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来源:制度 时间:2018-07-08 18: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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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2015交通事故与工伤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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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社保体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统一的一项制度,那么,交通事故与工伤可否双赔偿?下面,南方财富社保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大体可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在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中,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该部分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那么,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争议,各地、各级法院判决不一。最高人民法院 [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交通事故与工伤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吗?
  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1)从法律效力来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劳动部制订的,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属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当《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不一致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来看,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点击查看更多工伤保险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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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四川交通事故且构成工伤,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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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家住瑞昌市的文松洪(化名)是该市某纺织公司的一名工人。2011年9月,文松洪从公司下班后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文松洪考虑到肇事车主没有参加车辆保险和家庭困难的实际,主动放弃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赔付。2011年11月,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文松洪只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93万元。 同年底,文松洪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今年2月,文松洪向瑞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6.8万元外,还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相当于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计1.7万元。 能否获得工伤赔付惹争议 文松洪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选择了放弃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能不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得到赔付? 对此,仲裁委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两个不同的观点成了辩论焦点: 一种观点是:文松洪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在交通事故中已赔付的,在工伤待遇中不再重复赔偿。文松洪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既然选择放弃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赔付,也是对这部分权利的放弃,则该部分债权已终止。 因此,文松洪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再次要求赔偿的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观点是:文松洪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因为文松洪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作了工伤认定和九级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文松洪既可以要求交通肇事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 虽然文松洪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选择放弃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赔付,但并不等于他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也作出了让步。 因此,文松洪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仍有重新获取赔偿的权利。 仲裁委认定有权获工伤赔偿 针对争辩的两个不同观点,仲裁委最终同意第二个观点。 虽然文松洪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不能重复赔偿,但文松洪至少可以享受一方的赔付,况且《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在后。 假如文松洪先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请求,仲裁委理应支持。 在此案中,尽管文松洪先进行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考虑肇事车主的赔付能力和赔偿金额能否到位,文松洪选择到工伤保险待遇中由公司来支付以上三笔费用,合乎情理,也不违法。
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只要仲裁委查明文松洪上述三笔费用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没有得到赔付,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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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即将退休的老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工伤待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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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今年60岁,1月中旬即将办理退休手续。去年夏天,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休息了6个月。某区劳动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工伤事故。后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伤残鉴定结论,级别为10级。经查明,用人单位给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于去年12月已解除。问李某能否获得工伤理赔款?具体的工伤理赔款是多少?该如何获得赔偿?
  律师意见
  一、李某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办理完毕工伤理赔手续和走法律途径要求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机构不理赔的工伤赔偿款。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李某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手续,并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及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李某由于年龄已接近退休年龄,因此,李某的工伤待遇赔偿款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打折支付,其余款项不变
  根据相关规定,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李某的工伤待遇具体如下: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社会保险机构的理赔结果为准。假设李某参保基数为最低参保基数,则为241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18×7=16926元。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031×2=8062元。三、由于李某60周岁,因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打折为20%,则为4031×2×0.2=1612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4031×6=24186元。
  三、职工领取工伤理赔款的手续具体如下:
  首先,由企业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企业经办人到社会保险机构窗口领取工伤待遇理赔表格(该表格一式三份),在填写领取款项后盖章后,由企业交付办理,也可以由职工领取盖章后的理赔表办理。除交付理赔表外,再另交付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表、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窗口,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社会保险机构受理后,在指定时间内,会将工伤理赔款打入公司账户,再由公司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职工。再次,社会保险机构不能理赔的部分,由职工和企业另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职工需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地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机构不能理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交通事故和工伤案件竞合案件中,职工有权要求双重赔偿,包括双重赔偿误工费。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除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外,职工可以既向侵权行为人提出机动车责任纠纷赔偿的诉请,也可以向用工单位提出工伤待遇赔偿的诉请。因此,即使,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已经领取了误工费,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受伤休息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律师建议
  本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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