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6-11-16 10:02:2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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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的通知

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05 访问量: 1152

扬人社[2013]44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从省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调整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3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从省最低工资标准三类地区调整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调整为1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5元调整为1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二】: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扬劳社[2010]2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驻扬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590元/月调整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0元/小时调整为5.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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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加点工资;www.fz173.com_扬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www.fz173.com_扬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三】:江苏最低工资标准2016最新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2016最新:2016年最新江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江苏省人社厅12月19日发布消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执法、法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延伸阅读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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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四】:2014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2014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4-10-27 来源:就业指导网

【2014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出炉:苏州、无锡等一类地区163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5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同意,从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630元,增加150元;

二类地区1460元,增加180元;

三类地区1270元,增加17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 14.5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12.5元,增加1.5元;三类地区11元,增加1.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前,全国已有1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4.1%,其中上海以1820元领跑全国。

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

南京

市区 一类

溧水、高淳 二类

无锡

市区、江阴、宜兴 一类

徐州

市区 二类

新沂、铜山、丰县、沛县、邳州、睢宁 三类

常州

市区 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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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溧阳 二类

苏州

市区、吴江、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 一类 南通

市区、启东、通州、海门 一类

海安、如东、如皋 二类

连云港

市区 二类

灌南、灌云、东海、赣榆 三类

淮安

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 二类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洪泽、盱眙、金湖 三类 盐城

市区、大丰、东台 二类

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 三类

扬州

市区 二类

江都、仪征、高邮、宝应 三类

镇江

市区 一类

丹阳、扬中、句容 二类

泰州

市区 一类

靖江、姜堰、兴化、泰兴 二类

宿迁

市区、宿豫、沭阳、泗阳、泗洪 三类

【五】:2016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扬人社[2015]35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开发区办事处、生态科技新城办事处、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www.fz173.com_扬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六】:最新最低工资规定

  下面是整理的最新最低工资规定,欢迎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低 工资 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附件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 (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

  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 ×(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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