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

来源:制度 时间:2016-08-13 09:23: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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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一)
浅析我国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

浅析我国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

摘要: 教师惩戒权,是中小学教师所具有的合法权力,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导向性作用,以及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构建制度化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体系是更好地发挥教师惩戒权的重要之处。

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 教师惩戒权 适用范围 实施要求

现代教育理念下,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否有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惩戒权的问题一直议论纷纷。眼下,教师越来越不敢管学生,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略加斥责,就可能会造成学生对老师“出言威胁”的后果,甚至会被学生殴打或者诉至法庭。如何使教师的惩戒权得到更好地利用,已成为教育部门丞待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定义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据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的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惩戒权是“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管理与支配关系的体现。

(二)惩戒的主体是教师,教师是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

(三)惩戒的对象是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特定行为,包括校内行为和校外行为。

(四)惩戒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主要包括《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惩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矫正学生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以此保证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适用范围

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的适用范围和内容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主体的适用范围是指可以对中小学生实施惩戒的主体。从内容的适用范围来看,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可适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业型失范行为。

所谓学业型失范行为,主要是指与学生的学业相关的,例如旷课、考试作弊等行为。对此通常采用降级、留级、取消考试成绩、留校或课后辅导、不授予毕业证书等惩戒方式。

(二)违纪型失范行为。

【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

所谓违纪型失范行为,是指学生抵触学校制定的各种校规校纪,比如学生破坏课堂纪律、打架、盗窃、故意损毁公物、校园暴力伤害等。对于违纪型失范行为,中小学教师可以采取口头责备、通报批评、责令写悔改书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较严重的失范行为,教师则应经学校同意后,以学校名义施给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

(三)失德型失范行为。

所谓失德型失范行为,主要是指学生违反针对一般社会成员所要求的道德行为。失德型失范行为也属于违纪性师范行为的范畴。

(四)违法型失范行为。

所谓违法型失范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针对一般公民所制定的法律行为。

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二)
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运用

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运用

西郊中心校;凌晓华

看过诸如此类的很多报道:2006年4月,陕西省铜川市小学老师邱淑娥因为批评违纪学生而被其家长活活打死。2007年6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语文教师在课堂上制止几名男生打牌时,遭恶毒辱骂猝死在课堂......像这样的事情频有发生,教育生态不断恶化,教师渐渐成为了教育中的弱势群体,教师在教育中选择放弃了惩戒权。惩戒学生教师面临的可能是被辱骂,被殴打,被起诉,被停职的局面。试想在这种环境下有多少老师敢行使教育惩戒权?加上近年来,“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情感教育”成为教育界的新宠,“蹲下来看学生”,“以平等姿态与孩子对话”,“尊重孩子”成为教育界盛行的呼声。惩戒教育日渐淡化,教育走向极端,孩子成了说不得,碰不得,批不得的宝贝。教育惩戒形势不容乐观。我们在积极推崇“以人为本”的心教育理念时,是否也反应反思:我国的教育怎么了?远离惩戒的“表扬主义”教育会成功吗?完整全面的教育本应包括激励赏识教育,还有惩戒教育。教育以表扬激励为主,以批评惩戒为辅,二者共同构成健康的教育。缺一不可。在教育惩戒权渐行渐远的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教育惩戒,对其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使中小学教师重拾教育惩戒权并把握好使用的度。 一、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界定

(一)教育惩戒权的概念

所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教育惩戒则是教育机构,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教育惩戒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身体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通常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在学校教育中,把惩戒这一行为赋予执行主体,则就有了“教育惩戒权”。有论者赋予教育惩戒权如此定义: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权利,针对的是学生违法规范的行为,目的是要教育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而采取的手段,是教师职业权力之一。他首先把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利,从教学手段入手对其定义,指出了教育惩戒权的目的,及其它的存在是为了教育教学和教育学生。有论者主要从教师的职业属性及其活动特点来定义:教师惩戒权是基于及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持教育顺利进行。这一界定更多的是从教师这方面入手思考,这是基于教师的地位赋予了教育惩戒权存在的价值,这也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也有论者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权力,是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这主要从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客体和目的方面入手加以界定,也指出了教育惩戒权的的赋予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它是教育法

