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案例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6-08-27 09:35: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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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案例(一)
商品检验案例

商品检验案例

1.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9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9年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

201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

201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

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

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

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本案是涉及国际贸易商品检验问题的典型案例。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检验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中国进出口商品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根据该规定,我方出具的某省进出口商检局检验证书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法律效力,视为中方公司未提出商检证明。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有权行使复验权,并以复验结果作为货物品质规格的依据,根据澳大利亚SGS出具的商检报告,中方公司交货确实与合同不符,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澳方损失。

2.某公司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检验条款中规定:由装运港公证行出具的有关证书证明的品质和重量是终局的。货到目的港后,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该公司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请问该公司索赔是否合

理?

3.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牛肉,合同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后30天内为索赔期限。货物运抵港口后因暂没有泊位而延误10天,10天后货物卸至码头,经检验发现有30%发生霉烂变质,原因尚未查明。我方现应如何处理?

4. 我某外贸公司按FOB伦敦价格条件从英商进口货物一批。当我方派船前往伦敦港接货途中,突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我方船船只得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程近万公里,致使船舶到达伦敦港时已过装运期。对此,英商要求我方赔偿因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和利息。若你为我方代表,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具体案例分析 (参考提示)

1.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纪录由制造商提供。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

2.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3.我方向马来西亚客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CIF槟城。订约时我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达槟城港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买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提出索赔。试问我公司能否依据美国检验证书进行处理?为什么?

4.我出口公司向新加坡商人出口一批花生,CIF新加坡。新加坡商人又将该货转卖给马来西亚商人,货到新加坡后,新加坡商人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仍将原货转船至马来西亚。其后,新加坡商人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退货要求。试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参考提示

1.买方不能接受货物。因为:买方之所以要卖方出具某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目的是让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避免因卖方自己出具发货单而可能出现不真实问题。且商检机构对其签发的商检证书负有保证其真实性的责任。本例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尽管说明质量合格,

但有言明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这说明商检机构未尽到自己的责任,对买方来说,接受这种商检证书风险很大。所以买方不能凭此证书接受货物。

2.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所以,卖方拒赔是合理的。

【商品检验案例】

3.我方应同意理赔。因为:《公约》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在发运货物中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因此,马来西亚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是有效的。

4.我公司应拒绝新加坡商人的退货要求。因本批货卖到新加坡,新加坡商人提货时发现质量有问题,应即凭新加坡公证机构的商检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现新加坡商人已将货物转卖,即构成了对货物的接受。此外,新加坡商人持马来西亚商检机构证书向我方索赔,其索赔依据不符合规定,所以我方有权拒绝。

商品检验案例(二)
质量检验案例分析

【商品检验案例】

质量检验一周导读

周一:质量检验的基本知识

周二:质量检验的依据

周三:质量检验的主要管理制度

周四:质量检验常犯的错误

周五:质量检验案例分析 ★

5.0质量检验案例分析

某厂检验部门待检区有一批4月18日生产的MP301A产品500PCS,需要出货检查,如何完成该检验工作?

第一步 抽样方案确定

根据GB/T2828.1采用以下抽样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采用MAJOR:AQL=2.0% (n,Ac)=( )

Minor:AQL=4.0% (n,Ac)=( )

●功能检查采用MAJOR:AQL=0.65% (n,Ac)=( )

●装配检查,功能可靠性测试,外观可靠性测试,PCBA检查均采用抽样方案是:

C=0 PLAN,n=5。

正常抽样一般检验水平Ⅱ,采用一次抽样方案。

第二步 如何做到随即抽样

如果这500PCS产品装在10个箱,每箱50PCS。

●简单随机抽样:把10箱产品倒在一起混均匀,并将产品从1-500号编号,再用查随机数表,或抽签的方法随机抽取所需样本个数组成样本。

●系统抽样方法:把10箱产品倒在一起混均匀,并将产品从1-500号编号,再用查随机数表,或抽签的方法随机抽取1个号码,如5号,则5,10,15,……号组成的产品就是一个样本。

●分层抽样:对10箱产品,每箱抽取8个产品组成的样本抽样就是分层抽样。

●整群抽样:先从10箱产品中随机抽取2箱进行全数检查,由它组成样本这就是整群抽样。

第三步 检查数量如何分配

●抽最大数(80PCS),外观MAJ/MINOR 检50PCS,功能检80PCS。

●判定分别按不同AQL进行判定。

●另取5PCS做其他实验。

检验注意事项:

