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合同4篇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6-05-31 09:30:3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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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船舶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________(船名)船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船名: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 船宽: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 总吨: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 建造厂家: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 登记号:_________ 登记地点:___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卖方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卖方保证其拥有本合同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三、价款 本合同标的船舶的价款为_________元。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美元英镑欧元_________。 四、保证金 为了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银行汇票方式汇到卖方指定的帐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_________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船款支付给卖方。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保证金可抵作船价款。 2.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预付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预付款可以抵作船价款。 (2)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六、船舶检查 1.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______(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2.卖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方)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3.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 4.买方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应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宣告无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_________地点进行交接。 2.移交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4.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5.为方便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买方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买方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 6.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买方完全满意

为止。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 7.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坏或缺陷,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8.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买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时,卖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买方。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有的船舶的其它技术档及时交给买方。船舶的船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档(如有)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档不提供复印)。 2.交船时,卖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买方: 授权书; 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卖方应在交船后_________日内办妥船舶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 3.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档递交给卖方: 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书; 买方办理船舶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九、备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相同。 十、保护 卖方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 十一、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_____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证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2.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能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全部船价款(包括保证金)及按年利率_________%计算的利息;若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保证金和船款,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船,买方有权获得船款保证金的两倍赔偿。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十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五、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

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六、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七、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八、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由双方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由双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决。 若买卖双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达成一致则纠纷应由三名仲裁人仲裁解决,双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_________指派。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本合同以服从仲裁所在国的法律为前提。 十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二十、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二十一、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 _________ 卖方(签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船舶买卖合同范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推荐)》

船舶买卖合同范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推荐).txt不要放弃自己! -------(妈妈曾经这样对我说,转身出门的一刹那,我泪流满面,却不想让任何人看见!) 看到这一句 小编也心有感触,想起当初离家前往几千里外的地方的时候,妈妈也说过类似的话,但是身为男儿,必须创出一片天,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船舶买卖合同范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推荐)

编辑:航运信息网 发表日期:2008-9-18 10:25:08

“----------------”轮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甲方愿意出售且乙方愿意购买“---------------”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 船型:

船籍: 船级:

总长: 船宽:

船深: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建造厂家:

建造年月:

2、产权/经营权

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全部产权。

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

4、定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个银行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方式将人民币(或美元)-------------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5、付款

乙方应在实际交船前的------天将剩余船款人民币(或美元)-----------及剩余油款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凭证交给甲方。

6、验船

乙方已于---------年----月份在甲方的安排下验船,并同意按验船现状接船。

7、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地点:

交船期限: (由甲方选择)

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船舶买卖合同4篇】

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保后,必须在------天内接船。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

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8、备件和燃料【船舶买卖合同4篇】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甲方按清单移交给乙方。属于甲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船舶买卖合同4篇】

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伙食由乙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当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并一次性付清。

9、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交给乙方。

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文件(如有)等应由甲方收存取回,但乙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一、授权书;二、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授权书;三、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0、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2、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船名和烟囱标记。

13、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4、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5、不可抗力【船舶买卖合同4篇】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若乙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乙方选择保留合同,则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16、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我国有关法律进行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

17、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传真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船舶融资实务》

一、船舶建造合同法

二、船舶买卖合同法

教材:

杨良宜著,《造船合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教学参考书:

 Simon Curtis著,《Law of Shipbuilding Contracts》,3rd Ed., Lloyd's Shipping Law Library,Informa,2002年版【船舶买卖合同4篇】

教学内容:

船舶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船舶建造工程变更

测试与试航

 交船

不可抗力事件允许的交船时间延长

船舶质量保证

【船舶买卖合同4篇】

违约救济与赔偿

船东违约的救济

 履约担保、付款保函和还款保函

教材:

杨良宜著,《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教学参考书:

Iain S. Goldrein等著, 《Ship Sale and Purchase》,5th Ed., Lloyd's Shipping Law Library,Informa,2008年版

教学内容

二手船买卖

船舶买卖格式合同

船舶买卖合同的成立

 单船公司买卖的法律问题

集团公司买卖的法律问题

船级检查

船舶优先权与债务

 1993年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条款

2

三、船舶融资

四、船舶物权

教材:

