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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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共10篇)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A正确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A正确 B错误

A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

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
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案】C 【考点】司法独立原则 【详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三个含义:(1)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
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2)行使职
权的独立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 法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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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符合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些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掌握全部有关材料,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法律是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只能以法律来衡量,法律是定罪量刑的惟一准则.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仅要求在确定是否违法和定罪量刑上依法办事,而且也要求在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任何违反法律的自由裁量、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做法,都是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相违背的,是社会主义法制所绝对不允许的.
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坚持这一原则,要求做到:对任何公民适用法律规范时都一律平等,决不能因人而异;对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保护,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应有的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法的适用的专门机关.群众路线是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更要走群众路线.查明案情,要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审理案件,要吸收群众参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证案件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只有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
第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这是由我们国家性质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它体现了我国法律的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这一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的适用中有错误必须坚决纠正;因法的适用的错误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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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确适用要求是?
答案是
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B: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C:依法从重从快 D:准确、合法、及时
E: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选什么?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ABDE或ABE个人意见,以下往上找来的供参考
7、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原则;(2)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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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问题
下列有关仲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B.仲裁实行自愿的原则
  C.由于仲裁组织要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所以仲裁委员会与其他的行政机关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
  D.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可以再申请仲裁

d
这道题考核仲裁的基本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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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

