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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7150509-渝价〔2007〕373号
渝价〔2007〕393号(篇一)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37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渝劳社函[2007]123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6年规范了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现将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知识鉴定费
初、中级每人每次15元,高级每人每次2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次23元。 2、操作技能鉴定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上墙,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操 作 技 能 鉴 定 收 费 标 准
重庆人防收费标准 渝价[2007]654号
渝价〔2007〕393号(篇二)
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却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司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赔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4、一、三、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对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应造当减免易地建硬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一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五、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4]32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人防易地建设费 (渝价(2010)230号
渝价〔2007〕393号(篇三)
重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 2010年08月26日 (渝价〔2010〕230)
鉴于主城城镇做了部分调整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文件规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调整后的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如下:
1、一类区域: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的全部行政区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玉峰山镇;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鱼洞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北碚区:东阳街道、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街道、北温泉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蔡家岗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新标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开县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渝价〔2007〕393号(篇四)
开县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涉及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说明:1.本目录仅列入了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部门制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列入本目录。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按照明码标价规定,收费前向企业公示。
发改价格〔2007〕670号
渝价〔2007〕393号(篇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渝价〔2007〕393号}.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
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
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
水库维修养护方案
渝价〔2007〕393号(篇六)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渝价〔2007〕393号}.
2012年度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实施方案
秀山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队
二○一二年七月{渝价〔2007〕39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2012年度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实施方案编制人员名单
批 准: 黄光华
审 定: 赵昌祥
审 核: 张建明
审 查: 兰仲军
校 核:张建明
编制人员:
周胜富 兰仲军
兰仲军姚勇军
杨薇 罗济兰
目录
1 项目概况 ......................................................................................... 1
1.1 编制依据 ................................................................................... 1
1.2 项目管理、维修养护现状......................................................... 1
1.3 项目实施的的必要性、重要性 ................................................. 2
2 维修养护方案设计 .......................................................................... 3
2.1三洞水水库................................................................................ 3
2.2主要工程量................................................................................ 5
3 投资概算 ......................................................................................... 5
3.1 编制原则和依据........................................................................ 5
3.2投资主要指标 ............................................................................ 8
3.3资金筹措方案 ............................................................................ 9
4 资金管理 ......................................................................................... 9
5 项目建设管理 ................................................................................. 9
5.1 施工进度安排 ........................................................................... 9
5.2 项目建设管理 ........................................................................... 9
6 主要效益评价 ............................................................................... 10
1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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