能集中表现在:监察主体依法准确地判断与及时地控制执法机关的违法活动与不当行为,以保障执法活动沿着法定的轨道正常运行.
  二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察行为.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统一的.即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监察权力的各级专门的监察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
  四行政执法监察的客体是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察主要侧重对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和考察,更侧重追究执法者个人的违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监察具有直接、及时、灵活、迅速的特点.
  六行政执法监察具有权威性的特点.这种权威主要体现在专司行政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直接隶属于行政首长.同时还包括执法监察中的检查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执法监察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力(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法监察的建议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执法监察的处分决定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必须严格合法.
  二、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
  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监察法微感言(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法》的实施属于我国公民权利保障中            的内容。
A.社会保障 B.物质保障 C.立法保障 D.司法保障





【监察法微感言】

监察法微感言(四)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属于
A.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B.中共纪检部门的监督
C.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D.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C




监察法微感言(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秦始皇、汉武帝在中央设置的类似功能的官员或机构分别是
①太尉   ②御史大夫   ③司隶校尉  ④丞相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D




监察法微感言(六)

2008年6月26日,合肥市人大代表第二期培训班顺利落幕。此次培训内容涉及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选举法、代表法等重要法律。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人大代表
A.都担任着国家重要部门的领导职务 B.是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
C.是工人阶级的忠实代表 D.肩负着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使命

D

加强人大代表培训的工作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需要,还是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答案为D。
【监察法微感言】

监察法微感言(七)

我国行政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规定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
  (2)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
  (3)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
  (4)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补救的规范均为行政法律规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
  (2)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3)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行政法规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现形式
  除上述6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监察法微感言(八)

《行政诉讼法》历史意义

1988年3月,一位勇敢的浙江农民包郑照因不服苍南县政府强行拆除其楼房的处罚决定,成了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个将县政府推上被告席的农民.无数新闻传媒为之沸腾了,无数中国人为之深深震惊了,富于历史巧合的是,就在农民包郑照作出这一颇具悲壮色彩的人生抗争后不久,在共和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在1989年4月4日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上破土而出.在中国历史上,《行政诉讼法》破天荒地全面确立了“民告官”制度,这对数千年来信奉“民不可以告官”的中国人所带来的心理冲击和思想震动,用石破天惊来形容亦不为过,随之,无数遭受行政权不法侵害的中国普通百姓,纷纷将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出台前的1983年至1989年3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仅为18万多件,而从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至1990年10月,仅仅一年半时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就已达到17万多件.1998年与1989年相比,受理的行政诉讼案更是猛增了10倍!《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从根本上改造了行政机关的思维定势,一向说一不二的行政机关开始意识到:普通百姓不再是可以随意捏来捏去的橡皮泥.从此以后,诸多的行政机关开始小心翼翼地在法制的轨道上执法,以避免被推上法庭的危险.也正是从《行政诉讼法》开始,监督权力、保护人权的现代民主法治思想成了行政立法的重要准则,此后,《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纷纷问世,这些“控权”行政法,不仅是现代法制的经典标志,也闪烁着共和国民主法治建设最为耀眼的星光.
行政诉讼既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容.首先,民主意味着政府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服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政府行为如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受到追究.追究的主体除了人民代表机关外,还必须有专门的常设的机关,这主要就是法院(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其次,民主意味着政府权力接受监督和制约,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变成专制的权力.而民主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环节是人民,但人民必须通过享有国家权力的专门机关并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实现监督和制约(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监督必须有序和规范地进行、否则,人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都不能发挥实际的制约、监督效用).此外,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还意味着保护少数,意味着对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犯的相对人的制度化救济.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并不等于多数专制,多数压制少数.少数人的利益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予以保护,特别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犯后,法律必须为之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因为政府侵犯相对人的权益并不会使它失去大多数人对它的信任,导致代表机关的罢免等政治程序.为了保护政府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设置制度化的救济机制显然是必要的.没有这种救济机制的民主是不完善的民主,是不能完全真正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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