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公约

来源:安全管理常识 时间:2016-09-05 12:10:3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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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安全公约
家校公约(篇一)

家校安全公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确保孩子平安、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规定,为强化家校联动实施齐抓共管,订立此公约。

一、学校(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由于学校(教师)未尽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二)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没有明显疏漏,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要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家长(监护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七)家长(监护人)告知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学校(教师)应给予必要的注意或建议家长(监护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学校应当教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辱骂学生;

(九)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

(十)学校(教师)应告知学生在上、放学路上不得搭载三轮车、摩托车和其它无资质的车辆,尽量远离水库、池塘、滑坡地带等缺乏安全保障的地方。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二、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家长应承担学生在校园外的教育、管理和监护责任,由于家长未尽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或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负责;

(二)家长(监护人)应教育、督促学生不搭载三轮、摩托车以及无资质的车辆,学校不承担学生上、下学路上的任何安全责任;

(三)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监护职责,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家长应按时到校接送学生上放学;

(四)非寄宿制学生,学校不得安排上晚自习,学生自愿到校上晚自习的,学生家长(监护人)要书面写出申请,并承担学生上下早晚自习路上的监管护送责任。

(五)家长(监护人)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

(六)学校告知学生的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

三、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如下学生安全公约,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要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不在河沟、井边玩水,不去河塘洗澡,不在危险地带逗留嬉戏。

(三)不玩电、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爬树、不爬墙,不攀爬电线杆。

(五)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警指挥,不抢道、不争行,不骑快车,不爬他人车辆,学生骑自行车严禁带人。三人以上不允许并行,严禁骑摩托车及驾驶其它机动车。

(六)未满12岁一律不允许骑自行车上学;路途遵守右行规则,横过公路,铁路道口,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不在公路两旁玩耍、游戏或逗闹。

(七)认真学习防火、防触电、防地震知识,遇有地震等及其它重大自然危害时,要头脑冷静,随机应变,不参与抢险、救灾、灭火等危险性活动。

(八)在楼道内要保持安静,不随意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在楼内不打闹、嬉戏。不得攀爬窗户或从廊道俯身向下张望,以免不慎从楼上掉下;学校不允许学生进入的区域,学生要自觉遵守,不得私自进出,以免发生意外。

(九)无论在校、在家、在社会,要时刻注意礼貌,团结同学,不打架,不骂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凶器,发现有打架斗殴迹象要及时报告。

(十)要注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早晨、中午到校时间不得过早,中午、下午放学后,要按时回家,结伴而行,不得在中途逗留,双休日不经班主任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学校学习、玩耍、逗闹、布置板报、排练节目等。

四、其它事项

学校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安全常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影响学生安全的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后果的。

以上公约一式二份,学校、家长及学生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共同遵守。 年级 班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家长签字: 学校(幼儿园)公章 二○一二年 月 日

家校公约
家校公约(篇二)

家校安全公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确保孩子平安、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规定,为强化家校联动实施齐抓共管,订立此公约。

一、学校(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由于学校(教师)未尽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应确保各类设施正常安全运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三)学校的安全设施、管理没有明显疏漏,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四)学校尽量向学生提供符合要求的食物(不提供饮用水);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家长(监护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七)如果学生有身体、行为和情绪等异常情况,应告知学校或教师,学校或教师应给予必要的注意或建议家长(监护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学校应当教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辱骂学生;

(九)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

(十)学校(教师)应告知学生在上、放学路上不得搭载三轮车、摩托车和其它无资质的车辆,教育学生远离水库、池塘、滑坡地带等缺乏安全保障的地方。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二、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家长应承担学生在校园外的教育、管理和监护责任,由于家长未尽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承担如下相应的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或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教学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负责;

(二)家长(监护人)应督促孩子按时到校和离校,因学校教学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的早上8:30至下午16:20,在此时间段之外的,因孩子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家长(监护人)负责;

(三)家长(监护人)帮孩子给学校请假的,经学校或教师核对无误后,家长(监护人)应负责学生在外的一切安全责任。学生有病(事)必须家长请假,并注意对孩子的监管;由于学生私自请假未经学校或教师许可的;或者未请假没有到校的,又没有告知家长(监护人)的,学校第一时间核对并告知家长(监护人),学生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家长(监护人)负责。

