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合同期限期间产生纠纷可以由违约方承担吗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7-01-29 11:15:5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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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合同期限期间产生纠纷可以由违约方承担吗【一】: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第337条。

2、关于违约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较宽松的法律环境。《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准确把握该项权利,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哪些情况可单方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

合同解除后,合同期限期间产生纠纷可以由违约方承担吗【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

——“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周江洪

【学科分类】合同法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责任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刊载的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1}

一、案例梳理

(一)案情概要

2003年3月12日,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桂冠电力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财富国际广场)。2005年3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合同条款进行了重新约定。其中,在交付和违约责任方面约定了以下内容。(1)当泳臣房产无法按期交付时,则桂冠电力可以选择通知泳臣房产解除协议或继续等待。如果桂冠电力选择继续等待,则等待时间由桂冠公司决定,等待后仍然可以解除协议。(2)未经桂冠电力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给第三方。泳臣房产违反土地抵押约定,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标准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桂冠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3)泳臣房产不能按本补充协议工作周期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视为违约,泳臣房产每天应向桂冠电力支付已收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

30天则视为泳臣房产无力继续履行协议,桂冠电力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4)如泳臣房产无法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电力有权要求泳臣房产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如果泳臣房产无法按时取得定向开发建设房产的《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桂冠电力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的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建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等。

《补充协议》签订后,至2006年9月7日,桂冠电力向泳臣房产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总共支付11050万元用于办公楼建设。2006年12月5日,泳臣房产完成办公楼四层楼面结构工程。2006年12月10日,工程全部停工。2007年5月23日,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财富国际广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上明确认定:该工程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泳臣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2008年2月29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处于停工状态,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7年7月30日,桂冠电力起诉称,签约后由于泳臣房产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协议;(2)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已付投资款及利息;(3)判令泳臣房产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5187万元;(4)判令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办公楼项目损失13123.3万元。

一审法院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本案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2)履行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以及合同应否解除问题。{2}关于第二个争点,法院认为,泳臣房产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2008年2月29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因质量事故仍未能复工,致使桂冠电力购买办公综合楼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泳臣房产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97条,判令由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购房款11050万元及赔偿桂冠电力重置办公综合楼的损失13123.3万元。

关于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合同本质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施工工期和抵押土地的内容约定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并且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违约金请求。

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争点

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若合同解除,本案该如何处理。

(三)判决

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本案事实,现泳臣房产并未按期交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桂冠电力有权解除合同”。

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桂冠电力诉请泳臣房产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办公楼重置费损失。

关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购房款和利息。

关于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法院不支持违约金请求。

关于办公楼重置费用,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合同解除后桂冠电力另行购买办公楼等需要支付费用,而泳臣房产专门按照桂冠电力的要求定向建设的住宅楼和商品住宅小区,合同不履行后也会给泳臣房产造成一定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损失1000万元”。

二、案例评析

本案判决表面上与目前多数学说和司法实践很不一致。从案例研究角度言,此种情形,既可以对判决本身展开批评,也可以在承认结论本身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判决理由进行重构,当然也可以通过各种论证主张该案确立了全新的规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存在较大的不同,其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且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不仅如此,综观《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没有条文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废除。也就是说,即使学界激烈批评,要废除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相当大的难度,与多数学说和现有审判实践不一致的指导性案例也“应当参照”。此种情形,分析其是否确立了全新的规则还是仍然从属于原有的学说及实践框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参照”就显得十分重要。也就是说,在今后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过程中,如何在与现行学说、审判实践的对比过程中发现各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和“指导效力范围”,是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基于这样的考虑,本评析过程并不是简单地否定案例本身,而是假设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若与多数学说和审判实践存在较大不一致时,学界该如何应对的问题,本文拟提供一种较为温和的解决思路,试图促进学说和实务的互动,即如何通过判例识别技术发现和限定判例中的先例规范。不仅如此,鉴于《公报》案例的指导作用,本文选取的该案例本身也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被称之为“指导性”案例。在正式的指导性案例发布以前,以《公报》刊载的案例为切入点,也是目前可能的方法之一。{3}

(一)本案判决思路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4}案情较为简单,但问题是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为由否定了合同解除权人的违约金请求。该判决理由的基本逻辑如下:(1)违约金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违约金责任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2)合同关系因合同解除而消灭;(3)既然合同关系已消灭,合同关系不再存在,是故,违约金责任也不复存在。

本案的这一逻辑思路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本文拟围绕该点作一简要评析。

(二)现行法律及学说状况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仅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民法通则》第115条),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他文件中的规定涉及了违约金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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