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购销合同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6-09-08 10:06:4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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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油公司购销合同

商 品 购 销 合 同

甲方:

乙方:

合作声明:

1、甲乙双方为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员工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工作,双方合作目标为“最大程度利益消费者”。

2、如在业务活动中发现甲方向乙方员工有正常经营范围之外的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礼品、有价赠券、现金和请吃、外出旅游等,乙方视甲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乙方在处罚违纪员工的同时,将保留向甲方索赔(行贿金额的十倍)的权利,直至终止合作。

3、如甲方需更改企业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自负。

鉴于: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认真的协商,并已对全部内容(包括声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严格信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认真、全面履行,若有违反,则违约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适用于根据本合同所签发的所有订货单项下商品交易,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商品价格

1.1商品价格指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后订立的买卖价格,该价格包含所有增值税、关税等各种应由甲方缴纳的税金及乙方要求的包装形式的包装费,运送到订单上指定地点的费用等一切费用。

1. 2 甲方之商品价格若调高,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新价格。。

1.3 价格经双方议定后,甲方在60天内不得调高价格。

1.4 甲方提供之商品进价、售价、毛利结构,无法适应市场竞争时,双方须重新议价。

1.5 《商品价格确认单》为本合同书之一部分,以当年度为有效期限,并作为结款之依据。

1.6 如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任何第三方提供低于给予乙方的价格;则乙方有权按给予第三方的最低价格作为双方结算价格,乙方无需通知甲方。

第二条 订货及交货

2.1、甲方送货应提供乙方之有效订单及甲方之有效送货单,甲方如未能依订单之商品、规格、数量、质量、日期送达指定之地点,乙方有权拒收。

2.2、商品交货原则

甲方如未能依订单所载日期到货或预计在未来某一时间内会供货不及,则须在订单所载明的最后到货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对第三方违约,甲方应负责对第三方赔偿,对此甲方表示同意。

2、3乙方的电子商务平台为甲方进行推广,甲方需将产品的每个规格及品项,免费提供2个样品,放到电子商务客服中心,必便消费者在24小时内可随时参观了解产品。

第三条 商品检验及退货

3.1、乙方有权在商品之生产地或目的地检验商品。商品如未符合订单之要求、甲方对商品的承诺与描述和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将商品退回,并取消未交货之订单。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此表示同意。并于乙方通知单中指定的时间内领回该项退货商品或由卖场直接退货,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2、每一份订单项下之商品被乙方接受并入库后1个月内,如发现商品质量等不符合验收标准,乙方可以要求退货,并由甲方承担退货费用。

3.3、甲方所提供之商品如发生滞销、包装不良损坏,交货规格不符、数量不符,甲方应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

3.4、退货货款及退货运费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货款不足以上扣款,甲方应补足不足部分,甲方对此表示同意。www.fz173.com_粮油购销合同。

3.5、退货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7 天内负责提走商品或以书面委托乙方托运。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商品,退货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商品质量

4.1、甲方所提供之商品应符合中国之国家规定标准及法律、法令规定的标准。

4.2、甲方应对所提供商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以及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4.3、售后服务

4.3.1由于质量问题发生顾客投诉或退换货,供货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有关费用由供货商承担,并依据负面影响要求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现引进假冒伪劣产品,造成顾客投诉或曝光的,对供货商按商品价值以一赔十进行处理,并承担所有主要责任及连带责任。

4.3.2甲方提供的原包装商品内有缺量、缺附件等现象,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认可。

4.3.3、若中国之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甲方提供之商品进行抽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抽检商品本身价值)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商品条形码及包装

5.1、商品包装的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标识的说明。

5.2、依销售上之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作量贩或集合式包装,该包装亦须印有符合规定之条形码。

第六条 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甲方保证所提供之商品皆具有合法的授权生产或销售,如甲方售予乙方之商品,属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或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完全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货款支付

甲方交付乙方之商品,货款计算方法依下列方式办理。

7.1、货款计算基准日:

每_月 日_之前将上月商品销售成本货款汇给甲方(_天销售一结称之为_月_结),计算之数量以甲方交付乙方并在基准日内完成销售的商品数量为准。

7.2、付款支付:

乙方依据前项计算的结果,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单”,并按该付款通知单所列款项向甲方支付货款。付款条件依供货商交易合同所列。

7.3、对支付通知的异议:

甲方对乙方的支付通知若有异议,应于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单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内容通知乙方,超过该期限,视为无异议,甲方对此表示同意。

7.4、甲方提交增值税发票:

甲方应按乙方之规定将到帐货款的有效增值税发票交至乙方结算中心。甲方如果在乙方所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无效增税发票或错误增值税发票,造成乙方作业不及时,货款的支付日期延至提交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的最近一次货款支付日。

7.5、付款条件:

(1)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应与成交价一致。

(2)乙方要求的对账单、付款通知单等单证和乙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7.6、帐期约定:

7.7、支付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进行网上支付,若甲方地址、账号和开户行有变,凭公司证明至乙方采购部办理变更手续,并由乙方财务签字盖公章确认。

