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的反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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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奥地利刑法新变革评介

【内容提要】基于对奥地利1975年刑法典和最新刑事单行法规进行分析,从刑法的调整范围、刑罚适用和罪犯处遇3方面论述奥地利刑法在最近30年的新变革。从奥国刑法最新变革的诸方面看,其刑法变革的总体特点是:犯罪规定扩大化、刑事处罚谦抑化、刑事处遇人道化。这些特点表明,人们过去对刑法的基本理解正在发生变化,刑法正从简单意义上的惩罚性法律转变为规范人们如何全方位地对待惩罚的法律。

1975年,奥地利共和国颁布实施了沿用至今的新刑法典。这部法典使奥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得以完全的更新,从而与其现代国家制度相匹配。此前,虽然奥国的政治形势历经变动,却一直沿用着1852年9月1日生效的刑法典。因此,奥国刑法学者将1975年视为一个重要的年份[1]。

1975年的奥国刑法典(StGB1975)凡324条,不仅确立了现代刑法的3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derGrundsatzderRechtsstaatlichkeit, 1)、“刑事责任原则”(derSchuldgrundsatz, 4,32)、“人道主义原则”(derGrundsatzder附图),而且在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设置、罪刑结合诸部分都进行了全方位的整理和创新[2]。同时,与该刑法典相关的青少年犯罪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管理法也在其后得到修改或重订,以适应新刑法的实施。

正如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所说“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3]一样,奥国刑法在经历了颁行的最初几年的稳定和停滞之后,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随着奥国社会形势的变动而出现了新的变革,且随之而来的一场刑法革新运动直至今日。这其间出台的60多个单行法规,从不同的方面改变了新刑法典的内容。从而使奥国刑法呈现出一幅高度复杂,堪称混乱的法规拼图[4]。鉴于此,本文试图梳理奥国刑法的变革状况和发展态势,并进行简要评介。

一、刑法调整范围之扩张

奥国刑法变革最引人注目的一种趋势是新颁法规极大地扩展了刑法的调整范围,这使得1975年刑法典所规定的犯罪种类没有涵盖的诸多行为被置于刑法的管辖范围之内。概言之,有如下5个方面。

(一)经济犯罪

(二)环境犯罪

(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刑法对策

对妇女、儿童的保护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辅以较大的力度,显示出奥地利刑法变革的现代性特点,因为妇女儿童地位的提升被视为社会现代化程度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989年,奥国刑法的补充规定中重新界定了“强奸”和“性暴力”的概念(StG-Novelle1989/242),第一次将“婚内强奸和性暴力”定为犯罪,以强奸论;1994年的一部单行性法规增加了一项新罪名——“制作、散布、藏匿不利儿童的淫秽物品罪”,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1996年以后,上述法规被更严格地执行,并增添了一项新的罪名——“性旅游”(Sextourismus)犯罪,它指在奥国境外所实施的对儿童的性犯罪和制作、散布、藏匿不利儿童的淫秽物品行为,不论所在国刑法应否处罚,奥地利刑法均认为是犯罪。在1998年最新的刑法改革中规定,奸淫儿童的性犯罪视情形加重处罚(SelectiveAggravation)。

(四)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刑法规定

打击有组织犯罪首先是要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因为没有成文的法规必然使打击不力。1993年以后制订了专门针对犯罪组织的法规,规定组织、成立犯罪组织的行为以及参加此类组织的成员应受刑事处罚。1996年进一步明确了“犯罪组织”(CriminalOrganization)的概念,并制订了一套侦查有组织犯罪的特别程序措施,以保证能及时、准确地获取证据。在1993年立法中新增了一项“洗钱罪”(MoneyLaudering)。为辅助该法的实施,1998年又制订了相关的证据认定法,从而保证了对洗钱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除此之外,在1980年的刑

法修正案、1990年的刑法补充规定和1997年的外国人法(FrG,Fremdengesetz,1997)中,多次规定了跨国有组织犯罪,并重点打击跨国毒品运输和买卖、非法偷渡越境(人贩)、跨国虚假婚姻等犯罪组织。实践证明,奥地利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五)刑法调整范围的减缩