 杨良宜著,《船舶融资与抵押》,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教学参考书:

Stephenson Harwood, 《Shipping Finance》,3rd Ed, Euromoney Books, 2006年版

Graeme Bowtle,《The Law of Ship Mortgages》,Informa, 2001

教学内容:

船舶融资与贷款

船舶贷款合同

船舶担保权益

 船舶抵押合同

教材:【船舶买卖合同4篇】

李志文著,《船舶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教学参考书: 教学内容:

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船舶扣押

船舶物权相关国际公约

 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五、船舶融资合同争议解决

六、船舶保险和船舶经纪人

教材:

 杨良宜著,《仲裁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教学参考书:

 屈广清等主编,《海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英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教学内容:

英国1996年仲裁法

 中国仲裁法

船舶买卖和建造合同仲裁

伦敦仲裁

新加坡仲裁

香港仲裁

上海仲裁

 海事诉讼

船舶保险教材:

王海明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教学参考书:

 张丽英等主编,《中英海上保险法原理与判例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教学内容:

中英船舶保险法原理

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建造工程保险条款

船舶战争险、罢工险和保赔保险

 抵押权人权益保险

船舶经纪人:聘请国内外船舶建造和船舶买卖经纪人公司的著名专家举办船舶经纪方面的高端讲座

七、船舶证书与船舶登记

八、船舶建造合同高端讲座

教材:

 杨良宜著,《船舶融资与抵押》,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教学内容:

船级社在船舶融资中的地位和作用

 船舶法定证书与检验

 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

聘请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内外海事律师行船舶建造合同法方面的著名律师,举办船舶建造合同、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等方面争议解决的高端讲座。

【船舶买卖合同4篇】

3

九、船舶买卖高端讲座

十、船舶融资高端讲座

聘请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内外海事律师行船舶买卖合同法方面的著名律师,举办船舶买卖合同、船级检验、船舶证书等争议解决的高端讲座。

聘请国内外船舶融资银行和英国、新加坡、香港船舶融资律师行的专家和律师举办船舶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和担保合同、风险防范和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高端讲座

十一、船舶建造合同案例分析

十二、船舶买卖案例分析

教学参考书:

 赵劲松主编,《船舶建造合同—英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教学内容:每位学员深入学习和分析一个英国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例,并按照要求写出一篇案例分析文章。在此基础上,以小班讨论的方式,每位学员讲解自己分析的案例,并组织全体学员进行讨论,同时又指导教师进行点评。

教学参考书:

 赵劲松主编,《船舶买卖合同—英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教学内容:每位学员深入学习和分析一个英国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并按照要求写出一篇案例分析文章。在此基础上,以小班讨论的方式,每位学员讲解自己分析的案例,并组织全体学员进行讨论,同时又指导教师进行点评。

课程特色 国内首创的船舶建造、船舶买卖和船舶融资与抵押担保合同法律与实务高级研修班。立足中国船舶和航运市场,应用中国和英国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船舶和航运企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倾力培育以法律思维应对船舶和航运企业法律风险的高端人才。 课程设置科学、合理、全面。围绕船舶和航运企业常见的船舶贷款、船舶建造、船舶入级检验、船舶登记、抵押担保和船舶买卖等合同和法律问题,坚持传道、授业和解惑三位一体,融合案例式、互动式和研讨式等先进教学模式,力求知识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科学性和趣味性相结合,风险防范和商机把握相结合,为企业日常管理提供最优质、最专业系统解决方案和秘籍套餐。 研修对象针对性强。本研修班是为船舶和航运企事业高级经营和法律管理人员量身而定做。无论是企业家、公司高管人员、还是企业专职法务或者经营、物资人员,您都将会不虚此行、受益无穷! 师资阵容强大。师资阵容汇集了五十余位国内著名高校法学院海商法教授、博导,以及具有丰富法律和实务经验的国内外各相关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著名专家、学者、律师和知名人士,其中多位是本研修班所选用的中英文教材的作者。专业大师们将向学员们传授最有针对性的实务经验、提供最多元的策略视角、催化最先进的应对金融危机的理念。 发展平台宽广。本研修班立足长远,广纳英才,为商业精英构筑一个终身享用的一流法律资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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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对象