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是合乎规定的。不同的学者对教育惩戒权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笔者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自己的教育职责,更为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每一位学生的发展,以适度的方式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教育惩戒的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由教师职业活动特点决定的,保护了学生的身心,达到教育效果的合乎规定的教师职业权力。

【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

(二)体罚及教育惩戒的区别

近年来,“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成为教育界的主流,越来越多人对惩戒教育产生质疑,把教师的惩戒同 “体罚”、“变相体罚”等同起来,反对惩戒学生,反对教师惩戒权的赋予。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把“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对两者的概念模糊不清。因此必须正确区分惩戒和体罚的界线。所谓“体罚”是直接以被罚学生身体为对象,使被罚学生肉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它包括体罚与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教师用不适当的语言或行为方式对学生施行的心灵惩罚,如冷嘲热讽,过度指责;置之不理,视若无物;隔离学生及粗暴威吓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心罚”的范畴。体罚学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中国人名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也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明文规定。 “惩戒”与体罚有其显著的区别:⑴国家明文规定不同:惩戒权是教师在其合理范围内行使,是合乎规定的,而体罚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明令禁止的;⑵出发点不同: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教师对学生的爱,以戒为目的,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而体罚的出发点是一种功利心态,通过对犯错学生身体的惩罚迫使违规行为的停止;⑶实施对象不同: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体罚”针对的是受教育者本身;⑷方式不同:“惩戒”的施行是在合理而必要的范围内,不以鞭打学生为惩戒形式。而体罚的方式是长时间端坐、站立、鞭打等;⑸产生的结果不同:教育惩戒使学生心悦诚服的改正错误,防止错误再次发生,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具有教育性。而体罚则是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收到的效果也犹如昙花一现,没有达到教育的效果。可见教育惩戒不同于体罚,两者有诸多的区别,不能等同而与,混为一谈。我们在批判体罚、反对体罚的同时,应该重新审视教育惩戒,全新地去认识,把其同体罚分开,客观地看待。教育惩戒是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指导和矫正的方式,其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

当今“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成为教育界的主流,加上因对学生惩戒,家长状告、索赔等事件频有发生,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教师对惩戒教育陷入低迷。惩戒学生得不到社会、家长的认同,教师被冠上体罚学生的“头衔”。教师不敢批判

孩子,对学生进行无效的说教之后就只能听之任之,随其自由发展,因此有了2008年轰动一时的“杨不管”事件,或是采取一味的表扬激励,学生做错事教师也置之不理,从而增强了学生自负心理。“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基于目前的教育现状,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其存在和实施的必要性。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

(一)教育思想家对惩戒的理论认同

古时候就有“不打不成器”、“严师出高徒”的教育信条,在默许教师惩戒权的中国古代社会,仁人志士层出不穷,尊师重教,师德尊严成为一种社会美德。 从众多教育思想家的著作和语录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对惩戒教育持赞同态度,反对体罚,但不摒弃惩戒教育的运用。古罗马教育家昆体良曾强烈抗议当时学校中十分流行的体罚,但仍然建议教师实行适当的惩戒。洛克在《教育漫话》中写道:“我觉得有一种过失儿童是应该受鞭笞的......在这种情形下,我也主张在可能的范围内把鞭笞所给的羞辱作为惩戒的最大部分,不是痛苦。”夸美纽斯认为“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戒,这是一个无争辩的话题。”马卡连柯也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凡是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凡是使用了惩罚能够有益的地方,教师就应当使用惩罚。”赫尔巴特认为,达不到训育效果时,试图完全排除惩戒是徒劳的。可见,教育惩戒几乎被教育思想家们一致的认同,认为它是合理的教育手段。

(二)教师的活动特点

社会赋予了教师教书育人的任务,教师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者角色” 、“指导者角色”、“集体管理者角色”,决定了教师如果没有惩戒权,教育活动过程就无法顺利完成,角色也无法得以实现。同样我们可以从一些条例中找出教师行使惩戒并不是没有依据的。《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可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和活动特点而拥有的权力。中小学生认识发展水平较低,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和抵抗外界诱惑的能力都相对较低,其身心发展不能达到国家、社会教育者的要求。学生在这一时期也处于世界观萌芽,形成时期,可塑性强,这就需要教师的引导和惩戒。惩戒是健康教育方式的构成一部分,教师既要对他们循循善诱,坚持以正面教育、说服教育为主,以理服人,又必须以相应的制度和纪律对学生进行约束,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教师惩戒权是国家和社会委托教师,赋予教师而拥有的,教师正是根据国家条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为依据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引导和矫正。可见教师惩戒权其存在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教师教育职责的正常履行和教师自身的发展。

