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

来源:模板 时间:2016-08-19 09:49:57 阅读:

【www.zhuodaoren.com--模板】

案外人申请再审(一)
案外人申请再审须知

民事案件申诉期限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哪些情况下申请再审,法院应该受理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案外人申请再审】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知识延伸: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案外人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申请再审】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五、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期限的,丧失申请再审权。

七、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起。

八、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案外人申请再审】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不得不知的那点事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背景与路径

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交往的深入复杂,社会纠纷的状态也走向多变、不可捉摸。“变脸”的艺术从川剧走出,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孔不入,你不知道何时会被别人联合起来“摆一道”。社会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人利益,或者案外人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得知自己利益被侵害的情况常有发生,因此,如何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案外人权利的救济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将这种程序成为“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二种是《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这种案外人申请再审又称为“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就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27条。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

两条简短的解释远远不能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所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的。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揭示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出现的一些状况,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自有房屋一套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2008年9月,A公司又将该房屋以2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C公司,当日C公司交清了房款,约定一个月后去办理过户手续。后A公司没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C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将上述房屋归C公司所有,A公司在执行期限内协助履行。同年,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B公司提出自己已购买该房屋,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错误,法院不能执行,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能否得到追求?

从这个并不特别复杂的案例中,我们认为可以牵扯出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所谓“案外人”范围如何界定?

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个定义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比如说夫妻将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案外人”的范围做一个具体的界定。对此持谨慎态度的人认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有阻却执行标的物让与的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持乐观态度的人认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该生效裁判是否处在执行阶段,在法定期限内该第三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再审。由于法律法规还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在该问题上目前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一种特殊的案外人,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中规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这是司法解释对案外人进行排除的唯一规定。

第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限制?

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这种物权既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候,提出的事由无须与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一样,但是必须符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只是程序性损害、给付不特定标的物、一般债权或行为的,案外人不得申请再审。而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这是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最大的不同所在。

第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如何展开?

两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程序是不同的。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是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解决执行标的物的权利争议,如果能够提起新的诉讼,就不能申请再审,比如说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先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执行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应该补充的一点是,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提出,而执行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立案到结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提出。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也是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开展的。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辨析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我们认为,此种看法有待斟酌。从立法目的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本质上都是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但是它们还是存在根本性的区别的,它们是两种并立的诉讼。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规定在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体现再审的基本特点。民诉法第56条第3款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提出申请且须经审查不同。再次,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法律虽然没有明确例举,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对“执行标的物”或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最后,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们认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补诉”,是对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的一部分进行的补充审理,而非再次审理,因此,不能将两者混淆。

案外人申请申请再审之诉并非三言两语的规定可以说清,本文仅以简短的篇幅对部分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成为正在迷茫中的案外人敲开再审大门的“金砖”。当然,我们也欢迎大家对此问题给我们提供您的意见或者看法。

案外人申请再审(二)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哪些情况下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了解案外人申请再审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案外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种情形即第5条第l款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种方式并没有强调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是案外人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无法另诉解决的,才能申请再审。

另一种方式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发现,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并据此作出裁定,中止对该涉案标的执行。然后,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2款规定,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后,应有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为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将申请执行期间改为二年,并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为了防止申请执行人接近两年行使申请权利或其他特殊情形,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比照《民事诉讼法》第l84条,规定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以便更好地保护案外人利益。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外人申请再审(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这一条文对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来看,两者都要挑战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同点

