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重点汇总

来源:制度 时间:2016-11-08 09:11:3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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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主要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新增考点15个

与 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主要有以下变化:

1、明确在主观题试卷中增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的考查内容。

2、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刑法、民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点进行了调整完善。

3、根据2016年3月底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进行了相应增删,新增了《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内容不断完善,总计考点新增15个(含新增子考点),删除14个;法律法规新增18件,修订11件,删除5件。新增考点与修订内容往往与新法以及法学理论发展密切相关,例如经济法部分调整的考点针对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刑法部分新增的考点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等等。

2016年大纲所涉及的15个科目变化,可以解读为“4、5、6”,即4个科目变动较大,既新增考点又新增/修订法律法规;5个科目变动较小,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或法律法规;6个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是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一、4个科目大纲新增考点,并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包括:经济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并未新增考点,只是作了调整和完善,教材根据大纲调整和新增、新修订法律法规,作了相应调整。

(一)经济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经济法部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了较大修改: 1

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部分,根据新法作了全面修订,大纲考点也作了相应调整和增删。

2

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刑 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10个,新增考点12个:

1

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4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6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强制猥亵、侮辱罪”。

(2)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个考点。

7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个考点。

(3)删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个考点。

8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10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删除考点“嫖宿幼女罪”。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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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考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2

第三十八章“渎职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3

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删除第二节“普通罪名”,包括“投降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个考点。

大纲附录删除法律法规1件,新增法律法规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民 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民法部分进一步完善,大纲新增考点1个:

1

第三章第二节“法人的能力”中,新增考点“法人人格否认”。

2

第二十章第三节“借款合同”中,考点“自然人借款合同”调整为“民间借贷”。

3

第三十四、三十五章全部重新撰写,相应考点作了调整。

大纲附录中,新增法律法规2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与2015年相比,2016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和教材作了完善和调整,大纲新增子考点2个:

1

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考点“开庭审理”中新增子考点“庭审调解”。

2

第十四章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考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新增子考点“适用小额案件审理程序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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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附录法律法规中,新增法律法规1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5大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或法律法规

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调整,并未新增考点或法条。

三、6大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包括:宪法、国际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宪 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宪法部分,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内容调整较多。

大纲附录中:

新增法律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二)国际私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作了全面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删除法律法规3件,新增法律法规2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三)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大纲教材以完善为主,没有增删考点。

【二】:2016年司法考试要“明确”的那些重点

2016年司法考试要“明确”的那些重点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早已展开,望着众多司考路上远去的背影,不由让我想起了自己与司考有关的那段岁月。尽管司考的路并不好走,但只要我们在备考中明确两点,还是能够让我们的备考之路走得更为顺畅一些。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希望能对备考2016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明确卷面题目难易程度的分布规律,做到有的放矢

司法考试试卷题目设置要求分为上、下限:上限为具备科学性、合理性要求;下限为不出常识性错误,整体要求是不出常识性错误,当然,科学、合理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也是司法考试制度完善过程中的现阶段所决定的。

卷面试题难易程度的分布(也就是600分的构成要求):

1、容易的题目为150分,这块题目是受过基础教育的人都可以答对的。

2、不容易的题目占150分,这是要经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培训,或者关注于国家法制进程、思维和视野开阔的普通人士也可以答出来的。

3、较难的题目是150分,这部分题目对考生而言能否通过司法考试都取决于此。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班,事实证明,这对于基础不算扎实的我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网

校老师们的悉心指点,单凭一己之力想必是搞不定这部分的。我的司法考试的顺利过关,还得力于独角兽网校的司考地图,记得在备考的那段时间,我每天临睡前都会看一看独角兽网校的司考地图,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形成了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让我学到了“精髓”。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听听看吧!

4、难的题目有150分,这部分题目考生答对的可能性很小。即便是同一个专业、同一个领域中的著名学者也未必能做对。考生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决定一个考生命运的是较难的题目所占的150分。所以当一个考生考到450分,他基本上就是状元了,不是全国状元,也是地区状元。

二、明确题型设置,多选题、不定向选择题决定考生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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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在国家司法考试当中占150分,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占300分。单选题设置技术简单,考生答题正确率也高,在单选题、主观试卷当中考生普遍(不管是否通过)分数成绩悬殊很小,真正拉开考生之间差距的是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这部分题目设置融入了我所说的不容易的、较难的和难的题目。想当初从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那里,学得了不少解题的思路、方法和技巧,确实令我受益良多!在听老师讲解的时候,配合着视频底下的同步字幕,遇到听的不是特别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看字幕,省事更方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经常把单选题比喻为花样滑冰项目当中的常规动作;而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就是“自选动作”了。决定一个花样滑冰选手是否能脱颖而出的是自选动作的难度和稳定性,决定考生是否能通过国家司

法考试要看他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正确率。在我看来,一个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单选题要有持续、稳定的高正确率;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要有充分、超常的发挥”。如果一个考生不解决好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正确率忽高忽低、不稳定的状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无从谈起。至于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更深入的属性就不再赘述了。

朋友们,明确重点,勇敢前行吧!祝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得偿所愿!

【三】: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大全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大全

一、刑诉回避

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不含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不停止侦查(收集到的证据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决定是否有效,主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监察委员会作出)

4、回避决定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口头作出记录在案

5、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符合刑诉法28、29条的可以当庭驳回,并且不得复议

6、被决定回避的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应当休庭

7、刑诉中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由机关负责人作出;民诉中这三类人由审判长作出

二、律师权力、非律权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可以委托,不限于近亲属)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咨询

2、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代为申诉、控告

3、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4、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凭借三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之外不需要经过批准

5、毒、黑、恐、走、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6、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1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2会见需要经过批准(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日起5日内决定)

7、会见时可以派员在场,但是所有的会见都不被监听(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派员在场)

8、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9、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羁押

10、没有阅卷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律师法的规定是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不需要批准,不能派员在场(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

3、调查取证权:1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证据;2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还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3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被有关人员拒绝情况下,检察院由决定权),检察院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场(不是必须)

4、发表意见权,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

6、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权利

1、法院至迟在开庭前三日内通知律师出庭

2、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讨论记录和其他案卷的材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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