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上报的法律法规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6-07-27 08:58: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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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上报的法律法规(一)
院前急救信息上报工作制度

院前急救信息上报工作制度

院前医疗急救是医疗救治工作的首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卫生系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来源和救援工作开始,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报告对于进一步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统筹急救资源利用、加强急救工作管理、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我院院前医疗急救信息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一)报告范围

1、突发事件死亡1人或伤3人以上。

2、局级以上级别领导、老干部突发疾病或发生意外;外宾、知名人士突发疾病或发生意外。

3、在重点地区或敏感时期发生的突发事件。

4、其他特殊情况:如集体上访、突发传染病等。

5、上级部门规定的需要上报的其他情况。

(二)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追报、终报。

1、初报: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接到突发事件呼救信息并实时处理后应迅速进行初报;

2、追报: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跟踪事件进展,收集现场信息,根据情况进行追报;

3、终报: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终报并于2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

(三)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估计伤亡人数;

2、目前采取的救援措施及投入的急救资源;

3、现场救治情况及伤病员去向;

4、伤病员主要伤病情,重要人员还应报告姓名(涉及个人隐私此项可空缺)、性别、年龄、国籍、职务、诊断、病情、去向。

5、还需进一步投入的急救资源(人员、车辆、设备、物资和资金)。

(四)报告要求

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随时追踪了解事件的发生、发展状况,按要求上报信息,并做好记录。

2、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严禁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

院前急救上报的法律法规(二)
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上报的法律法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2013年11月29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上报的法律法规】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

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院前急救上报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院前急救上报的法律法规】

【院前急救上报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院前急救上报的法律法规(三)
院前急救人员岗位职责

菏泽市院前急救人员岗位职责

一、 院前急救医师岗位职责

l、在急救站负责人的领导下,严格按照院前急救规章制度,完成院前急救出车任务。

2、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按时随车出诊。

3、在驶向现场的途中,及时与病人家属取得联系了解病情,并给予相关急救指导。

4、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高尚的医德、较强的急救意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与规范工作,遵守诊疗常规,熟练掌握现场急救各项技术,掌握仪器设备、器械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5、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6、负责组织和指挥随车人员完成现场急救及转运工作。转运途中,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

7、及时向伤病员及家属交待病情;送达医院后,负责向医院接诊医师交代病情。

8、按规定及时书写院前急救病历及上报院前急救电子病历,要求书写规范、描述准确、字迹清楚、项目齐全。

9、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特殊人员要按规定积极处理、及时报告,服从现场领导指挥。

10、爱护医疗急救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按规定处理、上报;及时补充更换出诊所用各种药品器械,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11、爱岗敬业,求真务实。以伤病员为中心,加强业务学习,在提高急救技能上下功夫,及时总结急救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供优质服务。

二、院前急救护士岗位职责

1、在急救站护士长带领下,认真执行院前急救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医师完成急救护理工作。

2、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按时随车出诊

3、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急救意识,对伤病员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工作,熟练掌握现场急救各项护理技术,掌握仪器设备、器械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4、配合医师抢救伤病员,动作迅速、敏捷、准确,严格执行医嘱,用药做到“三清一复核”(听清、问清、看清,与医生复核)。抢救后迅速清理现场,一切用弃药械及包装物经核对后带回,不得遗弃于现场,并及时做好记录。

5、协助搬运伤病员,做好转运途中伤病员的固定及急救护理工作,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协助医师采取有效急救措施。

6、突发公共事件或遇大批受伤或中毒者时,服从现场领导指挥,协助医师做好检伤分类工作和对危重伤病员进行抢救。【院前急救上报的法律法规】

7、抢救结束后,负责统计所有医疗物品消耗,并做好收费相关工作。

8、负责本车组急救药品、仪器、设备、氧气等的保管、领取、查对、交接,负责车上毒麻药品管理;保证车载仪器设备性能良好、电量充足、氧气足量,药品齐备;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保持车内各种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定期消毒。

9、爱护医疗急救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按规定报修,并及时补充更换出诊所用各种急救药品及器械,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10、爱岗敬业,求真务实。以伤病员为中心,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总结抢救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供优质服务。

三、驾驶员岗位职责

l、在救护车队队长带领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医务人员完成院前急救工作和任务。

2、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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