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程序救济性较为明显,即使其最终目的还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中“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一)申请的主体为当事人。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符合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四)必须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六)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五)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 要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相对性受到了一定的挑战,案外人权利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情形并不鲜见。有鉴于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应运而生,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文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浅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和权利要件,以期促进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 案外人 申请再审 程序要件 权利要件
  作者简介:朱阳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68-02
  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要件。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要件是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
  【案情】
  案外人:李某
  一审原告:周某
  一审被告:戴某、林某
  一审原告周某诉至W市L区人民法院称:一审被告戴某、林某原为W市某电线电缆厂(以下简称电缆厂)股东,该厂于2003年5月9日被W市工商行政管理局L分局注销。2001年10月18日,电缆厂和W市L区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卖尽契,上述协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效买卖协议。2011年2月28日,周某和村委会及戴某、林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其和电缆厂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卖尽契的全部合同权利转让给周某,后周某和戴某、林某于2011年3月26日签订《厂房转让协议书》,由周某受让坐落于W市某路38号的厂房。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周某与戴某、林某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戴某、林某对房屋买卖的事实经过予以认定,同意就该案进行调解。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某与戴某、林某于2011年3月26日签订关于W市航标路38号厂房的《厂房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一审调解书生效后,案外人李某不服,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W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查明:戴某和林某于1986年11月14日出资成立电缆厂。2003年5月9日该企业被注销,原因为该企业迁往Q县。同月23日,戴某和林某出资成立Q县电线电缆厂。李某于1995年12月20日成立W市某保健敷料厂(以下简称敷料厂)。2002年11月11日和12月31日,电缆厂分别与敷料厂(李某)签订《厂房转让协议书(草稿)》和《厂房转让协议书》各一份,约定电缆厂将坐落于W市某路38号的全部厂房转让给敷料厂(李某)等事宜。协议书签订之后,电缆厂于2003年2月28日将全部厂房交付给敷料厂(李某)管理使用。同年12月1日,戴某、林某以电缆厂(甲方)名义与敷料厂(乙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购房余款及房产证手续办理进行了补充约定。该协议签订之后敷料厂又支付给戴某30万元。2004年4月6日,电缆厂取得该厂房土地使用权证。同年11月16日,该厂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另查明,2001年10月18日,电缆厂曾与村委会签订《厂房卖尽契》及《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各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补充)》约定:电缆厂向W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86万元全部由村委会担保,在五年期限内,如电缆厂自行偿还上述借款,则卖尽契不生效,如村委会代偿,则契约生效。同时还约定,如村委会愿在五年内买受,则以成交之日市价为准,如不愿买受,应由双方共同出卖给他人。之后,村委会对电缆厂的486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电缆厂没有归还借款。W市L区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对全部486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李某诉至W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其与电缆厂签订的厂房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Q县电线电缆厂协助办理上述厂房产权过户手续。审理过程中,村委会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案一审确认电缆厂与村委会之间的厂房买卖协议有效,李某与电缆厂之间的厂房买卖协议无效,遂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案经Z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
  1.案外人已经不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对其权利进行救济。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别的救济程序,如果案外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维护其权益,则不可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
  2.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是: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考虑到案外人不可能及时知晓他人之间的诉讼状况,所以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有特殊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两年期限过后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再审。
  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限制是: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如前所述,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案外人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
  4.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审级规定是:向做出原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要件
  《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有两种不同的表述。第一款规定的对象是“执行标的物”,第二款规定的对象是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标的”。这两者之间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大不相同。“执行标的”,又称为执行客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给付方式、物种、数额或要求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物”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所采取执行措施指向的物。“执行标的”应当理解为既包括主张所有权,又包括其他可转让权利;既包括有形的财产权利,又包括无性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显然,“执行标的”的内涵大于“执行标的物”。由此可见,立法者认为第一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针对具体的物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但没有对权利的性质以及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定。目前而言,理论上存在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说“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都是所谓的执行异议,就是广义权利说,在这个观点下,物权中的所有权,担保物权或其他物权债权等等都可以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一说认为该条中案外人可以主张异议的权利,主要是物权中的所有权和准所有权,这是狭义的权利主张说。
  “狭义权利说”是由我国的特定历史背景所形成的理论通说。在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下,物权制度表现为物权类型的单一性,即只有所有权一类,而且,该物权形态已经根植于人们的脑中。在物权形式单一的观念支配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所有。二是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尚未审判或仲裁的。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狭义权利说逐渐成为了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标准。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民事实体法体系及司法实践,认为可以申请再审的案外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权利人:
  1.所有权人。案外人因为生效裁判侵害了其所有权,当然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排除妨害。但是,下列案外人,不能以享有所有权对抗该物的交付或让与:(1)案外人用自己所有的物,为他人的债权设定了担保权,或者案外人受让了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物的所有权,此时案外人不能以所有权对抗担保权的实现;(2)案外人已经将原所有的不动产转让给了他人,但还没有进行转移登记的,此时不能再以所有权对抗他人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的权利人。用益物权本身就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行使,须占有标的物方能使用、收益。如果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因生效裁判不当而使其用益物权受到妨害时,当然可以申请再审。
  3.法定的诉讼担当人。法律规定了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等,这些人作为诉讼担当人,对于执行标的物享有管理及处分权的,有权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权利人之外,随着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逐步完善,案外人的主体范围应该逐步扩大。但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占有人、债权人等案外人,不宜归入可以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范围。占有仅仅是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之力,并不是一项权利,所以单纯的占有事实并不能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要件。债权是相对性的,不具有物权的绝对、排他的效力。案外人因为债权收到侵害时,完全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等途径寻求救济,也就是说,而无需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一途径进行救济,这也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之一。对于“物权化”的债权是否允许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从其权利是否被侵害的角度考虑,不可一概而言。比如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房屋承租人不可对确定所有权变动的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因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已经对承租人进行保护,使其租赁权的利益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受侵害。
