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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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一)
人治思维的四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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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思维的四大误区

作者:任红杰

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10期

摘 要:人治思维是指崇尚一个人或少数人依靠个人素质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它存在着膜拜权力、蔑视权利、拒斥制度和暗箱操作四大误区。当前,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要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 关键词:人治思维;权力;权利;制度;暗箱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10-02

当前,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要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首先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人治思维是指崇尚一个人或少数人依靠个人素质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这种人治思维在我国历史上根深蒂固,在现实中仍然有相当突出的表现。人治思维存在着膜拜权力、蔑视权利、拒斥制度和暗箱操作四大误区,它与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水火不容。要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

误区一:膜拜权力

膜拜权力是人治思维的显著特征。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东西,是应当膜拜的圣物而非必须受到制约的对象。人治思维对权力的膜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是权力的婢女。美国思想家潘恩说过:“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1]。在人治思维中,永远是权大于法,权力是最高价值,法律始终处于依附权力的次要地位。人治思维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当权者的个人权威始终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法律只是权力的婢女,是管控民众的工具。当权者可以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可以因一时的需要,随意立新法、废旧法,也可以对现有的法律随意解释。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2],法律的基本作用是制约权力,限制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英国哲学家洛克说过:“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3]。无论是权力设置还是权力运行,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力任何人都可以抵制。而在人治思维中,人们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权力,有权好办事是普遍被接受的信条。当遇到冤情或无法处理的纷争时,老百姓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清官。浓厚的清官意识是人治社会许多底层民众心中永存的慰藉,似乎只要遇到了清官,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二)
思维的一般特征

三、思维的一般特征

对思维品质的揭示,是研究思维心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心理学著作把思维的一般特征归纳为深刻性、灵活性、独创性、批判性和敏捷性。

(一)思维的深刻性

人类的思维是语言思维,是抽象理性的认识。在感性材料的基础上,经过思维过程,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于是在大脑里生成了一个认识过程的突变,产生了概括。由于概括,人们抓住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在联系,认识了事物的规律性。个体在这个过程中量表现出深刻的差异。思维的深刻性集中地表现在善于深入地思考问题,抓住事物的规律和本质,预见事物的发展进程。

中小学生思维的深刻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思维形式的个性差异。

即在形成概念、构成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上的深度是有差弄的。思维方法的个性差异。即在如何具体地、全面地、深入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关系的方法方面,诸如归纳和演绎推理如何统一,特殊和一般如何统一,具体和抽象如何统一等方面都是有差异的。

2 .思维规律的个性差异。

即在普通思维的规律上,在辩证思维的规律上,以及在思考不同学科知识时运用的具体法则上,其深刻性是有差异的。只有自觉地遵循思维的规律采进行思维,才能使概念明确、判断得当,推理合理、论证得法,具有抽象逻辑性,即深刻性。

3 .思维的广度和难度的个性差异。

即在周密的、精细的程度上是有差异的,一个具有广度和难度思维的人,能全面地、细致地考虑问题,照顾到和问题有关的所有条件,系统而深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和内在的规律性关系。

(二)思维的灵活性

思维的灵活性是指思维活动的智力灵活程度。它的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思维起点灵活,即从不同角度、方向、方面,能用多种方法解决问题;二是思维过程灵话,从分析到综合,从综合到分析,全面灵活地作综合的分析;三是概括一一 - 迁移能力强,运用规律的自觉性高;四是善于组合分析,伸缩性大;五是思维的结果往往是多种合理而灵活的结论,这种结果不仅仅有量的区别,而且有质的区别。

