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6-08-22 10:10: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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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3030)

NANCHANG UNIVERSITY

题 目: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指导教师: 李芳凡 职称: 教授

学生姓名: AdamsYAN

毕业院校: 南昌大学

专 业: 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体系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行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本文首先从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出发,深入分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 问题 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国家公务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妨

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

任追究的制度。

从西方国家看来,行政问责是一种公共问责、民主问责,其实质 是政治权力控制的一种方法,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行

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

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

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二)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意义

1.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

履行政府职责,依法行政的需要。

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推行行政问责制,就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重点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强化责任与监督。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依法履行政府职责,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2.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地核心内容。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是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问责方式已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主体由“主管领导”向“民主监督”转变,许多重大的行政责任事件,如2003年瞒报 “非典”疫情、2004年阜阳假奶粉与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等,都是在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的推动下得以惩处的;问责内容从单纯事故性问责扩展到执政行为和能力。同时我们也清晰地看到,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行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还任重道远。【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3.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

任保障。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4.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

重大变革。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国家特别加大了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等的严肃查处。通过各领域这些问责案件的查处,加大了对官员的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公务人员真正对权力负责,严格执行纪律、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减少了工作中的过错和失误,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

问责”自古有之。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断。《人民日报》2004 年 4 月 5日报道,明代长城其所用的砖是由长江中下游的150 多个府、县烧制,其每一块砖的侧面刻着铭文,除时间、府县外,还有四个人的名字:监造官、烧窑官、制砖人、提调官。从这些人的名字我们可以看出另外的含义:责任到人,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人。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领导干部也因失职、渎职等受到追究。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在管理制度上,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责任制。现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①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一些学者认为是以“非典”为标志,其实在 1989 年,我国党和政府就对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同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就对问责做出了相关规定。1998 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均提出了若干问责情形,并根据情况的不同,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国香港特区为了加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改变当时特区政府官员 “不作为”、“少作为”的消极心态,“2002 年 6 月 20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经过两日的辩论,以 36 票赞成、21 票反对通过了支持政府提出的高官问责制的议案,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150-151页。

并于 2002 年 7 月1 日正式实施。”

我国政府大规模实施行政问责开始于 2003 年“非典”后,由于防止“非典”不力,卫生部长、北京市长相继被问责,这在政坛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曾一度被认为“开了中国官员问责之先河”。紧随其后一系列的政府问责办法出台,2003年 8 月的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是我国国内首部政府行政问责办法; 2004 年 1 月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 2004年 7 月 《重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的出台,对政府行政问责做了相关规定。2009 年 3 月的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则更详细、具体的规定了问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措施。这些规定强化了政府人员的责任意识,也为行政问责柔性机制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2003 年“非典”后,继而在中石油重庆开县“l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市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松花江污染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襄汾县尾矿溃坝事故、“毒胶囊”事件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中,其责任人均被追究相关责任。“官员问责”已司空见惯,从而给各级政府官员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推动了对问责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问责执行主体不够丰富

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当前,行政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上下级之间,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难以实现真正的问责。周亚越教授认为行政问责的主体应是多元化的,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双重结合体,既有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也应当有人大、执政党、民众、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等异体问责主体。在现代民主社会,问责主体应是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结合。在我国,它既应包括执政党和政府系统内部的上级机关等同体问责主体,也应包括依法律法规对政府有监督制约关系的人大、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主体。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同体问责多而异体问责少。在该种情形下,行政责任的追究通常是由执政党或责任人的上级机关内部调查处理,这与民主政治有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要求是不相符的,这种同体问责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因为利益关系问题,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启动问责的①①王晓波,张定淮.高官问责制及其对香港政治及行政体制发展的影响[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1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2

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避免以行政责任代替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做进一步划分,可分为五类:一是决策失误类,主要追究行政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的责任;二是违法行政类,主要追究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责任;三是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类,主要追究行政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四是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类,主要追究在社会管理特别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五是治政不严、言行失检类,主要追究行政不作为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

4、行政问责的程序【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责",严谨、合法的程序是公共行政问责制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问题做出及时和令人满意的回答。这种形式重在经常性,事前性。二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责任追究式的问责,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救济等程序制度。

5、行政问责的结果

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进行损害赔偿,行政人员违法造成的损害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 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第二、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 4

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第三、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第四、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 5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三)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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