7.8、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送货和退货,乙方有权延期支付货款,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书有效期期限

8.1、本合同一经签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变更,终止双方交易关系之书面通知至少在30日前送达。如终止

合同,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在3-6个月内清算完毕,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将甲方未售出之商品全部退还甲方。

8.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8.3、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本合约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都同意应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本合同书需经双方核实盖授权章并由执行董事以上人员(或该公司授权人)签字始得生效。

9.3合同未定事宜,由双方经协商后的补充协议形式订立和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它

10.1、以下签名公司职员有权代表各方,保证各方履行合同。

甲方有权签字人员: 乙方有权签字人员:

10.2、如因甲方公司需要,上述甲方职员不能代表甲方,则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立即告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此表示同意,且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10.3、下面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联系数据。如有更改,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更改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10.4、本合同附件:

附件1、供货商基本数据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谈判记录 附件4、成本核算表

附件5、商品确认单 附件6、交易过程需要文件

10.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www.fz173.com_粮油购销合同。

10.6、其它约定:

签约人(甲方): 签约人(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二】:粮食购销合同

购 销 合 同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吉林松原 需方:昆明粮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001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收货单位及交售时间

二、质量标准:2013年国内新产大米,水份≤14.5%,杂质等指标按新国标执行,质量等级不低于国标三等。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在需方站台交货验收,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需方有权拒收,损失由供方承担。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由云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负责质量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北场八、九道需方专用线,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到站前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到站后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超欠损耗及计算方法:货到乙方站台后检斤过磅,以需方实际过

磅数为准。运输途中发生被盗、雨淋受潮,由供方提供铁路保价,保险相关手续,需方协助供方进行索赔。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纺织袋定额包装、由供方提供,不计价,不回收,以包装物实际重量扣减皮重。

八、货款结算方式:供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新粮检验证明、经乙方检斤验质合格后付款。

九、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争议按《合同法》执行。

十、因本合同的发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华侨农场

法人代表:于海军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38-3031545

需方: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东郊凉亭

法人代表:唐宝昌

委托代理人:

电话及传真:0871-63317969

签订时间:

购 销 合 同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吉林松原 需方:内蒙古赤峰国菜粮市场 合同编号:0018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收货单位及交售时间

二、质量标准:2013年国内新产大米,水份≤14.5%,杂质等指标按新国标执行,质量等级不低于国标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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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在需方站台交货验收,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需方有权拒收,损失由供方承担。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由内蒙粮油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负责质量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到站前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到站后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超欠损耗及计算方法:货到乙方站台后检斤过磅,以需方实际过磅数为准。运输途中发生被盗、雨淋受潮,由供方提供铁路保价,保

险相关手续,需方协助供方进行索赔。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纺织袋定额包装、由供方提供,不计价,不回收,以包装物实际重量扣减皮重。

八、货款结算方式:供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新粮检验证明、经乙方检斤验质合格后付款。

九、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争议按《合同法》执行。

十、因本合同的发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华侨农场

法人代表:于海军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38-3031545

需方:内蒙古赤峰国菜粮市场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宝龙山镇www.fz173.com_粮油购销合同。

法人代表:包牧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及传真:0475-3466515

签订时间:2013年10月16日

购 销 合 同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吉林松原 需方:杭州北国仓粮油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0016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收货单位及交售时间

二、质量标准:2013年国内新产大米,水份≤14.5%,杂质等指标按新国标执行,质量等级不低于国标三等。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在需方站台交货验收,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需方有权拒收,损失由供方承担。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由浙江杭州粮油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负责质量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到站前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到站后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超欠损耗及计算方法:货到乙方站台后检斤过磅,以需方实际过磅数为准。运输途中发生被盗、雨淋受潮,由供方提供铁路保价,保

【三】:粮食购销合同

粮 食 购 销 合 同

供方:蒋天蓉(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四川绵竹大地红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严格按双方确认的小样标准执行,如出现质量问题,需方坚决拒收,由供方自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自行负责。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传真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供货时间以传真为准,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粮油购销合同

粮油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20100825

购粮方:马振洪(222301196601133339) (简称甲方) 销粮方: (简称乙方)

签订(履约)地点:吉林省白城市 签订日期:2010年8月25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玉米给甲方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购销粮食名称:2008年吉林产玉米

三、质量标准:乙方从粮库发出的玉米,且是2008年吉林产老国标二级以上玉米,水份≤14.0%,杂质≤1.0%,不完善粒≤6%,生霉粒≤1%,无活虫,无掺假,过风过筛,色泽,气味正常。

四、包装标准及作价办法,新编织袋包装,包装物不计价不返还,编织袋扣皮重120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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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算方式:备到站台一车,结算一车。

六、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前粮食全部抵达甲方指定地点,货款两清止。

七、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因玉米涨价为由解除合同,违约方装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及违约责任。

八、玉米质量检测以甲方为主,若有异议三日通知对方,甲方拆样后并保留小样,检验结果出来后,若玉米水份>14%,超一扣二,水份>14.5%,乙方来人协商处理,生霉粒>1%,降等处理,生霉粒>2%乙方自行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履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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