在扩展刑法效力范围的同时,奥国刑法也在另一些类罪中简缩了范围。

其一,欺诈类犯罪被大大限制。奥国刑法中规定的因故意欺诈而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仅有不到1的被定为犯罪(1987)。

其二,有关婚姻、家庭的刑事立法简缩了犯罪的范围。通奸(Adultery)不再是犯罪;使未成年人脱离父母或监护人的行为,只有极少数被认为是犯罪(1996)。

其三,在对待同性恋方面,出现了一种明显的非刑事化倾向。1989年废除了同性卖淫罪(HomosexualProstitution);1996年废除了对同性恋者公开活动和同性恋结盟行为的刑罚处置。但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仍大多被定为犯罪。

其四,至今仍有许多由高新科技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上升到刑罚处罚的层面。例如对生殖类药物和基因工程(克隆),虽经过1992年和1994年2次立法,依然没有设定相应的刑罚而仅仅是行政处罚。

总之,在奥地利刑法的新增法规里,类罪和个罪的数目较之1975年刑法典已经有了相当明显的增加,而且调整的行为范围更是产生了极大的突破。

二、刑事处罚的谦抑趋势

奥国刑法变革的第二个明显的趋向就是刑罚的谦抑,即尽可能地将刑事制裁的范围和刑罚的实际适用加以限制、减至最少。

(一)避免监禁刑的实际适用

从刑罚理论上说,监禁刑是最能体现刑罚性质且在世界各国适用最广泛的刑种之一,在我国称徒刑。以监禁刑的方式处罚犯罪、改造犯罪人能够收到最大的刑罚效益。但是,监禁刑公认的弊端是,其狱内执行的方法阻碍受刑人回归社会,因而惩罚有余而教育改造不足,在现代刑罚理论方面受批评较多。现代刑罚的一种新趋势是,监禁刑附加缓刑考验,从而实现刑罚的谦抑化[5,6]。

(二)缩短监禁刑刑期

为了与刑罚改革的目标相符合,1975年以来的多项刑法修正案都力图最大可能地缩短监禁刑的刑期。

首先,从1987年开始,刑法改革的一个目标就是,将大多数实际监禁刑缩短至6个月以下。被判处2年以下监禁刑的罪犯,实际上狱内执行的期间仅仅是1个月,最多是宣告刑的1/3,即最高8个月。这一规定甚至可适用于3年以下的监禁刑,但累犯(Recidivism)除外。1997年新规定在某些犯罪中突破了这个刑期,3年以上的刑罚亦可简缩,但实际狱内执行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其次,1987年刑法修正案还通过假释制度,即有条件的提前释放以实现上述改革目标。该法规定,任何犯罪在执行了宣告刑2/3刑期之后,通过“不再犯宣誓”(Parole)可以获得假释,并视为服刑完毕。但当特别个案或者有不得假释情形时,法官应拒绝。在终生监禁刑中,至少是服刑15年以后,罪犯有权申请“不再犯宣誓”而获得假释,但法官在此情势下同样可以适用上述限制条款。

再次,简缩实际监禁的改革还表现在所谓的“防范性条款”(PreventiveMeasures)(注:对于被认为是无法改过的犯罪人,为了防止其再犯可能性而设定的特别条款.这是欧陆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其刑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表现是欧陆多国刑法规定的防范性监禁(PreventiveCustody)制度.)的适用上。1987年修正案缩小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累犯”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现在,非暴力性财产犯罪不再适用“防范性条款”,仅

仅按照普通刑事犯罪对待,这使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对象大大减少。

(三)替代性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增加

用形式多样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对待刑事犯罪,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趋势。奥地利刑法也不落其后。早在1971年奥国药品管理法中,对于非法获得或持有小额毒品的人,可以免予公开的刑事诉讼。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药品管理机构认为涉案人无需药物治疗或药物检查或者已经进行药物治疗或药物检查时,通过1年的改过考察后即可免予起诉。 1975年刑法典之后,这种非刑罚处罚在1980、1985、1997年的多部刑事法规中被广为延伸。今天,小额的毒品犯罪已经大体上适用上述处罚措施。此外,轻微的介绍娼妓罪(PettyCasesofProcurement,俗称拉皮条)亦可适用此法。

