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来源:演讲稿 时间:2016-11-16 10:23: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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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司法体制改革演讲稿

聚焦两会——司法体制改革

亲爱的各位学长学姐,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在欣赏了这么多精彩的节目之后,接下来我们聚焦两会一大热点——司法体制改革。 首先我要跟大家坦白,在准备这次演讲之前,我连“两会”是哪两会都不清楚,更别提关注两会中的司法体制改革了。因为我觉得,这些离我都太遥远,似乎对我的生活没有多大影响。但是,在我恶补了一系列关于两会的资料之后,我发现,还是离我很遥远。当然,这是跟大家开的一个小玩笑。

接下来为大家展示的是两会期间的十大热点,我们可以看到两会内容几乎是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制,国际,民生等方方面面。其中,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每年必不可少的一大热点。如果你依然觉得这些离你很遥远,那请看接下来的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有关消费,教育,健康,医疗,环保等等都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所以,我觉得,我们之所以不关注,是因为不了解。我们应该走在时事政治的前沿,毕竟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了解我们国家各方面的发展状况以及发展走向。如果大家对这些感兴趣,可以去关注一下。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两会中的司法体制改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6年全国两会热点难点提案人气排名,有三条内容都是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家对于司法体制改革普遍寄予了期待。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们目前的司法体制的确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司法不公,冤假错案,贪污腐败,金钱案,权利案,人情案以及执行难。

我们的习大大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由此,我们了解到司法改革的迫切性。

好,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两会中国家领导人是如何作出回应的。要了解两会中的司法改革,就要了解一个报告,即“两高报告”。“两高”分别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过去一年的司法成果汇报以及新一年的司法工作部署所做的报告。

接下来我们看两高报告中的相关措施:

1、健全机制防范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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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最高检】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坚守防止冤错案件底线。

【解读】过去一年来,“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杨明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被平反,司法正义进一步彰显。这次两高报告提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侦查监督”等多项具体措施,“防患于未然”,有助于进一步减少司法过程中的冤错案件。

【最高法】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穷尽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解读】法院判决“执行难”是个“老大难”问题,一些生效的裁判文书沦为一纸“空文”,让人唏嘘。此次最高法宣布“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并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痼疾有望真正破解。

3、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将被坚决整治

【最高法】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落实对干预案件进行记录问责的“两个规定”。

【最高检】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机制,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对违纪违法行为敢于亮剑、敢于亮丑,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解读】司法机关是老百姓说理儿的地方,司法腐败最伤民心。不管是领导插手案件,还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都在伤害司法公信力。如今,最高法、最高检不约而同表态要坚决管好自家人,给大家吃了定心丸。更重要的是,两高还为保障司法公平立下了规矩: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干预案件就要被记录问责。

4、“同案不同判”现象将越来越少

【最高法】完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和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大数据分析,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

【解读】现实中,“同案不同判”这种有失司法公正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不仅让人疑惑,也有损法律尊严。如何实现类案同判?最高法给出了答案:加强大数据分析,统一裁判尺度,从而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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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系案、人情案将受到巡回法庭“阻击”

【最高法】增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继续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www.fz173.com_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解读】过去一年,最高法设立了两个巡回法庭,不仅诉讼便民利民,也减少了不当司法干预,为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建起了“防火墙”,赢得了良好口碑。如今,最高法回应了人们的期待:增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继续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www.fz173.com_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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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跟大家分享一点心得体会:

我希望,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只是把规定机械化、教条化,搞形式主义,而是真正落到实处,以行动落实规定。

我相信,伴随着2016新一轮司法改革热潮,我们的司法制度会日趋完善,我们的生活会更加精彩。

反映法律问题的电影:

 《十二怒汉》(美)

《十二公民》

 《告白》(韩)www.fz173.com_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 《熔炉》(韩)

 《素媛》(韩)

 《盲山》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试题答案(4套)广西公务员网络培训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李林

 2013-06-01 09:37:00 来源:中国司法》2013年第2期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法学界法律界为此展开了热烈讨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司法建设和司法改革取得显著成绩。这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也是保持司法改革连续性的前提。