(四)如家长(监护人)的电话有变更,应第一时间告知学校,否则导致学校与家长(监护人)无法联系,学生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家长(监护人)负责。

(五)家长(监护人)应教育、督促学生不骑乘或搭载三轮、摩托车以及无资质的车辆,学生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家长(监护人)负责。家长(监护人)承担学生上、下学路上的所有安全责任;

(六)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教育和监护职责,须接送孩子的,家长(监护人)应在公约后补充说明,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到校接送学生上放学;

(七)自愿留校的学生,学生家长(监护人)要书面写出申请,并承担学生留校期间往返路上的监管护送责任。

(八)家长(监护人)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

(九)学校告知学生的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

责。

(十)、家长(监护人)督促孩子不购买、不食用“三无食品”,确保孩子健康。

三、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如下学生安全公约,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安全工作要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不在河沟、井边玩耍,不去河塘、河流等野水地区捕鱼、洗澡等,不在洞穴、枯井、高坎下、易发生泥石流等危险地带逗留嬉戏

(三)不玩电、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爬树、不爬墙,不攀爬电线杆。

(五)遵守交通规则,听从指挥,不抢道、不争行,不骑自行车等各类车辆,不爬他人车辆,不乘坐各种违规车辆。

(六)路途遵守右行规则,横过道路,要时刻观察,注意交通安全;不在公路两旁玩耍、游戏或逗闹。

(七)认真学习防火、防触电、防地震知识,遇有地震等及其它重大自然危害时,要头脑冷静,随机应变,不参与抢险、救灾、灭火等危险性活动。

(八)在楼道内要保持安静,不随意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在楼内不打闹、嬉戏。不得攀爬窗户、围栏、围墙等或从廊道俯身向下张望,以免不慎从楼上掉下;学校不允许学生进入的区域,学生要自觉遵守,不得私自进出,以免发生意外。

(九)无论在校、在家、在社会,要时刻注意礼貌,团结同学,不打架,不骂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凶器,发现有打架斗殴迹象要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十)要注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早晨、中午到校时间不得过早,中午、下午放学后,要按时回家,结伴而行,不得在中途逗留,非教学时间不经班主任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逗留学校或到校。

四、其它事项

学校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影响学生安全的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六)学生在校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如打扫卫生、协助分发营养餐等)时,发生意外的;学校或教师不负任何责任。

(七)、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包括体育活动或课外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八)、其他意外因素造成后果的。

以上公约一式二份,学校、家长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共同遵守。

年级: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家长签字: 三岔小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校公章

家校公约(1)
家校公约(篇三)

家校安全公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确保孩子平安、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

的责任,为强化家校联动实施齐抓共管,订立此公约。

一、学校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学校未尽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一)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二)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

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三)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没有明显疏漏,对重大安全隐患及

时采取措施;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

求;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要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

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家长(监

护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七)家长(监护人)应告知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学校(教师)应给

予必要的注意或建议家长(监护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学校应当教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辱

骂学生;

(九)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

(十)学校(教师)应告知学生在上、放学路上不得搭载三轮车、摩托车和其它无资质

的车辆,尽量远离水库、池塘、滑坡地带等缺乏安全保障的地方。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

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二、家长(监护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家长应承担学生在校园外的教育、管理和监护责任,由于家长未尽责任和义务,造

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或

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负责;

(二)家长(监护人)应教育、督促学生不搭载三轮、摩托车以及无资质的车辆,学校{家校公约}.

不承担学生上、下学路上的任何安全责任;

(三)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监护职责,幼

{家校公约}.

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家长应按时到校接送学生上放学;

(四)非寄宿制学生,学校不得安排上晚自习,学生自愿到校上晚自习的,学生家长(监

护人)要书面写出申请,并承担学生上下早晚自习路上的监管护送责任。

(五)家长(监护人)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

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

(六)学校告知学生的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

监护人职责。

三、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如下学

生安全公约,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要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不在河沟、井边玩水,不去河塘洗澡,不在危险地带逗留嬉戏。

(三)不玩电、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爬树、不爬墙,不攀爬电线杆。

(五)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警指挥,不抢道、不争行,不骑快车,不爬他人车辆,学

生骑自行车严禁带人。严禁骑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不得打二轮或三轮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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