引人注目的是,与奥国刑法典相配合的青少年犯罪改造制度全部适用替代性处罚。奥国《青少年犯罪法》于1989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所有案件均被排除在公诉之外,或者是以诉前处理的方法取消进入刑事诉讼,与法官绝缘。或者是通过缓刑考察期或其他鼓励方法教育改造青少年犯,使其不被起诉。这与我国台湾的青少年观护制度较为相似。 在普通刑法(相对于特别刑法,如青少年犯罪法)中有一个“不可处罚的犯罪”或称“不可罚之罪”(LackofPunishablenessoftheCrime)的条款,规定轻微犯罪可以通过对被害人提供物质上的额外赔偿而豁免刑事责任。这项规定已变成自1987年以来处理某些成年人犯罪的实验性措施,并为非司法处理刑事案件开了好的先河,从而在1999年被写进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条款之中[7]。2000年1月1日起,免予起诉、非司法处理、附条件的不起诉3项制度,已被法官和检察官用来同时适用成年被告人和青少年被告人[8]。

三、被告人与罪犯处遇之改善

由于奥地利社会整体发展带动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以及近20年来欧洲人权标准的不断提升,导致奥地利刑诉法改革也紧紧围绕着改善被告人与罪犯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状况而进行。在这方面,奥地利近30年来立法频仍、条文众多,本文仅择要介绍。

(一)审前拘留之程序限制

审前拘留制度是国际人权组织用来判断各国刑事诉讼民主化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有许多明确规定的基本标准。奥国刑事诉讼法当然没有无视其存在。对于审前拘留的问题,奥地利在1971年便已制订相关法律。1992年的一项特别法令规定,任何人在审前拘留过程中都有权向最高法院控告任何侵犯其人身自由基本权利的行为。更重要的是1993年的审前拘留法,详细规定了拘留的次数和每次的持续时间,超过时间的所谓“逾期拘留”都是违法的。

(二)扩大被告人的辩护权

从1993年修正案开始,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被告知,当局正在进行不利于他们的司法调查,并应让他们获知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这项传统上属于英美法的制度,在大陆法系是陌生的,当然也是全新的。该法还规定,在逮捕以后以及侦讯法官(InvestigatingJudge)审讯开始之时,必须立即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拒绝作证和聘请律师的权利。此外,某些犯罪嫌疑人还有权由国家指定辩护律师而无需支付费用以及不具有通用语言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获得翻译的帮助。

(三)监犯处遇之改善

1993年奥地利监狱管理法修正案使监犯在服刑期间的处遇获得极大改善,这是该方面最重要的一部法令,也是对欧洲议会制订的《欧洲监狱规则》(EuropeanPrisonRulesoftheCouncilofEurope)的全面补充。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定监犯在服刑期间参加劳动的,必须提高其工资待遇和劳动收入;监狱管理当局必须保证让监犯更灵活、更频繁地与外界社会保持接触和联络;最重要的是,政府必须支付服刑犯人在服刑期间的失业保险金。这项规定在全世界法律中算得上一项少有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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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规定

首先,1992年媒体法修正案规定,依照刑法被控告有罪或者被判定有罪的人,有权在某些方面阻止大众传媒暴露其身份。被告人(非罪犯)有权阻止大众传媒称其为犯罪人(Offenders),而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AllegedOffenders)。任何媒体违反该法,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侵权赔偿。

其次,有关证人方面,1993年刑法修正案规定,目击证人有被匿名询问权,以防止被告人或第三人打击报复;证人还有权要求在被隔离的房间受询问,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装置予以传输或保全。

再次,1996年实施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警方可以采用技术装置进行声、像跟踪,也可以利用计算机协助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私人数据,而不视为侵犯隐私,据此获得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9]。

