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兼职合同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6-10-05 10:57:5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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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职技术人员聘用协议书

兼职技术人员聘用协议书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技术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技术顾问,负责公司的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研制、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的保密和管理、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任时间总计为期 年,自 年 月 日开始起算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重新签订。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但需保持通讯畅通。

三、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

乙方的报酬为 元(含税),由甲方于2014年6月5日前支付。如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四、技术成果及归属

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和研制等技术咨询。乙方在甲方兼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在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五、保密责任

1、乙方兼职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兼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

【二】: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兼职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允许兼职兼薪

本报讯 日前,中国出台了九条有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新政策。 据中新社消息,这九条政策是:1.实行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的 分配制度;23.可以实 人才;45. 6 行工资总额包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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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纪委: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需看情况

中纪委: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需看情况

人民网北京2月4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刊发每月"回复选登"第3期,集中解答网友有关领导干部兼任兼职问题。文章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否由一人担任?

网友“lnd”:一个单位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是否符合党的纪律?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时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从权力监督制约和履行“两个责任”的角度考虑,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不宜由同一人担任。 纪委书记可否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

网友“工兵”:请问县级的局纪委书记可以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吗?有何规定?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中央曾作出专门规定,现摘录有关规定供您参考。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网友“taishan”: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我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只属于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www.fz173.com_事业单位人员兼职合同。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网友“梦回青山碧水”:《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中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综合以上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只要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就是允许的?www.fz173.com_事业单位人员兼职合同。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

导意见

皖人发〔2005〕3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04〕14号)精神,鼓励、支持、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共享,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现对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涉及单位的专业和技术发展方向、不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遵从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到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取兼职报酬。

二、兼职活动应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内容。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由单位批准。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需到外单位兼职兼薪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兼职兼薪活动:

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

3、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薪酬支付方式、工伤、保险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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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兼职活动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需使用所在单位设备、专用技术以及需所在单位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须签订有关补偿协议。

六、兼职工作的报酬,在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可以采用项目工资、技术成果盈利分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也可以采用与兼职单位协议形成的其他报酬形式。兼职所得须依法纳税。

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及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因兼职兼薪活动给所在单位或兼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八、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要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

1、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3、本单位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4、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6、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十、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符合规定从事的兼职兼薪活动应予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兼职兼薪

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兼职兼薪活动实施细则,使兼职兼薪活动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十一、各类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兼薪活动按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五】: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范本

甲方名称: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参加工作年月日: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地(州、市)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街道及派出所)
  身份证号:_________
  原在工作单位(岗位):_________
  担负工作:_________职务(职称)
为了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
  特定工作任务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
第二条 岗位及职责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工作,担任_________职务。
    2、乙方须按照甲方岗位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包括指令性工作任务、日常性工作任务、临时性工作任务等。
    3、乙方须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人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的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保障乙方在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单位的保密规定,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如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时,要依照甲方的章程、纪律等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纪律处分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作报酬
  甲方以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按照工作责任、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付给乙方工作报酬。
  在合同签定时的工作报酬为_________。
  今后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享受变化后的相应的工作报酬、津贴和补贴。
  甲方要及时合理地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包括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中应由乙方按规定缴纳的个人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日、公休假日、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患病和女职工保护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的住房待遇,按照甲方公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退(离)休制度,乙方符合退休条件的,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
    1、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甲方的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未经甲方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符合其他法定事由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然不合格的;
      (3)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因法定的原因被撤消或解散的,甲方应在被撤消或解散前与乙方办妥解聘手续。
    4、在聘用期内乙方被开除或自动离职,合同自行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或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www.fz173.com_事业单位人员兼职合同。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作出结论期间的;
      (6)有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6、乙方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www.fz173.com_事业单位人员兼职合同。       (1)完全和严重丧失工作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2)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合同解除与否,由甲方与乙方商定;
      (3)国家另有规定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离岗学习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保证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9、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在工作期间得知的国家和单位机密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
    1o、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续签。续签合同在本合同期满30日前办理。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1、2、3、4、5、6、
第九条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1、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条款规定,应付对方违约金,主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八条中约定。一方造成对方经济损乡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同第八条中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乙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解8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违约金。培训违约金按每服务一年{j去培训费总额的20%支付。若甲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支付培训违约金。
    3、下列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给予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仍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到新岗位后考核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甲方因分立、合并、撤消,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4、解除合同的乙方失业救济,在已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未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由甲方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甲方对乙方的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不超过24个月。如乙方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被其他单位聘用,甲方从乙方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第2个月起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1)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2)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
    6、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解除合同的,不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条 人事争议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协商解决。
  经双方协商或主管部门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按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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