(三)惩戒的教育功能

马卡连柯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人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1.增强学生承担责任意识

未成年的受教育者,各方面都有待发展,对社会、自身的认识不足,对自身的发展不能全面把握,对自身情绪与行为的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与支配。如果对学生违规行为只是一笔带过,象征性地教育,草草了之,不但不能让学生领悟到一旦违规就应当受到相应处罚的教训,而且还会助长违规者的气焰,从而带动其他人效仿,形成恶性循环。当学生犯了错,教师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固然十分必要,但是在劝说无济于事,学生依旧顽固不化,屡教不改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惩戒就变得尤为重要。正如政协委员占少云说的:“当一个人心中有所惧怕时他的行动就会变得谨慎,做事前会三思而后行”。教师通过惩戒不仅可以让学生做事前慎重考虑,清楚地认识事情的利与弊,还可以让学生懂得犯了错就应该勇于承担后果,不逃避,不推卸责任,增强犯错后承担责任的意识。 进一步来说,学校其实就是社会的一个微型缩影,学生在校违规受到惩戒,明白了违规就得受惩戒,从而更深入的明白一旦违法就得受到法律制裁的道理,可以让学生去学习法律,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学会知法懂法守法,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从而从严要求自己,杜绝犯罪。这明显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

2.健全学生人格

当今中小学教育界面对的大多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开口称法律有规定教师不许惩罚学生,父母出于对孩子的宠爱不能接受教师实施惩戒,加之教育界大力提倡赏识教育、愉快教育,这使得惩戒教育步履维艰,教师在行使惩戒时如履薄冰,从而也导致了学生不能正确评价自己,心理脆弱,意志薄弱,过多的以自我为中心。同时一个人的一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难免会遇到很多的挫折,正因为平时缺乏受惩罚的体验,学生一旦受批评或挫折就难以承受,以致出现一些学生走极端,出走、自杀等现象。这就需要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适当的运用惩戒权,教育学生,引导学生。教师行使惩戒教育使学生遏制了自我膨胀,矫正了违规行为。惩戒教育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认识到对与错,感受违规受惩戒带来的内疚感、悔悟感等内心体验,抑制自我的过分膨胀,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可见,适当的惩戒有助于学生正确看待挫折,正确评价看待自己,增强面对挫折与困难的心理承受力,形成健全的人格。

3.以儆效尤,防患于未然【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教育是对学校教育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学生生活在班集体这个浓缩的大家庭内,同学之间的行为往往会相互影响。在某一学生犯错,教师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其他学生就可能会产生无所谓的态度,从而增加其他的学生犯错误的机率,其他学生的效尤久而久之会造成恶性的班风,最终影响每一位学生的发展。这时教师行使惩戒权不光是教育犯错学生本身,更重要是能起到教育其他学生,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让其引以为戒,让学生从亲身经历的教训中或从同伴的教训中清楚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在错误的行为发生前起到警示的作用,由他律转为自律,自觉抑制不良行为,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把错误扼杀在摇篮中,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防止学生再犯同样的错误。正如夸美纽斯所说:“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话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受到惩罚(因为做了事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是他们日后不去再犯。可见,惩戒权具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正因为惩戒权具有教育功能,是一种很好的教育方式,我们不能一概地否定它,甚至把它排除在当今的教育模式之外。只要教师正确合理地运用这一权力,教育惩戒权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起到教育的作用。

三、 教师惩戒权的运用策略

由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使许多社会成员对教育惩戒权存在种种误解,加上我国的教育政策法律还没有对教育惩戒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能准确的把握好行使的度,往往超越了惩戒权的权限,使之不断发生侵权事件。针对当前如何行使教师惩戒权与体罚学生面对的法律责任使教师左右为难的情况,也为了既达到教育目的而又不被指责为侵权的目的,这关键就在于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惩戒权。

