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存在问题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6-09-27 10:56: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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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存在问题(一)
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存在问题及建议

征信系统自2006年开始正式运行,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辖内大多数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纷纷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作为审贷业务必不可少的环节,个人信用报告逐渐成为以信贷信息为核心、反映个人银行借债情况、遵守合同及遵纪守法状况的“经济身份证”。个人征信系统有力推动了各大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发展,也提高了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不仅是金融机构办理信贷审批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有力支撑,更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设施。

一、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一)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缺乏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一是金融机构上报信息不完整,存在片面性或遗漏,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导致信息使用者对客户信用状况产生误解,侵犯了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征信信息更新不及时,个人征信系统更新频率一般为一个月,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更新情况不能及时上报到个人征信系统中,导致信用报告无法实现实时跟踪,难以反映最新信用状况;三是征信信息核实不准确,部分银行在录入客户身份信息时未尽核实义务常出现误差,或将已经偿还贷款的信息作为未偿还信息报送、将未发生的贷款信息误报等,造成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二)未建立良好的信用修复机制,有争议的个人负面信息保存

年限未予明确。部分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对客户逾期还款还息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例如,有些商业银行加息后未及时通知借款人,导致自动还款账户金额不足而出现逾期记录;有些商业银行系统升级后,自动扣款账号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衔接,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而造成负面信息;一些客户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在未开卡的情况下产生了年费,银行没有及时通知,客户未能及时结清年费,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产生负面信息。上述负面信息产生归因于银行未尽提醒告知或催缴义务,非客户恶意为之,属于有争议的个人负面信息;但由于征信法律法规的缺失,对于此类负面信息的界定和保存年限没有确切说法,也没有相应的信用修复机制,给客户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三)金融机构业务审核不严格,征信系统数据客观真实性受到质疑。因涉嫌身份伪冒办理虚假贷款或信用卡、与开发商或经销商的纠纷而导致的信用报告信息错误是近年来征信涉诉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发放一笔贷款,通常需要贷前审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多个操作环节,涉及多个部门和岗位的人员,一旦银行业务审核不严格,就会使不法分子实施诈骗得到可乘之机。在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过程中也发现,身份证被盗用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案例不在少数,这些都造成了客户信用报告中出现了不属实的信贷业务信息,使得征信系统数据真实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二、相关建议

(一)加快征信法规建设,明确征信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修订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征信信息采集的主体、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的使用以及

争议信息的处理和删除、负面信息保存年限等问题,划分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有效督促征信主体各方积极履行责任,提高个人征信系统的公信力。

【个人信用存在问题】

(二)建立个人征信提醒告知机制,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信用信息直接影响个人切身利益,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人性化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联系沟通机制,将征信提醒作为贷前和贷后管理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利率调整等重要事项提前通知信息主体,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负面信息之前应提前通知相关信息主体并告知异议处理和诉讼渠道,让信息主体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避免因不知情造成负面记录累计和信用权益受到侵犯。

(三)规范信贷市场运作,加强征信宣传教育。一方面,监管当局应当继续加强信贷征信市场的监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市场,促使各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经营、严格审贷,尽到应尽的考察、审核和款项用途监督等义务,营造公平竞争、有序服务的征信环境;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应当继续推进征信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征信的认知度,培养企业和个人遵纪守法、信守承诺、尊重合同、欠债还钱的意识,并提醒大家珍惜自己的信用,如身份证不要轻易外借和及时关注个人信用记录等,为征信系统运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存在问题(二)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

[提要] 概述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分析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应加强个人信用意识的培养、扩大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范围、完善征信监管立法、培育专业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信用意识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用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我国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使其能够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1999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开展个人信用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是我国探索个人征信模式的最初尝试。

2003年,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内设机构“征信管理局”。自从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责以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筹建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经过几年努力,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建成并成为我国防范信用风险、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为社会提供了较好的服务。截至2011年底,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已为全国近8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开展贷前审查,进行贷后管理的必要程序,为商业银行有效地防范信贷风险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独立的、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两类机构:一是提供贷款的机构,二是提供先消费后付款的机构。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且信用报告主要作为贷款审查的依据。个人信用报告,可以说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帮助交易伙伴了解对方的个人信用状况,方便达成金融交易。个人信用记录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信息: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贷交易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本人声明及异议标注和查询历史信息。

