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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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共9篇)

【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符合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些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掌握全部有关材料,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法律是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只能以法律来衡量,法律是定罪量刑的惟一准则.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仅要求在确定是否违法和定罪量刑上依法办事,而且也要求在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任何违反法律的自由裁量、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做法,都是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相违背的,是社会主义法制所绝对不允许的.
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坚持这一原则,要求做到:对任何公民适用法律规范时都一律平等,决不能因人而异;对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保护,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应有的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法的适用的专门机关.群众路线是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更要走群众路线.查明案情,要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审理案件,要吸收群众参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证案件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只有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
第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这是由我们国家性质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它体现了我国法律的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这一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的适用中有错误必须坚决纠正;因法的适用的错误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依法予以赔偿.【【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二):

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简介(1954年制定)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该宪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名称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简称: 宪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形式: 法律
类别: 宪法 宪法、国家法
原文文件
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现行宪法之前,49年以后的中国存在过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三部宪法中,对现行宪法影响最大者当属1954年宪法.现行宪法既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起草的,又是对1954年宪法的发展.
一、现行宪法为什么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
现行宪法之前的.一部宪法是1978年宪法,而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宪法,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在前一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之所以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而不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主要原因是:
1、这次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叶剑英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这次修改宪法,一定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在明年上半年公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我们这次修改宪法要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历史经验.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我们自己的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参考当代外国宪法,尤其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吸收其中好的先进的东西.一个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一个是“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这是毛泽东同志领导制定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总结的两条立宪经验.我们应该仍然充分重视这两条经验.
2、1978年宪法是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通过的,处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部宪法是一部不成功的宪法.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当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30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文化大革命中的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1978年宪法中还有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的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
3、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之中通过的,这部宪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规范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不可能作为现行宪法起草的基矗
二、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主要表现
(一)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方式
1978年宪法只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宪法,而没有具体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1954年宪法第29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即是按照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的.
1954年宪法在由全国人大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三次规模巨大的全民大讨论,参加讨论的达到了一亿五千多万人,提出了经过整理的意见138万条.现行宪法在修改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即决定要按照1954年宪法制定时的模式进行全民讨论.现行宪法的这次全民讨论从1982年5月至8月共进行了四个月,比1954年宪法要长一个月,参加的人数达到几亿人之多.为了能够充分地进行全民讨论,原定于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推迟到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1954年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这在当时是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的.这条经验或者说是指导思想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许多规定上,都是如此.例如,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对于一些在目前条件下做不到的就没有规定,或者是按照中国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而对于各国普遍所采用的制度或者规定,予以采纳.如关于政治避难的规定.
(三)宪法结构
1954年宪法的结构是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现行宪法在起草过程中,秘书处部分成员曾想改变这一结构,但最后还是坚持了这一基本结构.只是将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提到国家机构之前,基本结构并没有变化.
(四)宪法规范
1954年宪法的规范表述和文字是比较符合法的基本要求的.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方面则嬖谧疟冉涎现氐娜毕荨F渲凶罡镜氖侵苯右昧煨涞挠锫迹煨涞挠锫际游腋痉ǖ哪谌荩痹诠娣缎陨弦膊豢蒲АO中邢芊ㄔ蚧揪勒苏饬讲肯芊ǖ娜毕荨R皇窃谀谌萆细∪憾窃诰咛逄跷纳细晟啤@缭诠竦淖诮绦叛鲎杂傻墓娑ㄉ希?975年宪法和I1978年宪法规定,违背了宪法规定这一自由的基本出发点,现行宪法的规定则更为科学.
(五)国家机构
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l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和检察机关的设置,使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分配非常不正常,1978年宪法仍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这两部宪法关于政府的设置、性质和地位的规定也比较含糊.现行宪法不仅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还将文化大革命中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并增加设置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
(六)公民基本权利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非常简单化的,某些规定也是非常不科学的.现行宪法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在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新的权利内容或者某些提法作了改变.
1954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的最根本之处,我认为,在于对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最高法所应该持有的基本态度.在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特别是最高领袖非常关注,并倾注了极大的心血.中国共产党的两大领袖毛泽东和刘少奇分别就宪法草案作了报告,报告中不仅对宪法是什么,为什么要这么重视宪法的制定作了说明,尤其是对宪法通过以后,应当如何进行实施作了要求.现行宪法是在国家基本恢复正常秩序,将国家的中心任务转移到进行经济建设,发扬民主、建设法治,这样一些背景下修改的,修改时的重视,是为了实施宪法.现行宪法通过以来的实施状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三):

一道判断题,在线等.
一道判断题:在会计职业中,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应该以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基础的行为规范,以会计法律制度作为补充,两者共同作用来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对吗?