(一)纠正观念偏差,奠定“基石”

教育惩戒往往受到社会、家长的抵制,往往是因为教师在行使惩戒的时候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正确区分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导致教育惩戒最终变为体罚。因此教师自身首先要正确区分惩戒与体罚的界线,这是教师行使惩戒权必须具备的基础。教师只有对惩戒行为和权力有了正确认识,明白惩戒与体罚的不同,才能正确把握惩戒权的运用。教师要清晰的明白教育惩戒不同于体罚,它不以鞭打学生为惩戒形式,出发点是对学生的爱,尊重学生,防止错误的再次发生。惩戒不以达到学生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伤害为标准,而意在教育。教师行使惩戒时不是指向学生的智力水平、性格等因素,而是指向学生的违规行为,更应认识到惩戒权只是自身职业权力结构中的一部分,不应随意使用,把惩戒变相为体罚。纠正了观念偏差,教师才能为惩戒的进一步实施奠定基石

(二)以“爱”为点,尊重人格,保护权益

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三)
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及应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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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及应注意问题 作者:马季

【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25期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中小学教师行使正当的惩戒权却屡屡遭到批评和质疑、学生失范行为难以得到纠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等现象,教师惩戒权逐渐被关注。本文以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作为研究对象,对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做理论上的辨析,并就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注意的问题做理论上的探讨。

关键词 教师惩戒 合理性 问题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识码:A

1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

1.1从教育理论的层面

有许多的教育理论都曾对教育惩罚的意义和作用有明确的阐释。例如《易经》认为在儿童的启蒙时期用惩罚是有利的,如果任其放任自流不加约束反倒不利,适度的“小惩”可以收到“大戒”的效果。在西方,教育家夸美纽斯强烈要求教育要适应自然的法则,要顺应儿童的天性,但是他也并不排除惩罚的使用。他曾在他的教育名著《大教学论》中以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认为犯了错就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要受到惩罚决不是因为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让他们认识到他们的错误,使其以后不再重蹈覆辙。杜威是以尊重儿童的天性而著称的代表人物,但他也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1.2从社会现实的层面

教育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我国现阶段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得到发展,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创造能力和独立个性的全面发展的人。社会赋予了教师多种角色,他们既要“传道、授业、解惑”,又要帮助、引导学生提升思想,全面发展,使其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这一社会化过程非常复杂而持久。因为教师所面对的是一群个性各异、生动活泼的孩子, 他们年龄小, 知识经验不足, 辨别是非的能力差, 既需要教师春风化雨般的谆谆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我国的教育传统主张“师道尊严”,仅次于“天地君亲”,社会普遍对教师的惩戒权持认同态度。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的过程中也无法全然排除外来的强制性影响,在走向自律之前,他律往往是必经途径之一。

1.3教育法律法规的层面

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四)
教师要紧握充满智慧的“戒尺”

  近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对此,有专家指出,这与中小学校缺乏对学生的惩戒教育有关。如今“惩戒”似乎成了教师最为敏感和困惑的词,在新闻媒体、家长、社会的高度关注下,教师在教育学生时慎之又慎,唯恐被扣上“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帽子。越来越多教师已不敢再严格管理学生,不敢轻易批评学生,不敢指出学生的错误,甚至期末评语连一句忠告都没有,导致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助长了他们的恶劣习气。