四、变革评介

诚如一位奥国刑法学者所言,当我们看到并意识到奥地利刑法在近30年来的诸多改革态势之时,我们同时会明白,人们先前对刑法的基本理解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更明确地说,刑法正在从过去那种简单意义上的惩罚性法律转变为规范人们如何全方位地对待惩罚的法律,即正变成一部更具有分辨性的“犯罪法”[10]。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刑法已日益发展出多种替代性惩罚措施对待犯罪行为,而不是仅仅依靠刑罚本身。

就现代刑法发展的大势来说,保安处罚、青少年观护制度以及传统刑法中的缓刑、减刑、假释和其他非刑罚处罚措施正在深度介入刑罚领域,所以,奥国刑罚的上述变革乃是应此潮流和趋势而动。综合起来看,奥国刑法变革的总体特点是:犯罪规定扩大化;刑事处罚谦抑化;刑事处遇人道化。

犯罪规定扩大化是基于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产生的。传统的其他部门法已经无力调整如此众多的违法反社会行为时,刑法这最后一道屏障便将其尽收囊中。另一方面,奥地利新刑法的立法过程较为仓促,仅经过两稿草案后,再在议会上以简单多数通过即可。所以,这部法典对奥国近30年来的社会发展趋势预见不够,于是,新型犯罪只有通过新的立法才能规范。

刑事处罚谦抑化从根本上说是基于一种全球化趋势的要求。这一趋势以人权、民主、自由等法律理念作支撑,重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预防功能,反对传统刑罚主张的报复功能和惩罚功能。它将刑事改造与社会生活连为一体。

至于刑事处遇人道化,当然是人权政治的要求和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的人道主义追求也日益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作为奥地利这样的将民主、人权、尊严作为其政治追求的国家来说,这仅仅是迎合了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而已。 鸣谢:

本文得到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院GerhardLuf教授、AlexanderSomek教授提供的帮助,在此特别感谢。

收稿日期:2001-02-21

【参考文献】

[3]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5]邱兴隆.刑罚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6]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7]Strafprozessnovelle1999,OBGBII1999/55.

[8]MiklauR,SchrollHV.EinandererUmgangmitStraftaten[M].WienSpringer-Verlag,1999.

[9]Chr.Aichinger.NeueFahndungsmethodenzur附图organisierter附图

[M].Wien.VerlagOesterreich-Vertried,1997.

[10]BurgstallerM.AktuelleWandlungenim附图desStrafrechts[J].Juristische附图,1996,118:25-30.

【二】:奥地利眼镜蛇部队

备受奥地利gover-ment青睐的"眼镜蛇"特种作战部队组建于1978年,驻地位于首都维也纳40千米外的新维也纳城。www.fz173.com_奥地利的反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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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蛇部队

备受奥地利gover-ment青睐的"眼镜蛇"特种作战部队组建于1978年,驻地位于首都维也纳40千米外的新维也纳城。来到新维也纳城,首先映入眼帘的是象征该部队的特色标志--刻有一条眼镜蛇的利剑悬挂在总部大门之上:部队驻地约25公顷,与奥地利其他军事建筑类同,由几座不高小楼和通道围成一个马蹄形,内部自然成为一个操场。总部的办公大楼就在马蹄口正中一座不高的楼房内,两侧则是军人宿舍、旅馆、体育馆和汽车库房。楼群中有一座鹤立鸡群、极其醒目的20多米高的塔楼,那是训练教学大楼。四面楼别具一格,各有特色,功能齐全,以作各种攻楼方案的演练之用,它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特种部队训练中心之一。

[1]

奥地利“眼镜蛇”特种部队队员

随着形势的发展,该部队的任务不断调整变化。现不仅是单一的执行特殊任务,而且也应付各种突发事件与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使命。"眼镜蛇"特种作战部队的特种队员选拔是极其严格的。要求参选的人员必须在国家宪兵队工作过,年龄在20至35岁之间,身高须在1.68米以上。因其任务的特殊,在挑选队员时除基本体能外.更注重心智和心理的要求。申请加入者经过一连串的心理、体能和智力等方面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录用者须同政府签署二年半的服役合同。从组建以来,"眼镜蛇"特种作战部队共选拔录用近千名队员。