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人们虽然已经认识到了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文化培育不足,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

个人信用存在问题(三)
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个人信用 编辑于 2009-04-28

内容摘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深远且关系到治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建设规范等方面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本文针对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对如何搞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思考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深远而且关系到治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建设规范等方面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既要克服传统体制的巨大惯性,又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一体化的要求,其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空前的。

从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信息收集缺乏法律支持【个人信用存在问题】【个人信用存在问题】

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这就使我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我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以致于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个人信用存在问题】

尚未树立现代信用意识

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而仅仅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用道德去约束。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经济利益并没受到太大损失。因此,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以致于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非凡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将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信用数据征集成本较高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日益复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从而其信用信息广泛

散落在各个部门机构。一个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必须以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息收集起来为前提。而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征信数据分散,开放程度很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从而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在我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碰到困难,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而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体系建立的背后也有政府的介入。但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将是一种盲目的行为,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从中受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另外,对个人信用数据的征信过程中,实行有偿征信的费用非常高,尤其是前期,征信任务艰巨,数据库的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属于一种投资期长、前期投入高的行业,这对于没有足够实力的民营征信公司来说,很可能会不堪重负。此外,从所有权角度看,个人信用数据应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但假如实行有偿征信,当消费者需要信息时却应该是信用公司将信息有偿销售给消费者,作为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等部门获得了收入,作为所有者的个人却付出代价。

信用中介机构整体水平不高

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于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告。而这势必会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最起码的基础。因此,大力培育社会信用观念和意识,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时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整合个人信息资源

我国涉及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部门较多,有银行、证券、保险、社保、公安、工商、民政和社会共同事业等部门、行业,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互通有无的个人信息收集平台,此项工作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即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建立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凡涉及到个人信息资源或需要利用个人信用数据的部门、单位均可作为个人信用中介的成员单位,实行资源搜集和享用互补,会员之间服务,

【个人信用存在问题】

数据采集,会员以外单位按照市场运作,全部采取有偿服务,且依据其服务的项目难易程度以及次数多少、金额大小等,以确定其服务价格的高低。

个人信用评估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成败,也是衡量一家征信机构运作好坏的一条重要标准,所以科学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十分重要。它要求首先评估数据面要广,既要有个人日常活动数据,如个人、家庭消费、资产、工资、住房、银行往来等,也要有突发性事件数据,如透支、借贷、捐赠、违规等。

其次是评估内容要全,除了能用数据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外,还应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以及曾经有过的奖励和处罚等,有利的和不良的信息都纳入其中。可以设计个人信用状况的可操作指标如下:自然情况:学历,年龄,健康情况,其他。道德情况:社会道德;信用道德。收入情况工作收入,其他稳定收入,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等指标全方位地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第三是评估方法要科学,既要导入数据测算,设计一套较为准确反映个人信用的计算模型,也要有专家论证分析个人信用告,全面、仔细、准确、科学地测算个人信用评估的结果。

第四是评估的程序与方法要可比,全国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家信用中介机构最终计算的结果,要有一个相对比较一致的告。

建立个人信用法制体系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征信数据采集法》、《信用信息披露法》,并以此为个人信用的核心法律,逐步规范地方性信用法规和制度;完善《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个人信用的法规条款,充实其个人信用的内容。同时,建立《个人消费法》、《个人借贷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和《信用卡法》等,从程序到行为上作出个人信用的规范。做到宏观上保护依法合规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微观上保护好个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设立专门的信用消费者保护部门,为消费者维权。目前我国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机构是消费者协会,但对于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高的金融消费来说,消费者协会并不一定能为信用消费者维权。虽然银监会负有监管我国银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却没有开辟一个专门为消费者维权的部门。而在美国,所有的信用治理机构都设有消费者保护部门和专门负责消费者事务的专家和人员,这点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体系

在我国,由于大部分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有限性,一些消费者在信用消费中即使权益受到侵犯也不知道,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些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即使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愿或不敢去投诉金融机

