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宪法知识点

来源:制度 时间:2016-11-07 10:18:5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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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宪法期末总结

2016宪法期末总结

一、概述部分

1、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最高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调整的宪法关系主要包括: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

(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同一体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2、我国宪法的地位(序言13段)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华各民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民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宪法的分类及标准

4、新中国成立的宪法发展(标志性宪法文件)

二、基础理论部分

1、“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利,属于制定宪法的主体(人民),但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制宪机关。

1、我国各部宪法54年宪法是制宪,88、93、99、04年宪法是修宪。

2、宪法修改:(谁有权修改,表决数)

(1)方式:

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

部分修改: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成果:决议、修正案

无形修改

(2)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审议和表决→公布

(宪法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4、宪法解释

(1)概念: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主体:我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成立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3)应遵循的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5、“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6、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答: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主要模式有;

(1) 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制或立法机关监督制:(中国)

(2) 司法机关审查制;(美国)

(3) 宪法法院审查制;(德国)

(4) 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法国)

(在网上查的是1.立法机关审查制;2.司法机关审查制3.专门机关审查制)

7.简述美国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主要特点(论述)

答: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色:

1.附带的案件审查

2.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3.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

4.普通法院奉行自律原则

8.简述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主要特点(论述)

答:德国于1949年设立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色主要有:

1、以抽象的法律文件审查为主,附件的案件审查为辅:

2、适用一审终审制:

3、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4、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插一个知识点关于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国采用的是设立宪法委员会,由宪法委员会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这个与宪法法院是有很大区别的。

9、论我国宪法监督的提起主体、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并对我国现行宪法监督进行评述 这里的宪法监督只得就是狭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点可以在试卷上简单的写一下。

答:我国宪法监督的提起主体是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建议;3.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主体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程序: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专门委员会,制定机关(两个月);提出撤销建议,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10、比较美国式违宪审查与德国式违宪审查

答;美国式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制,

德国式违宪审查是宪法委员会制。

然后再去写这两者的审查制是怎样的就可以,见四和五。

三、总纲部分: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等【法条:1、2、3、5条】

1、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11条)

3、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针对土地制度颁布了 《土地管理制度》

4、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制度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而不能将每一个公民单独地孤立出来作为权力的所有者。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一级组成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失误,能够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5、“选区”单位。我国在选区划分上遵循了平等原则。

6、选举制度

(1)概念: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2)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四)选举自由原则;

(五)其它原则

1.选举经费由国费开支2.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制裁。

7、简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及其特点(需打出宪法条文)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第三条规定:“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单一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2)各个行政单位与自治单位都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的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什么程度,地方的权力都由中央通过法律文件予以规定或改变,地方权力没有宪法保障。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9、“一国两制”:“一国两制”的含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国家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主体部分——大陆13亿人口和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三个特殊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法条:33-45】

1、我国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分类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力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教材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分为6类:

1.平等权(33条)

2.政治权利(34、35条)

3.精神、文化活动的权利(36、46、47条等)

4.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37、38条)

5.社会经济权利(13、43、44、45条)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监督权(27、41、48、49、50条)

2、平等权的概念及审查路径(案例分析题)

是不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是否对平等权(基本权利)构成限制?

是否有正当性:实质性关联(判断标准)

为什么要这么做→目的和手段两者的实质关联性→是否有其他损害更小的手段

3、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

政治权利是民主权利,是“接近国家的自由”。

政治权利有两种分类:一类是公民参加社会和管理的权利,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基础。 另一类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表达自由。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等。

4、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害的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不受侵犯五项内容。

5、人格尊严的内容及宪法地位

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诽谤和诬告陷害。

内容:狭义上指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

广义上指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个人的生命相关的利益及其他

6、社会经济权利

(1)概念: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社会经济权利是不宜复合的概念,是经济权力与社会权利的统一。

(2)内容: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

7、简述关于个人财产权的规定

财产权在国际人权法上被认为是介于自由权与社会权两组权利之间的权利。关于财产权的相关规定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国家的保护,而且还有关于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的限制是指财产权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权,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经公平补偿后,对私人财产实施征收或征用。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8、简述公民申诉控告权的宪法规定(宪法41条)

9、简述宪法关于劳动权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10、“人权”:人权的内容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其内涵大致经历了三重扩展。

第一代人权即近代西方市民革命中所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即所谓的“三大自由”,概称“自由权;

第二代人权则指的是在19 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运动中所提倡的权利,主要是社会权; 第三代人权则是二战之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所提倡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各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所谓的“集体权利”。

五、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

为了实现国家职能及其任务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组织系统,简言之,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的总称。

2、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

精简与效率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权责统一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3、简述全国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

(1)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决定于执行的关系。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度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3)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

(4)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4、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公正审判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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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复习口诀——宪法篇

2016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复习口诀—

—宪法篇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1.宪法的特征 (内力定修成) 内——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公民最根本最重 要的问题,是国家和公民的总章程 力——效力——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定修成——定、修、程——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严格

2.宪法规范的特征 (根源醉香港) 根——根本性;原——原则性;醉——最高权威性;香——相对稳定性;港——纲领性

3.宪法关系 (最近正现世) 最——最为基本——是近代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近——静态——既是宪法主体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正——政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并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现实化——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世——事实——既是宪法主体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间的价值关系

4.宪法的作用 (指认仙家) 指——指引和协调作用 认——确认和巩固作用 仙——限——限制和规范作用 家——价——评价和宣传作用

5.宪法的基本原则 (主人发力) 主——主权——人民主权原则 人——人权——基本人权原则 发——法——法治原则 力——权力——权力制衡原则

6.宪法的分类 (刚成亲) 刚——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成——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亲——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7.英国宪法主要包括 (人权王) 人——《人身保护法》; 权——《权利法案》; 王——《王位继承法》www.fz173.com_2016宪法知识点。

8.制宪的程序 (设提通公) 设——设立制宪机构;提——提出宪法草案;通——通过宪法草案;公——公布宪法

9.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审起义工) 提——提案; 审——审定; 起——起草; 义——议——议决; 工——公——公布

10.宪法实施的意义 (演义权) 演——演进——实现宪法的演进 义——意——意识——培养公民和官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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