1. 细心,全面,条理化;

2. 标识清楚,姿式正确;

3. 找好正确的文件;

4. 使用正确的方法;

5. 成品检查时戴上手套;

6. 作好静电防护。

1

第四步 功能检验

一般电子产品的性能包括:

●使用性 →根据不同产品确定

●安全性

●美学性

●电气性能 →工作电流、工作电压、……

所需文件(注意文件的有效性):

●检查指导书

●样品

●产品档案表

●色板

●客户提供的特别要求资料

● ECN

● MEMO

●其他

第五步 外观检验

注意事项:

●检验产品离眼睛距离

●检验产品的光强度

●检验时间

●检验的角度

●不同的面质量要求不同

第六步 填写总结检验报告

根据你的检验结果计算思考

●不合格品率是:( )【商品检验案例】

●接收此批还是拒收( )

●不合格率是( )

第七步 进行可靠性试验

产品的可靠性实验一般包括:

●高低温试验

●温度冲击试验

●湿热实验:恒温湿热、交变湿热、常温湿热

●防腐实验

●振动试验

●老化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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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落试验

通过环境可靠性的要求,一般包括:

●技术性能,功能正常

●结构没有松动,脱落,变形等缺陷

●外观没有起泡,生锈,变色,开裂等现象

第八步 PCBA 检验

PCBA检验注意事项:

静电防护:防静电带要戴上;拿基板时戴防静电手套;PCBA要放在防静电席上

PCBA 检查的项目(一)

●集体讨论各项目有哪些不良现象:如元件组装位置,元件正确使用,焊点不良,外观检验,其他。

PCBA检验项目(二)

●电器性能方面:工作电流、工作电压;

●使用性:功能;

●产品特殊检查项目:其他。

第九步:包装和标识的检查

●包装方法是否正确?

●包装用料是否正确?

●产品的标识是否正确?

●产品有无特殊要求?

第十步 批量判断不合格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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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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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案例(三)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案例集锦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案例集锦

一、检验机构与检验报告是否有效争议案

案例1

买卖双方在履行买卖六角螺栓合同过程中,买方认为,卖方交货品质存在严重缺陷,便通告卖方拟聘请国际检验机构,并建议选择劳合社在希腊的代理机构对到货进行检测。在卖方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买方于某年9月26日擅自聘请劳合社在比雷埃夫斯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项检测报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认定货物品质的依据。因此,双方产生争议,买方遂向中国国防大学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庭在查阅双方提供的资料并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单方面对货物进行检验,不符合双方合同的规定,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货物品的合法依据。

[案例分析]

仲裁庭依据合同规定和具体事实,对其裁定的理由作了如下分析:【商品检验案例】

首先,本案合同规定:“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但均须提供已经卖方同意的公证行的检验证明。”经庭审查明,作为买方的申请人委托劳合社设在希腊比雷埃夫斯港的检验机构,并未经过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同意,因而不具有合约的依据。在此应指出的是,当买方提出品质异议时,卖方曾建议由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并表示同意全部退货,而买方拒不按合同规定处理品质异议,却坚持擅自找检验机构检测,这是对合同的违反。

其次,根据买方单方面委托的劳合社检验机构对本案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检测所作的结论是“100%不可议付”。仲裁庭认为,该结论的含义不明确,它并不表示品质的概念。基于上述原因,仲裁庭对买方的主张不予支持是有道理的。

案例2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

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商品检验案例】

案例3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案例分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二、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供卫生证明致损案

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曾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向荷兰鹿特丹出口一批食品,买方开来信用证中要求提供“货物无病毒,适于人类食用”的卫生证明。货物装船后,卖方议付款时,议付行发现卖方提交的卫生证明中漏写“货物无病毒”字样,实为单证不符,便两次去电开证行征求意见,但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后为了避免开证行拒付。只好由卖方重新按来证要求更换卫生证明,结果,遭受延迟收汇20多天的利息损失。

[案例分析]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必须严格遵循“单证一致”的原则,如单证表面上出现一字之差或有些微差异,就可能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特别是在各国对卫生检疫商品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卖方提交的卫生检疫证明如果不符合来证要求和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不但会遭到开证行拒付,还有可能不许进口。

三、检验、检疫案例

案例1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案例分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2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shenghuo36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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