“问题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侵犯了消费才的案例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和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因为消费者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8_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利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 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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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简介(1954年制定)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该宪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名称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简称: 宪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形式: 法律
类别: 宪法 宪法、国家法
原文文件
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现行宪法之前,49年以后的中国存在过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三部宪法中,对现行宪法影响最大者当属1954年宪法.现行宪法既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起草的,又是对1954年宪法的发展.
一、现行宪法为什么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
现行宪法之前的.一部宪法是1978年宪法,而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宪法,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在前一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之所以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而不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主要原因是:
1、这次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叶剑英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这次修改宪法,一定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在明年上半年公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我们这次修改宪法要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历史经验.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我们自己的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参考当代外国宪法,尤其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吸收其中好的先进的东西.一个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一个是“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这是毛泽东同志领导制定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总结的两条立宪经验.我们应该仍然充分重视这两条经验.
2、1978年宪法是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通过的,处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部宪法是一部不成功的宪法.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当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30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文化大革命中的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1978年宪法中还有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的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
3、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之中通过的,这部宪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规范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不可能作为现行宪法起草的基矗
二、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主要表现
(一)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方式
1978年宪法只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宪法,而没有具体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1954年宪法第29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即是按照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的.
1954年宪法在由全国人大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三次规模巨大的全民大讨论,参加讨论的达到了一亿五千多万人,提出了经过整理的意见138万条.现行宪法在修改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即决定要按照1954年宪法制定时的模式进行全民讨论.现行宪法的这次全民讨论从1982年5月至8月共进行了四个月,比1954年宪法要长一个月,参加的人数达到几亿人之多.为了能够充分地进行全民讨论,原定于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推迟到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1954年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这在当时是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的.这条经验或者说是指导思想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许多规定上,都是如此.例如,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对于一些在目前条件下做不到的就没有规定,或者是按照中国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而对于各国普遍所采用的制度或者规定,予以采纳.如关于政治避难的规定.
(三)宪法结构
1954年宪法的结构是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现行宪法在起草过程中,秘书处部分成员曾想改变这一结构,但最后还是坚持了这一基本结构.只是将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提到国家机构之前,基本结构并没有变化.
(四)宪法规范
1954年宪法的规范表述和文字是比较符合法的基本要求的.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方面则嬖谧疟冉涎现氐娜毕荨F渲凶罡镜氖侵苯右昧煨涞挠锫迹煨涞挠锫际游腋痉ǖ哪谌荩痹诠娣缎陨弦膊豢蒲АO中邢芊ㄔ蚧揪勒苏饬讲肯芊ǖ娜毕荨R皇窃谀谌萆细∪憾窃诰咛逄跷纳细晟啤@缭诠竦淖诮绦叛鲎杂傻墓娑ㄉ希?975年宪法和I1978年宪法规定,违背了宪法规定这一自由的基本出发点,现行宪法的规定则更为科学.
(五)国家机构
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l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和检察机关的设置,使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分配非常不正常,1978年宪法仍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这两部宪法关于政府的设置、性质和地位的规定也比较含糊.现行宪法不仅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还将文化大革命中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并增加设置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
(六)公民基本权利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非常简单化的,某些规定也是非常不科学的.现行宪法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在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新的权利内容或者某些提法作了改变.
1954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的最根本之处,我认为,在于对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最高法所应该持有的基本态度.在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特别是最高领袖非常关注,并倾注了极大的心血.中国共产党的两大领袖毛泽东和刘少奇分别就宪法草案作了报告,报告中不仅对宪法是什么,为什么要这么重视宪法的制定作了说明,尤其是对宪法通过以后,应当如何进行实施作了要求.现行宪法是在国家基本恢复正常秩序,将国家的中心任务转移到进行经济建设,发扬民主、建设法治,这样一些背景下修改的,修改时的重视,是为了实施宪法.现行宪法通过以来的实施状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八)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我们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抗战初期西安青年抗日统一战线的特点与作用作粗浅论述
  一、通过正确的政治口号,团结一切抗日力量,使学生运动成为民族抗日救亡运动的先锋
  西安学生运动自1932年“四二六”惨案后,由于陕西反动政治势力猖獗和我们党内的左倾错误,党在西安地区建立的党团组织屡遭破坏,革命受到严重损失而一直处于低潮.但是,隐蔽下来的共产党员和进步力量,从未停止过斗争,他们始终把传播党的思想的侧重面,放在对时局、对政治最敏感的青年学生身上.
  二、以学生为主体,结成各界青年团体间的广泛联盟,用模范行动推动陕西民众救亡运动深入发展
  西安事变以后,中共陕西省委随即成立,为加强对学生运动的领导,1937年1月设立了中共西安学生工作委员会.西安学委在学联和民先中建立了党团,又相继在十多个学校建立了党的支部.这样,西安的学生救亡运动便在党的直接组织和领导下健康发展.
  三、坚持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原则,在斗争中求团结,使西安青运的领导始终掌握在我党手里
  西安青年抗日统一战线局面的形成,使国民党陕西当局十分恐慌.1937年6月15日省党部一恢复办公,就授意省教育厅出面要求各校解散学生救国会,成立受他们指挥的学生自治会,以限制学生救亡活动范围,控制和操纵学生运动.中共西安学委及时提醒学联各级组织和青年团体,汲取北平学生分裂的教训,防止国民党收买利诱分化学生,并提出学联应保持无党无派的态度,争取公开活动和合法存在,扩大民主宣传,巩固学生团结.各校学生救国会根据学委的意图,发动学生起来开展拥护学联,向西北行营和省党部、省政府请愿,要求撤销成立学生自治会决定、广大学生维护学生抗日统一战线的坚定立场和果敢行动,使得西安当局的阴谋无法得逞.此后,陕西党政当局企图用缓和的态度和金钱收买来达到分化学生的目的,以百元大洋为诱饵,捐助于西安学联,学联立即公开登报鸣谢,再次揭穿其诡计.在工作方式上,学联“采取合法态度,也会引用总理的遗言,委员长的革命言论来发挥自己的主张,给他们上‘条子’,并建立起学联的信仰”.(11)致使当局无耐,既不敢明令取消,又不好干涉学联工作.
  四、运用灵活的斗争艺术,争取青年抗日的民主权利;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转变工作方式
  1937年春,国民党在西安恢复了统治地位后,逐步限制、取消青年学生的抗日民主自由权利.5月至6月,省教育厅为奴化学生思想,下令已受过军训的学生再受3个月特训,西安学联根据中共陕西省委,中共西安学委的指示,发动了“反对国民党特训、要求抗日军训”的斗争.通过集体请愿、派代表谈判,迫使省政府和西安行营答应学生提出的“改变军训内容、改善学生伙食、保障课外活动自由、二六级免训、二七级少训一日”的要求.军训中的学生党员和民先队员,十分讲究斗争策略,组织同学们集中打击最坏的军事教官,对于一般的管理人员则加强感情联络,消除敌对情绪,这样,既改善了学生与一般官兵的关系,生活待遇得到了改善,又争得了在军训中公开议论抗日民主和统一战线的权利,还利用此机会同陕南、陕北的学生建立了联系.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九)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行政主体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B.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D.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B.行政机关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C.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D.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相同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司法机关产生
B.我国的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产生
C.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D.我国的行政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
4.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将行政机关分为( ).
A.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
B.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C.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D.部级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5.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
A.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
B.苏州市人民政府
C.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D.沈阳市铁西区工商局 6.以下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
A.行政诉讼
B.行政立法
C.行政许可
D.行政处罚 7.行政职责的核心是( ).
A.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B.强制性
C.依法行政
D.程序正当性 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我国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B.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
C.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
D.在我国,居委会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
9.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 ).
A.首长负责制
B.委员会制
C.选举制
D.法定制
10.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试用期为( )
A.三个月B.六个月
C.一年D.二年

1A. 行政主体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应该是国务院
2A. 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3C.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4B.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5C. 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6A. 行政诉讼
7C. 依法行政
8D. 在我国,居委会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
9A. 首长负责制
10B. 六个月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十)

法不能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荀子
语出《荀子·君道篇第十二》第一节:“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类”义同“例”,指事例、条例.如:举类迩而见义远.——《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荀子此句,今人多以为其倡人治.其实,荀子是说体用不二,有法无人,有人无法,都无以致君道.有法,非君子不能行;得人,必善法以佐之.“人治”“法治”本无区别,如今人为割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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