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福利开支管理办法

来源:党课专题 时间:2016-10-25 12:03: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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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提高福利费的使用效能,切实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调节身心,使广大教职工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学校的关怀,使福利费的使用更好地起到激励作用。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

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是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全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4.6%提取。由财务处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专款专用。其它渠道解决的福利费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原则。

(三)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福利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切实体现组织对困难教职工的关心。

三、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

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册教职工。

四、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学校工会、财务处具体实施。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

五、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标准

(一)教职工大病补助及慰问病人。教职工患病(属于国家规定大病范围内的)每人2000元,在生病住院期间学校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会探望慰问。慰问患病的教职工住院,慰问品每次补助费用控制在300元/人之内。

(二)困难教职工节日慰问。古尔邦节、春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多层次慰问活动。由学院(系、部)统一上报困难教职工情况,一次性补助300元。

(三)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教职工一次性慰问金500元。

(四)教职工死亡慰问金。教职工死亡(不含犯罪、吸毒、自杀),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

(五)教职工退休纪念品按人均300元标准掌握。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保健费、医药费补助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六一”儿童节慰问金根据学校的福利费使用情况执行。

(七)教职工探亲开支和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国家和省(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教职工结婚庆贺500元/人。

(九)教职工体检(含妇检)费用开支。40岁及以上教职工一年体检一次;40岁以下教职工两年体检一次。

(十)教职工疗休养费开支。组织教职工疗休养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疗休养活动,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教职工保险。学校将根据需要和福利费承受能力为职工办理有关保险。

(十二)教职工直系子女(限1人)在我校上学学费补助一半。

六、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困难补助注释,由教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工会委员会,经由组织人事部审批,学校工会办理。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教职工死亡慰问金,由基层工会上报相关材料,经由组织人事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学校工会办理。

(三)探望住院教职工,凭由基层工会主席签字的发票,到学校工会办理,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报销。

(四)教职工退休纪念品,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办理。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医药费补助,由学校办公室办理。

(六)教职工疗休养费开支,由学校工会、组织人事部研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工会办理。

(七)教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困难补助,凭死亡证明由组织人事部办理。

(八)教职工结婚庆贺,由学校工会办理。

(九)教职工体检由组织人事部、工会和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七、本试行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注释:教职工困难补助:教职工在遇到天灾人祸及其它意外时,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当年社会最低保障标准)的补贴。

【二】: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教职工体检制度

1. 为了解教职工身体健康情况,学校每两年为教职工体检一次。(包括:心、肝脾、胃、肾、心电、b超、肝功能、妇科等)

2. 通过体检了解教职工身体状况及各年龄段的疾病情况。

3. 从不同年龄段,统计分析教职工各种疾病情况。

4. 通过体检学校及时掌握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如发现问题与教职工本人联系,建议患病教职工及时治疗及治疗方案,必要时学校提供休息治疗。

5. 通过教职工体检,学校掌握和了解教职工身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合上课上岗、有困难的教职工学校采取措施,给予合理工作安排。

中学慰问制度

为了密切校群关系,构建和谐校园,倾听群众疾苦,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困难,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退休教师慰问

1.凡办理退休手续且领取退休证的老教师均能享受学校慰问。

2.学校每年重阳节组织退休教师活动一次(活动经费100元/人)。

3.每年年底,学校行政、工会上门慰问长期生病在家的退休教师,并送上100元左右的慰问品。

二、喜事慰问

教师结婚,享受一周婚假,由工会组织教师自愿参加祝贺。

三、丧事慰问

凡丧事,教师必须第一时间向校长或书记报告,由校长或书记通知工会。

1、教师父母或配偶父母及直接亲属去逝,教师享受2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学校上门慰问。

2、享受丧假规定:

江夏区内:三天、武汉市内内:四天 、武汉市外外:五天 。(特殊情况另作决定)www.fz173.com_学校教职工福利开支管理办法。

四、住院慰问

住院一周以上(含一周),教师享受200元慰问品。学校领导、工会委员上门慰问。

五、困难慰问

凡因天灾人祸造成贫困的教师向上级工会申报,申请特困补助。慰问金由上级部门下发。

六、其它慰问

学校据实研究决定。

【三】: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教职工体检制度

1. 为了解教职工身体健康情况,学校每两年为教职工体检一次。(包括:心、肝脾、胃、肾、心电、b超、肝功能、妇科等)

2. 通过体检了解教职工身体状况及各年龄段的疾病情况。

3. 从不同年龄段,统计分析教职工各种疾病情况。

4. 通过体检学校及时掌握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如发现问题与教职工本人联系,建议患病教职工及时治疗及治疗方案,必要时学校提供休息治疗。

5. 通过教职工体检,学校掌握和了解教职工身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合上课上岗、有困难的教职工学校采取措施,给予合理工作安排。

中学慰问制度

为了密切校群关系,构建和谐校园,倾听群众疾苦,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困难,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退休教师慰问

1.凡办理退休手续且领取退休证的老教师均能享受学校慰问。

2.学校每年重阳节组织退休教师活动一次(活动经费100元/人)。

3.每年年底,学校行政、工会上门慰问长期生病在家的退休教师,并送上100元左右的慰问品。

二、喜事慰问

教师结婚,享受一周婚假,由工会组织教师自愿参加祝贺。

三、丧事慰问

凡丧事,教师必须第一时间向校长或书记报告,由校长或书记通知工会。

1、教师父母或配偶父母及直接亲属去逝,教师享受2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学校上门慰问。

2、享受丧假规定:

江夏区内:三天、武汉市内内:四天 、武汉市外外:五天 。(特殊情况另作决定)

四、住院慰问

住院一周以上(含一周),教师享受200元慰问品。学校领导、工会委员上门慰问。

五、困难慰问

凡因天灾人祸造成贫困的教师向上级工会申报,申请特困补助。慰问金由上级部门下发。

【四】: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华航校发〔2011〕174号,2011年12月29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工福利费的效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负责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并向教代会报告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每年按校本部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及聘任制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和比例有变动的,以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为校本部在职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合同制工人,但不包括临时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因违法乱纪,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予补助。

第六条 职工福利费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当年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专款专用;

(三)既要考虑广大职工的利益又要照顾特殊困难群体。

第七条 在具体安排资金使用时,应首先留足职工体检和健康疗养费以及托儿费。然后,再用于补助和慰问。

第八条 享受体检费的人员范围为:校本部全体在职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合同制工人,但不包括临时工)和离、退休人员。

在职和离、退的厅级以上干部,其体检由学校单独安排的,不再参加上述体检。

第九条 校医院每年安排享受体检费的人员到本市条件较好的医院(如市医院或管道局等医院)进行一次体检。

对于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的职工确定不同的检查项目。校医院在具体确定每个人的检查项目时,应充分考虑性别、年龄和职称。

健康检查应安排在教师非上课时间。学校体检结束后,原则上不再组织个人体检。

第十条 体检医院的确定由学校工会牵头,会同校医院、财务、审计部门共同调研,报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小组决定。www.fz173.com_学校教职工福利开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疗养费按以下标准开支:

(一)在职职工

教授、厅级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200元/人年;

副教授、正处级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160元/人年;

讲师、副处级干部及相应技术职称130元/人年;

其他人员100元/人年。

(二)离休干部

厅级干部、教授400元/人年;

其他人员350元/人年。

(三)退休人员

教授、厅级干部350元/人年;

副教授、处级干部250元/人年;

其他人员150元/人年。

第十二条 职工托儿费开支标准为250元/人年。

第十三条 各项补助按以下标准开支:

(一)职工父母死亡丧葬费一次性补助200元/人次;

(二)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困难补助每人次分别为200、300、400和500元;

(三)根据具体情况,特殊困难职工年终补助人年分别为300元、400元和500元。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住院,应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100元/人次。

第十五条 职工福利费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体检费

职工体检完成后,由人事处根据返回的体检表汇总实际参加体检人数,交主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核。

(二)疗养费

各单位按照开支标准制表,经基层单位领导初审并签字后,由人事处审核。

(三)托儿费

每年12月根据财务处通知,由职工本人提供独生子女证和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的报销单据,由财务处审核。

(四)各种补助

职工需要丧补、困补的,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签署意见,补助在300元以下的,由校工会审批;补助在300元以上的,经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小组讨论后,由主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核。

特殊困难职工年终需要补助的,由特困职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也可由特困职工所在基层单位提名,交校工会,由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小组、主管工会的校领导、人事处及校工会共同商定特困职工具体补助金额。

(五)各项慰问

职工因病住院的慰问由校工会按照上述慰问标准执行,财务处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教代会要求,学校审计部门有权对职工福利费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开支项目以及开支标准的变动,应提交教代会讨论。

第十八条 非校本部人员,由于其单位福利费自提自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修正案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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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一)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提高福利费的使用效能,切实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调节身心,使广大教职工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学校的关怀,使福利费的使用更好地起到激励作用。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

  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是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全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4.6%提取。由财务处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专款专用。其它渠道解决的福利费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原则。

  (三)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福利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切实体现组织对困难教职工的关心。

  三、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册教职工。

  四、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由学校组织人事中心负责,学校工会、财务处具体实施。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

  五、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标准

  (一)教职工大病补助及慰问病人。教职工患病(属于国家规定大病范围内的)每人2000元,在生病住院期间学校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会探望慰问。慰问患病的教职工住院,慰问品每次补助费用控制在300元/人之内。

  (二)困难教职工节日慰问。春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多层次慰问活动。由学校统一上报困难教职工情况,一次性补助300元。

  (三)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教职工一次性慰问金500元。

  (四)教职工死亡慰问金。教职工死亡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

  (五)教职工退休纪念品按人均300元标准掌握。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保健费、医药费补助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六一”儿童节慰问金根据学校的福利费使用情况执行。

  (七)教职工探亲开支和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国家和省(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教职工结婚庆贺500元/人。

  (九)教职工体检(含妇检)费用开支。40岁及以上教职工一年体检一次;40岁以下教职工两年体检一次。

  (十)教职工疗休养费开支。组织教职工疗休养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疗休养活动,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教职工保险。学校将根据需要和福利费承受能力为职工办理有关保险。

  (十二)教职工直系子女(限1人)在我校上学学费补助一半。

  六、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困难补助注释,由教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工会委员会,经由组织人事部审批,学校工会办理。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教职工死亡慰问金,由基层工会上报相关材料,经由组织人事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学校工会办理。

  (三)探望住院教职工,凭由基层工会主席签字的发票,到学校工会办理,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报销。

  (四)教职工退休纪念品,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办理。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医药费补助,由学校办公室办理。

  (六)教职工疗休养费开支,由学校工会、组织人事部研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工会办理。

  (七)教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困难补助,凭死亡证明由组织人事部办理。

  (八)教职工结婚庆贺,由学校工会办理。

  (九)教职工体检由组织人事部、工会和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七、本试行办法由人事中心负责解释,自20**年**月**日起执行。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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