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特所提出的发散思维认为,“是从给定的信息中产生信息,其着重点是从同一的来源中产生各种各样的为数众多的输出,很可能会发生转换作用”。它的特点:一是“多端”,对一个问题,可以多开端,产生许多联想,获得各种各样的结论。二是“灵活”,对一个问题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能根据所发现的新事物,及时修改原来的想法。三是“精细”,要全面细致地考虑问题,不仅考虑问题的全体,而且要考虑问题的细节,不仅考虑问题的本身,而且考虑与问题有关的其它条件。四是“新颖”,答案可以有个体差异,各不相同,新颖不俗。按照吉尔福特的见解,发散思维应看作一种推测、发散、想象和创造的思维过程。这来自这样一种假设:处理一个问题有好几种正确的方法,也就是说,发散思维是从同一问题中产生各种各样的为数众多的答案,在处理问题中寻找多种多样的正确途径。由此可见,吉尔福特的发散思维的含义就是求异,就是求得多解。

(三)思维的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独立思考,创造出有社会或个人价值的具有新颖性成分的智力品质。不管是强调思维过程,还是强调思维品质,共同的一点是突出“创造”的特征。这种特征是如何发生的呢 ? 其原因在于主体对知识经验或思维材料高度概括后集中而系统的迁移,进行新颖的组合分析,找出新异的层次和交结点。概括性越高,系统性越强,减缩性越大,迁移性越灵活,注意力越集中,则独创性就越突出。

思维的独创性是人类思维的高级形态,是智力的高级表现,它是在新异情况或困难面前采取对策,并在独特地和新颖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智力品质。任何创造、发明、革新、发现等实践活动,都是与思维的独创性联系在一起的。思维的独创性在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和活动中,都发挥着(或者都可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创造活动是提供新的、第一次创造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产物的活动。所以独创性最突出的标志是具有社会价值的新颖而独特的特点。“新颖”是指不墨守成规,破旧布新,前所未有。“独特”是

指不同凡俗,别出心裁。新颖独特性是独创性的根本特征。当然,独创性也有高低层次或水平之分,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层次或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社会价值或社会意义。

思维独创性的过程,要在现成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想象,加以构思,才能解决别人所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思维与想象的有机统一,具有个人的色彩和系统性。

在思维独创性的过程中,新形象和新假设的产生带有突然性,常常被称为“灵感”。灵感是巨大劳动的结果,是人的全部的高度积极的精神力量。灵感与创造动机以及对思维方法的不断寻觅联系在一起。灵感状态的特征,表现为人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创造的对象上,此时,意处于十分清晰和敏锐的状态,思维活动极为活跃。

要善于从小培养思维的独创性。独创性是一种连续的而不是全有全元的品质,每个人(包括儿童)都有独创性。思维的独创性应看作是学习的必不可少的心理因素或条件。从创造性的程度来说,学习可能是重复性的或创造性的。重复性的学习,就是死守书本,不知变化,人云亦云。创造性的学习就是不拘泥,不守旧,打破框框,敢于创新。学生在学校里固然是以再现性思维为主要方式,但发展和培养他们的独创精神,也是教育和教学中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环。

【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

(四)思维的批判性

思维的批判性,就是指思维活动中善于严格地估计思维材料和精细地检查思维过程的智力品质。 在国外心理学界,有一种与思维批判性品质相应的概念,叫做批判性思维。所谓批判性思维,意指严密的、全面的、有自我反省的思维。有了这种思维,在解决问题中,就能考虑到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就能不断验证所拟定的假设,就能获得独特的解决问题的答案。因此,批判性思维应作为问题解决和创造性思维的一个组成部分。

思维的批判性品质的特点有五个: A 、分析性。在思维过程不断地分析解决问题所依据的条件和反复验证业已拟定的假设、计划和方案。 B 、策略性。在思维课题面前,根据自己原有的思维水平和知识经验在头脑中构成相应的策略或解决课题的手段,然后使这些策略在解决思维任务中生效。 C 、全面性。在思维活动中善于客观地考虑正反两方面的论据,认真地把握课题的进展情况,随时坚持正确计划,修改错误方案。 D 、独立性。不为情境性的暗示所左右,不人云【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

