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生育津贴政策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7-04-01 11:02:4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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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7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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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生育保险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据介绍,2010年和2012年国家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08万人次。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此次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主要是考虑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成熟。

  一是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

  二是管理服务基本一致, 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三是地方有实践基础。近年来,部分地区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工作思路,实行两项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效果良好。01hn.com

  同时,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必要。前者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除了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还包括生育津贴,目前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

  试点方案明确了“四统一、一不变”。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

  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不变”是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试点方案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此,国务院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体现了本次试点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

【篇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2016年安徽产假婚假生育津贴新规定 婚假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关于婚假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内容删除晚婚假。因此,婚假为3天。

2、关于产假、男职工护理假

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

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因此,不管一胎、二胎,符合规定都享受158天产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关于安徽省生育津贴:

我省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都作出相应调整。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据悉,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此外,2017年生育津贴政策。

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关于产假工资、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如单位为员工参保,相关费用报销、津贴领取等待遇享受详见:《合肥生育保险产前产后全攻略(含生育保险报销、津贴、各种证件办理)》

3、关于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4、关于经期假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5、关于二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职工权益的一项政策,对于生育保险人吗应该多加了解。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呢?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支付项目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

【篇三】:无忧保—五险一金新规定:2017五险变四险,提高生育险参保率

无忧保—五险一金新规定:2017五险变四险,提高生育险参保率

五险一金新规定:2017五险变四险,提高生育险参保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政府网公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下称《方案》),邯郸等12个城市今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实施1年。实施后,试点城市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同时,将按照两个险种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缴费费率。

这一新政,究竟有什么新意,对公众有何种影响呢?

有望提高生育险参保覆盖面

据新华社报道,2016年7月,人社部就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管理、经办、信息系统统一”,“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 《纲要》发布后,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等12个城市实施试点,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华夏时报》记者发现,在统一医疗服务管理部分中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试点主要做两个方面的试探,一是二险合并后的总体缴费率,也就是把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费率该如何核定;二是对合并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进行一个精算。”,

董登新称,部分企业只给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保险,不给员工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现象很多,一旦合并则会捆绑缴纳,这将有利于提高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面,甚至或会成为工伤和生育保险瞒报、漏报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化解方式。

就此,作为较早就提出将生育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认为,生育保险之所以要并入医疗保险,主要是考虑到扩大制度的受益面问题,我国的城镇就业人口有3.9亿多人,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不到2亿人,参保率勉强维持在50%上下,且缴费基数不实。

此次试点是将生育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董登新认为,下一步,有可能会将工伤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不过其他学者有不同看法。

此外,新华社也报道了关于工伤保险的新规,到2020年,将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据人社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底,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9亿人、7.5亿人、1.8亿人、2.2亿人、1.8亿人。由此可以看出,工伤、生育等次要保险的参保率非常低,这些险种一旦与养老和医疗这样的大险种捆绑合并,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次要险种的覆盖面。

对二孩政策之后的国家支付更有保障

险种一旦合并捆绑,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面,而这样的结果无疑会进一步提升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积累能力,对合并后的基金支付能力是个很好的保障。

就在春节前夕,人社部曾进行过一个全国性的课题评估,其中,专门针对生育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对基本医保基金的冲击进行了评估,结果是几乎没有影响。

“两险合并对基本医保基金没有多大的压力,首先,城镇非职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原本就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其次,农民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也是有新农合及国家分娩补助等政策给予解决的,此次合并仅涉及城镇职工这一部分,所以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没有多大的冲击。”2月9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经济学院教授、健康保险与卫生经济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于保荣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观察者网查询,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针对的参保人群不同。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其他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

据记者了解,生育保险的支出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随着全面二胎的放开以及生育假的延长,二者的支出均会成倍的增加,都会使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大增,不过,一旦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捆绑,缴费人数也会随之增加,基金的积累能力也会随之增强。

“基金并到一个资金池,统一调剂使用,这样有利于更大的发挥资金池的互给共助、统一调剂的作用。”董登新表示,从险种的使用频率来讲,生育险远远高于工伤险,尤其是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之后,生育险的支付成本大幅提升,赔付面比较广,但单笔支付压力不会太大。相反,工伤险的发生概率较低,但单笔赔付金额比较大。不过,总体来讲,两个险种总支付成本都是可控的,也都是可以进行精算的,总体支付金额的压力也不会太大,由此来看,工伤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不过,于保荣认为,工伤保险不会并入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险种,工伤保险的筹资和支出均是与基本医保基金分开的。

“小险向大险合并是趋势,对合并后的基金支付能力是个很好的保障,同时,合并后的总体缴费率应该会是下降的趋势。”董登新表示,合并后的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积累能力一旦增强,缴费率也会进行调整。比如,生育和工伤保险都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后,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得缴费率比原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会有提高,但不会超过三险税率相加的缴费率。

据记者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全国平均缴费率分别为0.75%和0.5%,也就是说,三险一旦合并,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不会超过8.75%。

其他“五险一金”新规定

跨省就医结算启动:在哪儿住院,在哪儿报销

(1)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新规:4种不同情况养老保险领取地

(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2)不在户籍地的,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

(3)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失业保险新规 (4)不在户籍地,且在多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归集户籍地按规定领取。

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北京每月每档上调90元。

住房公积金新规:无论多高薪,公积金缴存比例也不能超过12%

住建部规定:

(1)从2016年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险”要怎么交才不白交

1、保险在户籍地的退休后当地领取

比如,你户籍在北京,工作也在北京,养老保险也一直在北京缴纳,那等你退休的时候,在北京办理养老金领取。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比如,你户籍在河北,工作在北京,养老保险一直在北京缴纳,只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就可以在北京办理养老金领取。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比如,你户籍在河北,临退休时工作在北京,可是在北京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足10年。那么,如果你在上一个工作地天津满10年,你就可以在天津办理养老金领取。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比如,你户籍在河北,在北京工作了8年,在天津又工作了7年,到退休的时候,每个地方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都不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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