 船舶企业、航运企业、船舶经营管理公司等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经营销售总监、物流总监、法务经理、商务部经理、航运部经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

 银行船舶融资部、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船舶基金、船舶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师资介绍 陈波,法学博士,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仲裁员。 傅廷中,韩国海洋大学博士,牛津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剑桥大学高级访问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海事仲裁员。大连海事大学兼职教授。 郭瑜,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雷旭晖,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家、仲裁员,中国船级社法律顾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海事审判庭原审判长。 李东力,美国奥尔巴尼法学院博士。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曾任职于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美国文德律师事务所、美国律师事务所。美国律师协会会员,荣列《美国法学界名人录》,并被《亚太法律500强》推荐为中国杰出银行金融法律师。 李莅,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修世界经济专业。中国进出口银行船舶融资部负责人。 莫世健,悉尼大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贸易救济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香港WTO 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法商学院兼职教授等职务,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理事。 沈满堂,中国海运(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海事仲裁员。上海海事法院原副院长、高级法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研究领域为海商法。应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参加中国司法诠释《海商法》撰稿工作,应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邀请起草《中国海事诉讼特别法》,应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参加《海诉法》司法诠释编写。主审《船舶建造合同—英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吴焕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特聘博士生导师,海事仲裁员。大连海事大学、厦门大学、辽宁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徐少林,法学博士,南安普顿大学访问学者,武汉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级法官。先后被聘为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航海协会防止船舶污染委员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副会长、上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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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英,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兼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等。出版的专著、教材主要包括:《海商法学》、《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中英海上保险法原理及实务研究》、《海商法原理·规则·案例》等二十三部。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主持或参加了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教育部、交通部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十余项。 赵劲松,南安普顿大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海事律师、仲裁员、独立董事。昆士兰大学访问教授,大连、上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英国牛津《国际海商法杂志》编委会委员,中国船级社法律顾问。曾任教、任职于大连海事大学、英国Hill Taylor Dickson律师行和夏礼文律师行。 除上述已确认的教师外,还将聘请DnB NOR银行、DVB银行、NORD银行、渣打银行和新加坡星展银行等国内外船舶融资银行,英国、新加坡和香港夏信、科提斯-戴维斯-格拉德、夏礼文、英士、诺顿罗氏、齐伯礼、欧华、Clifford Chance、立杰、JSM和罗思川等海事律师行,以及《Lloyd’s Shipping Economist》、英国百力马、Clarkson、SSY、Interlink、Algoship Brokers和德国欧之路等公司的专家演讲,其中已经确认将参与本研修班的海外专家包括: Paul Aston,英国夏礼文律师行上海分行主任、合伙人,资深海事律师。除海事海商法律业务之外,Paul经常代表造船厂和船东处理船舶和海上设施建造和修理合同法律事务。 John Forrester,英国夏礼文律师行合伙人,国际船舶融资领域资深律师。John专长于代表银行和金融机构处理航运和海上设施贷款事务,也经常代表造船厂、船东、经营人和投资方处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融资、建造、买卖、船舶登记和合资法律事务。是英国Legal500和Chambers推荐的英国领先的船舶融资律师。 冯志文(Henry Fung),英国夏礼文律师行上海分行合伙人。除海商法律业务之外,Henry特别擅长处理船舶建造、船舶买卖和船舶融资法律事务,不仅精通英国法,更熟知中国法,能熟练使用英语、普通话和广东话,经常代表国内客户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Thomas Preben Hansen,毕业于丹麦哥本哈根商学院,Clarkson集团原董事,现任新加坡Rickmers 基金管理公司CEO。Thomas是船舶投资领域的专家。 Christopher James Hilton,剑桥大学硕士,英国Eversheds LLP律师行合伙人、海事法律部主任,船舶建造合同法专家。BIMCO文件委员会委员,参与起草船舶管理、船舶建造和光船租船等格式合同,在中国、韩国、越南等地代理过百余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的案件。 何保罗(Paul Ho),毕业于伦敦大学学院和伦敦城市大学,现任英士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常驻合伙人。保罗的专业领域特别包括船舶融资、船舶建造、船舶修理和船舶买卖,可熟练使用英语、粤语和普通话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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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James,毕业于剑桥大学,英国Norton Rose律师行合伙人、上海分行首席代表。Jim具有三十余年从事航运和国际商法的经验,特别是在1983年之后,一直在亚洲从事船舶融资、船舶建造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李连君,英国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资深会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大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 Michael Lloyd,英国Salans律师行海事法律部主任。Michael具有26年的从业经验,不仅在海事、海商方面表现卓越,同时擅长处理船舶建造和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Roderick Palmer,英国Hill Dickson律师行合伙人。Rod专长于所有形式的金融、海事、公司和商业法律事务,多次代表银行、租赁公司、船东和投资人处理船舶融资法律事务。

