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

来源:创业指导 时间:2018-11-30 11:00: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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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共9篇)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强化了监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安全上的责任,增加了检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这些修改有利于(  )
①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        ②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③完善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        ④预防腐败以保证清正廉洁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C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二)

3、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是( ).单选
A、县公安局长 B、县司法局长 C、县法院院长 D、县人事局长
4、( )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多选
A、县法院 B、县检察院 C、县公安局 D、 县人大常委会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

3.C 司法机关,由人大和司法监察部门监督
4.AD 一个是司法机关一个是权力机关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 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 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三)

企业中 廉洁的定义是什么?
我想知道在现代企业中的廉洁是如何定义的,它所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对廉政的概念分析远不如对文化那样得心应手,因为对它的直接而正面的定义匮乏.
在普通工具书中,如1978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和1989年版《辞海》,“廉”字的条目下没有“廉政”一词,有的是“廉洁”,意思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或者“清廉、清白,与‘贪污’相对”.因此,即使把廉政解释为“廉洁从政”或“廉洁政治”(“廉洁行政”则含义太狭窄),由于核心概念“廉洁”的解释主要停留在“不受曰廉、不污曰洁”的相对解释层面,它仍然算不上是一个正面解释.
在专业工具书中,1994年版的《执法执纪工作用语比较词典》收录了“廉政监察·效能监察”一条,其中认为“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各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由此抽剔出廉政的定义,应当是指“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廉洁奉公,无利用职权谋取各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情况”,这除了点明廉政与公务活动的关系之外,仍然侧重于说明廉政不是什么,而非廉政是什么,所以也不是正面解释.
对于廉政不作正面、直接的界定,总是把它作为“贪污”、“腐败”的相反状态来模糊掌握,既不科学,又不利于工作深化.
说它不科学,一是因为反向排除的方法最多只能界定一个概念的外延,而不能准确说明它的内涵;二是因为实际上很难找到与廉政完全相对的概念.现代汉语里,“贪污”不能涵盖受贿、挪用、私分等义项,不贪自然不等于廉.“腐败”即权力腐败,指公共权力被滥用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它也不能涵盖一些轻度不廉现象.比如,香港财政司前司长梁锦松在公布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计划之前两个月购买一辆私车,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和廉政公署专项调查,并终于因此辞职.在这个事件中,梁锦松的行为还不能说是腐败行为,但是又确实违背了香港《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中规定的在“利益冲突”情况下应避免或者报告的义务,因此是法定的不廉洁行为.“利益冲突”指政府官员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发生抵触、违背或侵害的情形.
说这种定义方式不利于工作深化,因为没有正面定义说明对廉政本质要求的认识还停留在很抽象的层面上,对于指导性和操作性兼具的廉政子观念还探讨得不够.目前,不少研究文章指出,廉政文化核心价值(实际上也就是廉政的核心价值)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理念,但严格地说这只是道出了廉政(文化)的源泉价值,廉政、勤政都是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演绎出来的具体价值.如果不能以“廉政”为起点,进一步分解推导出几个更加具体化的观念,不仅廉政、勤政成为难以区分的概念,系统有条理地剖析不廉洁问题、制定政策措施、确定治理指标等也缺乏抓手和线索.
限于学识和研究深度,本文还不能提出一个完整、准确的廉政定义,但是可以提出一个框架思路.如果要构造一个对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廉政概念,它至少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1、廉政之下可以分解出那些基本的观念;2、实现这些观念需要建立哪些制度来支撑;3、落实这些观念后的现实表现是什么,或者说判断那些制度举措取得了实效的指标有哪些.有意思的是这个概念框架与文化的三个层次有某种暗合.实际上,从大文化的立场看,廉政也是一种亚文化.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四)

行政执法的原则和特征是生什么

  一、行政执法监察的特征
  行政执法监察是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换和选择性.相对人则处于服从地位.尤其是在有关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以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极易造成执法者的违法、越权,以至不正之风等弊端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执法监察.
  行政执法监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行政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检验、考察判断其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其功能集中表现在:监察主体依法准确地判断与及时地控制执法机关的违法活动与不当行为,以保障执法活动沿着法定的轨道正常运行.
  二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察行为.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统一的.即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监察权力的各级专门的监察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
  四行政执法监察的客体是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察主要侧重对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和考察,更侧重追究执法者个人的违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监察具有直接、及时、灵活、迅速的特点.
  六行政执法监察具有权威性的特点.这种权威主要体现在专司行政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直接隶属于行政首长.同时还包括执法监察中的检查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执法监察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力(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法监察的建议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执法监察的处分决定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必须严格合法.
  二、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
  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五)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有哪些?A,行政关系B 行政法律关系C 监督行政关系D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以及这四个选项各是什么意思?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

A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说白了,就是所有的行政中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B 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C 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D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和监督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单选选B,多选BD 法律调整法律关系,因为有广义行政法和狭义行政法之分.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六)

对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与公民监督三者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
①监督对象不同、性质不同
②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③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
④能够协助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D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监督体系的知识。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与公民监督三者监督的性质不同但监督的对象相同,①错误;三者监督的对象是政府不是中国共产党,④错误;故答案选D。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七)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监察机关的是
A县级政府设立的监察局
B学校内部设立的监察室
C城市监察大队
D企业设立的纠察大队

选A 学校、企业都不是行政机关 城市监察大队就是城管 不是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八)

关于财政部实施监督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经济行为 B、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C、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单位的一切行为 D、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单位的违法行为

ACD。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

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九)

现行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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