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工作内容

来源:工作总结 时间:2017-04-24 11:41:15 阅读:

【www.zhuodaoren.com--工作总结】

【篇一】:法院书记员工作自我鉴定

  小编特别推荐

  自我鉴定书 | 自我鉴定表格 | 个人自我鉴定 | 自我鉴定模板 | 自我鉴定格式

  工作自我鉴定怎么写?不清楚的朋友可以参考下为您带来的一篇“法院书记员工作自我鉴定”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更多自我鉴定请关注自我鉴定栏目!

  【法院书记员工作自我鉴定】

  XX同志考察材料德的方面:自参加工作以来,本人一直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服从安排。

  能的方面: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坚持不懈的加强学习,工作思路清晰,业务能力较强;多岗历练,工作经验丰富;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功底。

  勤的方面:敬业爱岗,勤奋工作,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绩的方面:自参加工作以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做好庭审记录,填写、送达法律文书等,并能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2009-2011年度均被评为优秀书记员。

  廉的方面: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主要不足:学习不够深入,知识不够全面,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认真克服自身的不足,认真学习理论与业务知识,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推荐阅读

  纪委书记工作的自我评价

  法院工作自我鉴定

  事业单位工作自我鉴定

  执法工作自我鉴定

  公务员转正工作鉴定

  公务员年终工作自我鉴定

【篇二】: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书记员工作内容。

(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工作内容。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记录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

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书记员在整个诉讼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在闭庭后,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三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四是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五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

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书、材料的收发工作;2.司法统计工作;3.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工作;4.信访接待工作;5.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6.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案件事实工作;7.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作为法院内部的一种专业人员,书记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诸项工作,故书记员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书记员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四、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书记员工作内容。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

书记员工作内容。

(一)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各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每一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等,也都需要依靠书记员的协助,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

(二)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审判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笔录,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

(三)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能否保证案件质量有直接影响。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如果一起案件在处理结果上没有错误,但卷内材料不全、记录不清或者出

【篇三】:书记员的职责和工作方法

速录员的职责和工作方法

速录员是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的组成部分,履行书记员的部分职责和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庭审时配合书记员用微机完成庭审记录。庭审过程是案件审理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对于速录员来说,保证庭审笔录的质量,防止误差是至关重要的。这就要求速录员认真做好以下三点:

(一)庭前做好准备工作。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诉讼活动进入开庭审理这一重心阶段打下扎实的基础。这要求速录员:第一,在诉讼参与人方面要明确案件的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二,在案件事实方面要熟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材料,以及被告人的答辩,核查当事人双方的举证,了解案件事实的基本面貌,分析研究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找出审理重点,做到对全案心中有数,便于驾驭庭审记录。

(二)庭审过程中做好记录工作。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书记员记录开庭审理全过程的重要诉讼文书,制作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速录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制作,做到完整、准确,符合原意,如实反映庭审活动实际情况及其全过程,甚至还应包括当事人或被告人的一些动作、表情。根据实践经验,做好庭审笔录要掌握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取答舍问法。对一些常规性内容,如宣布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等,可预先填写。法庭事实调查部分可先记问、答话的开头,或在出现多问多答等记录速度跟不上的情况下,也可以先完整地记下答话,问话暂空,其余部分伺机或事后及时补上。但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时间、地点、数据等则必须当场记录,以免漏记。第二,求实舍虚法。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这三个阶段,是笔录的重点,因此对案件当事人关于事实的叙述、认定依据和适用法律等实质内容的发言,应照原话记录,对答非所问,与案无关的话则可不记。第三,取新舍“旧”法。对庭审中新的证据、线索和事实等新情况要详尽记载,对案卷已有过的材料或有书面文书的,则可从略记录。第四,归纳整理法。当当事人叙述语无伦次,多次反复或东拉西扯

时,应抓住实质,理顺头绪,按照不失原意的要求归纳记录,但不能任意取舍。

(三)庭后做好核对笔录工作。庭审笔录应当在庭审后当庭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读,也可交给他们阅读,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同意后,也可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后五日内来院阅读。经宣读或阅读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没有遗漏、差错的,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认为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速录员应将补正的内容和经过记入笔录,并让要求补正的人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否认确已陈述的内容,对此要求补正的,速录书记员工作内容。