亦云,盲从附和。 E 、正确性。思维过程严密,组织得有条有理,思维结果正确,结论实事求是。

思维批判性品质是思维过程中自我意识作用的结果,自我意识是人的意识的最高形式,自我意识的成熟是人的意识的本质特征。自我意识以主体自身为意识的对象,是思维结构的监控系统。通过自我意识系统的监控,可以实现大脑对信息的输入、加工、贮存和输出的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这样,人就能通过控制自己的意识而相应地调节自己的思维行为。所谓思维活动的自我调节,就是表现在主体根据活动的要求,及时地调节思维过程,修改思维的课题和解决课题的手段。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主体主动地进行自我反馈的过程。因而,思维活动的效率就得到提高,思维活动的分析性就得到发展,思维过程更带有主动性,减少那些盲目性和触发性。思维结果也具有正确性,减少那些狭隘性和不准确性。

(五)思维的敏捷性

思维的敏捷性是指思考过程的迅速程度。有了思维的敏捷性,在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能够适应迫切的情况积极地思维,周密地考虑,正确地判断和迅速地作出结论。有人说,思维的速度不包括正确的程度。但是,思维的轻率性决不是思维的敏捷性品质。我们在培养青少年思维的敏捷性时,必须克服他们思维的轻率性。要提高他们思维的灵活、应变和敏捷的程度,使他们对各种变化的因素作出思维反应,作出迅速和正确的判断。

敏捷性这种思维品质,与上面的四种思维品质不同,它本身不像上述品质那样有一个思维过程。这是思维的敏捷性与上述思维品质的区别。然而,敏捷性与上述思维品质又有联系,它是以上述思维品质为必要的前提,又是这些思维品质的集中表现。没有思维高度发达的深刻性、灵活性、独创性和批判性,就不可能在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有适应迫切情况的积极思维,并正确而迅速地作出结论。高度发展的思维的深刻性、灵活性、独创性和批判性必须要以速度为指标,正确而迅速地表现出来。

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三)
思维的基本特征是(

第六章 思维

一、填空

1、思维的基本特征是( )和( )。

2、根据思维的内容,把思维分为( )、( )和( );根据探索问题答案的方向,可把

思维分为( )和( );根据思维结果是否经过明确思考及是否具有清晰意识,可把思维分为( )和( );根据解决问题的创造性程度,可把思维分为( )和( )。

3、语言是( )的载体,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 )。

4、思维活动表现为对作用于人脑的客观事物进行( )、( )、( )、( )、( )、( )、( )、( )等具体过程,其中( )是思维的基本过程。

5、概念具有内涵和外延,内涵和外延具有( )关系,概念具有( )、( )、体系化的结构。【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

6、根据概念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抽象与概括程度,可以把概念分为( )和( );根据概念所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数量及其相互关系,可以把概念分为( )、( )和( );根据个体掌握概念的情况,可以把概念分为( )和( )。

7、概念主要具有四个功能,即( )、( )、( )、( ),其形成一般要经历( )、( )、( )三个阶段,影响概念形成的因素主要有( )、( )、( )。

8、推理主要有( )和( )两种。

9、问题解决的主要策略有( )、( )、( )和( )。

10、创造性思维的主要特征是( )、( )、( )和( )。

11、英国心理学家把创造性思维分为( )、( )、( )和( )四个阶段。

二、名词解释

思维

语言【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

分析与综合

抽象与概括

比较

具体化

概念

推理

迁移

原型启发

定势

三.问答题

1、思维与感觉、知觉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2、教师应如何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概念?

【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

3、什么是问题解决的思维过程?影响问题解决的因素有哪些?

