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的好处

来源:制度 时间:2016-08-17 10:37: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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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的好处(一)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区别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

【导读】

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

【提要】

201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 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换言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

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同样,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知道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还是存在不同。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

《竞争性磋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有五种情形,其中三项即(二)(三)(五)与《非标采购办法》的规定相雷同,第(一)(四)项便有所区别。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之所以作此规定显然是为了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相衔接,而且去除有关是否满足“招标投标条件”的前缀,从一定程度上弱化片面追求招标程序而导致的“价值不符”,将本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尽可能引导至充分体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的“竞争性磋商”。另外,传统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都要以对采购标的的质、量、价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就要形成基本判断作为前提,这显然与社会服务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政府服务需求的深度要求不相适应。而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解决在政府只能提出服务结果、目标,而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还无法确定时,如何通过协商机制比选潜在供应商,以充分适应当前政府对社会服务的广泛采购需求。

此外,《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这一以前没有做出专门规定的内容,纳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一方面体现国家对科学技术生产力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部分科研项目供应商不足三家,又不具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现实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即是政府将逐步交出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毫无疑问,大量的PPP项目也都会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在政府与投资人之间形成双向选择。

二、确立综合评分法地位,将价格因素做必要限制

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过程中,只要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常常是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排序列出入围顺序,并以报价最低作为确定供应商的通行法则。尽管有时也赋予谈判小组专家以其他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权利,但鉴于标准难以量化,为避免产生歧义或者公正性的质疑,以价格高低来衡量质量优劣成为潜移默化的规则。然而这种规则在服务市场领域,尤其是服务质量量化标准难以

界定的情况下,“价低者得”评价体系带来的不良现象即是无序恶性竞争,并且由于服务不同于货物,除非采购人接受同一事项的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才有可能进行比较从而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之外,往往要到不良后果产生之后才会发现问题。

因此,《竞争性磋商办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确立“综合评分法”地位,限定价格权值(价格因素所占比重),表面上看是对“价低者得”惯例的颠覆,有效扭转恶性竞争的局面,实质上是为政府获取更优质服务建立制度保障。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程序方面的些许不同

(一)对公告的规范——增加透明度

虽然和《非标采购办法》一样,“竞争性磋商”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供应商库中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但对于以发布公告形式邀请的,《竞争性磋商办法》对公告平台应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及公告必要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二)延长部分期间——创造平等且充分竞争环境

《竞争性磋商办法》将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确定为不得少于10日。较之于竞争性谈判所规定的3日,整整延长了7天,期间的延长意味着潜在供应商有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一定程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供应商之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类似的规定还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送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距离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对此情形竞争性谈判规定的是3个工作日。

(三)响应文件可以提前开启——适应磋商准备工作的需要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响应文件应当何时开启,此前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约而同比照招标方式处理,即竞谈会上在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到场的情况下当面开启。虽然《竞争性磋商办法》对此也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在第二十六条将“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规定为评审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以替代竞争性谈判中的“评审日期和地点”,这非常细微的差别传递出的信号即是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响应文件是可以在磋商之前开启的,其目的应当是为了适应采购工作纷繁复杂,以处理可能会出现的在某些知识点上采购方不如供应商专业的情形。

四、弥补部分制度缝隙

(一)扩大重新评审的范围

《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规定为5个,即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而竞争性谈判此类情形只有2个。对此,一方面强化了采购人的掌控力度,但是另外一方面也为评审的返工率提升买下了伏笔,执行者需要加倍小心才行。

(二)对供应商的自律做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增加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无效的处理机制。而且从此前单方面对采购方、财政监管部门的廉洁自律要求,扩大到对供应商的自律要求,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此举为采购方对违规供应商的负面评价建立了制度通道。

(三)提升评审专家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公正评审的前提,一旦丧失了独立判断的条件,专家就成了附庸成为傀儡。《竞争性磋商办法》增加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等提升独立性的制度设计,另外还更为进步的赋予了磋商小组合法性审查权,即当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有权而且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四)进一步强调公平对待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办法》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是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以减少“量身订作”等不公平现象发生。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这一适应当前大量政府服务采购需求、PPP合作模式推广要求的新模式,是在总结此前其他采购方式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制度创新。另外也应当认识到,既然是创新就会有需要不断改进之处,比如在采购人的责任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仅凭十年前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来解决,恐怕还有不足之处。因此,各方还要共同努力以实现该项制度的不断完善。

竞争性磋商的好处(二)
PPP项目公开和竞争性磋商的优缺点

PPP项目有关说明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竞争磋商的优缺点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的好处】

1、公开招标的优点

1.1便于实现预算目标。招标采购,一般都在一定的预算内对某种项目进行公开采购。维护确定的财政拨款额度,不突破预算,这是招标采购的基本目标。项目一经招标采购,就要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尽可能节省资金的目的。突破预算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所有报价都突破预算时,将视为废标。而开标后,就不允许再与供应商就报价等问题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招标的价额是不允许改动的。这就维护了预算的严肃性,约束了各自为政、自行采购中出现随意追加、追减项目经费的问题。

1.2便于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公正与否,更会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甚至涉及到所招标采购服务项目的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相对规范。招标前在社会媒体发出公告及公开发售标书,能够尽量地扩大和保护供应商的知情权,发动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使符合资质的供应商都有充分竞争的权利;开标时当众开封,最大限度地增强了保密度,使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比价,相对地保证了公平;开标后公开唱标,既当众宣布所有投标者的投标价位,又使供应商的报价得到固定,排除了“暗箱”中调整报价的现象;评标时,由评委综合评价,统一选定投标候选人,克服了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一系列的规范程序,使招标工作更加严谨,更加科学,相对地更加公平,这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得到人们一致赞同的主要原因。

1.3便于规范供应商家履约的行为。公开招标文件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发售给供应商,使供应商在充分了解并认同招标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既可以增强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能力,又可以有效地规范供应商的履约行为。招标后签订合同,除将采购中的商务要求、付款方式签订书面协议外,还在收取一定数量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的形式,将供应商的各种承诺固定下来,以此约束供应商按中标价额进行商务运作,以保证采购质量的要求。

1.4便于节余资金。公开招标的最大效益,就在于论价采购,所购商品物有所值。各商家为得到中标项目,只能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劳务价格和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条件来赢得竞争优势。实践已经证明,政府招标采购的节余率普遍高于其他采购形式。

2、公开招标的缺点

2.1适用范围有限。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在目前PPP“大跃进”的时期,符合这样条件的项目不多,多数项目是需要在采购过程中不断协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2.2招标过程时间较长。项目审批到公布中标结果,当中要经过很多的程序、部门,花费时间较多。其中就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期有20天。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进行,否则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2.3程序严格,不灵活。投标过程中,除了需要澄清和说明的以外,不得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某个实质性要求不响应、不满足就会导致投标无效。禁止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负法律责任且废标。

2.4合同不允许谈判。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谈判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尽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因此,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的内容也是不得涉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二)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磋商优点

1.1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

竞争性磋商的好处(三)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

式。

竞争性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

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竞争性谈判

均有明文

竞争性磋商

规定

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

不同点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

竞争性谈判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相同点【竞争性磋商的好处】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

磋商”方式的;

【竞争性磋商的好处】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

竞争性磋商

预算单位同意后,再

3、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申请批准。

无 不同点 无

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

竞争性谈判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取;

无 不同点

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

与;

5、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

竞争性磋商

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

见;

6、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

总数的50%。

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

相同点

1、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

竞争性谈判

同意;

2、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

置等采购标准;

3、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竞争性磋商

4、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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