构。在美国,许多信用监管机构都开展了消费者培训项目。如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smart-money成人培训项目,专门针对金融知识欠缺的成人,提高其理财技能,使其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关系。因此,我国政府和银监会应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资,加强公众的金融知识。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个人信用意识的培育,必须是具备两个大环境前提:一方面,让守信者方方面面一路绿灯,受人敬重,而失信者处处碰壁,无路可走。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人人都对其敬而远之,感受到在经济活动中处处被动和步步难行,让其付出比金钱还大的代价。另一方面,凡涉及到个人信用的一举一动都被记录在案,信用好坏统统录入征信中介机构的数据库中,咨询方可以随时随处咨询调阅任何一个人的信用资料,信用好坏一目了然。只要我们经常提醒或告诫每一个人诚信为本,倡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理念,我国个人信用意识就会逐渐地浓厚起来。

惩罚机制是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惩罚机制可以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一个国家信用治理体系惩罚机制能否正常运转决定了一国的市场信用交易方式能否走向成熟,执行机构的作用是将被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意见公告给某一行业的全体成员,让他们根据处罚通知一致拒绝同被处罚者进行交易,一旦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调查告中出现该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它将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不能消除,使之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信贷消费服务、个人信用卡等。

规范个人信用行业治理

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初始阶段,就应十分注重行业的规范运作,应切实做到依法合规运行,建立和健全行业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治理,内外监管。作为涉及到个人信用治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治理、公安司法部门等,都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个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展开经常性地监管,对非法或违法机构作出调整或予以取缔。作为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也应建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避免无序、无效和违规、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合作,不断提高个人信用服务质量和水平,真正形成个人信用行业“诚信为先”的经营理念。监管机构应协调金融机构与信用消费者的关系,使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能够得到较好的沟通。如美国的信用监管机构很多针对信用消费者的项目都是和金融机构一起合作开展的,一方面这可以增进公众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机构的了解,更重要的在于,这还可以增加公众和金融机构交流的机会。

【个人信用存在问题】

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对策研究

个人信用 编辑于 2008-01-07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在发达国家,信用是一个人立足的基础,而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使得信用风险成为重要的经济风险之一。特别是在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过程中,这一矛盾更为尖锐和突出。因此,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对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涵义及其经济社会意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就能根据客户信用的历史纪录、自我评估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取得消费者的信用状况,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予以决策,从而有效地防范或消除消费信贷风险。

个人信用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机制,它结合了与信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信用关系之上的经济,而现代金融业就是信用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信用体系可以比作市场经济的神经,是经济交往主体之间的联系纽带。对于一个国家,只有它的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有信誉且公平的征信服务在全国普及时,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拉动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市场规模、间接增加就业、防范交易风险、指导企业赊销、方便消费者等诸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总之,个人信用体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对于一个管理国家事务的执政党和政府来讲,它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保证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对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目前消费不旺的局面以及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导致了在消费信贷领域存在的信息非对称状况。由于银行同贷款客户之间存在信息非对称,于是拥有不真实或较少信息的银行就会倾向于做出错误选择即逆向选择。具体而言就是我国银行无法通过公用信用体系获得客户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为避免做出错误决策而不得不严格审贷,直接造成了信贷效率低下,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位导致了银行获取信