4、什么是创造性思维?教师应如何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参考答案) 思维练习题

一、填空

1、思维的基本特征是(间接性)和(概括性)。

2、根据思维的内容,把思维分为(动作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逻辑思维);根据探索问题答案的方向,可把思维分为(集中思维)和(发散思维);根据思维结果是否经过明确思考及是否具有清晰意识,可把思维分为(直觉思维)和(分析思维);根据解决问题的创造性程度,可把思维分为(常规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

3、语言是(思维)的载体,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概括性)、(物质性)、(语言是交流思想与感情的工具)。

4、思维活动表现为对作用于人脑的客观事物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类)、(抽象)、(概括)、(系统化)、(具体化)等具体过程,其中(分析与综合)是思维的基本过程。

5、概念具有内涵和外延,内涵和外延具有(反比)关系,概念具有(多维度)、(多层次)、体系化的结构。

6、根据概念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抽象与概括程度,可以把概念分为(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根据概念所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数量及其相互关系,可以把概念分为(合取概念)、(析取概念)和(关系概念);根据个体掌握概念的情况,可以把概念分为(前科学概念)和(科学概念)。

7、概念主要具有四个功能,即(分类功能)、(推理功能)、(联结功能)、(系统功能),其形成一般要经历(抽象化)、(类化)、(辨别)三个阶段,影响概念形成的因素主要有(学习材料)、(学习者自身的因素)、(下定义)。

8、推理主要有(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两种。

9、问题解决的主要策略有(手段—目的分析法)、(逆推法)、(选择性搜索)和(爬山法)。

10、创造性思维的主要特征是(新颖性)、(发散思维与集中思维的有机结合)、(创造想像的积极参与)和(灵感状态)。

11、英国心理学家把创造性思维分为(准备阶段)、(酝酿阶段)、(豁朗阶段)和(验证阶段)四个阶段。

二、名词解释(请参考教材)

三、问答题

1.思维与感觉、知觉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答:思维和感知觉的区别是:

①反映的内容不同,思维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共同的、本质的属性与特征和内部联系,感知觉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表明属性计外部联系;②反映的形式不同,感知觉属于感性认识阶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外部特征的直接反映,思维属于理性认识,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联系的间接和概括的反映;③感知觉属于认识的低级阶段,思维属于认识的高级阶段。

感知觉和思维的联系是:感知觉是思维的基础和依据,思维是感知觉的进一步深化,通过思维,才能实现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2.教师应如何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概念?

答:要帮助学生掌握科学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以感性材料作为概念掌握的基础;②要合理利用学生过去的知识与经验;③要充分运用变式,以帮助学生掌握概念的本质特征;④要用正确的语言表述概念;⑤要帮助学生形成概念体系,并运用于实践中。

3.什么是问题解决的思维过程?影响问题解决的因素有哪些?

答问题解决的思维过程包括发现问题、明确问题、提出假设、检验假设。

影响问题解决的因素有:

①知识表征的方式;②迁移作用;③原型启发;④定势的影响;⑤功能固着;⑥动机和情绪状态;⑦个性特征

4.什么是创造性思维?教师应如何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答:创造性思维是指以新颖独特的方法解决问题,并产生首创的、具有社会价值的思维成果的思维活动。

培养学生的创造行思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①保护学生的好奇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②创设创造性思维形成的氛围;③加强发散思维和直觉思维的训练;④陶冶创造型的人格

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四)
人治思维的四大误区

  摘 要:人治思维是指崇尚一个人或少数人依靠个人素质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它存在着膜拜权力、蔑视权利、拒斥制度和暗箱操作四大误区。当前,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要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