  针对班级管理中的现实困惑,几年前,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赋予教师批评教育的权利。尽管教育的最高境界就像和煦的春风,无言而教化万方,教师仍然需要用好这个权利,紧握惩恶扬善这把“戒尺”,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对于自控力差的学生而言,惩戒教育是矫正其不良行为的有效方式。在说理、劝导等教育方式不起作用的前提下,使用惩戒手段,可让学生自我反思,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教师应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若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置若罔闻、漠然处之,就无法让学生形成规则和法律意识。那么,教师应如何让惩戒成为一种教育艺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首先,教师要分清什么是“惩戒”和“体罚”,不要将二者混为一谈。惩戒旨在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增强责任感,而体罚不过是教育者个人情绪的宣泄;惩戒是无损学生身心健康的适度处罚,体罚则是教育者对学生身心的恶意侵犯;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错误,而体罚的目的则是让学生不“敢”再犯类似错误。例如,一名学生写错了一个字,教师告诉他写错了,重抄几次不再写错就达到了教育目的;倘若教师要求学生将这个字抄满整个作业本,则变成一种变相体罚;如果教师再罚学生跑上8000米,那就变成体罚了。
  其次,教师要拿好这把“戒尺”,考虑学生的年龄差异、性别差异、个性差异及当时的心境等因素,把握惩戒尺度与时机,避免粗暴的批评与没有根据的指责,严禁伤害学生身体和自尊心。学生犯错时,教师如果采取霸道而武断的教育方式,只会导致师生关系更为紧张。这时教师如果宽容地对待学生,不说伤害学生尊严的话,即使批评学生时态度强硬些,语言严厉些,也会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殷切希望,明白教师是来帮助他解决问题的,而不是来惩罚他的。这种态度向学生表明一个立场:老师和你在一起,老师想帮助你。如果学生一犯错,教师就兴师问罪,会很快把学生推向对立面,导致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最后,教师要将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结合在一起,灵活运用,建立与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没有良好的师生关系,好的教育从何谈起?教师应该都很熟悉这个故事:陶行知先生在担任小学校长时,看到一名学生用泥块砸同学,陶先生制止了他并要他放学后到办公室去。放学后,陶先生来到办公室,那名学生早已等在那里。陶先生没有批评他,反而掏出一颗糖给他,说:“你按时到,我迟到了,奖给你。”接着,先生又掏出一颗糖,说:“我制止你用泥块打人,你立即住手,我应该奖励你。”先生又掏出第三颗糖,说:“根据我的了解,你用泥块砸那些男生,是因为他们欺负女生,这说明你有正义感,这颗糖也是奖给你的。”这时,学生流下眼泪,说:“校长,我错了……”陶先生笑了,又掏出第四颗糖:“这颗糖奖给你,是因为你认识了自己的错误。”陶行知用“糖”当“戒尺”, 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指责、打骂,更看不到那条抽打的“戒尺”,但却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罚之以心,陶行知先生将批评教育与赏识教育完美地融合在一起。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对待犯错误的学生,也是叫学生做一点这样那样的事情,或让他们唱一首歌,或要求他们完成某项任务,更多的时候是让学生写错误说明书。这样既不使学生受到伤害,又能帮助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权利之一,剥夺教育者的惩戒权,就如同剥夺医生开处方、动手术的权利。批评是重要的教育手段,面对当今更开放、更有个性、更具创造力的学生,教师在运用惩戒手段时要充满智慧,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且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不逾矩,恰当地教育学生。
  (责编 秦越霞)

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驶惩戒权(五)
惩戒教育势在必行

  【摘 要】当前我们中小学校实际上实行的是无惩戒教育,这与真正的教育相悖。要重塑惩戒教育观念,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教育惩戒权。