员可以拒绝,但应让他们写清说明;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将情况说明附卷。凡重要的修改和补正都应当经过案件主审人的许可。

【篇四】: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

发布时间: 2009-10-15 09:05:57 浏览量:4058

一、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业务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书记员工作的完成情况,密切关系到审判工作的开展进程,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与办案的效率。庭审记录作为法院中心工作—审判的记载与回放是法官认定事实,核实证据,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书记员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而且关系着法院整体形象。

书记员工作内容。

二、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一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二是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2、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五项职责:第一,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第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第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第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1、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检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庭受案范围,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的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合法、及时的审理。首先,书记员应当根据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开庭时间。然后,协助法官做好起诉书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的送达。最后,对庭审参加人员的通知进行确认,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

2、庭审中的工作

为了保证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除了庭审中做好记录之外,还要求书记员做好庭审工作的延伸。具体来讲就是:提前对开庭地点进行确认,并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确保记录的完整。庭审结束后,注意完善笔

录,并确定每一个参加庭审的人员的笔录核对及签字。

3、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的及时性。特别是审限即将届满的案子,更应当注意及时宣判和送达。

4、诉讼活动的延续。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相关工作。

5、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三、书记员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庭前庭后的辅助性工作容易出现的问题

1、不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一、忽视庭前的准备,有的文书没有按时填写,没有及时发送。这样就会造成庭审的延误甚至不能开庭。二、对于当事人比较多的案件,没有事先了解当事人情况,在庭审记录中分不清,从而造成记录工作的被动,甚至造成张冠李戴,反映在笔录中的问题就是,一原到底或一被到底,不知道是哪一个原告或哪一个被告讲的话。

2、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的卷宗是庭审活

动的开展具有密切联系的若干文件的组合整体。它是案件数量统计和检索的重要根据。案卷的装订是为了使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不致混乱和丢失,它是立卷归档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如果装订不当,就会影响案卷质量及档案的保管、利用。

(二)庭审笔录中常见疏漏

1、庭审笔录一般性问题。

(1)书写问题。记录潦草难认、有些字不会写、错字严重等问题。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往往会庭审记录的失真,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2)程序混乱,没有按照庭审程序进行记录。一般而言,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诉、调解四个部分。有的笔录从开始到庭审完毕,分不清哪是法庭调查、哪是法庭辩论、哪是最后陈述,缺乏阶段性,程序不是很清晰。有的庭审笔录根本没有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在记录中,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就使得记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概括能力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多不是接受过专门培训的法律工作者,很难要求其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相反,很多当事人会陈述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这

就需要书记员从当事人的话语中提炼出与本案有关的、并且能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语言。

(4)庭审、调解笔录非常简单,粗糙。庭审笔录最基本的要求是全面,真实。而有的笔录不能正确反映庭审的全部过程,看完庭审笔录不知道是在审什么?也不知道当事人有什么诉讼请求,争议的标的是什么?

(三)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1、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当事人签章或捺印。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

2、签名不完整。庭审结束后,可能由于参加庭审人员众多、秩序混乱等原因,导致签名不完整。

3、刑事案件凡是被告人(无论是被关押的还是没有被关押的)要求签名的,没有加盖被告人的手印,笔录中有改动了的,也没有加盖手印。这些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盖被告人的手印。

(四)法庭宣判阶段常见问题

宣判后,有的笔录没有记录交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应当进行记录;刑事案件应当告知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和受送达人。

【篇五】:法院书记员的职责

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协助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辅助人员,工作面广量大、琐碎繁杂是书记员工作的特点。它贯穿整个审判流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结案及归档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可以说法院的每项审判工作都与书记员息息相关。根据审判实践,书记员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案件开庭、询问调查、合议庭合议、宣判等各种笔录工作;

2、负责打印、校对、送达、装订法律文书;

3、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4、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5、完成调研宣传信息任务;6、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书记员要求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现在开庭审理案件大多是运用计算机进行庭审记录,这就要求书记员练好速录的基本功,不仅要懂,而且要熟练操作,提高记录速度,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适应繁重的审判工作需求。

所以说速录员不一定是书记员,但是书记员都有有速录的技能。但是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考试。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dangzheng687712/

推荐访问:法院书记员工作内容 书记员工作总结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