个人信用存在问题(四)
浅析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贷款购房、购车、申领信用卡时都需要验证客户的信用状况,这就使得更多人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个人信用制度是国家信用体系的一部分,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则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核心问题。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是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基础,也是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补充。我国已经加入WTO,信用市场的逐步开放,对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当前我国个人信用状况差、水平低,个人信用制度缺欠,个人信用无法科学评估,已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科学的个人信用体系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评估体系;评估指标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是随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增加而产生的客观要求。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全球经济发展正处于低迷阶段,我国经济也深受影响,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然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完善,消费信贷发展缓慢。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与欧美等发达的信用体系相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发展程度较低,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
  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问题
  (一)缺乏成熟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
  当前,我国已跃居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仍然存在其他外部因素制约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首先,在文化环境方面,由于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我国广大居民养成了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传统,特别是老年人和中低收入阶层认为“无债一身轻”,更不愿意借钱消费。因此,信用消费观念在短期内难以在所有居民中改变;另外,在社会环境方面,受全球经济的影响,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减缓,多数制造业工厂相继倒闭,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除了必要的生活开支,在信用消费心明显不足。
  (二)缺乏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仍停留在初级阶段,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报告的格式、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得不到一致,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首先,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估有各自不同标准,所以可能出现各评估机构对同一客户得出的不同评估结果,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这样既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的接轨;其次,我国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存在不足,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完善。总体来看,目前我国迫切需要一套科学的、可行的、易推广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估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顺利发展。
  (三)个人信用制度有待立法支持
  目前,虽然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已基本达到,但另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就在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截止当前,我国除了深圳市颁布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通过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方法》这两则法规外,还没有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但这两部地方性法律法规都存在不足,它们并没有有效解决个人披露信用信息与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个人隐私与保护新的潜在债权人利益两者的关系等问题。同时,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账户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广。此外,因我国缺乏一些权威的法理解释和明晰的法律条款,难以维护信用机构安全,保护个人的相关权益。
  (四)专业人才缺乏
  虽然自2002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湖南大学等少数高校开设了信用管理等相关专业,但所有学校每年毕业生总和仅数百人,而相对于数十万的需求量,仍存在巨大的市场缺口。另外,在2006年,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也开展了信用管理师的职业资格培训,但由于规模小,相对日益发展的信用管理行业以及个人信用体系所需的人才需求来说还有很大的缺口。
  (五)失信惩法机制不健全
  我国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有待完善。我国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条款,《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惩罚机制不健全且惩罚力度较小,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于此同时,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也相当薄弱。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增强惩罚力度,逐步使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
  二、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信用评估体系目前现状,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里就其建设和发展谈几点建议。
  (一)建立专业的、规范的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我国目前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在1999年7月,上海成立了全国首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首批100万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已录入服务系统的数据库。目前,是上海唯一一家融个人征信系统与企业征信系统为一体、既从事征信数据库建设又提供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但是根据我国个人信用行业特点来看,我国仍旧处于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的起步阶段。现有的私人征信机构中,没有足以统驭全局的代表机构,没有市场领导者;另外,我国相关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不健全,纯粹的商业化运作会使得信用数据收集困难。最后,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对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需求程度差别巨大。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以国家为主,私人为辅的个人征信机构系统。在该系统中,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局负责下设机构和隶属机构等的监管工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代码,并构建相关数据库。其他各类征信机构则负责某方面个人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所有机构应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社会共享、公开、公正的个人资信征询网络,以保证资信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并以公司化的模式运行,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评估服务,实现市场化操作。   (二)建立我国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
  资信档案登记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工作。没有准确、详实的个人资信资料,个人信用业务就难以正常展开。西方国家大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从而为个人信用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这几年才刚刚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工作,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发展滞后。加快建立个人资信档案已成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一个相当紧迫的任务。同时也要注意,我国区域经济及行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且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地区拥有不同文化背景,对个人信用的认知度也不同。所以,对于信息的采集应该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标准,不可一刀切。
  (三)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
  应结合个人信用评估的特点,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关键在于评估指标的选取及其权重的设定。但目前我国并没有足以统驭全局的代表机构可以拿出足以令各方信服的模型,可以由国家个人信用管理中心责任机构组织规划全国统一评级模型,同时由地方或部门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以及在建立信用评估体系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经验的部门、机构来联合参与。评估应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分析为主,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结合非量化因素,确定科学的个人信用评分标准。
  (四)加强社会信用知识的宣传教育
  良好的信用关系首先来自于人们的思想观念。长期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的信用观念较淡薄。因此,培植人们的信用观念是关键。在此应当明确的是,这种信用意识的教育及规范,必须是针对全社会成员的普及教育。因为个人信用观念能否正确树立,往往与其所处社会的信用风气紧密相关,当绝大多数决策者都保持信用时,少数人的无信用行为就会受到全社会的排斥,这样就会促进信用水平的整体提高。
  (五)建立严厉的失信惩罚机制
  对于个人失信行为的控制,不能简单地建立在道德约束之上,而应该通过建立失信惩罚体制来规范我国的信用体系。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个人的失信成本,这样就会有更多人去关注自身信用而避免受到惩罚。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应该包括:(1)实行不同等级的失信惩罚条款,对不同档次的失信行为采取不同惩罚措施,等级越高惩罚也就越严重,同时对屡次失信的个人也应当进行加重惩罚;(2)建立失信行为的信息举报机制,产生个人失信行为的群体监督和约束效力,这可以确保相关机构及时掌握失信行为;(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并通过个人信用信息代码备查。(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和诽谤者的法律制裁措施。这可以使失信行为的惩罚真实有效。另外,国家应制定与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措施,为信用评估提供法律依据,依靠法律来约束失信行为。
  综上所述,建设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是进一步发展信用经济乃至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关键因素之一,尽快地建立内容合理的个人信用体系将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意义。

