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职能之完善的参考文献

来源:制度 时间:2016-08-27 11:02:38 阅读:

【www.zhuodaoren.com--制度】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职能之完善的参考文献(一)
探讨检察委员会的制度现状与完善

检察委员会的制度现状与完善

一、检察委员会制度概述

为最大限度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对检察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确保检察决策的正确性,我国创设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它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法制现代化所要求的“法律运作和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 [1]。

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正式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经历了从检察长制向民主集中制推演的历史过程。1949年12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长是检察委员会的主席,检察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检察长有最后的决定权,表明了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制度中的特殊地位。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长的权力,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总结了过去的历史教训,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此后的有关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都作了明确规定。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改革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以及2008年2月新修订通过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称《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等。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再次作了强调和规范。

二、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缺陷

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在历史演进中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从制度层面及实践运作来看,检察委员会制度尤其决策机制仍然不尽完善。具体表现为决策机制仍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决策主体专业化不足以及责任机制缺失等。随着新修订的《组织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施行,上述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但尚未根本解决。

第一,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仍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受检察机关行政领导体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的影响,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行政色彩仍十分浓厚。它们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检察长的行政权威可能影响甚至左右其他检察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实践表明,检察长可能违反议事规则有意或无意地先行表达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在最后发表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意见后再次征询其他委员的意见,其他委员基于检察长的行政权威可能临时改变主张或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是检察委员会议而未决的案件可能通过请示方式报上级审批,将司法断案演变为行政决策。《组织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或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

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践中,常出现基层院的请示案件可能经三级检察委员会研究进而严重影响办案期限的窘况,同时还为法外干扰、基层院推卸责任、上交矛盾开辟了渠道。

第二,检察委员会某些组成人员专业化不足。现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构成模式和选任程序不尽科学合理,影响到检察委员会的议决质量和效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委员任职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简略,委员任期、换届、资格、权利义务等都没有更详细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通常出现三种类型的问题:一是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机制不健全,委员资格偏重行政资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二是专职委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2006年,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检察机关可以设置2名左右的专职委员。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忽视专业素养而将有限的名额用来解决即将退休的干部的职级待遇。三是委员的任期无限制,更新机制不健全。

第三,决策原则缺乏司法特色。现行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在决策规则以及决定的执行力等方面缺乏司法特色,有的方面甚至存在弱化迹象。一是检察委员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完整,检察长与其他委员的权力地位不完全平等。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组织条例》都规定,检察长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的,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检察长在此享有其他委员不具备的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权力。检察长可以通过这种特别程序来否定多数人

的意见,这无疑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例外。二是检察长将重大问题可以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之规定同样弱化了检察委员会决策的司法属性。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不能混淆立法与司法在宪法上的职能界分。三是赋予下级机关对上级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复议权也是缺乏司法属性的表现。《组织条例》第15条规定,下级检察机关对上级检察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委员会复议。复议复核属行政程序范畴,将该程序引入检察委员会的司法处断活动,无疑影响了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第四,检察委员会责任机制缺失。对于如何认定并追究检察委员会的执法过错责任,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12条对集体议决的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但这个规定具体到检察委员会应如何落实、如何认定并追究委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尚不明确。检察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集体负责制,一旦出现执法过错往往因追究机制不健全而集体不负责。无责任则无制约,责任机制的缺失意味着决策机制的不完整,会严重影响决策主体的责任心和决策质量。

总而言之,由于司法改革的整体理论贮备仍比较薄弱, 致使司法改革包括检察改革仍面对重重矛盾和种种难题。如何改革现行的检察制度,是事关检察事业发展、事关司法改革本质命运、事关司法现代化进程的重大问题。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新中国在政权建设和法

制建设进程中的历史性选择,其产生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经验,具有自身的强大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

三、关于完善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一些设想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继续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以民主、高效、权威为目标,重点改革议决方式,优化决策体系,兑现责任机制。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职能之完善的参考文献】

