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征地协议

来源:女性创业 时间:2018-12-06 11:00: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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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征地协议(共10篇)

临时征地协议(一):

土地法案例分析
甲村委会与乙村村民赵某签订承包合同,将甲村的50亩荒地承包给赵某,承包期3年,承包费9万.赵某依合同付款后,未经批准在该地上建起了三间临时住房.甲村村民代表与赵某进行交涉,要求其返还土地,并拆除房屋.但赵某以与村委会签过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同意.
村民们一气之下将赵某的临时住房拆除.赵某于是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赔偿损失.
请问
(1)本案中赵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某的房屋是否可以由村民拆除?
(3)此案法院最终将作如何判决?
(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包.这种情况下谁将取得承包权?

(1)该合同全部无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以上法条,甲村委会有权对自己辖区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利,有权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该合同在承包方式,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条款方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存在,【但是根据题干中指出赵某是乙村村民,违反了第十五条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法定限制】.根据合同法,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且该合同属于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因而是全部无效合同.

(2)赵某的房屋不能有村民直接拆除
根据我国土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监督土地使用情况的主要负责人,他有责任发现土地使用违法行为并要求停止该行为继续,而村民没有这个权利.因此,村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

(3)本案法院应当判决村民赔偿赵某合理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土地使用权和临时建筑的所有权都属于物权范畴,根据以上条款,村民对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权属有争议是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手段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行使权利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赵某涉嫌土地使用权违法的,法院应当责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作为另案处理.

(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上述条款中都提到了,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本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承包给王某.如果外村的赵某具有更优厚的条件,那么应当承包给赵某,同时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形式进行审查.

希望对你有些帮助.

临时征地协议(二):

某市为加快城镇化步伐,需要拆迁一批民房,征用一批土地。但因个别拆迁户、征地户漫天要价,嫌补偿费低,达不成拆迁协议,市政府便决定强制拆迁和征地。
请运用政治常识观点,谈谈你对解决此类纠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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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征地协议】

(1)从公民角度讲,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自觉履行义务,而且要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不能漫天要价。(2)从各级政府来说,必须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出发,正确履行国家职能,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3)从国家来说,必须加快立法,明确拆迁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为公民依法维权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

临时征地协议(三):

某建筑工程打桩,支护,开挖土方都要铺一~二次临时便道,该便道是不是都含在临时设施费中?
因该工程占地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临时便道需要重复铺设,找建设方签证合理吗?
因该工程合同条款中是这样说的:
A、调整的原因:1)施工图变化而引起的设计变更、不属于乙方责任范围内场地条件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甲方认可的材料代用(材料代用引起的量差和价差); B、 施工中涉及临时水电、降排水、支护、围挡、便道、便桥、沟塘处理等施工措施的,经论证后确需实施的凭有效签证按实结算,外购土方按18元/m3计价.

当工程合同中提出 施工中涉及临时便道、便桥、等施工措施的,经论证后确需实施的 凭有效签证 按实结算,(注意有效签证哟).这种情况 工程打桩,支护,开挖土时,铺一~二次临时便道,该便道否用要及时找甲方签证,费用另计按签证计的.

临时征地协议(四):

一道关于财务的题目,谢谢大家帮忙看看吧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临时征地协议(五):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能解释下A选项的原因么?

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仅有权提议召集会议,在董事长可以视事但不同意召开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并另选人主持不合法定程序。

临时征地协议(六):

中国出口公司与一家韩国公司签署了红小豆出口合同.双方提供了500吨大豆,50公斤麻袋包装,一共10000袋.
在交货目的港,1000袋迷路了.所以需要临时部署,但包装编织袋.货物抵达韩国后,韩国海关发现,每袋重量只有47公斤.对此,韩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
试分析拒绝是否合理?你可以采取措施来补救?

拒绝的合理——因为,实际交货的数量=47x10000/1000=470吨,而470吨是500吨的94%,那么,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溢短装条款,则这种数量偏差无论如何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就是与买方协商补齐货物的数量,以此避免或减少损失.【临时征地协议】

临时征地协议(七):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是违法合同?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强制条款“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某国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并附工程量清单仅作为变更发生时单价结算依据。
请教问题是:有律师说,由于1.0.3是强制条款, “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是违法的,属于无效合同。也就是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只能是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即使甲乙双方约定了固定总价合同也无效,仍然要回归到清单计价结算。律师说法对么?