  关键词:人治思维;权力;权利;制度;暗箱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10-02
  当前,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要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首先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人治思维是指崇尚一个人或少数人依靠个人素质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这种人治思维在我国历史上根深蒂固,在现实中仍然有相当突出的表现。人治思维存在着膜拜权力、蔑视权利、拒斥制度和暗箱操作四大误区,它与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水火不容。要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
  误区一:膜拜权力
  膜拜权力是人治思维的显著特征。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东西,是应当膜拜的圣物而非必须受到制约的对象。人治思维对权力的膜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是权力的婢女。美国思想家潘恩说过:“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1]。在人治思维中,永远是权大于法,权力是最高价值,法律始终处于依附权力的次要地位。人治思维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当权者的个人权威始终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法律只是权力的婢女,是管控民众的工具。当权者可以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可以因一时的需要,随意立新法、废旧法,也可以对现有的法律随意解释。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2],法律的基本作用是制约权力,限制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英国哲学家洛克说过:“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3]。无论是权力设置还是权力运行,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力任何人都可以抵制。而在人治思维中,人们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权力,有权好办事是普遍被接受的信条。当遇到冤情或无法处理的纷争时,老百姓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清官。浓厚的清官意识是人治社会许多底层民众心中永存的慰藉,似乎只要遇到了清官,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第二,权力是评判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衡量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一个人只要拥有了权力,立刻就会身价倍增。无权者千方百计要与当权者拉上关系,有权者绞尽脑汁渴望得到更大的权力。民众对当权者、权小者对权大者都处于仰视状态。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显示法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份平等。在法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4]。然而,在人治思维的词典中,没有“平等”二字。每一个人都被按照有权无权、权大权小分为三六九等。权力被神秘化,当权者也被神秘化。只要得到权力灵光的照耀,当权者的缺点可以变成闪光点,丑行可以美化为壮举。
  人们膜拜权力,实际上是渴望得到伴随权力而来的巨大利益。在人治思维中,权力被视为利益分配的核心标准。一个人拥有的权力越大,得到的利益也越大,他不但能很容易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能很容易得到自己不应当得到的东西。反之,一个人距离权力中心越远,得到的利益也越少;他不但难以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当自己的正当利益遭到侵犯时,他的维权之路将会布满坎坷和艰辛。
  误区二:蔑视权利
  德国学者格哈德・鲁别尔兹说过:“法治实质因素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确保基本权利。”[5]与法治珍视公民的权利保障相反,人治思维的典型表现是蔑视公众的基本权利。在人治思维中,权利是伪概念,真诚地谈论权利是可笑的、幼稚的。人治思维对权利的蔑视主要表现在:
  第一,宣扬无权利的义务。人治思维惯于割裂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当权者拥有大量的特权却不必承担什么义务,而普通民众没有什么权利却需要担负多如牛毛的义务。当权者随时可以把一些无中生有的义务强加给民众,民众不堪其苦却也无可奈何。人治思维对当权者享受的众多特权视而不见,却对普通民众抛开权利大讲特讲义务的神圣性、崇高性,要求民众必须把义务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毫无怨言地承担自己的义务,甚至牺牲个人的所有利益甚至生命也在所不惜。
  第二,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在人治思维中,法律只是当权者管控民众、实现自己特殊利益的手段,难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做坚实后盾,普通民众的正当权利经常受到有权有势者的随意践踏和侵犯。当自己的正当利益和权利惨遭蹂躏时,普通民众难以找到有效的维权路径。在人治社会中,无论是维权的法律路径,还是寻找清官的维权方式,对普通民众而言都不断地被事实证明是代价昂贵、成功希望渺茫。于是,普通民众面对侵权只能忍气吞声,把忍耐当作利益、权利被侵犯的惯常应对方式。然而,普通民众的忍耐阻止不了有权有势者的侵权,反而使他们更加嚣张,更加蔑视民众的正当权利并肆无忌惮地加以践踏。这样,普通民众越是忍耐,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就越是遭到蔑视和蹂躏。天长日久,一些民众的心态就会失衡,心理出现压抑、异化,神经也会变得异常脆弱。一旦遇到导火索,这些人就可能铤而走险,以非理性的极端行为制造事端,对社会稳定极其不利。