从2002年开始,队员选拔范围扩大,任何警察和宪兵都有可能成为特种部队的队员。基本选拔条件是接受过完整的教育,年龄不低于20岁,没有犯罪前科,未受过纪律处分,体能好,心理素质强。初期选拔在3天内完成,主要是体检,考查候选人的射击训练技能,是否适于飞行,体育运动测验,心理测试,个人谈话。心理测试是选拔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项目,要以此确定候选人的个性特点、社会面貌、反应能力、整体智力水平、逻辑、抽象思维能力、言语文明、光觉敏捷性和可靠性、对工作的态度、工作状态下的主动性和适当性、对光声刺激的反应等。如果候选人表现出不自信、内心激动、紧张、过于多疑、不善于吸引对方、世界观消极等特点,就会被视为不合格,在奥地利特种部队整个历史上,只有一名女性通过了选拔,至今仍在服役。

通过初期选拔的队员,要签署为期2年半的特种部队服役合同,6个月用于特种训练,2年执行行动任务,之后服役期限可根据个人意愿每两年延长一次。在特种反恐大队训练中心进行的半年训练期间,所有队员每月都要参加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在各种天气条件下携带全副战斗装备突破障碍带等科目,连续两次未能通过考核的,在特种训练结束时被淘汰,同时补充新的人选,指挥和技术人员例外。培训课程包括射击、体能、战斗技巧、防暴技能、山地训练。队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武器装备的战斗使用,所有人员都要会开车,会英语,掌握直升机战斗训练基本技能。同时,特种部队队员还要学习武器使用方面的法规制度,熟悉外国警察法。队员们还要进行许多专业的特殊训练,掌握蛙人、登陆队员、狙击手、爆破专家、

奥地利“眼镜蛇”特种部队队员

特战队员不仅要进行严格的特种作战训练,同时还要学习战术、心理学、游泳和英语等课目,每月进行一次军事技能比赛,旨在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训练中,特别强调平战结合,以提高部队训练和实战结合的水平。1993年6月、在德国举行的14国特种作战部队和警察参加的第6届国际特种兵比赛中,"眼镜蛇"特种作战部队技压群雄,在武器射击、体力、心理素质、意外事件反应能力等科目上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总分名列第二,仅次于美国陆军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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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眼镜蛇”特种部队队员

1973年奥地利特种部队扩大编制,补充人员,增加到了100人,驻地也从巴德沃斯拉乌迁移到肖纳乌城堡。1974年,奥地利特种大队重新改组,编制人数缩减为32人,主要任务是护送来自苏联的犹太移民从奥地利边境安全到达维也纳。

70年代后期,奥地利境内发生数起恐怖袭击事件,彻底改变了军政领导对特种大队的看法。以桑切斯为首的一伙恐怖分子,在欧佩克成员国总理会议上劫持了多名人质,最后带着1名人质安全离开了奥地利。另外一个恐怖组织劫持了企业家帕尔梅,在得到3000万先令赎金后才释放了人质。1977年秋,奥地利政府接受内政部长布兰克的建议,决定在1978年1月1日前,在先前特种大队的基础之上组建GEK“眼镜蛇”新型反恐特种大队。尽管这支部队事实上是在1978年4月1日前成立,但1978年1月1日还是被定为奥地利反恐特种大队的成立日。这支部队由内政部社会秩序总局局长直接指挥。

从1981年开始,GEK特种大队开始负责保障奥地利总理的安全,同时为从奥地利出境的客机护航。1992年,“眼镜蛇”移师距维也纳25公里的维也纳新城,在专门为其计划建造的营房中安营扎寨。

奥地利反恐特种部队不断改组,2002年7月1日,在GEK反恐大队、14支警察MEK部队、8支SEK宪兵队基础上,EKC“眼镜蛇”新型反恐大队正式成立,人数从186人增至336人。现在,“眼镜蛇”由奥地利内政部长直接指挥。此次改组成功克服了先前在警察和宪兵队之间出现的配合不力的问题。特种大队对队员的教育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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