个人信用存在问题(五)
浅谈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逐渐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资信评估工作也已开始逐步显现一定成效,但离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还很远,个人信用制度仍面临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基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信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0.引言
  "信用"在拉丁文中翻译为“Credio”,也就是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相互的信任和信誉。它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经济学领域,信用是经济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建立诚实守信的心理承诺和客观上约期实践相统一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个人信用是个人经营活动中与外界发生的一种经济关系,它包括履约承诺和履约能力。履约承诺是主观愿望。它和个人的道德取向有直接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
  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逐渐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资信评估工作也已开始逐步显现一定成效,但离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还很远,个人信用制度仍面临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基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1.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全社会并没有普及信用意识,失信行为十分普遍
  目前牵涉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现象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恶意购房贷款、助学贷款违约不还、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经权威机构调查显示,在中国的求职者中,有45%的个人简历存在实际工作经历、学习、培训,甚至学历造假。我国有关信用制度的法律规定很少,各行业内的行业惩戒机制也不完备,导致了背信者无法可管、无法能管、任意背信、不计后果的混乱局面。
  1.2缺乏专门系统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制度
  我国已经出台的有关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信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管理师师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部分省市出台的地方法规,但我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调整个人信用制度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仍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也尚未建立,也没有建立起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制度等,缺少这些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力保障,制约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
  1.3缺乏全国统一、真实、全面、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就是个人信用资料封锁,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而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恰恰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的前提和关键。依据我国当前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采集收集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法院、税务、公安、银行、保险、电信机构和公共行政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分别进行,从而使这些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来源渠道分散,内容片面单一,难以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完整的、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1.4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够规范
  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个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业务的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除此之外,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
  1.5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虽已渐渐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2.基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以下几点建议
  2.1建议建立起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网络平台
  我国应当尽早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及相关配套制度,对失信者加大惩戒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信用意识,实现政府与行业协会对信用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起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网络平台。
  2.2建议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制定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
  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国情、统摄全局的个人信用基本法。该基本法要对个人数据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公平使用及不良披露、个人破产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法与细则,以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指导,对个人、政府部门和信用中介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对一些严重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和制裁,建立信用联防惩戒机制,加强失信惩戒力度。
  2.3建议增强政府诚信意识,普及公民信用文化,推进信用学科建设
  在现代社会中,信用不仅是一个人能力和德行的综合体现,它还与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具有经济上的巨大现实价值。政府应当增强诚信意识,依法行政,保障政务信息的公开,赋予广大民众最基本的知情权。同时,应当在全国高校中重点普及信用理念,加强信用管理的专业学科建设。我国应当建立起信用管理学科,为信用管理行业提供专业人才。
  2.4建议加强政府和专业协会对信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信用行业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专业协会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它们对信用管理主要体现在构建本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及相应细则不断的完善、监督信用管理行业的良性运作、监督征信数据的使用情况等。
  2.5建议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
  随着征信市场商机的不断显露,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在全国一些主要地区和城市必然会出现若干家民营的征信公司或由商业银行共同组建的会员制征信组织,而每家公司或征信组织都会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提供各有特色的服务产品即信用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实现全国信用数据的联网服务,使得各地区征信公司之间可以通过数据交换中心互相有偿调用对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从而达到在低成本条件下实现资源共享。
  3.结论与思考
  总之,我国的个人信用建设制度就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创新、习惯、信用意识等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还要通过思想、政治、道德等综合教育,来提高公民的信用知识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观念和信用文化,相信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终将逐步完善。 [科]
  【参考文献】
  [1]桂�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思考.上海:经济与法,2006:235-237.
  [2]胡梅.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江苏淮阴:金融与经济,2006:54-55.
  [3]黄文胜.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与完善.乌鲁木齐: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4-36.
  [4]钱源.个人信用体系中的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报,2007:25-28.
  [5]张晓晖.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吉林: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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