  误区三:拒斥制度
  人治思维过分夸大个人素质的重要性,轻视制度的重要作用,不知道用科学的制度有效遏制当权者、当事人的主观任性。人治思维对制度的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忽视从制度层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法治思维习惯于从制度层面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不同,人治思维拒斥制度,处理事情时常常视野狭窄、就事论事,把制度抛在一边,不从根本上考虑问题。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系统,是人类对长期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升华。公平合理的制度能够提高人类实践活动的水平,在激励好人善举的同时有效遏制坏人恶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如果制度缺乏公平性、合理性,就会诱发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沦丧、腐败猖獗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复出现的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分析才能认清其形成的深刻原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从优化制度、创新制度的角度发力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到法治思维重视制度,从就事论事处理问题到以制度范式处理问题,是人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第二,制度执行效果极差。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环境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其执行效果极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由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拒斥制度,人们普遍不把制度当回事,经常出于一时喜好或当下利益的考量而随意抛弃现有的制度。二是因为人治思维主导形成的制度常常缺乏严密的程序,制度漏洞随处可见,很容易让当事人钻空子,无法有效遏制当权者、当事人的主观随意性。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的程序支撑相反,法治思维特别强调运用严密的程序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6]。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指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7]因此,为了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必须摒弃人治思维,倡导法治思维,认认真真地对待制度,不断完善制度的程序支撑,提升制度执行的规范化水平。
  误区四:暗箱操作
  法治思维强调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相反,人治思维对暗箱操作情有独钟,千方百计阻挠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法治思维的视野中,权力来自民众并服务于民众,当权者代表民众行使权力,权力运作公开化、透明化天经地义。只有权力运作公开透明,民众才能及时了解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是否滥用了权力,是否真正代表了民众的利益。如果权力运行流于暗箱操作,民众无法及时了解权力运作的真实情况,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就很容易滥用权力,导致法治思维限制权力的理想变成空想。因此,法治思维坚决反对暗箱操作,极力倡导权力运作公开透明。
  在人治思维的视域中,暗箱操作是约定俗成的权力运作模式,人们对暗箱操作习以为常。由于暗箱操作的常规化,民众对权力运作过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无法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一些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易如反掌,腐败现象必然普遍存在。在人治社会里,当英明的统治者执政时,通常会强势反腐,实现一段时期的政治清明。但是,只要暗箱操作的权力运作模式存在,腐败现象必定反复出现,政治清明难以持续。
  在暗箱操作的状态下,少数当权者控制着大量与民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公开不公开、何时公开、怎样公开不是根据民众的需要,而是取决于少数当权者的利益和喜好。民众渴望得到的重要信息由于当权者的信息封锁而不能及时得到,民众只能凭空猜测,一些迎合民众心理的传言、谣言也会不胫而走。因此,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环境中,各种传言、谣言往往大肆泛滥,成为不可消除的痼疾。
  总之,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才能更好地构建法治社会、实现政治清明。
  参考文献:
  [1][美]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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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72.
  [5][德]约瑟夫・夏辛,等.法治[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
  [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2.
  [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6.

