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增值税核算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6-07-26 11:33:4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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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增值税核算(一)
关于甲供工程的增值税政策的再学习

关于甲供工程的增值税政策的再学习

李志远 / 2016-03-31 56 1

在营改增文件附件2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月28日我在微信公众号里分析了大家存在的疑点问题。计算甲供工程增值税时,销售额该如何计算?其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本身?

文章结论部分指出“营改增文件并没有将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剔除出去。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设备的销售额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注下一步税务部门会不会对此问题有新的解释。”

好多网友和老师指出,按照目前文件的规定,销售额中不应该包含甲供材料、设备。我认为是对的,这才是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的。看来不需要等税务部门的解释了。

从基本原理上来说,甲供材料、设备既然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相应采购发票应该由材料设备供应商开具提供给发包方,由发包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该部分已经在发包方做进项税额抵扣,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开具建筑发票时就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否则可能会导致甲供材料、设备部分3%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再一次抵扣。

按照增值税原理,按照包含甲供材金额给业主开发票,对政府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志远 / 2016-03-27 17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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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的规定:

第一种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种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因此,除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目前这些规定,这次营改增涉及到的简易征收都应该允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大家再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是否会出文件,对如何开具发票,包括预交增值税情况下如何开具发票,做出具体规定。

另附两则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甲供工程增值税核算】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甲供材料工程‖增值税计算方式应该这样选择 作者:叶全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从规定可以看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工程的价税合计(即我们通常所说工程总造价)为X,则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X×11%÷(1+11%)-进项税额=9.91%×X-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X×3%÷(1+3%)=2.91%×X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X-进项税额=2.91%×X

推导出:

进项税额=7%×X

4、由于一般情况下,甲供材料的设备、材料、动力(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进项税额=进项物资价税合计×17%÷(1+17%)=7%×X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需要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X

【结论】

甲供材料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可以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工程含税总造价

具体是:

可以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工程含税总造价,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可以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工程含税总造价,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等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根据常理来看,一般情况下,一旦形成甲供材料工程建设,自行采购纯工程使用的材料、动力等物资的比例不会太高,除非在工程建设时集中采购了较大金额的可以取得抵扣凭证的设备(如可以再利用的大型设备、运输机械等)等,则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总之,有了政策,就有了可能,一切依靠智慧,总是可以通过测算,选择对自己最有利又合法合规的方法。

希望有人能够领悟其中的深意,得到启示,不枉我的辛苦!

甲供工程增值税核算(二)
甲供材料多种情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甲供材料多种情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的税务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系统梳理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作出相应处理。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外购无偿提供”不缴增值税

外购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外购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甲方将外购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无偿”行为;但由于材料(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此转移行为不属于赠送和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外购材料(设备)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贷:工程物资

同样,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外购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外购有偿提供,即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

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乙方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外购材料(设备)时【甲供工程增值税核算】

借:原材料或工程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甲方代购提供”视情况缴纳增值税

甲方代购提供,即外购的材料(设备)发票直接开给乙方,甲方将发票转交乙方,并作资金往来账务处理或工程进度款结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这种“代购”行为如果属于甲方垫付资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垫付,而是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则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

代购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计提增值税时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甲供工程增值税核算】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甲方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会计处理: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乙方

代购材料抵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乙方会计处理为: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应收账款——甲方 贷:工程结算

收到甲方代购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应收账款——甲方

甲供工程增值税核算(三)
甲供材料税务处理

甲供、乙供材(设备)方式下的财税处理

2013-12-05 14:32:48来源:作者:程 进【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管理和发票管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譬如,“甲供材”的营业税由甲方缴还是乙方缴?“甲供材”的发票是按全额开具还是开具劳务部分?除此之外,还有“甲供设备”的税务问题,乃至“乙供”的税务问题。笔者试图从解读税法政策原文出发,全面系统地剖析上述问题,以期达成共识,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做出相应处理。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设备)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甲方还涉及土地增值税。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为了系统剖析和全面甄别,本文从广义上探讨甲供材料(设备)的税务问题。现行增值税政策与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

1.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贷: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2. “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会计处理为:借:预付账款——乙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会计处理为:收到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甲方。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项目;贷:工程物资。

3. “外购无偿提供”不缴增值税。外购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外购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甲方将外购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无偿”行为;但由于材料(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此转移行为不属于赠送和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甲方会计处理为:外购材料(设备)时,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贷:工程物资。同样,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4. “外购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外购有偿提供,即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乙方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会计处理为:外购材料(设备)时,借:原材料或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借:预付账款——乙方;贷:其他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会计处理为:收到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甲方。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项目;贷:工程物资。

5. “甲方代购提供”不缴增值税。甲方代购提供,即外购的材料(设备)发票直接开给乙方,甲方将发票转交乙方,并作资金往来账务处理或工程进度款结算。这种“代购”行为不涉及材料(设备)所有权的转移,不属于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甲方会计处理为:借:预付账款——乙方;贷:银行存款。乙方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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