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学院乱收费

来源:教学反思 时间:2016-09-14 09:47:5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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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2: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创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视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本人认错态度的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视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本人认错态度的其他可从重处分者。

第六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可加重纪律处分。学生受纪律处分,该学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干部者职务予以解除。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内以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宗教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者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案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www.fz173.com_沈阳城市学院乱收费。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或者作案手段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毁坏校园人文景观、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不得擅自使用教室的教师用计算机,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对于初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毒者: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或者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以语言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者:

(1)未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者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者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者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者两款以上所列行为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因打人或者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十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的,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学生迟到、早退,原则上按缺课计算。学生无故不参加早操,每次按缺课0.5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晚自习,每节按缺课0.5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执意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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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

4. 不在试卷的规定位置答题的;

5. 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逗留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材料存储设备进入考试座位者;

2.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3.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扰乱考场秩序者;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依情节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或者考试材料者;

5.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答案雷同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七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以及作业、报告、设计(论文)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或者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及非法集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其中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严禁学生无故夜不归宿,凡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熄灯后无故晚归累计五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高声喧哗、玩扑克、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污墙壁、家具、门窗、乱丢果皮、堵塞下水道、向室外丢抛杂物及倾倒污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对体育课态度和行为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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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对体育课态度和行为的调查分析

作者:律叶

来源:《新课程·教师》2014年第07期

摘 要:随着当今教育的改革,体育教育已成为发展大学生素质的一个重要部分,各学校开展体育课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目的是从传统的使学生掌握体育运动知识、技术和技能转向激发学生的兴趣以及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使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是否更喜欢上体育课?通过对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对体育课态度和行为的调查来发现这一问题,为完善和促进我国学校体育教学提供了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学生;体育课;态度;调查分析

本文以沈阳城市学院学生为研究对象,以采取问卷、访谈调查的形式对体育课中各项体育活动的动机、兴趣、行为及对体育课的态度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一、对该校学生体育意识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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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该校学生参加体育课的学习兴趣与动机进行调查

通过对学生的问卷调查,80%的学生喜欢体育锻炼,并且能够充分意识到体育对增进健康的重要作用。大多数学生认为入学以来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意识增强了,69%的学生在入学后对体育课感兴趣。这也说明学生进入大学以来,由于体育活动的丰富多彩并给人以快乐、享受的因素。有13%的学生表示毕业后会坚持体育锻炼。这说明学生的体育意识较差。学校体育教育最终要与终身体育接轨,这也是学校体育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培养现代化人才的目标。因此,我们务必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兴趣和能力,弘扬体育思想。

2.对该校学生体育课态度的调查

在调查内容中,60%的学生认为体育课重要,76%的学生对体育课感兴趣。主要反映了该校学生对体育课的认识态度,同时也反映学生对体育课的认可程度较高。他们渴望从体育课上获得健身的技能。76%被访问者对体育课感兴趣,不难看出这是新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模式带来的喜人现象,许多人主张学校体育必须从学生的兴趣出发,以学生的兴趣为中心,培养学生的兴趣是学校体育与体育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

3.对该校学生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原因的调查

在调查内容中,60%的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是因为感兴趣,25%的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是为了娱乐,15%的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是为了健康。

【三】:材料5: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三条 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奖励的种类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

第四条 沈阳城市学院集体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班级、文明宿舍楼、文明宿舍楼层、五星级宿舍及创新团队。

第五条 沈阳城市学院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比例、金额及方式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ziwo40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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