  【关键词】无惩戒教育 惩戒教育 中小学教育
  【案例一】美国一个六岁小学生A和他的好朋友B闹矛盾,A以为B拿了他的玩具,A对B说,如果不归还玩具就杀了他。其实,A并没有杀B的意思,也不会那样去做,只不过是口头上说的气话。接下来事情的发展,没有像国人思维所料想的那样。首先,A的母亲被安排参加了专门处理这件事的行为准则协助会议(assistant principle,大概是一种对犯错小孩的父母进行学生行为规则约谈的学校会议),其次,受“威胁”小孩的母亲报了警,并将此事报告了学区教育部门,警察和教育行政部门将会跟进调查并作出对A及其监护人的相应处罚。
  A的母亲因此在网站education.com发帖抱怨B母亲的做法。但收到的回帖没有赞同支持她的,反而多是劝导她接受惩罚的。一位网友写道,“我相信你的儿子没有杀他朋友的意图,但是每个人对那句话(指杀人那句话)的反应,就是按照他们所接受的训练,去做他们认为恰当的事(指那位母亲因为儿子受到生命威胁而选择报警)”。另一位网友写道,“小孩应当受到法律顶格惩罚,并且,如果我是那位母亲,我会对你和你的儿子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发达国家并不是否定惩戒教育;不但不否定,而且在惩戒上做得很细致,即使是轻微的、很可能不会发生的错误行为,也会为了防微杜渐而施以惩罚,并且,其教育惩处机制与国家法治紧密衔接,惩处教育在全社会达到了高度一致的共识。
  【案例二】国外著名辩论网debate.org发起了一个关于“学校应否惩罚‘网络欺侮’(Cyber bullying)”的辩论。该论题引起了网友热烈的讨论,网络数据统计,53%的网友认为应该惩罚,47%的网友反对。认为应该惩罚方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网络欺侮与面对面欺侮一样严重,尽管它只是在虚拟空间。欺侮行为是今天孩子们面对的最大问题,学校和父母必须严肃处理。有时网络欺侮的伤害潜力比面对面欺悔可能更为严重和持久;其二,学校要对学生负责,保证其健康的学习环境,网络欺侮影响学生的学习能力,如果不制止网络欺侮,还有可能最终导致学生无心向学、落伍甚至自杀;其三,学生在校外实施网络欺侮,还会将其带到学校,传染其他学生。反对方的主要观点是,其一,如果网络欺侮行为没有发生在校内的话,学校没有被授予许可去处罚网络欺侮行为;其二,学生有选择不阅读、不接受有关网络欺侮信息的机会,学生有逃离这些痛苦的机会;其三,学校不应卷入处理此事,因为校园外的网络欺侮是私人事务,与学校无关,应由父母处理。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由执法机关处理,而不是由学校处理,除非受害人要求学校涉入处理。
  从这个案例看,无论正反方的观点如何,都反映了西方教育发达国家已经将惩戒教育触角,与时俱进地延伸到了虚拟网络空间。即使对于反方第三条意见,即学校不应处罚学生在学校之外的轻微犯错行为,在规则界限严格而明确的法治国家,似乎很容易站住脚。但是这在英国也被颠覆了,因为英国2010年就已经明确授权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外反社会行为具有惩罚权。
  而中国近十几年来,实际上是在倡导“无惩戒教育”,禁止惩戒教育,并把惩戒教育与体罚、变相体罚模糊地捆绑在了一起。
  因为惩戒教育缺失,当前很大比例的中国中小学生思想行为严重失范。在这些孩子们身上,明显表现出是非不分,无视纪律,目无师长,以自我为中心,没有规则意识、担责意识和法制意识等特性。当前屡次发生学生团伙围殴、侮辱弱势同学的事件,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一般中小学教师已不敢再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正常的批评也有所忌惮,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不仅没能得到及时纠正,还助长了他们的恶习气焰;甚至有的老师因为管学生纪律,反遭学生殴打,被学生殴打还不能还手,否则要担心被追责、丢工作,等等。这些都是缺失惩戒教育机制的典型表现。惩戒教育缺失的环境下,学生只能接受赏识和鼓励,而不能接受批评与挫折;要求他人无条件地尊重自己,却不能最低限度地尊重他人;唯我独尊,罔顾法律纪律;人格扭曲、任性妄为,内心又极度脆弱。
  因此,中国中小学应尽快实行惩戒教育。
  一、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和正常开展,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规章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一般由国家法律或国家教育部门赋予学校和教师权利。
  国外教育发达国家大多对教育惩戒权有明确规定。比如日本《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2014年英国教育部发布文件,提出了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
  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度都没有赋予中小学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只是笼统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有对受教育者犯错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是没有具体细化“处分”的类型、情形、条件、执行及其程序,因此,该条款的规定并不是为了惩戒学生,而是一种学生酿成重大后果的事后处理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对教师的教育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规定教师应有的惩戒权。第四十三条虽然规定了受教育者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管理制度的学生应该承担相应处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反而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该条款的规定,在现实中更加使得学校一般不敢处分犯错学生,教师不敢批评学生,更不敢惩戒学生。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效力阶位低于法律,是按照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自然也没有规定教育惩戒权。   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因此而要求学校和教师执行“无惩戒教育”,也就自然成为了最“明智”的选择。因为,如果学校和教师对犯错学生实施惩戒而造成家长申诉、上访、诉讼,甚至造成媒体舆论关注,就会对教育行政部门带来影响。有一篇《无惩戒教育是对教育的献媚》的网络文章,在网络上有一定影响,其所持观点不是没有道理。