在充分肯定司法改革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制约和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些 "新口号"、"新提法"和 "新做法",例如 "摆平就是水平"、花钱维稳(不惜一切代价维稳)、实现零判决零申诉等等,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现行司法体制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和有效保障人权的新诉求,还没有全面建成公正独立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在新形势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重点研究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首先,应当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好充分科学的理论准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而理论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亦然。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 1997 年以来的司法改革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刻反思,总结经验,客观分析,找出差距,调整思路,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历史经验和实践依据。同时要立足国情,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有益的司法经验,深入研究和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科学回答宪法和人民代表制度下的司法、司法体制、司法职能、司法关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等基本问题,例如,在我国宪法文本和宪政理论上,在我国 不 实 行"三权分立" 的政体下,什么是 "司法",什么是 "司法体制";深入研究新起点上司法体制改革的性质、动力、对象、目标、任务、方式、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例如司法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态度的改革与转变,是否就是司法体制改革?从 2009 年到 2012 年的 4 年时间各类案件由 700 多万件骤增到 1200 多万件,我国社会快速提前进入 "诉讼社会",这种变化与司法改革的政策和举措有无以及有何相关性?依宪治国和法治思维下制约或者阻碍我国司法独立公正权威的体制问题究竟是什么?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认识和回答这些重要理论问题,才能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行之有效的科学理论指导。

其次,应当根据宪法的政治架构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从体制、机制和法律上理顺并处理好一系列重要关系。主要包括:人大与司法、"一府"与 "两院"的宪法关系,政法委与司法的政治和法律关系,公众、媒体与司法的民主和法律关系,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宪法和法律关系,保证各类主体回复其宪法和法律、政党政治和社会监督的角色,使它们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从政治上、体制上和机制上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法院和检察院内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责利相统一的体制机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独立行使、权责统一、高效权威,从根本上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权威,培育司法公信力。 第三,应当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重建司法终结涉诉涉法矛盾纠纷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强化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当代任何社会要保持稳定和秩序,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都必须设置终结机制,而不可能任由当事人无休无止地 "诉求"或 "纠缠"下去。宪法和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明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好机制和方式。在宪法原理和法治思维下,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机制主要由纵横两方面构成。在横向结构上,通过宪法对国家权能作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等的分工,把终结矛盾纠纷的职能和权力赋予审判权(司法或者法院),使司法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工序;在纵向结构上,通过在审判权内部设置两审或者两审以上的审级制度,把终结矛盾纠纷的职能和权力赋予终审法院。如果国家没有一个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结权力和终结机构,那么,这个国家必然不会有秩序、稳定与和谐,因为当事人可以无休无止地诉求下去,一代接一代地 "讨要公道";如果一个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结权,既不在司法,也不在终审法院,而是由其他机构和人员代而为之,甚至由多种机构和人员行使之,那么,这个国家必然会出现国家权力职能分工紊乱、民众诉求紊乱和社会秩序紊乱的现象,其结果是欲求稳而不能稳、欲求治而不得治。应当承认,在法治思维下通过司法终结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意味着司法终审判决必然要使所有当事人都高兴和满意,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高兴和满意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道德性和不确定性,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无止境、无标准、无原则的,而司法判决是依据法律圭臬对矛盾纠纷作出的裁决判断,只要法院 (法官)依照法律做到使当事人胜败皆服、胜败皆认,就达到了司法判决的最高境界--司法公正,而不能苛求司法判决一定要让所有当事人都高兴和满意。例如,在死刑案件中,法院 (法官)纵有天大的才能和本事,也几乎不可能使被行刑者及其家属 "高兴和满意"。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回归宪法、法治和司法规律,坚持宪法原则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把涉诉涉法信访全盘纳入法治轨道,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和终结矛盾纠纷。

第四,应当在我国宪法框架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和专业化,祛除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官僚化色彩,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权利救济和定分止争作用。近期司法改革应当围绕 "一、二、三"展开,即一个中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两个目标--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三个重点--法官制度 (法官的选任制度、晋升制度、考评制度、薪酬制度)、法院制度 (重点是与行政区划关系的制度)和司法预算制度。