人治思维有哪些特征?(五)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五大冲突

  法治思维是指人们以崇尚法律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人治思维是指人们以信奉人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只有认清两者对立和冲突的表现形式,才能更好地压缩人治思维的生存空间,逐步确立法治思维在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当今世界,政治清明是人们梦寐以求的崇高理想之一。要把这一理想变成现实,最基本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中入治思维主导向法治思维主导的现代化转换。在这里,法治思维是指人们以崇尚法律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人治思维是指人们以信奉人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蕴含着从法律至上角度审视一切社会治理问题的倾向,它与人治思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至上与权力至尊的冲突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强调完备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不在于是否主张把法律作为基本的社会治理手段。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思维倡导法律至上,人治思维迷恋权力至尊。法律至上与权力至尊的冲突是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最根本的冲突,正是由于这一冲突,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必定是不兼容的,难以实现相互融合。人治思维并非不重视法律,但是人治思维中的法律只是当权者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人治思维情境中的权大于法,权力支配一切,法治思维情境中的法大于权,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确立法律权威的过程中,法治思维特别重视政府的作用,强调政府尊重法律从而引领社会大众尊重法律。而在人治思维中,政府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尊重和敬畏。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自己需要时就大讲法律;当讲法律对自己不利时,就把法律毫不犹豫地抛在一边。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无论贫富贵贱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即使是位高权重的执政精英也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人治思维中,法律因人而异,人人平等之类的话语只是毫无意义的说辞而已。在面对弱者时,法律的威严神圣不可侵犯;当有权有势者在场时,法律则沦为任由强权者随意摆布的玩具。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的至上权威总是与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联系在一起,所以法治思维特别重视司法独立,把司法独立视为法治的关键要素,强调司法机构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干涉。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促使政府机构的运作依据法律并服从法律,从而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在人治思维中,司法机构只是政府权力的依附物,是实现执政者意图的工具。
  二、保障权利与漠视权利的冲突
  保障权利是法治思维的灵魂。法治思维特别重视法律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基本功能,强调普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法律的至上权威得以确认并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律最大限度地抑制暴力、强权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粗暴干涉。公民的法定权利限制了政府权力的作用空间,划定了政府机构行使权力时不可逾越的边界。一旦政府权力超出法定的作用空间而侵入公民的私人领域,公民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积极回应,司法机构就会追究有关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法律责任,迫使政府机构和官员停止权力滥用并对受侵害的公民作出必要的补偿,从而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思维的视野中。能够保护公民正当权利的法律是正义的良法,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恶法。正义的良法不但保护多数人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与法治思维相反,人治思维高度关注公民的义务,把许许多多的义务随意强加给公民,而对其权利毫不在意。在人治思维的框架下,法律充当的是管民、治民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屏障。当正当权利受到当权者的肆意侵犯时,公民无法指望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社会环境中利用法律途径维权不仅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而且更重要的是,维权的结果常常因为得罪当权者反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更严重的侵犯。无奈之下,公民只能寄希望于通过告御状、上访等方式得到明君、清官的垂青。但是,对大多数有冤情的公民来说,他们遇到明君、清官的概率是极其低的,他们的权利诉求得到有效回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法治思维中,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与服从是极其重要的,这种对法律的认同与服从建立在社会成员期待法律能够保障自己权利的基础之上。法治思维主张通过至高无上的法律确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为社会成员追求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以此来增强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与服从。在人治思维中,由于法律只是压制民众的工具而不是保障民众权利的手段,所以民众对法律不可能产生认同感,他们不会自觉地守法、护法,而只是迫不得已出于避害的考虑才顺从法律。
  三、规范权力与放纵权力的冲突