对,没错.【【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四):

11春实用写作第五次任务 判断题 简答题 作品提
三、判断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经济新闻的标题有三行标题、双行标题和单行标题.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2.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和前提,是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充分的准备.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3.章程通常要通过会议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章程的会议名称和日期要加括号置于标题的上方.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4.机密文件是秘密等级较低的文件,它所反映的党和国家的一般秘密,其内容也同样不能泄露,否则也会带来损失.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5.《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这一标题是由发文事由和公文文种两个要素构成的.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这一标题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加上发文事由组成的.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7.刑事答辩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春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8.请示上级机关予以批准的请示,主要应当在遇到现有的方针、政策及法规、规定所不曾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政策界限难以把握时使用.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9.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要用报告.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10.请柬的内文包括称谓、正文和落款.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四、简答题(共 1 道试题,共 10 分.)
1.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简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的作用.
五、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请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一篇就职讲话稿.
要求:1、字数在500字以上.
2、符合讲话稿撰写的基本要求.
3、要结合自己工作实际.

四、简答题(共 1 道试题,共 10 分.)
1. 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简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的作用.
答:1.合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工具.2.合同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3.合同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4.合同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凭借.

【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五):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教育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2
1.教育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2.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3.在教育法制监督中,人民政协监督属于国家监督.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4.《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5.扫除文盲教育的对象是所有不识字或识字少的公民.A.错误
B.正

bbaab

【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六):

三、判断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V 1.只有法才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2.调解书、逮捕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3.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源流.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4.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5.义务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6.从合法性角度看,法不禁止皆自由.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7.法的强制作用的本质含义是“法即是刑”.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8.从违法的构成要件上看,法不责众.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9.法的发展历史表明,法不受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10.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11.“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既是道德界限,也是法律所设置的行为底线.(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1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13.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是不溯及既往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14.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15.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对错错对错 错错错错对 错对对对对

【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七):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答案是第二个!
这是法律规定的--没得商量啊
法院是向人大负责,上下级法院只是监督关系,而无领导关系;
而检察院除了向人大负责之外,还向上一级检察院负责,受上一级检察院的领导.
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八):

大工11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线作业2
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60 分.)
1.()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A.爱国守法
B.团结友善
C.勤俭自强
D.诚实守信
满分:6 分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
A.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
B.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
C.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
D.讲求中庸之道,注重人际和谐
满分:6 分
3.在道德的功能系统中,主要的功能是().
A.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
B.认识功能和导向功能
C.导向功能和激励功能
D.调节功能和沟通功能
满分:6 分
4.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是().
A.爱岗敬业
B.诚实守信
C.办事公道
D.服务群众
满分:6 分
5.公共生活从()就开始了.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社会
满分:6 分
6.道德发展的规律是().
A.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过程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进程完全一致
B.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过程超前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进程
C.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过程落后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进程
D.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过程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进程大体一致
满分:6 分
7.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
A.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B.心理现象
C.经济现象
D.
满分:6 分
8.人类最初的道德以()的形式表现出来.
A.内心信念
B.风俗习惯
C.社会舆论
D.生活习惯
满分:6 分
9.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是().
A.民法规则
B.生活习惯
C.社会公德
D.职业道德
满分:6 分
10.公共生活属于“()社会”.
A.熟人
B.陌生人
C.外国人
D.无职业者
满分:6 分
二、多选题(共 5 道试题,共 30 分.)
1.近年我国确定的就业方针是().
A.劳动者自主就业
B.市场调节就业
C.政府促进就业
D.双向选择就业
满分:6 分
2.社会公德的内容有().
A.文明礼貌
B.助人为乐
C.爱护公物
D.保护环境
满分:6 分
3.社会公德包括().
A.网络道德
B.环境道德
C.家庭美德
D.职业道德
满分:6 分
4.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
A.爱岗敬业
B.诚实守信
C.办事公道
D.服务群众
满分:6 分
5.道德具有().
A.阶级性
B.继承性
C.稳定性
D.自律性
E.广泛性
满分:6 分
三、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大学生学习的知识多,所以道德素质高.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2.生活道德与大学生的成长关系不大.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3.革命传统道德是与战争时期相适应的,在和平时期没有必要继承革命传统道德.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4.网络是虚拟的,无所谓道德.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5.道德从根本上讲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此,社会主义道德要立足于、服务于这种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A.错误
B.正确
满分:2 分

BDAAA DABCB
ABC ABCD AB ABCD ABCD ABCDE
AAAAB
满分答案哦!我刚试过

【判断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九):

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 15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1、基本人权
  (1)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的含义:基本人权又称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六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可分为: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权的含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合法律规定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便谈不上行使其他权利了.
  ②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自由.政治表现自由又具体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将自由绝对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然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反对和依法打击邪教.
  基本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的身体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内容.
  (5)社会经济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和受教育权.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它具体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现实的和有保障的.
  首先,宪法明确宣示自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其次,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其运行方式,确保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最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3、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重合的.同时,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founding rules).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认为,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就有两个:一个是资本主义原则,一个是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传统都有差异,因此,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尽一致,如德国把联邦制奉为宪法原则,但法国却把共和制列为不可修改的对象.这里所介绍的宪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宪法、包括我国宪法在内都一般应予以确认的,即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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