  就本案而言,首先,李某与电缆厂曾就涉案厂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某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该案业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李某与电缆厂之间的厂房买卖协议无效,李某对涉案厂房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故李某不能以对涉案厂房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权利人的身份对本案申请再审。其次,李某与电缆厂之间因厂房转让协议效力被否定而产生退还购房款及因戴某、林某“一房二卖”而产生赔偿等后续问题。均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绝对和排他性,亦与涉案厂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关联性。李某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要求戴某、林某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权益。故李某的申请再审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综上所述,李某不具备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要件和程序要件,不能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五)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 要】民事诉讼是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承载着公民权利保护的正义使命。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的措施。本文将从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行使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处理这几方面来论述我国的案外人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关键词】案外人;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因生效裁判文书受到损害应如何救济,从国外的案外第三人救济制度来看,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通过第三人撤销原判决诉讼制度来为第三人权益进行救济,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采此种立法例;二是建立第三人再审这诉,通过再审制度来对第三人进行救济,德国、日本等即属于此种立法例。[1] 2012年8月31日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设置的案外人再审在案外人的民事权益因原诉讼及其生效裁定、判决、调解书而受到损害时,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
  (一)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一定能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该条文的规定,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有主动申请参加和被动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情形;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即主动参加。除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第三人外,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想要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其前提是第三人在本诉进行中知道该诉的存在。如果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是不可能主动告诉第三人该诉讼的存在,由于当事人刻意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人民法院有可能不知道该案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也无从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一些当事人甚至为了规避法院管辖,通过选择合同签订地、变更被告住所地、约定仲裁等人为制造新的管辖连接点,来规避法院管辖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而我国民事诉讼除了不能送达而进行公告外,一般不公告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因此,在恶意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几乎不可能参加他们已经开始的诉讼。
  (二)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制度不足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8月31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并设置第三人撤销这诉,案外第三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如果诉讼结果是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而非给付判决,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案件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利益也得不到保护。对案外第三人的事后救济措施仅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原诉讼确定裁判存在错误而受到损害时,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2]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使的条件
  2012年8月3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第三人撤销这诉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应为原诉的原告和被告。
  (二)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原诉。第三人未参加原诉,必须是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如原诉的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无从知道而未能参加诉讼,或第三人知道原诉有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认为其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而不准许其参加诉讼等。如果第三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未参加诉讼,必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提起撤销之诉。[3] 因此,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该制度的设定主要是为了让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让原生效裁判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第三人撤销这诉的起诉时间。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面临着如何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保持平衡的问题。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远远少于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第三人在提出撤销权时,还应当举证证明其“知道或应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时间。
  (四)第三人就向作出原诉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系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的非常规诉讼,考虑到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比较了解案情,也避免不同法院对同一讼争标的或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只能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现。
  (五)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案件性质。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并未规定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但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性质本身决定了这些案件的判决不宜被第三人申请撤销。这类特定案件集中在身份关系诉讼,例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等诉讼。[4]因此,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得提起撤销之诉,但身份权具有强烈的专属特性,其诉的主体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不适宜由第三人对有关身份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都是基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目的。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发现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依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提起撤销之诉,还是依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有学者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告知其依法提起撤销之诉或者申诉。[5]笔者认为,新《民事诉讼》并未排除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三人如同时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但不能同时适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结束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级是一律按一审程序审理还是根据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审级决定?如果第三人申请撤销的是二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按一审程序审理,那该民事纠纷的审级法院就提高了,但如果按二审程序审理,是否剥夺了第三人上诉的权利?这些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决定未明确,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规定。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探索还刚刚展开,笔者期待对此研究的不断深入。
  【参考文献】
  [1][2][3]奚晓明,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62,63,61.
  [4]巢志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兼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比较[J].现代法学,2013,35(3).
  [5]郑学林.人民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再审审查程序的若干问题[J].法律适用,2013(4).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fanwen344009/

推荐访问:案外人申请再审判决书 案外人申请再审书范文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