十八大以后,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既面临千载难逢的新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法学界、法律界应当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报告和 "12·4"讲话精神,以建设性的高度负责任的求真务实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理想结合现实,积极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讨论,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建好言、献良策。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组织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引导讨论方向,及时提出司改草案,最大限度地形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思想共识、理论共识和方案共识,以十八大倡导的新精神和新作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和参与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

【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的要求与方向

司法体制改革深化的要求与方向

程竹汝 《学习时报》 2013.09.30

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表达了多个维度的布局和要求:一是战略,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二是战略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三是战略目标(小康社会阶段性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四是实现上述战略的具体策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执政党依法执政,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上述四个方面虽构成一个整体,但在发展的逻辑上,具体策略应特别受到重视,因为离开具体策略支持的战略必然陷入“空谈”。而在各项具体策略中,“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由于同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存在着直接的相关性,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基础性的影响。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一个方面是“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而所谓依法治国或曰法治,概括起来讲就是一个社会在法律权威的有效约束下所形成的秩序状态。因此,实现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关键就在于营造一个法律权威。然而,尽管法律权威与司法权威在理论上是可分的,但就社会的普遍认知来说,它们则几乎就是一回事情。没有司法权威就不可能有法律权威。这样说来,在建成小康社会的努力中,我们面临的最大任务也是最困难的任务便是:欲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树立司法的权威。必须强调的是,任何司法权威都是在一定的司法体制基础上形成的。现实中具体的司法活动,都是在既定的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权威就是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运行的结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二个方面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像其他领域的法治一样,政府法治的发展也不可缺少他律机制的作用,其中最为重要和有效的就是司法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司法审查的促动作用尤为明显。不仅公民和法人可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寻求司法救济,而且针对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诉诸公益诉讼。因此,适应司法审查要求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说行政法是授权法的话,那么,政府的行为在现实性上是否能够谨守行政法律边界,司法审查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三个方面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毋庸讳言,现实中司法公信力不高有其体制性的原因。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早就提出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信力主要是指公共机构和角色日积月累的在社会大众中所享有认同度、信誉度和权威性。对所有的公共机构和角色而言,公信力都是重要的。但是,相对来说,公信力对司法的重要性尤为特别,或许可以说公信力就是现代司法的生命。只有具备公信力的司法才是有影响力的、活着的和现实的。这是因为司法机构和法官承担着惩罚犯罪、裁判纠纷、权利还原的职责。这样的职责在本质上代表着社会的理性。司法过程一般表现为将事实判断契合于规范判断的推理过程,这个过程必须满足于形式逻辑的因果律对人类推理能力的要求,司法的本质具有理性的性质。因此。司法权的行使最需要的是说理性的权威,而绝不需要单独的强制性权力。而理性权威的本质和内容就是公信力。现实中,司法公信力受制于一系列诸如公正、效率、便民、独立等体制性价值的影响。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对上述价值的支持,也就是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支持。

深化司法体制就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人权保障的基础设施。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四个方面是“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司法的诸价值中的实体部分。如果说历史上的司法功能最初指向是秩序,而后逐渐地转向了公正并通过更多的公正来实现秩序的话,那么,人权作为司法价值中最深层的部分是现代社会才凸显出来的。今天,司法常常被人们看作是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就是取得了人权立法的巨大成就,“人权”正在成为各种现实制度、规范的基本价值尺度。这种进步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促生的平等、自由、人权等私法原则向公法领域进一步的拓展。显然,这些人权立法的落实,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在这一意义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小康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结果。

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遇到的一个突出和集中的问题即法律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点予以关注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保证”问题。就司法体制在这一“保证”中的基

础地位而言,所谓法律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司法体制所提供的这一“保证”不足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任务由此可见一斑。因此,在建成小康社会剩下的不算多的时间里,只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使我国的司法功能更有效地承接法治的要求,从而保证十八大报告确定的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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