  在法治思维中,人性是有缺陷的,而且这种缺陷不可能通过社会发展和个人的自我修养予以消除;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任何掌握权力的人最终都会滥用权力。法治思维不相信通过道德教化可以让当权者善用权力,而是高度重视通过严密有效的法律制度给当权者套上紧箍咒,以保证当权者即使存在滥用权力的不良企图也难以为恶。而在人治思维中,人性是善的,只要让道德高尚的人拥有权力,或者只要加强对当权者的道德教育,权力就不会被滥用。人治思维极力倡导修身养性,似乎只要找到了能够严格自律的好官、清官,权力自然就会被合理运用,根本不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对当权者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法治思维强调,法律的首要功能是制约政府权力。为了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实现权力的分立,在制度层面上消除过分集中的权力,并按照法律程序严格限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及方式,规范权力的正当使用。相反,人治思维主张高度集权,权力高度集中与人治思维如影随形。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背景下,权力不可能得到有效制约,它必定是放纵的、恣意妄为的。而放纵的权力必然导致严重的腐败,政治清明最多只能成为昙花一现。当然,有时候人治思维对腐败现象也深恶痛绝,甚至会倡导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但是,由于人治思维主导的反腐败不可能致力于消除过分集中的权力,不可能在制约权力的有效制度问题上痛下工夫,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病源始终存在着,因此,这种反腐败往往造成腐败分子前赴后继,腐败越反越猖獗。   四、注重程序与拒斥程序的冲突
  是否重视程序是区分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重要标准。法治思维特别注重程序,强调要对制度运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制度的每一个原则和每一条内容都能够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法治思维中,法治内在地蕴涵着一系列合理有效的程序,没有程序保障的法治无非是海市蜃楼。只有在程序公正科学的基础之上,法治建设才会富有成效。公正科学的程序是法治的基本构架,程序的完善程度是法治完善程度的基本标志。法治的演进过程,实质上就是法治程序不断优化升级的过程。因此,为了确立和完善法治,法治思维特别强调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的优先地位。通过确立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提升制度运行的规范化水平,消除制度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人们对未来的确定预期。如果一项制度缺乏公正科学的程序,那它就必定是存在严重漏洞的不健全制度。缺乏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但会造成制度运行的成本大大增加,而且会导致制度运行的结果出现无法预见的不确定性,这显然与法治旨在消除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的基本理念相背离。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是强调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事,即使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失误,也必须通过限定的程序去加以纠正。人治思维中的执政阶层和公众则普遍轻视程序,许多程序设计不严密、不规范,人们常常因为权宜之计而随意抛弃既定程序,造成权力运行恣意专横,处理问题反复无常。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社会中,虽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普遍缺乏公正科学的,程序作为支撑。许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呈现出极其明显的随意性、不确定性。程序是制度顺利运行的基本保障,如果缺乏具体规则、基本步骤、明确时限等方面的程序安排,就必然造成制度形同虚设,在实际运行中变形走样。由于人治思维认识不到程序的重要价值,所以人洽思维主导建立的诸多制度必定存在显而易见的大量缺陷和漏洞,这就为制度的执行者提供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和腐败机会,使他们能够从个人和小团体的特殊利益出发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严重侵犯公众利益、践踏公平正义。
  五、公开透明与暗箱操作的冲突
  法治思维倡导办事公开透明,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治思维则迷恋暗箱操作,事情无论大小都喜欢搞得神神秘秘,让人摸不着头脑。
  在社会生活中,最终掌控权力、行使权力的总是少数人。而少数人的权力从根本上说是来源于社会大众,当权者只是代表社会大众行使权力。因此,法治思维十分重视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强调当权者有责任和义务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行使权力。一般来说,权力运作的方式越公开越透明,官员在行使权力时滥用的可能性就会越小,滥用时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权力的暗箱操作越普遍,社会大众分辨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权力运作是否越轨的难度就会越高,即使知道越轨了,公众也缺乏足够的证据和能力通过正当途径去有效阻止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越轨行为。
  人治思维对公开透明不以为然,权力运作过程更多排斥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人们习惯于暗箱操作,似乎暗箱操作是约定俗成、理所应当的权力运作模式。在权力运作不公开不透明的人治环境中,少数当权者垄断着重要的信息源,把信息当做支配公众甚至是愚弄公众的一种手段。那些社会大众迫切希望了解的信息,那些对公众的生活、工作及其前途命运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公众往往难以及时了解。有时,公众所了解的有关重要信息甚至是虚假的、严重误导其行为的。一些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过程往往不为公众所知,公众着想了解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权力运作过程更是难上加难。人治思维对权力运作公开透明的极端漠视和抵触,导致公众对实际的政治生活知之甚少,公众这一权力的真正主体往往被一些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信息迷雾笼罩着,权力的运作过程与他们无关。在这样的状况下,公众的权力主体地位只能是徒有虚名,政治冷漠和政治不满情绪自然很容易在他们中间弥漫。同时,缺乏知情权的公众很难了解政府和官员的真实情况,即使官员滥用权力十分严重,公众通常也会被蒙在鼓里,难以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这样,离开公众的有效制约,权力的嚣张和滥用自然难以遏制。
  总之,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只有认清两者对立和冲突的表现形式,才能更好地压缩人治思维的生存空间,逐步确立法治思维在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为政治清明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人文社科部教授)
  (责任编辑 卢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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