朋友您好:我仔细看了您提的问题,我对您这位律师的看法有异议?
1、请问这位律师你明白过程预算吗?他是工程预算员(造价师)吗?还是临时学习的?
2、我是做工程预算审计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工程招标、投标的全面过程;
3、施工单位经过招投标后 “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是甲乙双方的事,一般情况下业主在“招标书就已经确定”,当然投标书也得100%的相应,否则不可能中标,中标后就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办,根本没有错、更谈不上 “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是违法的,属于无效合同,简直是胡说八道。
4、 “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当物价指数上涨、施工单位吃亏;当物价指数下调建设单位吃亏,任何合同都有“风险因素”,不知道违法在什么地方?
5、“在清单合同中”,有的是“单价承包”,也有的是“总价承包”,就当今情况下,建设单位都不愿意“单价承包”,因为我们国家物价都处于上涨的趋势,如果采用“单价承包”,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还有多付很大部分工程款,“总价承包”就是为了规避增加工程款这个实施;

临时征地协议(八):

红线图是什么

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1]
建筑红线一般为建筑物的占地界限,用实红线表示,二层以上有阳台用虚红线表示,表示底层不占用地.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投资方在取得某块地皮的开发权时,有关领导部门会给出建筑红线,意思就是投资方所造的建筑不得超过该范围.一些民用建筑,如小区就会沿建筑红线建造围墙,墙内可按设计师的设计来规划,如建造广场,则沿建筑红线设台阶或绿化等.但是如果建造独立的建筑物一般不会压着建筑红线来建造.这是为了保证建筑物之间有充分的间距以便行走,采光,安全通道等基本设施.
2各类红线图的不同要求用地红线图
这是最重要的,也是出错后很难纠正的红线图.它是一个法律文件,出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不是用于挂牌或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律不要写“用地红线图”.绘制用地红线图要考虑以下几点:
①与周边道路红线图的关系.不能压占规划道路红线.
②与周边地块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通过现场勘查,对用地红线图周边地形图上的现状建筑物的关系能够处理好,也应该处理好.但对已规划建设的要一定在图上和实地都要搞清楚,要进行无缝对接.即使已经建设的,也有可能没有按红线图建设(特别是公建、淮宝三村边的事例).
③特殊地物要标注清楚.如果有需要保留和一定时期要的东西,如高压走廊、水系、道路、地下管道、文物等要标准清楚并加以说明.
④宁小不大.因为是法律文件,一定保证准确,特殊情况下宁愿多让点,少划一点,但也要有原则,不能过分,帽大一尺.
征地红线图
①要搞清用地分类.因指标有限,能少则少.道路红线,河流蓝线,不能使用的高压黑线,和非建设用地的绿化绿线可以不划入.
②要搞清用地性质.尽量与国土部门沟通,已征用的土地,周边的存量土地、庄台等,能不征用的尽量不要划入.
③退让道路红线较多的地块.也可以打一点擦边球.如东九道至少退让红线30M,该退让部分就可以少划点(注意容积率的调整).
④如果经过国土部门沟通同意,也可以只划建筑物占地部分.这只能是特殊的、建筑物密度较大的用地.
用地补偿红线图
①要考虑道路、水系对地块的切割,不能耕种的地块要考虑.
②用地以外的道路占地、水系占地、绿化占地等.
③用地周边的边角地要划入.
④宁大不小.为便于做工作,可以适当大一点,但也适度.
⑤不能影响过去的惯例.对过去已有的惯例不能突破.如东九道两侧绿化,部分已做好的道路,作为区域性使用排灌水系等.
⑥不能重复补.用地范围内已补的用地和国有用地要扣除已补用地要分清是临时补还是永久补的.
拆迁红线图
只将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入红线即可.不能有红线穿过某一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使用需要仔细的话,最好将某户的宅基地全部纳入.
选址红线图
(对于研究项目的用地)
①多几个选址方案.
②周边范围要大一点,标注用地性质.
③要查找对选址项目不利的因素.对选址项目有影响的项目都要标清地点和距离.如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变电所、自来水厂、取水口、高压线、航道、危险品仓库、其他需要考虑的项目等(安全距离、卫生距离).
④其他需标注的项目.如道路网.需要保留的建筑、项目对周边建筑的影响等(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交通等).
管线红线图
①沿路、沿河、沿绿化带等布置;
②不能影响周边土地的使用;
③不能影响周边建筑的安全(供电距离);
④要考虑长远规划(如道路交叉口);
⑤要考虑美观适用(尽量地下、尽量不要斜跨路、少转弯多直线等);

临时征地协议(九):

临时工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问: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以我是临时工为由不给签劳动合同,请问这对吗?(四川籍农民工张某) 答:该公司的这种说法不对,只要产生劳动关系、用工关系,都该签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节地和公司协商.经协商不成,你可收集齐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若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没有临时工的说法了,只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的说法.(永定县总工会 阙林兴)

临时征地协议(十):

A公司2009年1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临时周转借款60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5%。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协议,该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到期一次归还,该公司没有其他借款。
问:2009年12月31日,“短期借款”科目的余额如何计算。问题二:2009年12月31日,“应付利息”科目的余额为多少元。求解。给高赏

完整的分录是:
2009.11.1 借:银行存款6000000
贷:短期借款6000000
2009.11.30 借:财务费用25000
贷:应付利息25000
2009.12.31 借:财务费用25000
贷:应付利息25000
2010.1.31 借:短期借款6000000
财务费用25000
应付利息50000
贷:银行存款6075000
所以,2009年12月31日,“短期借款”科目的余额为6000000,不变。“应付利息”科目的余额为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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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shangji96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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