第一,合理吸纳合议制,严格检察长的“集中”机制。检察委员会制度应借鉴吸纳审判合议制的合理内核,严格检察长的“集中”机制,以补强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决策程序的正当化。检察委员会的议决机制要实现在票权上的平等性(检察长的票权可相对优于其他委员),要适时引入合议制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使检察委员会议决案件更加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职能之完善的参考文献】

第二,应建立检察委员会层级议决制度。要严格按照各级检察院的分工,对属于本级检察院分工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应该做出决策而不能再递交上级检察院决策。同时,对不属于本级检察院分工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即使是已经讨论并得出结果的,也应该层报上级院做决策。

第三,要优化检察委员会人员组成结构,确保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一是调整委员结构,注意员额配比适度,年龄结构合理。严格执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真正把业务精、议事水平高的优秀检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职能之完善的参考文献(二)
论新形势下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做好群众工作

论新形势下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做好群众工作 时间:2011-06-15 13:47 作者:倪明 新闻来源:正义网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职能之完善的参考文献】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小 | 中 | 大 字号

一、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含义

群众工作历来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制胜的法宝,如党的第一代、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重要成员的陈云,就曾明确指出“没有群众,一定失败,死无葬身之地。”同样群众工作也是检察工作的传家宝,是检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对象广泛性、内容复杂性、时间随机性、方式多样性和结果双向性等特点,其含义非常丰富,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一)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以群众意识为核心的工作。首先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作为生活、工作在群众中间的检察干部,要明白“群众在我们心里的分量有多重,我们在群众心里的分量就有多重”的道理,牢记身边的群众是我们工作服务的对象。为群众服务,是党的宗旨,也是我们检察官的工作职责,所以做群众工作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念、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念,检察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的观念,检察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观念。其次检查机关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贯彻群众路线,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

予的检察权。最后检察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观念,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诚心诚意的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使各项决策和工作符合实际和群众要求,自觉做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甘当人民群众公仆。

(二)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首先是要善于将检察工作贴近基层、联系群众,要善于从群众的角度去思考检察工作、谋划检察工作,要善于运用检察职能便民利民,要善于从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去开展监督工作,要将群众的呼声作为工作的重心、群众的需求作为工作的追求,使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其次要着力保障民生,突出查办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移民补偿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对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发生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侵权渎职犯罪,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最后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肃查办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建立重大案件快速批捕机制,采取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形式提前参与以保证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三)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做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服务民生、保障民生。首先是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将执法为民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具体实践上。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检察业务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专业化检察队伍。坚持

走群众路线,杜绝官僚习气、霸道作风,说群众话、系群众情、忧群众事,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其次是着力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以及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监督纠正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侵犯人权的问题;监督纠正违法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侵犯单位和群众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问题;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到放心满意。最后是依法妥善解决群众诉求。全面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理顺信访案件分流、办理和答复机制,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因办理不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责任追究,提高执法水平。

二、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的意义

新形势下时代和历史条件发生的深刻变化使群众工作的重要意义更加凸显,同时也使群众工作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深刻认识群众工作的时代意义和要求,是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前提和重要内容。

(一)做好群众工作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一本质,决定了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同时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法

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特点就是主动性,积极主动地发现、提出问题,积极主动地揭露、证实、指控犯罪。特别是现阶段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失范的现象非常严重,腐败犯罪现象呈现出漫延之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对法律法规的藐视达到肆无忌惮的地步,党和人民群众非常忧心的情况下,我们如果不是积极主动地深入到社会之中,深入到群众之中去发现问题,如果只是消极地“等案上门”,检察机关的职权就会萎缩,工作就会限入困局,就有可能出现被边缘化的危机。而要实现“积极主动”,我们就应当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其实现方式,积极主动深入到社会中去,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有了群众这双雪亮的眼睛,检察机关才能更加耳聪目明,才能及时破解检察工作的难题,不断拓宽检察工作的空间。

