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制度

来源:制度 时间:2017-04-10 12:5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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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劳动合同法假期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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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假期规定(一)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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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请假和休假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RS-1004

版本:V1.0

密级:非密

请 假 和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内部文件 不准外传

编制:__ __

审核:__ __

批准:__________

本文件由人力资源部编制、监督、执行,并有最终解释权。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请假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明确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以及各类假期休息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国家、地区有关法规、条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4、管理部门: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批准。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章 假期分类

5、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周休日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而不能休假的员工,按《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周休日: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统一安排所属员工在周六、周日轮流休息。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法定节假日,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假。

6、事假:

员工因私事需要请假,应提前申请并填写“假期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方可休假。如因突发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要通过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于休假结束后补填“假期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否则按旷工处理。

工作繁忙期间,或本人工作无人替代时,不准予事假。未经批准私自休假按旷工处理。原则上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日,单次事假3日及以上的须总经理特批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私自休假的视为旷工。事假到期仍需继续休假应办理续假,事假逾期未续假的视为旷工。

正式员工每请事假1天,扣除其当日基本工资及当月绩效工资的5%。试用员工每请事假1天,扣除其当日试用工资。

7、病假:

员工因伤病请病假的,应提前申请并填写“假期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方可休假。如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要通过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于休假结束后补填“假期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方为有效。

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方为有效。无法提供有效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原则上员工每月累计病假不得超过2天,如因病情(伤情)严重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病假的,须总经理特批方为有效。否则超出2天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正式员工每请病假1天,扣除其当月绩效工资的5%。试用员工每请病假1天,扣除其当日试用工资的50%。

8、工伤假:

员工因公致伤符合工伤确定原则的,公司给予员工工伤假。员工休工伤假需填写“假期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须及时告知相关部门领导并委托他人代办。

员工在工伤假期间,所有薪资福利正常发放。

工伤假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相关机构确认后,工伤假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事故发生后,也可按国家及地区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9、婚假:

公司正式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初婚的可享有婚假7 天,再婚的可享有婚假1天。婚假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在以结婚证日期为准的一年内使用。员工申请婚假应出示结婚证并填写“假期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婚假包含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在婚假期间,各项薪资福利正常发放。

10、丧假:

公司正式员工的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或直系姻亲(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等)亡故,可享有丧假3天。员工的其他亲属亡故,可享有丧假1天。员工申请丧假应出示亡故者的死亡证明并填写“假期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丧假包含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在丧假期间,各项薪资福利正常发放。

11、产假:

公司正式已婚女员工生育可享有产假98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可享有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可享有产假42天。员工休产假应提前申请并填写“假期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公司正式已婚男员工在其配偶生育后可凭出生证明享有护理假7天。申请护理假应填写“假期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产假包含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发放基本工资。

12、年假: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享有带薪年假。按整年计算假期的,可享有年假5天;不满整年计算假期的,按当年剩余天数折算年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年假天数。员工休年假需提前申请,填写“假期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方可休假。

年假不包含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年假须在当年度使用完毕,不可累计到下一年度。员工在年假期间,各项薪资福利正常发放。

13、补休:

员工的公休假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在当月使用完毕,可累计到下一月度进行补休。员工累积的补休须在当年度内使用完毕,下一年度将

【篇三】:最新版-公司休假制度

公司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员工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对本【公司休假制度】作了修订,本制度自2016年

5月 日起实施。

第一条 休息日(双休日:星期六、星期日):

本公司休息日定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第二条 补休:

员工因业务需要被公司安排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给予补休。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

一、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

1、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8、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遇休息日,顺延补假。

休假制度。

二、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休假制度。

1、妇女节(3月8日),在合理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女职工给予公假半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遇休息日,则不补假。

第四条 婚假:

一、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满二十岁,及再婚者均享有婚假为10天;

二、婚假包括双休日(星期六、星期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

三、婚假须在结婚后(以结婚登记日为准)一年内使用,过期作废;

四、婚假原则上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除因公司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同意批准的,作特殊分期休假处理。休假制度。

五、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结婚证明。不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不给予婚假日。

第五条 产假:(以子女出生当日计算)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128天;

二、单胎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休假制度。

四、配偶护理假为10天(配偶护理假期必须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均包括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六条 产前假与哺乳假:

一、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公司给

予当日产前检查休假;

二、产前假:

1、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对不申请产前假的,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怀孕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3、产前假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三、授乳时间·哺乳假·保胎假:

1、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处理。

第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假1天。

三、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

四、输精管绝育的,休假7天。

五、输卵管绝育的,休假30天。

六、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十三周且行吸宫术及药

物流产的,休假14天;孕期小于十三周且行钳刮术的,休假21天;孕期大于十三周的,休假30天。

七、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5天。

八、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3天。

九、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假5天。

十、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必须提供相关医院的医疗证明;

十一、以上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

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九条 公司给予的假期:

一、子女结婚:公司给予公假2天;

二、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孙辈结婚:公司给予公假1天;

三、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死亡:公司给予丧假3天;

四、本人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孙辈死亡:公司给予丧假2天;

五、以上公假及丧假包括休息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伤诊查、治疗,住院治疗休息的,必须凭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并由公司总务人事部

审核批准。

二、员工进公司后,发现身体不适需要去医院看病的,就诊时间算事假,如当日能提供就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且

就诊时间包括其中的,作病假处理。无就诊医院开具相关《病假证明》的,作事假处理。

三、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必须依据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本市相关部门作出劳

动能力鉴定,经公司批准,并书面通知员工后,方可实施。

四、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给予剔除。

五、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五、伪造病假证明的按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相关条例惩罚;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请假为事假。

二、员工因私事请假的,必须事前报告。请事假一天的,经本部门主管批准并办理请事假手续后,方可请假。未经

批准的,作旷工处理;

三、员工请事假三天或三天以上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办理请事假手续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的,作旷工

处理;

四、因事发突然,不能事前请假的,应及时与本部门经理或主管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请事假。事后必须办理请

假手续,不办理请事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

五、委托他人带口信,先宰后奏请事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六、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累计事假超过30天者,按公司【员

工规章制度】相应条款惩罚;

第十二条 因工伤引起的伤病休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作停工留薪处理;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

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凡进入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在册在岗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时间执行标准

1、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年休假十五天;

4、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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