  而在当前行政机制的运转特性下,惩戒教育如果出了岔子,板子肯定就会首先打在学校和当事教师的身上。现实中诸多案例也确实是这样,导致学校和教师对惩戒教育唯恐避之不及。
  因此,我国应尽快通过教育惩戒权立法,明确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教育管理权,既保障学校和教师敢管理、愿管理、善管理,又明确清晰界定教育惩戒和违法体罚的界限。
  二、全社会重塑惩戒教育观念
  对惩戒教育,十几年来,我们一直陷入一个认识误区,认为中小学教育不应实施惩戒教育,而只能倡导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启发教育等等。这个认识的逻辑基础之一,就是中国教育要国际化,要向英美等教育发达国家看齐,并且以为这些国家的教育是无惩戒性的。
  在我们传统教育观念中,我们相信“棍子底下出好人”“玉不琢不成器,人不磨不成材”。对孩童教育,适当的惩戒从来都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手段。学校禁止惩戒教育后,倡导“好孩子是夸出来的”“学生永远是对的”,“尊重学生”的内涵被无限扩大和曲解。而一些教师因为适当或不适当惩戒学生,被扣以教学责任帽子被处理。当前中小学教师和学校对“惩戒教育”谈虎色变,避而远之,唯恐因此触犯“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一高压线,只能走“无惩戒教育”路子。而西方国家的赏识教育等无惩戒教育理念,被断章摘句式移植到中国,并被绝对化,似乎成为了一些中国80后、90后新生代家长们的教育圣经。
  表扬与惩戒是教育的两个方面,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天然权利,只是要把握好惩戒的分寸,以及它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
  三、尽快制定和实施惩戒教育具体规范
  即使我们国家法律授予了学校和教师惩戒权,如果仅仅是笼统性的规定而不具体细化,在实施过程中也难以发挥出理想的实际作用。因此,教育惩戒权被立法后,行政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规章就应制定严密细致的实施细则,从实体性内容到程序性的内容,都应尽量科学周密规范。
  这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做法。比如,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2010年公布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该法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进行惩罚的原因、工具、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惩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再如,美国各州制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规定了合法惩戒主体有家长专员、学校教辅人员以及社区学监;规定了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约谈家长、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与法律行为相关的惩戒方式;规定校内教育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等无关法律的惩戒,法律行为的惩戒则由学校联合校外法律机构来实施;规定了严格的教育惩戒程序,比如惩戒处理、申述、听证、董事会做出决定等等,并且,所有惩罚决不会让教师以个体面对,教育惩戒程序严肃而民主,是一系列的“民主流程”。
  按照明确的司法程序和教育行政管理程序,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处罚,其实就是对中小学生进行体验性的法制、规则教育。在惩戒教育中,学生才会懂得法律和规则、纪律,才会懂得责任、后果和担当,才会在成长过程中,学会遵守法律、遵守规则,从而学会在规则和制度下与人团结协作。在我国中小学校,最缺乏的就是规则和责任教育。而强烈的社会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是对新一代建设者最基本的要求。
  最后,令人高兴的是,201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针对近几年来校园暴力频发,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在访谈中表示,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戒力度”。惩戒教育在被一概否定而沉寂十几年之后,重新被国家教育高层提出,给教育带来了股春风。
  参考文献:
  [1] Should we punish kids for something they say even though we know they wouldn't act on it?[EB/OL].http://www.education.com/question/punish-
  kids-act-it/
  [2] Should schools punish cyber bullying? [EB/OL].http://www.debate.org/opinions/shouldions
  dions/should-schools-punish-cyber-bullying
  [3] Michael Savage. Teachers given power to punish outside school[EB/OL].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education/e-ducation-news/teachers-given
  -power-to-punish-out-side-school-2098917.html
  [4]徐天海.加大教育惩戒还需有法可依[N]. 法制日报,2016-03-12.
  (湖南省道县寿雁镇中心小学 425300)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fanwen32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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