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司法考试题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7-05-10 09:33: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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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合同法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合同法

一、单选题

6.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该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

7.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10万元

B. 9万元

C. 8万元

D. 7万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

11.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 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 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 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C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12.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13.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 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胡某先后向李某两次借款,借款数额均为100万,且均有担保。2010年2月,胡某向李某归还100万元时,第一笔借款已经到期,第二笔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应当优先抵充2006年的100万借务。

14.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 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 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本题中,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选题

51. 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 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 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 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

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本题中,张某以健身方便为目的购买甲公司的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现根本没有小区图纸上及项目说明中标明的健身馆,因甲公司虚假宣传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予退房。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张某因此受损,其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满足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合同解除与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并用。因此,张某在要求退房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示】本题与2008年卷三第54题几乎一致。

52.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A. 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 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合同的订立,司法考试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选项B错误。吴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温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知,成立表见代理的条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题中,若吴某

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限定仅授权其参加投标活动,或者授权委托已经届期,则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温某相信吴某享有代理权,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53.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

A.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 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按照民法理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选项A、B正确。合同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属于形成权,而非债权请求权,它们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合同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选项C正确。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于公共维修基金涉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的特殊性,该请求权并非普通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54.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 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 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且题干也未明示受让人赖某对此知情。因此,谢某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杜某与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选项B说法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产权是否过户无关。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要件。

选项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可知,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篇二】: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种子站与某县农科所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若农科所玉米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5公斤。则该合同:( ) A.属于买卖合同的预约,该预约已成立B.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C.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于玉米良种培育成功时成立D.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并生效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附条件的合同的问题本题中,双方约定,农科所玉米良种培育成功是某种子站与某县农科所之间买卖种子合同的所附条件,该条件为延缓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该买卖合同发生效力该条件如果不成就,则该买卖合同不生效力,但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项 2.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3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做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问题要约的撤回是阻却要约生效的行为,其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或者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对要约中约定不可撤销或者对方当事人已为订立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则不得撤销本题中,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旋即又发出"要约作废"的函件,表明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甲公司的行为视为新要约,不为缔约未成功的第一原因故本题选项以A为宜 3.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要约的撤回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乙处,但乙于5月7日才返回家中,该撤回通知发生撤销通知的效力,故要约无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4.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依《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内容的,视为要约甲公司所发布的商业广告标明了汽车的类型、数量、价款、销售期限,应视为具备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依《合同法》第21条、

第23条之规定,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在要约期限内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乙公司看到广告后3天内,自带汇票去购买,能证明乙的承诺,因为汇票记载着付款人和受款人及资金数额和用途等内容如自带现金前去购车,则难证明这一点,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5.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

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1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依《合同法》第39、40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A选项无疑是错误的B选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吴某与彩色扩印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C选项具有干扰因素,因为格式条款的内容显失公平,不是可撤销的问题,而是无效的问题本题D选项存在矛盾,因为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侵权责任中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1 2 3

【篇三】: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5司考试卷三(合同法部分,参考答案附后)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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