Nick Poynder博士,英国夏礼文律师行上海分行合伙人。除海事海商法律业务之外,Nick还代表造船厂和船东处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David Rabagliati,英国Middleton Potts律师行合伙人,具有丰富的从事船舶融资和船舶买卖法律事务的经验。 Tony Rice,英国Denton Wilde Sapte律师行合伙人、船舶融资部主任。Tony具有在伦敦、希腊和香港24年从事船舶融资法律业务的经历,均有为借贷人和贷款方提供全面法律意见的丰富经验,是Legal 500和Chambers推荐的卓越船舶融资律师。 Mark Russell, 英国Stephenson Harwood律师行国际融资部主任,《Shipping Finance》一书的作者之一。Market具有25 年代表银行、租赁公司、船东以及北海船舶经营人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买卖等广泛的法律事务,是Chambers & Partners推荐的船舶融资律师。 Jonathan Silver, 毕业于伦敦大学、伦敦城市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学习汉语和法律,英国Norton Rose律师行香港分行律师。Jonathan 擅长处理船舶飞机融资和租赁法律业务,能流利使用英语、普通话和广东话。 Jonathan Ward,英国Stephenson Harwood律师行国际融资部主任,《Shipping Finance》一书的作者之一。Jonathan特别擅长于国际船舶融资业务,特别是船舶登记、船舶买卖、船舶建造合约,船舶融资和租赁结构等法律实务,经常发表有关船舶融资发面的演讲。 杨大明(Ernest Yang),毕业于伦敦大学学院,英国欧华律师行香港分行律师。Ernest擅长处理各类海商和船舶融资法律事务,能熟练使用英语、普通话和广东话,参与的主要著作有《期租合同》、《禁令》、《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和《仲裁法》等。

杨力行(Lih Shyng Yang),毕业于与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立杰(Rajah & Tann)律师行上海分行合伙人。从业近三十年,Lih Shyng具有为中国客服提供航运、商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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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杨良宜(Philip Yang),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原主席,现任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主席、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文件委员会委员;海事、商事仲裁员;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十余所大学客座教授。航运和船舶融资领域著名法律专家。 杨培才(Patrick Yeung),英国夏礼文律师行香港分行合伙人。除海商法律业务之外,Patrick特别专长于处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不仅精通英国法,更熟知中国法,能熟练使用英语、普通话和广东话,经常代表国内客户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学制、课时和授课地点 本期课程班2009年4月开班,每个月集中一次3天学习(周五、周六、周日),共集中10次30天学习,此外还将穿插若干沙龙,加强学员之间的了解和互动,并解答学员们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授课地点: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 授课语言 授课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其中英文授课由黄嘉美律师等进行翻译: 黄嘉美(Jamie Huang),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大学,获学士学位;美国加利福尼亚Santa Clara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JD);获美国加利福尼亚律师执业资格。在台湾联合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从事海事律师等业务七年;后在新加坡、美国和上海的多家公司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精通中、英、法文。 研修成果及证书 学员将通过学习和研修,可以掌握船舶融资相关法律以及处理相关纠纷的能力,增进不同领域和不同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有助于扩大业务和人际交往范围,增强抵御金融危机影响的能力。 合格学员将由上海交通大学颁发《船舶融资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研修费用 报名费人民币300元,研修费人民币29500元(包括学费、中文教材和教学参考书费、讲义费、考务费、教务费、结业证书费等费用),英文教学参考书的书费、

第四篇:《浅谈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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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际货运代理-ch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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