(二)做好群众工作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以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检察机关日益迫切的重大任务。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短期内难以消除,反腐倡廉工作任重道远。与此同时,由于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各种矛盾纠纷更多地以诉讼形式不断地进入司法领域,这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是党中央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和稳定这个硬任务,全面推动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准确把握新时期政法工作规律,深刻总结近年来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治本之策。这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三)做好群众工作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实践要求。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确立的关于如何执政的执政理念。坚持和实现这样的执政理念,必须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只有在人民群众利益、愿望和要求的实现中,才能更好地发现规律、认识规律并实现规律的要求,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实现形式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就没有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是把执政的基础和实现方式建立在遵循法律的要求、行使法律赋予权力的基础上,这是人民群众利益的最高实现方式和保障。因此,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最根本是依靠人民群众执政。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应该以“立检为公,执检为民”为目标,做好群众工作,为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做好群众工作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必然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有效途径。当前,一方面由于少数检察干警群众观念淡薄,群众工作能力不高,严重脱离群众,有的干警就案办案,轻视在办案中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有的对案件“一查了之”,忽视做好发案单位的善后工作;有的在办案中出现“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权益”的偏差,只注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重视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有的文明执法程度不高;有的对求助群众关爱不够。这些不良问题和现象,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仍有相当多的群众不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只有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加大宣传、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力度,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检察机关,理解与支持检察工作,才能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感召力,才能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五)做好群众工作是落实重要会议精神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职能之完善的参考文献(三)
论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定位

论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定位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治理的背景和特点,然后表达了社会治理对检察机关的启示,其次是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向度和维度,最后表达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定位。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会综合治理;职能;定位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职能之完善的参考文献】

1.前言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它承担着两个维度的责任,既有法治职责,也有政治和社会职责,所以说检查机关的高度参与才能有效的保证社会的治理和良好和稳定。而且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者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了社会治理创新在深化改革问题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也是要切实的遵循这项规定的精神内涵,保证不同维度的正确性,有效的保证其在社会治理的中合理地位和合理作用,既不逾越也不能缩减。对于维度来说,法治是向度。而检查职权是维度。

2.社会治理的背景和特点

2.1 社会治理的背景

在《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出现的比较新颖的政治命题就是社会治理。因为在此之前我国使用的治理方式不是“社会治理”而是“社会管理”。而社会管理这个概念,提出的时间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后来这个概念就一直沿袭到了十七大和十八大。而对于社会管理的解释,其主要意思是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对为了促进社会系统性的协调和运转,对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在不同的领域上进行的每个环节的组织、协调和服务,还有监督和控制。“管理”的背后所蕴含着我国的传统文化。高度集中的权利主要是中国在封建时代以及半封建时代的表现,压迫式的统治是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因为它的原则是在对话和沟通方面的地位不平等。而且这种统治模式会加剧时代的压迫性,也会加深现存的社会矛盾,因为权力仅仅的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就会让王朝消失的非常快。这种模式,无论从哪个梯度上来说都无法保证社会的公正公平,郭凤海也说了这就是一种农耕社会下的反复循环。到了新中国成立,“三座大山”被推翻,国家开始逐步走向民主和平等。但是一直残存的问题还是人们根深蒂固的思想,就是对于权力的无限崇拜。西方的思想在中国进入社会转型也开始影响人们,其中不乏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而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党员沉迷其中,就出现了很多党员难以抵抗权利的诱惑,然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额社会问题。但是后来提出了“社会管理”的概念后就有所改观,但是自上而下的社会模式没有明显的改变,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只是让一些人通过政治动员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管

理的目的,但是确缺少应有的权利。

后来的党和国家就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想法,决定切实将社会治理创新,治理遂平有所提高,也要逐步改善社会治理的方式。现在我国的状态就是从社会治理向社会管理的转变,这种转变是根据我国存在很久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所探讨出来的结果,这种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fanwen364103/

推荐访问:检察机关面临的新形势 检察机关主要职能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